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文學之依違:元雜劇法制書寫與刑事命案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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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誌謝辭 「主耶和華啊,……在你沒有難成的事。」(耶利米書 32:17) 「我靠著那加給我力量的,凡事都能做。」(腓立比書 4:13) 感謝主!漫長的碩論終於畫下句點。撰寫論文的三年半中歷經幾番波瀾, 先是母家被他人侵占而官司纏訟,法律刑事成為切身經驗,不再是案頭文章,這 樣的經驗讓我在閱讀元雜劇法制書寫時特別有感觸,尤其讀到劇中玩法官吏引法 自保或為他人解套,原來,自古至今法律保護的是懂法的人而不是良善的百姓。 當我成為受害者,我多盼望司法嚴懲犯罪,多希望檢查官、法官都是清官能吏的 化身,正因如此,我更能體會元雜劇中黎庶渴求司法廉明的心願。接下來遭逢先 生失業,柳腰只得為五斗米而折,論文束之高閣;其後,母親病重垂危,進出醫 院頻頻;接著,孩子受傷骨折,前後二年經歷了三次手術;就在一切看似風平終 於可以再度執筆,先生又因心肌梗塞險些喪生,還好,靠著. 神的恩典一切皆已. 安然渡過。 我永遠記得淑貞恩師在失去至愛的師丈時,聽聞我的先生正與死亡交手, 執意前來探望,堅持用溫暖的擁抱融化我心中的憂傷;面對生命的軟弱,老師總 是寬容諒解,用愛支持我,也因為這份愛,讓我不放棄。她是教導我的師長,亦 是扶持我的手杖,謝謝您!老師。 謝謝登武恩師一路引領教導!回顧學習之路,原來老師早就在大學時期潛 移默化,將法制書寫的種子悄悄播在我心間,又像個園丁鉅細靡遺地指點,不斷 地鼓勵關懷,如今總算開出一畦小花,也算是報答恩師的栽培。 謝謝陳昭揚老師在初審時給予精闢建議,又在口試時指出許多訛誤,使拙 作能減少錯謬,其悉心專業令人敬仰。感謝李元皓老師在口試時的斧正,提出許 多文化上的觀點,加深拙文的深度。感謝三育高中同事佳芬、憶玲協助英文翻譯; 信維在史料上的指點;感謝二姐蜀蓮及二姐夫田獎長期關懷、支持與代禱。 最後,我還要感謝上帝派來的一對天使:李建崑老師及詠恩師母。在我焦 慮倉皇之際,賢伉儷迢迢前來相探,當時才撰寫原本預計篇幅的五分之一,眼看 是來不及了,建崑師主動關心為我理出頭緒,他說「夠了」 。就是這一句「夠了」, 讓我及時修正方向成就這本碩論。謝謝一切曾經幫助我的人,願上帝賜福予您及 家人。頌讚榮耀歸與主! 蜀恩(淑貞)寫於水沙連 2013/1/29.
(4) 法律與文學之依違: 元雜劇法制書寫與刑事命案析證. 摘要 文學與法律屬於跨學科研究,屬於俗文學的元雜劇與庶民生活貼近,是觀察 文學與法制文化的極佳文本。在元雜劇現存一百六十二種劇本中,有九十五種戲 劇涉及法制書寫,內容包含刑事、民事或司法程序等敘事。在豐富的文本中,本 文選擇刑事命案為論述對象,除受篇幅之限,主要因刑法歷史悠久且為國家基本 大法,它規範庶民生活並以強制手段對違法者施以懲罰,而命案又是刑事中最重 者,故聚焦於此。在研究方法方面,全面爬梳元雜劇,蒐羅命案情節並予以歸納 分類,以量化方式呈現犯罪、命案等敘述在元雜劇中的分佈情形,選擇較富意義 的雜劇進行個案研究,並與當代法律文書相互參照比對,分析劇作家筆下的法制 文化與真實司法之間的異同,最後論述元代司法社會與元雜劇法制藝術的關聯。 元雜劇刑事命案類型與元代社會相符應,其判決結果亦與元代刑法規定大部 分相符,刑責以死刑為多;但亦有重判、錯判之案件,以及未提燒埋銀之情形。 元雜劇審斷量決權限及程序與元代司法多有不符,如元代死刑由皇帝裁奪,元雜 劇則將死刑的權力從皇帝轉移至地方官員,而劇作家巧設勢劍金牌得以先斬後 奏,以解決侵犯皇權問題。在重判、錯判、審決程序不符的背後,除了因文學虛 構性及雜劇四折結構之影響外,呈現庶民對法制文化的思維與期待。元雜劇塑造 一批清官能吏,擁有廉潔、智慧、愛民、辦案縝密等形象,是百姓冀望的司法青 天;然而清官能吏往往須藉由鬼神力量、靈異現象、超凡智慧方能發現真相,它 說明了古代司法辦案的困窘,更警惕世人天理昭彰,善惡必報的道理,進而達 到預防犯罪的效用。. 關鍵字:元雜劇、清官、燒埋銀、法制、刑事、命案. i.
