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版本的選擇方面,《元刊雜劇三十種》為元代當代刊本,是現存最早的刊本,
最能反應元代雜劇本來面目,然而《元刊雜劇三十種》收錄之雜劇的數量太少,
恐怕不易全面呈現元代法制社會;明人臧晉叔於萬曆年間編選之《元曲選》一百 種則是流通最廣、版本最精的版本,討論元雜劇的篇章多以此為底本,但從現存 的雜劇劇目來看,《元曲選》一百種顯然有不少缺漏。30在鍾嗣成《錄鬼簿》及朱 權《太和正音譜》二書中,所著錄的元人雜劇劇目超過六百種,元刊本的三十種 或元曲選的百種,顯然未能含括大部分的雜劇。近人隋樹森編《元曲選外編》,除 了《元曲選》原有的一百種之外,又收錄六十二種;另外,趙景深則輯錄了四十 五種殘劇為《元人雜劇鈎沉》,使元雜劇的數量增加許多,後來的元雜劇總集多半 據此二書的內容而編纂。
在現有的元雜劇總集方面,以楊家駱編《全元雜劇》31、王季思主編《全元
30 有關《元刊雜劇三十種》與《元曲選》之版本,參看汪詩珮《從元刊本重探元雜劇──以版本、
體製、劇場三個面向為範疇》(清華大學博士論文,1995 年)
31 楊家駱編:《全元雜劇》(臺北:世界書局,1968 年);本書原是以鄭振鐸主編《古本戲曲叢刊》
第四集為主要內容,並在臺灣出版。《古本戲曲叢刊》第四集,收集了元、明二代的雜劇,共 三百七十多本,其中,以元人雜劇為最多;明人雜劇也收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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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曲》32、徐徵等主編《全元曲》33三者,堪稱蒐羅最完備者。《全元雜劇》系列 是三者之中最早出版者,總共收存劇二百一十二種,分為《初編》、《二編》、《三 編》、《外編》四大部分,作品的分類「以見於《錄鬼簿》上卷諸作家為《初編》;
下卷諸作家為《二編》;佚名諸作之出於元者為《三編》;出於元、明間者為《外 編》。」34由於《外編》作品多為歷史劇,且劇作家年代界於元明之際無法確定,
因此暫不列為本文研究範圍,則《全元雜劇》可供參考的劇本為一百五十一種;
但因本書的印刷及排版方式不易閱讀,且缺少句讀、注解,亦無校勘之說明,因 此僅列為參照版本。《全元戲曲》於 1990 年出版,收錄的戲曲分為雜劇與南戲二 大部分,全書共十二卷,其中雜劇八卷,南戲四卷。收錄作品的年限及範圍,如
〈凡例〉所言:
收入雜劇作品時限,原則上以世祖中統元年(1206)至順帝至正二十八年 (1368)為斷。凡跨越金元、宋元之間的作家、劇作,一併收入;元明之間 的作家,其戲劇活動主要在元代者,其劇作亦予收入。至於元明之間無名 氏的作品,除了有確鑿證據證明其非元人所作者,均予收錄。對暫時無法 確定者,以保存態度予以收入,並予說明。35
《全元戲曲》前八卷共收錄雜劇二○九種,由於其收錄精神「旨在彙集有元一代 的戲曲作品」,凡是金元、宋元之間的劇作以及元明之際的劇作,均予以收入,對 於無名氏作品也以寬泛的角度收錄,因此對於觀察元代法制文化較不嚴謹;然而 本書的「劇目說明」及「校記」十分詳實,因此列為本文重要的參照文本。
本文主要採用的版本為徐徵、張月中、張聖潔、奚梅主編的《全元曲》,全 書十二卷,收錄雜劇與散曲二大類,前九卷為雜劇,共收錄完整雜劇一百六十二 種,殘劇四十六種,著錄佚目四百二十九種,合計劇目共六百三十七種。本書對 於「《元刊雜劇三十種》所收雜劇,均分別附於各相關劇目正文之後,並參考鄭騫、
徐沁君、寧希元等先生的校本予以校訂。僅見於該書的雜劇,則作為正文收錄並
32 王季思主編:《全元戲曲》(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0 年)
33 徐徵、張月中、張聖潔、奚梅主編:《全元曲》(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 年)
34 楊家駱編:《全元雜劇》《初編》第一冊〈全元雜劇初二編述例〉,頁 1。
35 王季思主編:《全元戲曲》卷一〈凡例〉,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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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注釋。」36其他收錄的底本,在〈凡列〉中有清楚之說明:
本書所收雜劇以《元刊雜劇三十種》、明萬曆丙辰年臧晉叔雕蟲館交由博 古堂刊刻的《元曲選》、明趙琦美《脉望館鈔校本古今雜劇》、明淩濛初即 空觀本《西廂記》等為底本,以明代其他各刊本作為校本。……另以隋樹 森先生所編《元曲選外編》、《全元散曲》,趙景深先生所輯《元人雜劇鈎 沉》以及其他今賢時俊的整理本作為參校本。37
