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蒙元法典與元雜劇法制書寫總覽
第一節 獨具一格:蒙元時期的法典及法制特色
二、 元代法典的建制
元世祖忽必烈於至元八年(西元 1271 年) 下詔將國號改為「大元」,同時 下令禁行金朝《泰和律》,然而,忽必烈雖下令禁止官吏援用金律,但卻未 頒行新的法典,以至於出現「元興,其初未有法守」31的局面;經過二十年,
於至元二十八年(西元 1291 年)才正式頒布第一部法律典籍《至元新格》;之 後,於英宗朝(西元 1312-1320 年)之間頒行《風憲宏綱》;至治三年(西元 1323 年)頒布《大元通制》以及由民間編纂的《元典章》;至順二年(西元 1331 年) 頒布《經世大典》;至正六年 (西元 1346 年)頒布《至正條格》,這是元代最
30 (明 )宋 濂 等 撰 :《 新 校本 元史 》 ,頁 3455。
31 (明 )宋 濂 等 撰 :《 新 校本 元史 》 ,頁 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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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一部正式的法典。
從蒙古國的《大札撒》到元朝第一部法典《至元新格》,中間相隔甚久。
32在元廷頒布《至元新格》之前,蒙人仍遵從《大札撒》,但對漢人訴訟的審 斷,官吏們大多依循《泰和律》。雖然元世祖因《泰和律》「頗傷嚴 刻」33, 於至元八年(西元 1271 年) 已下詔禁用34,但是官吏斷案因無新法可遵循,故 仍多引用金律。從《元典章》部分司法判決來看,1271 年舊曆 11 月以後,
金朝法典仍被頻繁引用,如《元典章》戶部(卷 15-27)495 個案例中,共有 48 個判決引用金律。這 48 個判決中,16 個出現在 1271 年舊曆 11 月以前,32 個在禁用金律之後。35雖然元朝下令禁用泰和律,但實際上在漢地斷案仍援 引金朝《泰和律》。
(一)《至元新格》
《至元新格》是元朝頒布的第一部法典。《元史.刑法志》:「世祖平宋,
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 元 世祖至元二十七年(西元 1290 年)頒布《至元新格》,下令禁用宋代鞭背、黥 面等刑,後世稱為「法寬」、「刑輕」的時代。36《至元新格》由中書參知政 事何榮祖主持制定,這是一部諸法合體的綜合性法典,體例分為公規、選格、
治民、理財、賦役、課程、倉庫、造作、御盜、察獄等十類。有關這十類的 內容,徐元瑞《吏學指南》曾有說明:「公規,謂官府常守之制也;選格,謂 指銓量人才之限也;治民,謂撫養兆民,平理訴訟也;理財,謂關防錢榖,
主平物價也;賦役,謂徵催錢糧、均當差役也;課程,謂整治鹽酒麵曲稅之 類也;倉庫,謂謹於出納,收貯如法也;造作,謂監督工程,確其物料也;
32 西元 1206 年建立大蒙古國並頒布《大扎撒》,1219 年成吉思汗又召集忽里臺大會,重新確定 了《大札撒》的內容,1234 年滅金,1271 年改號大元,1279 年滅宋,1291 年頒布《至元新格》。
自《大扎撒》年至《至元新格》約經過八十餘年,自滅金至頒布《至元新格》則將近六十年,
滅宋完成統一之後則經過二十年。
33 (明 )宋 濂 等 撰 :《 新 校本 元史 》 ,頁 2603。
34 (明 )宋 濂 等 撰 :《 新 校本 元史 》 ,頁 138。
35 參看 柏 清 韻 (Bettinet Birge)著 , 蔡 京 玉 譯 : 〈 遼 金 元 法 律 及 其 對 中 國 法 律 傳 統 的 影 響〉 , 收錄 於 中央 研 究院 :《 中 國史 新 論─ ─ 法律 史分 冊 》, 頁 162。
36 張 晉 藩 :《 中 國 古 代 法 律 制 度 》第 十 二 章〈 元 朝 法 律 制 度 〉(北 京 : 中 國 廣 播 電 視 出 版 社,1992 年),頁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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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盜,謂禁弭奸究也;察獄,謂推鞫囚徒也。」37
《至元新格》是元代的行政法規的匯編,相當於唐宋時期的「令」。38「格」
作為一種法律形式,唐時已出現,它是一種單行的補充法,在幾種法律形式 中是次于律的。但是到了元代,格已不再是補充法,而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39《至元新格》自至元二十七年(西元 1290 年)頒布起至治三年(西元 1323 年)《大元通制》頒行天下為止,共通行使用約三十三年。目前全書已佚失,
但我們還可以從《通制條格》和《元典章》中看到它的九十六條內容 。40
(二)《風憲宏綱》
