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體就當中的因果關係進行舉證102。而這種因果關係的推論困難之處在於,因果關 係本身就是一種推論的法則,將上述的例子,帶入不同的事實,即可以知道推論 的難處,例如當事人主張「死亡結果為,A 於颱風期間延遲通知 B 撤離山區,導 致 B 在逃離路程中發生意外」或「死亡結果為罹患水俁病所致,而該病狀來自長 期食用來自遭 C 公司污染的河川中的魚」皆呈現不同面向的因果關係推論。就 第一個例子而言,A 若未延遲通知,B 是否集會成功撤離山區?而第二個例子,

乃普遍的公害案例,C 公司排放物質與罹患水俁病是否有密切關係?文獻上指出 實務上較可行之方式是基於既有之經驗法則、或援引相案件相類似之現成實證科 學資料、以及已知之統計數據,與個案情節相比照,進行因果關係命題之判斷103

依上所述的因果關係證明過程,涉及到經驗法則上的運用,亦即因果關係的 證明乃是使法院對當事人的主張抱持的存在之確信,而法院在推論上即透過經驗 法則來判斷是否形成確信。而此處涉及到的第二個問題是,怎麼樣的程度可以形 成確信,則關係到證明度的範圍。故整體來看,關於事實上因果關係的證明,應 考慮到當事人負擔客觀舉證責任之層面,以及使法院形成確信的證明度問題,而 在證明因果關係有困難時,則須進一步考慮到,舉證活動減輕的問題104

第三款 公害之證明困難

若持過往判例或者是學說對於因果關係的判斷,以相當因果關係說作為準則,

但此種準則適用於所有的案例中難免不會發生問題,特別是在公害事件運用相當 因果關係的可以理解到公害本身的因果關係具有不明確的特質存在。一般來說於 公害上所呈現的因果關係之不明確,主要是指公害的自然科學的因果關係不明確,

而此種自然科學上的因果關係不明確,正是公害事件極為顯著的特徵105。文獻上 指出,雖然因為近來科技的發展與資訊取得容易,使一般經驗與專業實證資料累 積迅速,使得許多案例的相關因果關係歷程得已建立,進而有助於個案中因果關 係的判斷。但在科技的發展同時,不斷產生各種新興的問題,特別是新工業或者 是新能源開發對環境所造成之污染,所造成的新型態的不法行為侵害,而就此種 新型態的侵害,其發生侵害的過程可能並非現有一般經驗與專業實證資料可得理

102 納谷廣美,因果関係をめぐる訴訟法上の諸問題,創立 100 周年記念論文集(法律論叢別冊),

1980 年 11 月,259 頁。

103 吳志正,同註 79,212 頁。

104 納谷廣美,同註 102,259-260 頁。

105 德本鎮,公害の民事的救済と因果関係,法政研究,36 巻 2-6 合併号,1970 年 12 月,59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解的之範疇,故欲藉由現有的經驗法則、實證或科學資料來證明因果關係,不僅 在抽象因果關係上有現實上之困難,更遑論個案因果關係之討論106

新潟水俁病事件第一次訴訟的判決文即指出107:「基於不法行為之損害賠償 事件,被害者所受損害之發生與加害行為間之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害者 負擔之。而在公害事件中,被害者為公害之被害人,其與加害行為間的因果關係,

就因果歷程中的各環節逐次的以自然科學來進行解明,多數情況下是極為困難的。

特別在化學公害,即全部爭點的範圍內必須倚靠高度的自然科學知識,要求被害 者以科學知識來證明化學公害的爭點,無非是將被害者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救濟之 途徑予以關閉。在公害訴訟因果關係中會成為問題的有,(1)被害者疾病的特 性及罹患該疾病的病因物質;(2)病因物質到達被害者之路徑(污染路徑);

(3)加害企業就該病因物質排放的結構108。」

就上述判決所提出之三點,之所以會成為問題,乃因具有下列之特質,就第

(1)的部分而言,被害者一方在證明上須依賴臨床、病理、疫學等醫學專家的 協助並透過醫學的解明才有可能成功證明,不過即便如此,相當數量的患者發生 疾病時,須透過已經犧牲之被害者的解剖才能釐清病因物質的情況也不少見。換 言之,判決在(1)處強調的是證明上之困難程度以及高成本。