本書收錄、參照歷來重要的版本,為後人研究元雜劇提供紮實的基礎,而且「在 所收每一作家名下,除刊印其作品外,均附編注者所作小傳,介紹其籍貫、簡要 生平、主要創作活動、前人的重要評述等」38,使讀者省卻許多翻找整理的精力,
可謂非常便利。《全元曲》融合作家評介、曲文校注、本事考證、版本著錄於一體 等優點,故本文論述以《全元曲》為主要文本,並參照其他相關版本。
在版本方面必須承認的是:無論選擇那一種版本都無法百分百呈現元雜劇的 原始面貌,因為劇本本身具有相當大的變動性。如王季思先生所言:
戲曲創作以描寫人生客觀過程為主,以代言體的敘事方式為其特徵。生活 場景的豐富性、語言的通俗性、以及觀賞的群體性等因素,使戲曲文本難 以像詩文那樣不容許他人加工改動,相反,加工改動往往成為戲曲文本在 流傳過程中的常見現象。39
事實上即使是元代的《元刊雜劇三十種》或明代的《元曲選》都不可能完全 地呈現元雜劇的本相,因為它們都經過後人的整理、編輯、修訂;就算是當時演 出的腳本,也沒有人能保證每一次搬演的劇情曲文,內容完全一致,因為戲劇是 真實的演出,每一次「演出」本身就存在著臨場變動性,無論是演員有意或無意 地變更內容,或是因為與觀眾互動而發生的變化,都會使劇本產生更動;再者,
36 徐徵等主編:《全元曲》卷一〈凡例〉,頁 1
37 徐徵等主編:《全元曲》卷一〈凡例〉,頁 2
38 徐徵等主編:《全元曲》卷一〈凡例〉,頁 2
39 王季思主編:《全元戲曲》卷一〈前言〉,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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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作家也可能會不斷地針對文本進行增刪潤飾。戲劇本身的變動是常態性存在 的,但這並不能掩蓋或抹滅文學本身所具備的社會文化意義,因此跨界的研究便 顯得需要了。本文除了以元雜劇為主要觀察文本,同時對照元代的重要史料及法 制文書,如《元典章》、《元史.刑法志》等,將文本與當代文獻互相參照,期能 使本文的立論更適切完整。
在研究方法方面,根據上述的問題,本文擬採用蒐羅、歸納、統計、分析、
比較對照等方法進行研究,一方面針對文本的進行內部研究,一方面輔以元代法 典進行外部對照比較,期待在文學與法律兩個學科領域中進行跨界研究。
在撰寫方向及章節安排方面,先蒐羅元雜劇中與法制有關的書寫,再加以整 理列表,並按今刑、民事之概念予以分類;接著集中涉及刑事命案的劇本,再次 依殺人動機及身分予以分項分類。針對各種類型命案逐一詳列犯罪事實與刑罰內 容,選擇較具代表意義的案件予以分析論述,並與元代社會真實法律文書加以比 對其異同,最後論述元雜劇的法制藝術與元代法制文化的關係。本文預計分列五 章,討論撰寫方向概述於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前人研究成果,以及所選用的文本及版本。
第二章分為四大部分:第一,概述蒙元時代的法典及法制特色,包括元代建 立之前的蒙古習慣法及元代頒行的法典,期望經由了解元代法典精神及特色,建 立本文法律論述的基礎;第二,將現存一百六十二種雜劇進行爬梳整理,蒐羅及 分析雜劇中所涉及的法制敘事,並予以歸納、分類、製表;第三,對照元雜劇與 蒙元法典之間的聯繫;第四,整理元雜劇中的刑事命案,並做基本分類。
第三章以刑事命案劇中謀殺類型為主要觀察對象,探討劇中謀殺的動機、類 型、情節、審判程序、刑責內容等,並與元代社會真實發生的命案及其審斷的刑 責相互對照,了解虛構文學與真實法律間的差異。
第四章以謀殺類型以外的命案劇為主要討論對象,同樣亦與元代社會真實案 件做比對;另外還論及元代獨特的「燒埋銀」規定,檢視刑事命案劇燒埋銀的描 寫,說明燒埋銀的精神與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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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針對元代命案審決程序與司法人員進行論述,包括審決流程、清官能 吏的形象及象徵意義,並說明雜劇中與真實司法不同之處,及劇作家所寄寓的法 制期待。
第六章為結論:綜合本論文的研究結果做一總結,並說明未完善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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