(5) Dependency and Contrary between the Law and Literature: the legal institutions and analysis of criminal cases of Yuan drama Abstract The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consists of the literature and law. Yuan dram of the folk literature closed to plebeians’ life is the excellent text to observe the lieterature and the legal institutions. In 162 existed scripts of Yuan drama, there are 95 scripts involving legal institutions in which contain the description of criminal cases, civil cases and the judicial processes. Adopting the criminal cases from the abundant texts as rearch, major reason is the criminal law long-established; therefore, the criminal law stipulats for the plebeians’ life and penalty will be imposed on infringing people. Through collecting the plots of homicide cases, generalizing and classifying collections, revealing quantity of crimes and homicide in the Yuan dram,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compare the plays of Yuan drama with contemporary law paper, analyze culture of the law of the plays and contemporary judicial institutions, discuss the relations between Yuan society and the law institutions of Yuan drama. The criminal cases and homicide cases of Yuan dram corresponds to Yuan society and the rescults of the verdict nearly corresponds to the criminal law of Yuan Dynesty, mostly giving death sentences; also, there are cases of giving heavy or wrong sentences, but it doesn’t mention Shaomaiyin. Except that, the authority of the judgment and process of the judgment in Yuan drama doesn’t correspond to the judical institutions in Yuan. For example , the emperor gives a death sentence in Yuan; on the contraty , the local official replaces the emperor to give the a death sentence in Yuan drama. The playwrith creates gold medal which is symbolizing the emperor to empower the local official for charing a death sentence. Aside from the fictional structure and four – fold structure influence in Yuan drama, the plebeians’ thought and expectation for the legal institutions also emerge. Moreover, Yuan drama creates a number of honest and upright officials possess probity, wisdom, amiability and prudence in doing their duties. And then the honest and upright officials usually judge the cases by supernatural power to find out the truth. It also points that in the ancient periods judging was difficult; therefore, principle that malice hurts itself most is regarded as prevention of crime.. Keywords: Yuan drama, honest and upright official, Shaomaiyin, legal institutions, criminal cases, homicide cases. ii.
(6) 法律與文學之依違:元雜劇法制書寫與刑事命案析證.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1 一、研究動機 1 二、前人研究成果與問題提出 9 三、研究範圍、選用文本及撰寫方向 13. 第二章. 蒙元法典與元雜劇法制書寫總覽 18. 第一節. 獨具一格:蒙元時期的法典及法制特色 18. 第二節. 文本融攝:元雜劇之法制書寫類型 45. 第三章. 元雜劇謀殺類刑事命案與事例 59. 第一節. 圖財致命 59. 第二節. 因姦殺人:通姦殺夫、姦殺、因姦殺妻 76. 第三節. 奪妻殺人 92. 第四節. 冒官殺人 100. 第四章. 元雜劇其他類型命案及刑事賠償燒埋銀 105. 第一節. 鬥殺 105. 第二節. 故殺 115. 第三節. 誤殺 118. 第四節. 殺親屬 121. 第五節. 刑事附帶賠償:燒埋銀 135. 第五章. 期待與現實:元代司法社會與元雜劇法制藝術 153. 第一節 元代刑事命案審決與元雜劇刑事命案審判之對照 156 第二節. 虛擬與侷限:真實司法的侷限與觀眾期待的正義 164 iii.
(7) 第三節. 第六章. 清官與能吏 170. 結論 194. 引用暨參考書目 198 附錄一 206. iv.
(8) 圖表目次 表 1-1:法律與文學發展路徑…………………………………………………..…1 表 1-2:法律與文學的四個研究向度……………………………………………..2 表 2-1:元雜劇法制書寫綜覽表………………………………………………….47 表 2-2:元雜劇刑事及民事案件書寫件(次)數統計表………………………......52 表 2-3:元雜劇命案類型與《元典章》刑部諸殺篇命案類型比較表………….53 表 2-4:元雜劇刑事命案分類一覽表…………………………………………….55 表 3-1:圖財殺人犯罪事實及刑罰表…………………………………………….60 表 3-2:因姦殺人犯罪事實及刑罰表………………………………………….76 表 3-3:奪妻殺人犯罪事實及刑罰表………………………………………….92 表 3-4:冒官殺人犯罪事實及刑罰表…………………………………………100 表 4-1:鬥殺犯罪事實及刑罰表………………………………………………106 表 4-2:故殺犯罪事實及刑罰表………………………………………………115 表 4-3:誤殺犯罪事實及刑罰表………………………………………………118 表 4-4:殺親屬犯罪事實及刑罰表……………………………………….…..121 表 4-5:《元史.刑法志》刑事命案徵收燒埋銀表…………………………138 表 4-6:《元史.刑法志》刑事命案無徵收燒埋銀表………………………140 表 5-1:元雜劇刑事案件刑責與審斷官員身份表……………………………...161 表 5-2:元雜劇刑事命案劇清官一覽表……………………………………....171 表 5-3:刑事命案劇清官上場詩及自述表……………………………………...173 表 5-4:元雜劇刑事命案能吏一覽表………………………………………....186. v.
(9) vi.
