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元雜劇謀殺類刑事命案與事例
第三節 奪妻殺人
元雜劇中「奪妻殺人」的戲劇包括:〈包待制智賺生金閣〉、〈相國寺公孫 合汗衫〉、〈西遊記〉、〈馮玉蘭夜月泣江舟〉、〈朱砂擔滴水浮漚記〉等五劇。
其犯罪內容與審斷刑責詳如下表:
表 3-3:奪妻殺人犯罪事實及刑罰表
劇名 犯罪事實 罪犯刑責
朱砂擔滴水浮漚記
賊漢白正搶奪王文用之財物並 用刀將其殺害,又至王家殺害 王父,並強娶王妻為妻。王父 死後至陰間狀告地曹,神廟之 東岳太尉神同鬼力審判白正,
白正認罪。
死刑(陰判)
東岳太尉神云:「鐵幡竿白 正,你今對吾神招證明白。
兀那鬼力,將這廝押赴酆 都,受諸苦惱,永為餓鬼,
以報王文用之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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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五部戲劇皆有奪妻殺人之情節,〈包待制智賺生金閣〉、〈馮玉蘭夜月 泣江舟〉的兇手因強占人妻而殺人,此二案所殺之人除了本夫還包括其他無 辜者;〈相國寺公孫合汗衫〉的兇手則是強占人妻、圖謀財物而殺害本夫;〈西 遊記〉的兇手不僅強占人妻、殺害本夫,還冒名頂替官職;〈朱砂擔滴水浮漚 記〉則是圖財致命之後,進一步強占人妻。〈包待制智賺生金閣〉、〈馮玉蘭夜 月泣江舟〉、〈西遊記〉三劇是典型的奪妻殺人案,犯案動機是因貪愛美色而 起,殺人原因與財物無關,以下選擇〈包待制智賺生金閣〉為主要案件,本 劇除了奪妻殺夫之外,還涉及殺害僕人之案件,可一併討論;另外再選擇〈馮 玉蘭夜月泣江舟〉,該劇殺人手段凶殘,死者眾多,而官員辦案仔細,值得論 述。
一、奪妻殺夫、強占寶物:〈包待制智賺生金閣〉
本劇兇手所犯的包括「混賴生金閣、強占良人婦、擅殺秀才郭成、推嬤 嬤井中身死」等,即侵占、奪妻、殺人等三項罪行。案件概要如下:
郭成帶著妻李幼雙至京城應舉、避災,臨行前父親將祖傳的生金閣交給 郭成。龐勣,官封衙內之職。郭成與妻二人路上遇大雪,至酒店飲酒取暖,
見龐衙內是個大人物,主動將生金閣獻給龐衙內,希望謀得一官半職。龐衙 內見郭成妻李幼雙長得標緻,邀夫妻二人回府,將郭成鎖在馬房,欲強娶李 幼雙為妻。郭成不肯,李幼雙亦不肯隨順,龐衙內找來老嬤嬤勸說。老嬤嬤 一聽是龐衙內強占人妻,便咒罵了幾句,龐衙內一氣之下,將老嬤嬤綁起丟 進井中,用石頭壓著,又將郭成斬首。老嬤嬤死前吩附李幼雙到包待制處控 告。
郭成變成無頭鬼追著龐衙內跑,人人嚇得慌忙躲避。包拯,官封龍圖閣待 制,主動了解此事並要無頭鬼晚上到河南府告狀。無頭鬼郭成向包拯說出事 情經過。李幼雙帶著嬤嬤的孩子福童到開封府申冤,狀告龐衙內。包拯買羊 備酒宴請龐衙內,兩人席間互稱為一家人。包拯故意說得了一件生金塔兒的 寶貝,龐衙內則說他有一件生金閣更稀奇,包拯假借要帶生金閣回去給妻子 開開眼界,於是騙得本案最重要的證物;接下又以筵前無樂為由,命李幼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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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來。李幼雙控告龐衙內:強要了生金閣、強占人妻、殺夫郭成、又牽連老 嬤嬤,並將老嬤嬤推入井中而死。龐衙內因包待制說彼此是一家人必會相互 照應,於是一一都承認,並在紙上畫押。證物與畫押的供詞皆具備,包拯下 令將龐衙內上枷,下到死牢。
