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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蒙古國時期的法制:《大札撒》

第二章 蒙元法典與元雜劇法制書寫總覽

第一節 獨具一格:蒙元時期的法典及法制特色

一、 大蒙古國時期的法制:《大札撒》

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 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 新格》。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於風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 憲宏綱》。至英宗時,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

《大元通制》。7

上述所提到的法典共有三部,包括: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西元 1291 年) 頒布的《至元新格》;仁宗時頒行的《風憲宏綱》;英宗至治三年(西元 1323 年)頒發的《大元通制》。然而,元代除了此三部法典之外,尚有英宗至治三 年(西元 1323 年)由民間編纂的《元典章》、文宗至順二年(西元 1331 年)纂成 的《經世大典》、順帝至正六年(西元 1346 年)頒布的《至正條格》三部法制 典籍。

蒙元頒行主要的法制典籍,從大蒙古國時期的《大札撒》,到至元二十八 年(西元 1291 年)《至元新格》共有六部,這些都是元代重要的法令依據,以下按 頒布時間先後概述,以作為本文法制文化對照之來源。

一、 大蒙古國時期的法制:《大札撒》

西元 1206 年成吉思汗鐵木真在忽里臺大會上被推舉為大汗,建立大蒙 古國,在即位盛典上頒布了《大札撒》,這是蒙古族的社會習慣與行為規範,

也是蒙古族的第一部法典。同時在會議上成吉思汗又任命失吉.忽禿忽8為最 高斷事官,掌管全國人民之事。成吉思汗降下聖旨對失吉.忽禿忽說:

7 (明 )宋 濂 等 撰:《 新校 本 元史 》(北京:中 華書 局,1976 年),卷 102,〈 刑 法志 〉,頁 2603-2604。

8 人名,或譯為胡士虎,漢人稱他為胡丞相,成吉思汗的母親所收養的養子,是成吉思汗的第六 個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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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長生天的祐護,安頓所有的百姓,你做著望的眼睛,察聽的耳朵,

將全國的百姓按照他們的名字,把凡有毛氈帳幕,木板門戶的,都分 配妥當,以便分給我們的母親,弟弟們和兒子們。但凡你的言語,任 誰都不許違反。

懲治全國盜賊,追查惑眾謠言,依理該殺的殺,該罰的罰。

把全國的百姓分成份子的事,審斷詞訟的事,寫在青冊上,造成冊子,

一直到子子孫孫,凡失吉.忽禿忽和我商議制定,在白紙上寫成青字 而造成冊子的規範,永不得更改!凡更改的人,必予處罰。9

成吉思汗封弟弟失吉.忽禿忽為大蒙古國的斷事官,主要的任務包括戶 口造冊、掌管分封、懲治盜賊、維持社會秩序、審斷訴訟等,並且把審斷訴 訟的事寫在青冊上,並規定凡是成吉思汗和失吉.忽禿忽制定的規範,子子 孫孫永世遵守且不得更改。這段話值得注意的有幾處:一、將審斷詞訟之事 記錄成冊並且成為規範。審斷詞 訟的事是指已審判確定的案件,也就是斷 例,成吉思汗下令把斷例編纂成冊並成為規範。元代的法典以斷例為主要法 律形式,而且司法審判有援引斷例的習慣,此一斷案方式應該是源自於蒙古 族的習慣,並且在大蒙古國成立伊始已經正式形成制度;二、設立蒙古國的 斷事官,稱為札魯忽赤。札魯忽赤具有司法審判權,但凡斷事官的言語「任 誰都不許違反」,此與日後元代於各級行政單位如 行省、路、府、州、縣皆 設置札魯忽赤,主掌審斷刑獄訴訟的司法權,兩者有直接的關聯;三、斷事 官掌管分封且與大汗「共同商議」制定規範。通常,只有居上位者才能執行 分封,身分地位平等的人才能共同商議,雖然失吉忽禿忽是成吉思汗的弟 弟,但主要還是因「斷事官」的身份,才能與大汗共同商議國家大事,以及 制定國家各項法制規範。此段話呈現出蒙古部落共同議事的傳統模式,直接 影響元代的官吏設置與行政規定,並且形成所謂的「圓署制度」10。元代各