就(2)之部分,該路徑以外觀來確認並不容易,化學物質到達人體有其複 雜的原因,被害者或第三者不知道此污染路徑是相當普遍的,被害者通常是在不 知道的情況下健康及身體受到了侵蝕。具體來說,該判決於此處所強調的是,此 種河川污染致人體受侵害的侵害過程並非輕易注意到難以於觀察。亦即此種加害 行為與結果間,是各種複雜且微量的因子,透過大氣或水此類自然界存在之物質 作為媒介,緩慢的擴散並長期累積在人體所造成,且即使透過當代的科學技術水 準,探究原因物質方面仍有一定的難度109。換言之,此種因果關係並非像是 A 殺 B 致 B 死亡此種因果關係般瞬間完成,而是持續長久的時間逐漸累積所致。我國

106 吳志正,同註 79,213 頁。

107 新潟地裁昭和 46 年 9 月 29 日,新潟地方昭 42(ワ)第 317 号、昭 42(ワ)第 318 号、昭 42

(ワ)第 319 号、昭 43(ワ)第 447 号、昭 44(ワ)第 330 号、昭 45(ワ)第 213 号、昭 45

(ワ)第 215 号、昭 45(ワ)第 291 号、昭 45(ワ)第 426 号、昭 46(ワ)第 35 号。昭和 46 年 9 月 29 日判決,下民集 22 巻 9.10 号別冊 1 頁。

108 討論上亦有將(1)與(2)合併成一個問題看待,亦即原因物質或是含有原因物質的工廠廢 棄物與被害發生間的因果關係。參牛山積,イタイイタイ病判決の因果関係論,判例時報,635 号,1971 年 8 月,5 頁。

109 石川明,公害訴訟における因果関係の証明,收錄於鈴木忠一•三ヶ月章編,《新.実務民事 訴訟講座 6》,日本評論社,1990 年 6 月,276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學者邱聰智教授即認為,先不論科學技術層面的問題,如果就此種因果關係的歷 程,觀察不夠久延或者是空間不夠廣,往往無法發現因果連鎖存在,以致無法發 現損害確切的原因110

最後關於(3)之部分,關於病因物質的排放,可能涉及到加害企業的企業 秘密,通常來說病因物質怎麼生產、怎麼排放、整體流程,並不會對外公開,一 般情況下國家也難以進入調查,更何況是一般民眾或是被害者,若無法進入調查,

則難以期待原告之受害者能以科學方式進行病因物質的解明。故在此情況下,具 有對病因物質的生成、排出的流程有排他且獨占該知識、資訊的企業而言,就(3)

之部分乃居於較容易舉證之地位。

因此日本公害訴訟,早期判決中即指出「公害訴訟此種基於河川污染、空氣 污染等情事所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被害情狀乃是經由河水、大氣等媒介所發 生的,此種自然現象因為有其複雜的原因關係,對於缺乏專業技術知識及經濟能 力的被害者之個人,證明其因果關係並不容易。另一方面,加害者方無論在技術 能力還是經濟狀況方面,比起被害者而言較容易進行原因關係的調查,即沒有此 情況,既然加害者企業使有害物質在一般社會中擴散,加害者一方就此物質為無 害的證明,不得免其責任,方符合整體社會的通念111

不過也並非所有的公害事件皆有前述證明困難的情況發生112,例如噪音、振 動、地層下陷等,就無前述所描述之特質,其因果關係的舉證較容易,但河川污 染或空氣污染的情形因果關係的證明即特別的困難。而因果關係的存否在這些訴 訟中,不只是重要的爭點,同時決定了訴訟的勝敗,特別是立法者已就部分公害 特別法進行修法,將公害特別法中的不法行為修正為無過失責任,則因果關係的 存否幾乎成為實質上唯一的爭點了。例如日本礦業法 109 條之規定、日本空氣污 染防治法 25 條、水質污染防治法 19 條均為無過失責任113

110 邱聰智,同註 7,頁 374。

111 前橋地裁昭和 37(ワ)第 85 号,昭和 46 年 3 月 23 日判決。

112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害…其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

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 害者。」

113 石川明,同註 109,276-277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