(10) 第一章. 緒. 論. 一、研究動機 法律1對於文學具有引導及推展的動力,也具有限制文學表現的權力;文學雖 然受法律及其意識型態所控制,但文學本身的功能,卻能使法律受到抗衡甚至進 而改變法律,因為文學除了具有推動法律知識及傳播意識型態的功能,它也擁有 影響人們思想及行為的作用。文學以或真實、或隱喻、或象徵的手法,來表達對 法律的接受、反抗、諷刺、批評、期待、建議等等,進一步影響法律的制定、修 改或是施行,文學與法律之間的影響路徑是雙向發展的,二者有時互相幫襯,有 時相互角力,形成密不可分的關係: 表 1-1:法律與文學發展路徑. 法律. 意識型態 法律. 文學. 文學與法律是近年來新興的研究領域,它屬於跨學科的文化研究。在美國, 文學與法律運動可分成四個分支:文學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文學中的法律 (Law in literature)、有關文學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通過文學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大陸學者曾針對此四個分支作了說明: 一是作為文學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即將法律文本甚或司法實踐 都當作文學文本來予以研究。從這一方法看來,法律不過是另一種應當予 以解釋和理解的故事;因此,也就可能運用各種文學理論包括解釋理論來 研究各類法律文本或法律實踐。二是文學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 1. 廣義的法律乃指以保障群眾安寧,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通過國家權力以強制實行的一種社會 生活規範,其範圍包含法律、道德、宗教、習俗、禮制等,凡是規範社會生活者,皆可屬於法 律範疇;狹義的法律,主要是指成文法,乃是經過國家制、頒布、施行的法律。參見鄭玉波 著,黃宗樂修訂:《民法概要》(臺北:東大圖書公司,2008 年),頁 1。本文所指稱的法律屬於 後者。 1.
(11) 研究文學作品所反映出來的法律,思考其中的法學理論或實踐問題。三是 有關文學法律(Law of literature),研究各種規制文學藝術產品(包括著 作權、版權、出版自由、制裁淫穢文學書刊、以文學作品侵犯他人名譽權) 的法律。以及四是 1990 年代後興起的通過文學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由於看到了文學的感染力,有一些作者試圖用文學的手段 來講述、討論和表達法律的問題。2 在文學與法律跨界研究的四個向度中,有些是從法律角度切入文學作品,探 求其所反映的法律,如:文學中的法律、通過文學的法律;有些則從文學的角度 解釋法律文書,分析法律的意涵,如:文學的法律、有關文學的法律。法律與文 學不再是兩個涇渭分明的疆域,而是互為工具,互相交融地成為文化研究的新視 域。將上述引言加以整理並稍加說明,可整理出下列簡表: 表 1-2:法律與文學的四個研究向度 分類名稱. 主要文本. 研究方向 將法律文本或司法實踐當作文學文本,. 文學的法律 法律文書 (Law as literature). 例如法令、契約、司法判決等等,運用 各種文學批評理論,從文學的角度對法 律文本進行閱讀、分析、解釋。. 文學中的法律. 探討涉及法律內容及議題的文學作品, 文學作品. (Law in literature) 有關文學的法律. 法學理論或實踐問題。 研究規範各種文學藝術產品的相關法律 法律文書. (Law of literature) 通過文學的法律 (Law through literature). 2. 研究作品中所反映的法律,思考其中的. 制度,包括著作權、版權、出版自由、 限制分級等法律。. 文學作品. 採用文學的手法,講述、討論和表達法 律的問題。. 蘇力:《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 (臺北:元照出版社,2006 年),〈導論〉 ,頁 9-10。 2.
(12) 從上表可以歸納出, 「文學的法律」與「有關文學的法律」使用的文本為法律 文書; 「文學中的法律」與「通過文學的法律」使用的文本是文學作品,因此,若 再依研究的文本來區分,法律與文學的研究領域可以簡化成兩大區塊:一是「法 律中的文學」 ,一是「文學中的法律」3: 文學的法律. 法律文書. 法律中的文學. 文學作品. 文學中的法律. 有關文學的法律 文學中的法律 通過文學的法律 在「法律中的文學」的範疇中,使用的文本主要是法律文書,例如法令、制 度、契約書、司法判決書等等,借助於文學批評的方法,把法律文書當成文學故 事來閱讀和解釋,也就是從文學角度對法律文本進行分析、詮釋;「文學中的法 律」 ,主要是以文學作品為研究對象,通常這類文學作品的內容涉及法律、司法等 相關議題,因此側重的焦點在於研究作品中所反映的法律,或思考其中的法學理 論及實踐問題,或借著文學手法表述、討論與法律有關的議題。本文以元雜劇文 學作品為研究對象,故屬於「文學中的法律」。 在中國傳統文學中,與法律最有關聯的敘事作品首推公案劇、公案小說一類, 這類作品通常都有訴訟、審判、刑罰等司法情事,尤其是元雜劇中的公案劇,它 很早就受到學者關注,也擁有豐富的研究成果。4然而,大部分探討公案劇的論著, 多半從文學視角進入,探討當代政治與司法精神,較少有從法律與文學融攝的視 角切入,亦少有全面將公案劇中的法律敘述與當代的法律文書相互參照比對,深. 3. 4. 「文學中的法律」與「法律中的文學」之分類觀念引用自美國著名的法官理察.波斯納(Richard Posner,1939-)《法律與文學》(臺北:商周出版社,2002 年)。理察.波斯納在書中依照討論的 作品,將書分成二部,第一部是探討法律的文學作品,稱之為「文學中的法律」;第二部是從 文學的角度分析律文書,稱之為「法律中的文學」。 以元雜劇中的公案劇為主要研究對象的著述很多,在博碩論文方面至少就有五篇:齊曉楓: 《元代公案劇研究》(輔仁大學中文所,碩士論文,1975 年)、王緯甄:《元雜劇中的獄訟劇研 究》(淡江大學中文所,碩士論文,1994 年)、呂幸珍:《元代包公戲研究》(臺灣師範大學國文 所,碩士論文,1994 年)、龍潔玉:《元雜劇包公戲與明包公小說研究》 (臺灣大學中文所,碩 士論文,2000 年)、陳佳彬:《元雜劇『公案劇』情節類型分析》(中國文化大學藝術研究所, 碩士論文,2004 年)。 3.