9 札 奇 斯 欽 : 《 蒙 古 祕 史 新 譯 並 註 釋 》 (臺 北 : 聯 經 出 版 , 1992 年 ), 頁 305-306。

10 圓署制度又稱「圓簽」、「圓坐署事」。《元史.刑法志》:「諸有司,凡薦舉刑名出納等文 字,非有故,並須圓署行之。」(明)宋 濂等 撰 :《 新 校 本元 史 》 ,頁 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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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省、路、府、州、縣所設置的札魯忽赤,與其行政區域最高行政長官具有 相同品階,二者必須共同處理政事,裁定簽押,此圓署制度應該就是脫胎於 蒙古部落的共議制度;四、「永不得更改」的強硬命令,顯示成吉思汗所頒 布的《大札撒》具有絕對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對整個元代的法制內容及立法 精神,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這點從元代重大典禮上常宣讀《大扎撒》,

便可明白蒙古族對於其固有法律的重視與堅持11

《大札撒》原文已佚失, 二○○七年內蒙古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所 編撰《成吉思汗法典》(即《大札撒》),從浩瀚的史料中蒐羅並且重新整理 分類,共收錄「 大札撒」六十五條,使人們得以了解蒙古法典 的內容 與精 神。札撒(yasa)是蒙古語音譯,複數為札撒黑(yasap),意思是法令、命令,「大 札撒」即是大法令。《大札撒》的內容主要由成吉思汗本人的思想及其他人 的經驗和約孫(yusun,蒙古語音譯)所構成。12其他人的經驗主要是指札魯忽 赤(斷事官)的判例及戰爭時的命令;約孫則是構成《大札撒》最重要的部分,

是指蒙古社會中代代相傳的習慣法,這些古老的習慣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遍 性和強制性,通過口耳相傳,被草原上的人民所認同且世世代代遵從,它是 蒙古族據以評斷是非的標準,維持社會秩序及和諧人際關係的重要規範,是 蒙古部落時期的不成文法。

《大札撒》的內容包括國家社會制度的確立、役稅、驛站、軍事、護衛、

國民行為(刑事與民事)等等,其中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不論貴賤皆平等勞 動、兒童必須學習文字、妻妾之子女皆擁有繼承權、保護水源及草原等等的 立法精神,時至今日仍屬可貴。13《大札撒》六十五條中死刑重罪多達十五 條,占四分之一弱,值得注意。死刑的原因眾多,包括殺人、偷盜、 通姦、

雞姦、撒謊、損毀草原等等,概略列舉如下:

1. 違反戶籍制度,私自遷移戶口者,「遷移者要當眾被處死」。

11 那 思 陸 : 《 中 國 審 判 制 度 》 (臺 北 : 正 典 出 版 文 化 , 2004 年 ),頁 201。

12 內 蒙 古 典 章 法 學 與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編 , 武 志 忠 主 編 :《《 成 吉 思汗 法 典 》及 原 論 》(北 京 : 商務 印 書館 , 2007 年), 頁 17-20。

13 《 大 札 撒 》內 容 詳 參 附 錄 一 。 附 錄 一 是 謄 錄《《 成 吉 思 汗 法 典 》及 原 論 》書 中 羅 列 的《 大 札撒 》 六十 五 條法 條 ,可 一窺 蒙 古法 典 之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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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野獸逃跑,千夫長、百夫長和十夫長依調查結果「處以杖刑或死刑」。

3. 軍士在戰場上應該返身力戰,「不返身力戰的,處以死刑」。

4. 在戰場上拾獲「 戰友衣物和兵械而拒不歸還的,處死刑 」。 5. 「殺人的,處死刑」。

6. 男女「公開通姦 或通姦被當場抓獲的,通姦者並處死刑」。 7. 「男子之間雞姦 的,處死刑」。

8. 「收留逃奴或拾到財物不歸還的,處死刑 」。 9. 以「歪門邪道傷害他人的,處死刑」。

10. 尊重決鬥,但「不得參與和幫助決鬥中的任何一方;違反者處死刑」。 11. 「撒謊的,處死刑」。

12. 「偷盜他人重要財務的,處死刑 」。

13. 「奴隸偷盜他人財物的,將其本人和主人都處以死刑 」。

14. 「草綠後挖坑致使草原被損壞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燒的,對全家處 死刑」。

15. 「打馬的頭和眼部的,處死刑」。

在上述十五項的死罪中有幾處特別的地方:

