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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面

根據 Berklee College of Music (2005) 的歸納,流行音樂作為娛樂的一部份,唱 片公司的利潤並非只靠銷售唱片,其他媒體的唱片使用意識收入的來源。如電台、

電影、電視、夜店、舞廳、商店等等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的使用須支付一筆版稅,才 能獲得音樂的使用權。這些都是唱片公司收入的來源,音樂的使用也顯示出藝術勞 動對於文化產品的特殊地位。一般商品是生產工具,與特殊生產方法的持有人擁有 處理商品的權利。勞工在生產過程中,獲得報酬,資本家可自由運用產品銷售的收 入。文化商品的版稅制度,使提供藝術性服務的生產者,可與資本家分享銷售的收 入。收入的流向大致如圖 2-5 所示:

藝人 作者 藝人經理

商業經理

法定代理人

唱片公司

出版商

製造商

媒體 網路 線上零售商 唱片行

歌迷

相關權利組織

電台

圖 3-1 唱片產業的金錢流向

資料來源:David Kusek, 2005, The future of music and music business lesson 3, 頁 2

說明如下:

(一)作者與出版商

音樂創作透過授權,經由音樂出版商的中介,向他們作品的使用者收取版稅。

其中包括:

1. 唱片公司在灌錄歌曲時,必須付給作者版稅。

2. 電台、電視、酒吧等,皆要付公開播放歌曲的費用。

3. 電影、電視或是影像製作公司,必須付配樂的使用費。

4. 樂譜、歌詞的出版商,也必須付使用費。

一般而言,創作者與出版商皆可透過授權歌曲的使用,獲得一大筆的金錢。創 作者進入出版事業後,版稅必須與出版商分享。不過創作者可能會建立屬於自己的 出版公司,以獲得所有的版稅。創作者也可以共同出版 (co-publishing) 的形態與出 版商合作,除了原本保留 50%的版稅外,出版商必需從獲得的版稅利益中,撥出一 半給創作者,故創作者能獲得 75%的版稅。共同出版的形式,能使創作者有更大的 機會獲取巨額的利益,若沒有出版商的推廣,創作者沒有辦法得到大量的版稅。

(二)藝人與唱片公司

藝人從唱片銷售、授權音樂、巡迴表演與相關商品銷售中賺取報酬:

1. 唱片銷售

唱片公司減去扣除額之後,會給付藝人一部分唱片銷售額當作版稅。當唱片錄 製完成後,授權唱片公司。唱片公司將販賣唱片的銷售額中,減去扣除額 (deduction) 後,再撥出其中的8%或9%支付藝人做為版稅。扣除額包括:錄音成本、包裝成本、

製作人的酬勞、宣傳成本、技術費用、退回庫存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2. 授權音樂

若電影公司、電視公司或電台使用音樂,必須支付藝人使用唱片的版稅。如同 創作人向電視、電影、或廣告中,獲得歌曲使用的版稅。唱片公司會向使用者收取 版稅,並依據合約規定,分配給藝人。

3. 現場表演

表演活動的承辦單位,必須從門票收入中支付藝人演出的酬勞。藝人可從現場 演出賺取來自門票銷售的酬勞,現場演出可算是藝人最可靠的收入之一。對藝人而 言,表演比其演藝生涯方面來的容易掌控。演藝生涯的初期,現場演出是最容易增 加曝光與歌迷的最佳方式,且舉辦演唱會通常不會有太大的開銷。儘管會面臨道虧 損的窘境,只要藝人能建立一定的名聲,門票的銷售量也會跟著攀升。現場演出是 藝人親近歌迷、增進收入與行銷自己的最佳途徑。

4. 授權周邊商品

唱片公司有時會向藝人要求周邊商品的版權,如藝人姓名在服飾、廣告或其他 產品的使用權。唱片公司或製造商會從周邊商品的收入中,提撥 28%至 60%給藝人 做為版稅。也有按淨利分配的做法,藝人可以獲取其中的 85%。若藝人自行保留周

邊商品的授權,或許會更有賺頭。但從設計、生產到發行這些過程,恐怕不是藝人 的專長。

5. 合法數位下載

長久以來,如何處理線上音樂販售的問題未有定論。產業中的實體企業都在保 留對自己最有利的策略。唱片公司拒絕授權給早期的網路業者,就是最明顯的例子。

唱片公司想要掌控一切,畢竟音樂正被下載中。數位下載付費機制展開後,音樂出 版商才開始獲得應有的版稅。與過去一樣,藝人還是弱勢的一方。iTunes、Listen.com 與其他公司正各自測試合法的下載管道 (Kusek, 2005, 頁 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