(13) 入剖析作品中所反映的法制文化,對照真實法律與虛構文學之間的微妙關係。因 此,筆者不揣淺陋欲藉由元雜劇探討元代的法制文化,耕耘法律與文學的跨界研 究。 美國著名法官理察.波斯納(Richard Posner,1939-)曾言:「可以藉著一些文 學作品對法理學做深入的了解;事實上,經過精心選的一套有關法律的文學作品, 幾乎可以替代法理學的論證著作。」5法律不是靜止的文字,它是一種社會的動態 現象,而在文學作品中則經常反映這些法律的動態現象。文學作品往往勝過法律 文書及正史,成為後人對古代法律的印象,那是因為文學作品比法制文書更容易 被人們所接受,能夠引起人們的共鳴,並且文學作品通常能夠經得起時間的考驗, 所以其影響力更深刻宏鉅。雖然「通過文學可以研究一些具體的法律制度的基本 架構,甚至某些細節,理解這些具體制度所針對的常規社會問題」6,但是由於筆 者並未接受過專業的法學訓練,對於法學具體的理論及相關的議題,諸如法律的 解釋權、正當程序、法條主義、立法與司法的關係等等問題恐怕無法如法律人員 一般專業深入,然而本文全面梳理元雜劇中的法制敘述,並與元代法律文書相互 參照、分析,相信對法律與文學的研究領域或能有所續貂。 在探討元代文學與法律關係之前,須確認的是:元雜劇是否具有反映元代法 制文化的功能?在此先淺述法律與文學二者之間的關係。法律是國家統治及維持 社會秩序的手段,通常必須經由文字書寫成為成文法典,並且經過正式公布、宣 導,以達到示意的功能,但是對於法律文化的接受、法令文字的認知、及合乎法 律行為的養成等等,一般庶民很難從深奧的、抽象的、單獨的法律條文去理解法 律。在古代,政府並未對人民施行法律教育,亦未在新律令頒布時,運用各種方 式廣為宣傳,使百姓周知明瞭;因此百姓對於法律的認識與了解,多半不是直接 從法條文字得知,而是借助於直接的事實,例如生活中親身所經歷的事物;然而 更多的是從生活周遭親友鄰里發生的事件,或者是經由聽聞的故事。在親身經歷 的事件與聽聞的故事二者之中,又以經由聽聞故事所建立的法知識為多數,畢竟 親自上衙門訴訟的機會並非民眾普遍性經驗,因此庶民大多是從觀聞故事的過. 5 6. 理察.波斯納(Richard Posner ):《法律與文學》〈導論〉,頁 46。 蘇力:《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頁 30。 4.
(14) 程,將法律的意義轉化為自身的經驗,進而成為行為及價值判斷的準則。所以, 通過文學的方式來表達抽象的法律正義,遠比用哲學、法學的形式更容易得到庶 民認同與理解,職是,文學是傳遞及建立人民法律知識的重要途徑,而聽聞故事 正是最常見的方法。 聽聞故事的途徑除了日常生活中的街談巷議之外,還包括經由小說、戲劇等 方式所接收到的訊息;其中,戲劇的動態演出往往比街談巷議及案頭小說的影響 力更大更深,更容易建立庶民的法律知識,這從現代政府宣傳重要法令,多使用 具有故事情節的電視影片、各類廣告來周知百姓;以及社會大眾經常從媒體播報 的案件中,獲知某些法律知識等例子,就可以明白實體表演的戲劇比起其他文學 作品,對社會大眾的影響力更大。透過具體的情境及整體的故事發展,可使人們 更容易明白法律的內容,理解法律規定及行為規範、社會關係等等,因此可以肯 定的是,元雜劇這類真實上演的文學作品,的確具有傳播法律及教育法制文化的 功能;同時舞臺上搬演的故事又是元代社會的一面鏡子,因此元雜劇的確具有反 映元代法制社會的功能。 在中國文學史上有所謂漢賦、唐詩、宋詞、元曲之謂,分別代表其所屬朝代 及時代文學特色,元曲早已是歷代公認最具元代特色的文學作品。元曲可分為散 曲與劇曲。散曲與詩、詞的文學形式較為接近,內容多以抒發個人情性為主,廣 義的來說與散曲也是詩。散曲的題材雖然與一般文學作品一樣,也是源自於社會 生活,是作者對生活素材經過選擇提煉加工而成的7,但是和劇曲相較之下,劇曲 的敘事性比散曲更完全;因為劇曲演述的是完整的故事,所以更適合作為觀照元 代社會的文本。元代的劇曲也稱為戲曲,主要可分為北曲、南曲二大類,北曲指 的是起源於北方的「元雜劇」,南曲則是指起源於溫州發展於南方的「南戲」。南 戲在元代發展較弱,作品大多散佚不全,至元末明初時才有《琵琶記》 、 《荊釵記》 、 《白兔記》、《拜月亭》、《殺狗記》等代表性作品,故文學成就不能與元雜劇相提 並論,因此在劇曲方面,元雜劇又遠比南戲更適合作為研究對象。 元雜劇屬於通俗文學,具有廣泛群眾性及語言通俗等特色,它是實際登場演. 7. 劉致中、侯鏡昶:《讀曲常識》(臺北:萬卷樓圖書,1990 年),頁 15。 5.
