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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領域的概念過於曖昧,對此種理論採取否定的看法,多數說則對此概念仍採 取支持的態度522

第四目 公害領域

就舉證責任轉換於公害事件之運用,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化鐵爐案曾表示相關 見解。此案之被告營運一經污染防治法核准之生鐵與生鋼之設置,其灰塵渣滓超 貴淨化空氣技術指導之界限值,原告置放於該設置相鄰停車場之汽車,因被害化 鐵爐所排放之非尋常激烈之鐵氧化塵噴出物,而致噴漆蝕壞。雖被告之受雇人之 非法逾度排放之事實,未經原審確認。聯邦最高法院仍舊原告舉證責任予以減輕,

其依據為實務就德國民法第 906 條所發展之證據法則,及有關產品責任所發展之 舉證責任轉換之原則。依聯邦最高法院之見解,不法行為之違法線以及有責性之 舉證責任一般分配法則於此不能適用。理由為被告叫原告接近污染過程,較能就 此進行說明523

自該判決之後,污染排放者於公害法之過失責任,在確認逾越界限值之情形,

有關義務違反即可責性之舉證責任及予以轉換。污染者應證明此有害排放,具通 常性與合法性。即使於排放未逾越界限值之情形,污染排放者於被排放之有害物 質超過無害程度,及排放者因未履行被要求之調查,致其後於程序中之事件釐清 有困難化之情形時,亦應就有責性範圍予以證明524

第二項 日本法之發展

前述德國關於舉證責任轉換之理論,與表見證明的理論相同,約莫為平成 40 年代後半起引進日本,與當時日本實務及學說上提出公害訴訟、要害訴訟、醫療 過失訴訟的過失以及因果關係具有證明上的困難以及減輕舉證責任的問題之時 期一致。

在證明妨礙的法理部分,其要件與效果仍有爭議存在。而就其法理本身,學 說通說認為證明妨礙證據評價之問題,在自由心證領域中處理即可,但亦有少數 說認為應置舉證責任之轉換內考慮525。不過,除了依日本民事訴訟法類似於證明

522 藤原弘道,同註 423,84-85 頁。

523 姜世明,同註 500,87 頁。

524 姜世明,同註 500,88 頁。

525 中野貞一郎、松浦馨、鈴木正裕,同註 206,406 頁。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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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公害的領域,法院雖然一方面認為公害訴訟中,原告一側有舉證上之困 難,特別是在空氣污染事件中,所罹患的疾病多為非特異性疾病,此非特異性是 指某疾病形成的原因尚未明確或原因多數,故無法對其原因進行特定。因此可能 作為本件疾病的發作或病狀的惡化之原因,因為除了空氣污染外,尚有各人的年 齡、性別、居住地的歷史、職業、遺傳因子、吸菸經歷、過敏體質、既往的病例 等,故要證明空氣污染物質與本件疾病間的因果關係存在,在訴訟技術上來看是 相當困難的。但即使如此,法院仍然認為舉證上之困難仍不足以更動舉證責任分 配之一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