《風憲宏綱》在仁宗朝制定頒行(約西元 1312-1320 年)。在元朝的法制 中最具時代特點的是監察法律的充實。元世祖至元五年(西元 1268 年),制定
「定臺綱三十六條」,即《憲臺格例》,之後又相繼制定《察司體察等例》、《行 臺體察等例》、《禁治察司等例》、《察司合察事例》、《廉訪司合行條例》等監 察法規,且「歷世遵其道而不變」。41這些都是作為監察機關的行事準則。「仁 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於風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42《風 憲宏綱》是一部關於綱紀、吏治的法典,是元代監察法的重要著作,與《至 元新格》並行。
(三)《大元通制》
至治三年(西元 1323 年),英宗將元太宗六年(西元 1234 年)至元仁宗 延祐三年(西元 1316 年)約八十年間,官方所頒布有關聖旨條畫、律令格 例、司法判例,在《風憲宏綱》的基礎上,加以釐訂纂輯成 《大元通制》。
實際上《大元通制》經過了武宗、仁宗兩朝的整理,到英宗初年才正式頒行,
37 (元)徐元瑞:《吏學指南》(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 年),頁 53-54。
38 參見鄭秦:《中國法制史》(臺北:文津出版社,1997 年),頁 244;日本學者植松正等對《至 元條格》有專文論述,可參考之。
39 張晉藩:《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2 年),頁 576。
40 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制通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第六卷,頁 13。
41 蕭 伯 符 主 編 : 《 中 國 法 制 史 (第 二 版 )》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 2007 年 ), 頁 226。
42 (明 )宋 濂 等 撰 :《 新 校本 元史 》 ,頁 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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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目的是為了改變元朝政令不一,同罪異罰的混亂局面,是元朝相對較完備 有系統的法典,可說是元代法典代表。《元史.刑法志》載:
至英宗時,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
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凡詔制為條九十有 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 以來法制事例而已。43
《大元通制》全書八十八卷,分為詔制、條格、斷例、別類四綱,共收 錄二千五百三十九條,其中詔制九十四條、條格一千一百五十一條、斷例七 百一十七條、別類五百七十七條44。所謂「詔制」,即「不依格例而裁之自上 者也」,相當於敕,是指皇帝頒布的喻旨;所謂「條格」,乃「畫一之法也」,
相當於令,並包括格、式,是指皇帝下達的政令;經皇帝裁定、作為聖旨或 聖旨中的條文而公布的法,叫做「聖旨條畫」;所謂「斷例」,乃「因事立法,
斷一事而為一例」,是司法機構處斷案件的成例;至於「別類」則為「經緯 乎格、例之間,非外遠職守所急,亦彙輯之名」45,也就是介乎條格與斷例 之間的法令。
「條格」與「斷例」在四綱中具有實際而重要的法律功能,是大元通制 最重要的部分。「斷例」的內容包含判例與統一的刑事法規兩種,共有十一 個篇目:衛禁、職制、戶婚、厩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
斷獄;實際上斷例就是唐、宋、金的律,兩者篇目名稱幾乎完全一樣,僅缺 少首篇名例。「條格」是以令為主的法規,並包含其他若干格、式法規的一 部行政法典,其篇目共有二十七個:祭祀、戶令、學令、選舉、宮衛、軍防、
儀制、衣服、公式、祿令、倉庫、廄牧、關市、捕亡、賞令、醫藥、田令、
43 (明 )宋 濂 等 撰 :《 新 校本 元史 》 (北京 : 中華 書 局 , 1976 年), 頁 2603-2604。
44 (明 )宋 濂 等 撰 :《 新 校本 元史 》 ,頁 629。
45 孛朮魯翀:〈大元通制序〉收於(元)不著撰人:《通制條格》(臺北:文海出版社,1984 年),