(15) 出的文學作品,因此必須符合觀眾的喜好與理解,側重於追求大眾趣味,以達到 審美娛樂目的。當劇作家創作文本時,會考慮觀眾的接受性,並將自身的經驗、 認知融入劇情之中;觀眾在觀看過程中,一方面得到娛樂,一方面又內化劇情裡 的信念、態度、價值觀,成為自身道德判斷的準則。雜劇作品是在劇作家與觀眾 二者不斷交互作用之下建立起來的,比起以抒發個人情性為主的詩、詞等文學作 品當然更接近庶民生活。 元雜劇的內容無論是虛構或寫實,都會一定程度地呈現當時社會的生活習 慣、文化道德及價值判斷,例如以歷史人物為主角的無名氏作品〈孟德耀舉案齊 眉〉 ,其故事背景應為東漢章帝時期,但卻出現「寶鈔」 、 「儒戶」等名稱。寶鈔是 元代的主要貨幣形式,儒戶則是元朝的戶計制度中的一個類別,此二者在東漢皆 未有之,顯然是當時社會的影子。事實上,以元雜劇來研究元代社會,在學界已 有豐碩的研究成果,例如:張淑香《元雜劇中的愛情與社會》 、顏天佑《元雜劇所 反映之元代社會》 、耿湘沅《元雜劇所反映之時代精神》、高益榮《元雜劇的文化 精神闡釋》等8,都是從元雜劇的故事內容剖析元代的政治、科舉、士人、吏治、 愛情、婚姻、家庭等等,所以本文亦選擇從元雜劇觀察元代的法制與社會,探討 元雜劇中呈現的法制文化與意義。 法律在元雜劇中有真實化的傾向,例如公案劇,作者或運用生活的經驗或想 像的活動,大量使用當時的法制語言及人(官吏)、事(法律案件)、物(衙門、刑罰、 書狀)等等,以營造戲劇中真實的氛圍。元雜劇所涉及的法制活動,除了顯示作者 本身的學養豐富,更可能的是他們具有相似的經驗,以元雜劇前期的作者而言, 有許多劇作家本身就是官吏9,他們的經驗恰如其分的展現於作品當中,大大提高 了劇作的真實性,拉近與庶民的關係。觀眾因具有相同的生活背景,自然地融入 劇情,進一步甚至能影響情節的發展與結果,而劇中的官吏援用當時的法律用語、 搜證書狀、審判刑罰或司法命令等,更說明元雜劇是元代法制社會的一個小小縮 影。 8. 9. 張淑香:《元雜劇中的愛情與社會》(臺北:長安出版社,1980 年)、顏天佑:《元雜劇所反應 之元代社會》(臺北:華正書局,1984 年);耿湘沅:《元雜劇所反映之時代精神》(臺北:文史 哲出版社,1987 年);高益榮:《元雜劇的文化精神闡釋》(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 年) 耿湘元:《元雜劇所反映之時代精神》,頁 25。 6.
(16) 另外在文本的數量方面,元雜劇作品數量豐富,題材內容廣泛,也是本文選 擇元雜劇作為主要文本的重要因素。根據元代鍾嗣成《錄鬼簿》著錄元代雜劇劇 目有四百五十二種,明初《錄鬼簿續編》著錄有一百五十六種, 《錄鬼簿》與《錄 鬼簿續編》兩書合計共有六百零八種;明初朱權《太和正音譜》著錄元代雜劇劇 目五百三十五種;清人姚燮《今樂考證》著錄確知為元人雜劇劇目四百九十一種; 今人傅惜華《元代雜劇全目》著錄元代姓名可考的雜劇家的作品五百種,元代無 名氏雜劇五十種,共五百五十種,另有元明之際無名氏作品一百八十七種,共計 七百三十七種。從這些數據可知,元雜劇的確曾留下大量的作品,說明雜劇在當 時的繁榮景況。雖然,大部分的雜劇作品已經亡佚,但目前仍存留一百六十二種 全本10,可供後人欣賞研究,一窺元代的社會風貌。 在作品內容方面,元雜劇的題材非常廣泛,元末夏庭芝《青樓集志》中按照 角色分為「駕頭、閨怨、鴇兒、花旦、披秉、破衫兒、綠林、公吏、神仙道化、 家長里短」11等十類;明初朱權《太和正音譜》則將雜劇分為十二類: 雜劇十二科:一曰神仙道化;二曰隱居樂道(即林泉丘壑) ;三曰披袍秉笏 (即君臣雜劇) ;四曰忠臣烈士;五曰孝義廉節;六曰叱奸罵讒;七曰逐臣 孤子;八曰鏺刀趕棒(即脱膊雜劇) ;九曰風花雪月;十曰悲歡離合;十一 曰煙花粉黛(即花旦雜劇);十二曰神頭鬼面(即神佛雜劇)。12. 羅錦堂〈元人雜劇之分類〉則將現存元雜劇分為歷史劇三十五本、社會劇二 十四本(以公案類最多)、家庭劇二十七本、戀愛劇二十本、風情劇八本、仕隱劇 二十一本、道釋劇二十二本、神怪劇四本13;大體而言,學界對於元雜劇的分類, 大多是按照題材將元雜劇區分為歷史劇、愛情劇、社會劇、公案劇、俠盜劇、神. 10. 11. 12 13. 本文採用徐徵、張月中、張聖潔、奚梅主編:《全元曲》(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 年), 其中共收錄元雜劇全本 162 種。 夏庭芝:《青樓集志》收於《中國古典戲曲論著集成》(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1959 年)。駕頭 是指皇帝的儀仗,指與帝王有關的雜劇;閨怨是指仕女戀愛婚姻有關的雜劇;鴇兒是指鴇 母,花旦是指妓女,鴇母花旦是指與風月場所男歡女愛有關的雜劇;披秉就是披袍秉笏,指 與朝中大臣有關的雜劇;破衫兒是指與貧苦落魄人物有關的雜劇;綠林是指與綠林好漢有關 的雜劇;神仙道化是指與神仙度脫入道成仙有關的雜劇;家長里短是指與家戲鄰里日常生活 有關的雜劇。 (明)朱權:《太和正音譜》(臺北:學海出版社,1976 年),頁 35。 羅錦堂:〈元人雜劇之分類〉收於《錦堂論曲》(臺北:聯經出版事業,1979 年),頁 73-98。 7.