第一, 偷盜及侵占他人財物者,是處死刑最大宗原因,顯示蒙古社會對 人身財產的重視及保護。 蒙古人是 驍勇 善戰的民族,以牧放為主要生活方 式,當沒有足夠的牧場放牧或是遭逢乾旱或是疫病等災害,面臨生存危機時 就會侵略漢人,掠奪所需之財物,因此刼掠他人並不為奇;但是在同一個部 落氏族,也就是自家人中若有偷盜之事發生,則被視為重罪,尤其偷盜之物 屬於重要物品者,將會被處以死刑。元雜劇〈包待制三勘蝴蝶夢〉中有盗馬 者被處以死刑、〈崔府君斷冤家債主〉中有侵占十兩銀子而下地獄者;《元典 章》亦規定:「持杖傷人者,雖不得財皆死」14,顯示竊盜在元代屬於刑罰嚴 重的罪。在《元史.刑法志》計一千一百零五條的規定之中,有關盜賊之條 文有一百四十條;《元典章.刑部》近九百例之中,關於盜賊案件者,達一

14 陳高華、張帆、劉曉、黨寶梅點校:《元典章》(北京:中華書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

2011 年),冊三,頁 1625。敲就是杖殺、棒殺之意,死刑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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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九件15,無論從元雜劇或元代法典來看,元代對竊盜侵占的刑責較重,

應該是承襲蒙古人的觀念與習慣法。

第二, 通姦男女同罪。通姦必須是公開或當場被抓獲,罪名才成立,而 且男女皆判處死刑,若不符合公開及現行犯二項條件,按照《大札撒》「除 當 場 被抓 獲或 自己 認罪 之外 , 一 般不得 處 以刑罰 」的 規定,只要男女雙方 不承認就不能執行刑罰,這樣做是為了防止誤判、冤錯及枉屈人命。蒙古人 對通姦罪行甚重,但進入元代之後姦罪的刑責相對減輕許多16,當然元代仍 有因姦被判死罪之律令,如《元史.刑法志》:「強姦有夫婦人者,死」、「諸 翁欺奸男婦,已成者處死,……和姦者皆處死」、「強姦人幼女者處死」、「三 男強姦一婦者,皆處死,婦人不坐」等等;可是如果是兩情相願的和姦的情 況,至多杖打八十七下,不至判死,如《元史.刑法志》:「諸和姦者,杖七 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誘奸歸逃者,加一等,男女同罪,婦人去衣受刑」

17,男與女仍須承受同樣的刑罰,但罪責從死刑重罪變成杖打七十七或八十 七下的輕罪,比較特別的是女性必須脫去衣服接受杖打,對女性罪犯的侮辱 是高過於男性的。在元雜劇中對姦罪的描寫甚多,其精神與《大札撒》較接 近,例如〈包待制智斬魯齋郎〉中魯齋郎強佔他人之 妻,依律判斬;〈布袋 和尚忍字記〉中因未捉到姦夫,姦罪不成立;〈鄭孔目風雪酷寒亭〉中 妻妾 多次與人通姦,卻因為姦夫順利逃跑而無法告官;〈包待制智勘後庭花〉中 通姦殺夫判斬立決;〈救孝子賢母不認屍〉中強奪妻女,判「市曹中明正典 刑」等等。《大札撒》規定通姦男女同罪,一方面顯示蒙古社會對通姦行為

17,男與女仍須承受同樣的刑罰,但罪責從死刑重罪變成杖打七十七或八十 七下的輕罪,比較特別的是女性必須脫去衣服接受杖打,對女性罪犯的侮辱 是高過於男性的。在元雜劇中對姦罪的描寫甚多,其精神與《大札撒》較接 近,例如〈包待制智斬魯齋郎〉中魯齋郎強佔他人之 妻,依律判斬;〈布袋 和尚忍字記〉中因未捉到姦夫,姦罪不成立;〈鄭孔目風雪酷寒亭〉中 妻妾 多次與人通姦,卻因為姦夫順利逃跑而無法告官;〈包待制智勘後庭花〉中 通姦殺夫判斬立決;〈救孝子賢母不認屍〉中強奪妻女,判「市曹中明正典 刑」等等。《大札撒》規定通姦男女同罪,一方面顯示蒙古社會對通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