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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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役、假寧、獄官、雜令、僧道、營繕、河防、服制、站赤、榷貨。46 總體而言,《大元通制》不同於歷代以劃一律令形式為主的法典,而是 成文法與判例法的結合,其規模宏大,內容詳細,堪稱是元朝法典定型化的 標誌47。自至治三年(西元 1323 年)頒布起,到至正六年(西元 1346 年)《至 正條格》頒行天下為止,《大元通制》共通行使用約二十三年。全書已散佚,
僅存部分「條格」十九篇,二十九卷,六四六條被流傳下來編印出版,名《通 制條格》。48
(四)《元典章》
《元典章》是《大元聖政國朝典章》之簡稱,此部法制典籍並非由 中 央政府修訂編纂的法典,而是由地方胥吏匯抄法令的一種坊刻本,再上呈中 書省呈乞核准施行。在「大元聖政國朝典章綱目」底下有一段文字:
大德七年,中書省劄節文:准江西奉使宣撫呈,乞照中統以至今日所 定格例,編集成書,頒行天下。照得先據御史臺:比及國家定律令以 來,合從中書省為頭一切隨朝衙門 , 各各編類中統建元至今聖旨條 畫,及朝廷已行格例,置簿編寫檢舉。仍令監察御史及各道提刑按察 司體究成否,庶官吏有所持循,政令不至廢弛。已經遍行合屬,依上 施行去訖。今據見呈,仰照驗施行。49
在元廷頒行《大元通制》之際,江西宣撫使整理編纂了《元典章》,收 錄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 年)至英宗至治二年(西元 1322 年) 六十餘年間,有 關聖旨、條畫、格例等律令,呈乞中書省,經由中書省核准並命各地有司「照 驗施行」。
46 安 部 健 夫 :〈《 大 元 通 制 》解 說 ─ ─ 兼 介 紹 新 刊 本《 通 制 條 格 》〉收 於中 國 法 制史 學 會、
中央 研 究院 歷 史語 言 訮究 所主 編 :《法 制 史研 究 》第五 期( 臺北 : 中國 法 制 學會 , 2004 年) , 頁 161-202。
47 趙 昆 坡 : 《 中 國 法 制 史 》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 , 2005 年 ),頁 207。
48 有關《通制條格》內容可參見(元)不著撰人:《大元通制條格》(臺北:文海出版社,1984 年);
黃時鑒點校:《通制條格》(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 年);楊一凡主編:《中國法制史考 證續編》第九冊(全十三冊)《金元法制叢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 年)
49 (元)不著撰人:《元典章》(北京:中國書店,1990 年),頁 1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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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分為前集和新集,主要是將中統到至治年間有關政治、經 濟、法律、軍事等方面的詔令、條格以及司法部門的斷例,加以彙編 成一部 法典。前集共六十卷,分為詔令、聖教、朝綱、臺綱、吏部、戶部、禮部、
兵部、刑部、工部十類,類下設目,共三百七十三目,每目各分若干條格 , 其中以刑部內容最多,共有十九卷;新集不分卷,體例與前集大致相同,包 括國典、朝綱、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八類 。
《元典章》的執筆者是對於法律實務極熟練的地方胥吏,其語言風格,
乃是混合了文言體、白話體、吏牘體、蒙古語直譯體等四種文體而成的50, 相當具有時代特色51,是研究元代法制重要的資料。然而在《元史》的記載中,
對《元典章》卻隻字不提,也許是因為《元典章》非元廷正式修訂頒布的法典。
雖然《元典章》不是官修的專門法典,但實際上卻包含了許多法制律令的內 容,它仿照《唐六典》的體例編纂,是一部卷帙浩繁、包羅萬象的法律匯編,
其價值等同於《通制條格》,甚至可稱為元代的「六法全書」。52
(五)《經世大典》
《經世大典》全名為《皇朝經世大典》,自元文宗天曆二年(西元 1329 年)開 始,由趙世延、虞集主持編修,至順二年(西元 1331 年)編纂完成,共八八○
卷。這是一部規模宏巨的政書,它將元朝的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等各類檔 案文書匯集成冊,分類編次,虞集稱其為「參酌唐宋會要之體,會粹國朝故 實之文」、「仿(唐)六典之制」以作為成書53。全書分為帝號、帝訓、帝制、帝
卷。這是一部規模宏巨的政書,它將元朝的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等各類檔 案文書匯集成冊,分類編次,虞集稱其為「參酌唐宋會要之體,會粹國朝故 實之文」、「仿(唐)六典之制」以作為成書53。全書分為帝號、帝訓、帝制、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