(17) 仙道化劇等。14在上述六類之中,公案劇與本文所要探討的議題最為相關,並且 早已受到學界的注目,公案劇「劇目佔元雜劇存目十分之一以上,現存元代公案 劇尚有二十餘種,超過現存雜劇八分之一」 ,這類雜劇「一般都有離奇的故事,曲 折的情節,殘酷的謀殺或迫害,最後依賴清官的公正廉明,才水落石出,真相大 白」15,因此被視為與元代吏治、法制最有相關的一類。 公案劇的定義一般是以劇中是否有訴訟、審判情節為主要對象,例如:齊曉 楓《元代公案劇研究》將主角人物有受冤屈、服冤獄、以及清官決疑破案等情節 者視為公案劇;陳佳彬《元雜劇「公案劇」情節類型分析》以劇中有迫害者、受 害者、加害者、審判者為公案劇之條件,共羅列二十四本;王緯甄《元雜劇中的 獄訟劇研究》中則以劇情中凡有獄訟之情節者為研究對象,共篩選四十三本,稱 之為訟獄劇;然其所謂訟獄劇與公案劇之情節,實多有相似之處。 顯然,在各類元雜劇中,以公案劇作為觀察元代吏治、訟獄、判案等法制文 化,正是既合適又方便的文本,無須再費力爬梳其他類別的雜劇;然而,法律的 範圍很廣,它不是靜止的條文,它是活生生的規範,每個人每天的生活都與法律 有關,並不是上了衙門或法院才與法律發生關係。舉例來說,在現代社會中買一 塊麵包,如此平凡微小的動作,至少就牽涉了交易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稅法等 相關法律,所以一個國家乃至於朝代的法制文化,不應只觀察有衙門訟獄的情節, 法制所涉及的層面相當廣泛,例如命案、婚姻、通姦、繼承、債務、竊盜、侵占, 以及調解息訟、衙門審案程序、法律文書的撰寫……等等,這些都與法制文化相 關。 事實上,在現存一百六十二種元雜劇中,內容提及法制文化的文本數量眾多, 根據筆者初步概略統計,凡是劇中涉及法制相關敘述的作品約九十五種,比例近 乎百分之六十(法制書寫分類及明細詳見第二章),法制文化似乎是以很自然的態 勢出現於文本內,因此本文不採取前人所定義公案劇作為研究對象,而是全面梳 理元雜劇中的法制書寫,仔細蒐羅與法律行為有關的敘事,凡是與法制文化相關 14. 15. 張淑香:《元雜劇中的愛情與社會》將雜劇分為公案劇與俠盜劇、因果劇與仙道劇、歷史劇與 愛情劇,頁 15-26。馬積高、黃鈞主編:《中國古代文學史》第三冊(臺北:萬卷樓圖書,1998 年,頁 362-377)將雜劇分為歷史劇、水滸劇、公案劇、愛情劇、社會劇及度脫劇。 馬積高、黃鈞主編:《中國古代文學史》第三冊,頁 371。 8.
(18) 的敘事,都列為觀察對象,期望以更寬廣的視角觀照元代的法制文化,探討文學 與法律的關係。然而在龐大的法制書寫、豐富的劇本中,欲含括殺人、鬥毆、毀 罵、竊盜、搶劫、侵占、販毒、姦罪、婚姻、繼承、田宅、錢債……等等眾多的 刑事、民事案件,是甚難面面俱到的,受限於時間、篇幅及能力,本文將聚焦於 刑事案件之命案類。本文選擇以刑事命案作為論述焦點,除了受篇幅限制而無法 全面論及之外,主要是因為刑法歷史最悠久,又是國家法制中最重要、最根本的 部分,它以強制的手段規定人民必須遵守服從,又規定何種情形之下可以對人民 實施刑罰,甚至是剝奪自由及生存的權利,因此從刑事案件著手,可以了解元代 立法精神的核心與庶民心中的法制觀念。. 二、前人研究成果與問題提出 (一)前人研究成果概述 自王國維《宋元戲曲考》開啟戲曲研究以來,有關元雜劇的研究成果豐碩, 無論是專書、論文皆有可觀。16從元雜劇觀察元代社會的研究,是元雜劇研究的 大宗,學者大多依元雜劇的主要內容區分為不同種類而予以研究,例如: 《元代慈 孝雜劇研究》 、 《元雜劇歷史戲之研究》 、 《元代仕隱劇研究》 、 《元代家庭劇研究》、 《元代報冤類雜劇研究》、《元雜劇鬼魂戲研究》等17,都是將元雜劇依其內容而 區分某一類作品再加以研究,以呈現元代社會風貌;也有從不同的角度賦予元雜 劇之社會意義者,例如以男女相戀、婚姻關係與結婚儀式為主題探討的研究有: 張淑香《元雜劇中的愛情與社會》 、陳莉莉《元雜劇中女性意識之研究——婚戀關 係》 、余懷瑾《元雜劇「桃花女」之婚俗儀式研究》等18;以死亡情節及其反映的 16. 17. 18. 有關元雜劇研究成果可參看李修生:〈建國以來元雜劇研究之回顧〉,收於李修生、李真渝、 侯光復編:《元雜劇論集》(天津:百花文藝出版社,1985 年);張筱梅、李靜、吳國欽編:《元 雜劇研究》(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 年);寧宗一、田桂民、陸林編:《元雜劇研究概述》 (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 年);李春祥:《元雜劇史稿》(開封:河南大學出版,1989 年) 等。 陳瑞枝:《元代慈孝雜劇研究》(國立中山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 年)、鄭義源: 《元雜劇歷史戲之研究》、譚美玲:《元代仕隱劇研究》(輔仁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989 年)、魏惠娟:《元代家庭劇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4 年)、范長華:《元代報冤類雜劇研究》(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5 年)、宋容仁:《元雜劇鬼魂戲研究》(淡江大學中國文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 年)。 陳莉莉:《元雜劇中女性意識之研究——婚戀關係》 (文化大學藝術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 年); 余懷瑾:《元雜劇「桃花女」之婚俗儀式研究》(南華大學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 年)。 9.