包待制下斷:「龐衙內倚勢挾權,混賴生金閣兒,強逼良人婦李氏為妻,
擅殺秀才郭成,又推嬤嬤井中身死,有傷風化,押赴市曹斬首示眾。嬤嬤孩 兒福童,年雖幼小,能為母親報仇,到大量才擢用。將龐衙內家私,量給福 童一分為養贍之資。郭成妻身遭淩辱。不改貞心,可稱節婦,封為賢德夫人。
仍給龐衙內家私一分,護送還鄉,侍奉公婆。郭成特賜進士出身,亦被榮名,
使光幽壤。」54
本案兇手龐衙內是典型的權豪勢要之家,累代簪纓之子,一出場便云:「我 嫌官小不做,馬瘦不騎,打死人不償命。若打死一個人,如同捏殺個蒼繩相 似。」55只要看上眼的物品,就叫手下強借來用一用,一生最大的遺憾就是不 曾得個十分滿意的夫人。龐衙內的第一項罪名是侵占他人財物,如李玉雙所 告「強要了生金閣」,包待制所判「混賴生金閣」,按侵占私人物品屬於民事,
訴訟的目的主要在返還侵占物,按理龐衙內只要返還侵占的「生金閣」便算 了事,包待制實在不應將侵占物品作為死刑罪名之一。事實上,龐衙內並無 強要、混賴生金閣,完全是郭成主動獻上的。龐衙內收下生金閣時,與郭成 有一段對話:
(衙內云)你可那裡得來?(正末唱)俺家裡祖傳三輩牢收取。(衙內云) 你可要多少錢鈔?(正末唱)我也不求厚賂,但遂意,便沽諸。(衙內云) 我與你些綾羅段匹換的麼?(正末唱)也不要綾羅段匹,(衙內云)與你些 寶貝金珠可好?(正末唱)也不要寶貝共金珠。(衙內云)你都不要,可要 些甚麼?(正末唱)小生只博個小前程來帝裡,便也好將名分入鄉閭。
(衙內云)料著這廝的文章,也不濟事,則憑著那件寶貝,要做個官。兀 那秀才,你則要做官,這個也不打緊。我與今場貢主說了,大大的與你
54 徐徵等主編:《全元曲》卷四〈包待制智賺生金閣〉,頁 2267。
55 徐徵等主編:《全元曲》卷四〈包待制智賺生金閣〉,頁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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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官做。小的每,便寫個帖兒,寄與今場貢主去。說是我說來,就捎一 個官兒與他做。56
生金閣是郭成祖傳之物,「把這生金閣兒,放在那有風處,仙音嘹亮。若 無風呵,將扇子搧動他,也一般的聲響」,這個稀奇的寶貝果然引起富貴出身 的龐衙內的興趣。龐衙內先是問寶貝來自何處,確認此物不是贓物之後,接 著又問郭成要付上多少錢鈔?又以綾羅段匹、金銀珠寶欲與之交換,但郭成 皆一一拒絕,郭成最後才說出進獻生金閣的目的,是為了謀得一官半職。龐 衙內見郭成文章也不濟事,但只因生金閣此項寶物,使吩附寫封書信給今年 考場貢主,要貢主捎一個官兒給郭成做。從以上情節來看,龐衙內並無強要、
混賴郭成的傳家寶物生金閣,寶物之所以落入龐衙內之手,乃是郭成甘心樂 意獻與,而且郭成也達到交換的目的:得到龐衙內推薦為官的書信。因此,
強要混賴財物的罪名,依照劇情來看是不成立的。然而,劇作家賦予龐衙內
「見了那好古玩好器皿,琴棋書畫,他家裡倒有,我家裡倒無,教那伴當每 借將來,我則看三日,第四日便還他,我也不壞了他的」57的惡劣形象,即便 不為此次的生金閣,也要為之前受屈的百姓申冤,反正壞人多一項虛有的罪 名,觀眾想必也不計較,更不會在意執法是否正確。
龐衙內的第二項判死的罪名是殺害下人老嬤嬤。李氏不肯隨順龐衙內,
龐衙內找來下人老嬤嬤,要她去好好勸說一番。當嬤嬤得知龐衙內強奪良人 婦,便開口咒罵:「餐刀刃親赴云陽,高杆首吊脊樑,木驢上碎分張,渾身的 害麼娘碗大血疔瘡」58,不料卻被龐衙內聽見,龐衙內一氣之下命人用繩子綑 縛嬤嬤,丟入八角琉璃井中淹死。嬤嬤是龐府的僕婢,龐衙內是嬤嬤的主人,