(19) 社會意義為關注重點的有:黎滔泉《元雜劇死亡題材研究》 、黃惠君《元雜劇中的 生死觀探討》等19;從宗教內容觀察元代社會的有:渡邊雪羽《元雜劇中的道教 劇研究》 、林智莉《現存元人宗教劇研究》、楊玉鳳《元雜劇中的宗教現象─從神 聖走向世俗》等20;以人物為主要研究對象者有:李順翼《元代士人劇研究》 、賴 雯卿《元雜劇中的婦女類型研究》 、黃慧真《元雜劇的娼妓題材研究》 、鄭恩玉《元 代妓女劇所反映之現象》、黃琬雯《元戀愛劇書生形象研究》、李菁怡《元雜劇的 商人形象》21;亦有以主題方式呈現元雜劇與元代社會關聯者,如陳秀芳《元雜 劇中夢的使用及其象徵意義》 、葉慧玲《元雜劇中「夢」的探析》22從夢及夢喻的 角度探析元代社會;鄭夙婷《元代俠義雜劇的意義:以水滸俠義雜劇為例》透過 水滸劇來凸顯元代俠義雜劇所反映的社會,呈現庶民的觀念與期望23;也有全面 性剖析元代社會者,如顏天佑《元雜劇所反映之元代社會》 、耿湘沅的《元雜劇所 反映之時代精神》 、高益榮《元雜劇的文化精神闡釋》皆是通過元雜劇論述元代的 政治、文化與時代特色;羅麗容《元雜劇中的民俗與民俗活動》則透過劇中的民 俗活動,探析元代的風俗與習慣。24 在以元雜劇研究元代法制與社會的論著中,幾乎都著眼於「公案劇」,將具 有冤屈、審判等情節者當作主要研究文本。例如齊曉楓《元代公案劇研究》 ,將元 代歷史與公案劇內容作相互印證,探討公案劇產生之社會原因,及其所蘊含之思 19. 20. 21. 22. 23. 24. 黎滔泉:《元雜劇死亡題材研究》(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士論文,2001 年);黃惠君:《元雜 劇中的生死觀探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碩士論文國文系在職進修碩士論文,2003 年)。 渡邊雪羽:《元雜劇中的道教劇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6 年) ;林智莉:《現存元人宗教劇研究》(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 年); 楊玉鳳:《元雜劇中的宗教現象─從神聖走向世俗》(國立中央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6 年)。 李順翼:《元代士人劇研究》(東吳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8 年);賴雯卿:《元雜 劇中的婦女類型研究》(輔仁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 年);黃慧真:《元雜劇的娼 妓題材研究》(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 年);鄭恩玉:《元代妓女劇所反映之 現象》(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黃琬雯:《元戀愛劇書生形象研究》(國 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文學系在職進修碩士班碩士論文,2005 年);李菁怡:《元雜劇的商人形象》 (逢甲大學中國文學所碩士論文,2008 年)。 陳秀芳:《元雜劇中夢的使用及其象徵意義》(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1974 年);葉慧玲:《元雜劇中「夢」的探析》(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文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 年); 鄭夙婷:《元代俠義雜劇的意義:以水滸俠義雜劇為例》(國立中山大學中國文學系研究所碩士 論文,2008 年)。 顏天佑:《元雜劇所反映之元代社會》(國立政治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80 年);耿 湘沅:《元雜劇所反映之時代精神》(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87 年);高益榮:《元雜劇的文 化精神闡釋》(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 年);羅麗容:《元雜劇中的民俗與民俗活動》 (東吳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士論文,2009 年)。 10.