嬤嬤詈罵主人在先,衙內將下人淹死在後,按《元史、刑法志》:「諸奴毆詈 其主,主毆傷奴致死者,免罪。諸故殺無罪奴婢,杖八十七」59之規定,凡是 僕婢毆打或辱罵其主人,遭主人打傷致死者,免罪;若是殺害無罪之奴婢者,
處杖刑八十七下。龐衙內殺死詈罵主人的奴婢,依法無須擔負任何刑罰,劇
56 徐徵等主編:《全元曲》卷四〈包待制智賺生金閣〉,頁 2241。
57 徐徵等主編:《全元曲》卷四〈包待制智賺生金閣〉,頁 2236。
58 徐徵等主編:《全元曲》卷四〈包待制智賺生金閣〉,頁 2248。
59 (明)宋濂等撰:《新校本元史》,頁 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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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包待制將推嬤嬤入井淹死也列為罪名之一,這是完全不符合元代法制規定 的;如此不按照法令審判的清官,實在是令人感到訝異;然而就如前項「混 賴生金閣」虛有的罪名一樣,觀眾痛恨囂張的權豪勢要,即使包待制判得不 正確,但這樣的判決卻為下人出了一口氣,畢竟無論身分貴賤,人命都是值 得尊重的。
龐衙內第三項罪名是奪占人妻。在《元史.刑法志》中未見奪占人妻的 相關法律條目,不過有「強姦有夫婦人者,死;無夫者杖一百七」60的規定;
在《元典章》中亦未見奪妻殺夫的案例,然而有職官姦占民妻的案例可供參 看。《元典章.刑部.諸姦.官民姦》「職官犯姦杖斷不敘」條:
【職官犯姦杖斷不敘】:大德三年三月,……百戶劉順姦占南陽府民戶 何大妻室王海棠,公事。取訖招詞,各斷八十七下。看詳:百戶劉順 即係職官,旣已犯姦經斷,未審合無除名,係為例事理,咨請照驗。
准此。61
百戶劉順姦占百姓何大之妻王海棠,依律判處杖刑八十七下,並且除名不敘。
此案與龐衙內強占郭成之妻有些類似,若依照此案的判決結果,對照龐衙內 強占民婦的罪行,龐衙應該僅被判杖刑,不應被處死。
龐衙內第一項侵占物品及第二項殺死有罪奴婢,二罪皆不合治罪,第三項 奪占人妻之罪亦不致於判死,那麼,包待制是否刑名違錯,枉殺權貴呢?龐 衙內的第四項罪名是「擅殺秀才郭成」,按《元史.刑法志》:「諸殺人者死,
仍於家屬徵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62規定,龐衙內理應被判死;又「諸職官以 微故毆死齊民者,處死」63,龐衙內屬於職官身分,郭成並無違犯法紀之事,
以微故毆死百姓尚且處死,因奪占人妻殺死本夫當然更應斬首。在龐衙內的 四項罪名中,混賴生金閣是莫須有的;殺死嬤嬤是無罪的;強占民婦可能只 判杖刑,唯有殺死平人郭成的罪名能將龐衙內處死。
60 (明)宋濂等撰:《新校本元史》,頁 2653。
61 陳高華、張帆、劉曉、黨寶梅點校:《元典章》冊三,頁 1540-1541。
62 (明)宋濂等撰:《新校本元史》,頁 2675。
63 (明)宋濂等撰:《新校本元史》,頁 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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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劇殺人兇手的四項罪名中,有一項與事實不符,二項不符合元代法制規
本劇殺人兇手的四項罪名中,有一項與事實不符,二項不符合元代法制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