(20) 想;王緯甄《元雜劇中的獄訟劇研究》將劇情中有獄訟情節作為考察文本,認為 元代的法制具有種族歧視與缺乏法治觀念的兩大特色,因而造就獄訟劇的蓬勃發 展,獄訟劇是對執政者的撻伐與對正統律法的諷刺,並反映人民善惡有報的果報 觀;呂幸珍《元代包公戲研究》以公案劇中由包拯擔任審案官之劇為研究,以元 代社會背景來探討包公戲產生的主因,認為包公戲反映了元代法治、吏治的不公 與腐敗,以及庶民期望清官伸張正義;龍潔玉《元雜劇包公戲與明包公小說研究》 亦以公案劇中的包公為主,探討包公戲中審案、斷案的手法,並比較元雜劇包公 戲與明代包公小說中包拯的形象及辦案能力,但對於元代法制文化甚少著墨;陳 佳彬《元雜劇『公案劇』情節類型分析》則剖析二十四本「公案劇」的戲劇結構 與情節形式,及戲劇行動者的人物類型與其人物品格,屬於戲曲理論與劇本創作 的論證,對元代法制文化較少提及。25 在法律與文學的跨領域研究方面早已有學者耕耘,且至少已有四本學位論文 產生26,其中胡龍隆《文學,道德與法律之辯證:以包公故事為例》以傳統文學 中的包公故事為主要研究對象,似乎與元代法制社會稍稍有關;然而該文除了〈包 待制三勘蝴蝶夢〉屬於元雜劇之外,其他的包公戲或是元雜劇甚少被提及,其關 注焦點雖在包公故事中社會倫理面向與法律的關係,但其著重的社會背景是宋代 而非元代。 值得注意的是大陸學者蘇力、徐忠明等人的研究,他們從古代文學作品研究 古代法律制度27,其中與元代法制最為相關的著作要算是蘇力《法律與文學:以. 25. 26. 27. 齊曉楓:《元代公案劇研究》(輔仁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73 年);王緯甄:《元雜 劇中的獄訟劇研究》(淡江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 年);龍潔玉:《元雜劇包公戲 與明包公小說研究》(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年);陳佳彬:《元雜劇『公 案劇』情節類型分析》(中國文化大學戲劇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此四本學位論文皆以「法律」、「文學」為名:簡齊儒:《明代公案小說「法律與文學文本」 的融攝》(國立東華大學中國語文學系博士論文,2006 年)、陳麗君:《正義的神話?!---《施 公案》、《三俠五義》與《彭公案》中文學與法律的互文關係》(東海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士論 文,2006 年)、胡龍隆:《文學,道德與法律之辯證:以包公故事為例》 (輔仁大學比較文學 研究所博士論文,2009 年)、黃瓊芳:《中國文學裡的法律文化-以「義」的概念為中心的探 討》(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8 年)。 例如徐忠明:《法律與文學之間》(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年)、《眾聲喧嘩 : 明清 法律文化的復調敘事》(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 年)、《包公故事:一個考察中國法律文 化的視角》(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年);蘇力:《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 材料》 (臺北:元照出版社,2006 年)等等。有關大陸在法律與文學的相關研究,可參考蘇 力:《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導論:在中國思考法律與文學〉,頁 4-9。 11.
(21) 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蘇氏採用戲劇為研究材料,主要選用了《梁山泊與祝英 臺》 、 《感天動地竇娥冤》 、 《十五貫》 、 《趙氏孤兒大報仇》 、 《包待制智賺灰闌記》、 《張鼎智勘魔合羅》等六本劇本,文中論述司法制度與官員時,還提及《錢大尹 智勘緋衣夢》 、 《救孝子賢母不認屍》 、 《河南府張鼎勘頭巾》 、 《神奴兒大鬧開封府》 等四部元雜劇。在主要的六本劇本中, 《梁山泊與祝英臺》與《十五貫》非元雜劇 範疇,如蘇氏在〈導論〉中所言: 「我的目的並不是某一個時期的戲劇中的法律, 而是力求從戲劇中發現一些具有理論意義的法律問題」28、 「在本研究中,儘管我 分析的是古代社會問題,……但我的關注一直是當代的,我追求的不是重現歷史 的真實或細節,而是這些戲劇故事中呈現的理論問題。」29該書主要分析法律或 與法律相關的一些理論問題,著重於法學理論。蘇氏將法學理論的研究延伸到文 學領域,故其取材不限於元雜劇,社會背景亦不限於元代,而是對法學理論進行 整體的觀照與研究。本文研究的文本限於元雜劇,聚焦於元雜劇刑事命案所反應 出的元代法制文化,透過文學文本與法律文書間的異同,探討元代真實法制與法 制藝術的關聯,雖然方向與焦點與蘇氏有所不同,但蘇氏通過戲劇研究法律制度 的基本架構,及詮解法律制度所針對的常規社會問題,筆者深受啟發。 (二)問題的提出 元雜劇是元代俗文學的最高成就,真實登演的戲劇具有廣泛群眾性,劇作家 以觀眾理解的語言及社會背景創作故事,具有時代意義,得以一窺元代社會面貌。 在豐富的敘事中,元代法制如何呈現於元雜劇之中,是本文關注的焦點,所欲探 討問題如下: 1. 在現存一百六十二種雜劇中,究竟有多少種雜劇涉及法制文化的敘事?這些法 制敘事的內容可歸納出那些類型?其中涉及刑事命案的戲劇有多少? 2. 元代是蒙古族統治的朝代,蒙元時期所頒布的法典與元雜劇所描寫的法制內容 呈現何種關係?刑事命案劇中對罪犯的審斷與刑責,與元代條例詔令等法律規 定是否相符? 3. 元雜劇命案劇中的殺人動機為何?可區分為那些類別?與元代法典之間對應關. 28 29. 蘇力:《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 〈導論〉,頁 36。 蘇力:《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 〈導論〉,頁 39。 12.
(22) 係為何?相同的命案,其判決及刑罰是否有差異?同罪不同罰的原因如何? 4. 元代有所謂的「燒埋銀」 ,一般多引《元史.刑法志》 : 「諸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 死漢人者,斷罰出征,並全徵燒埋銀。」解釋為蒙人殺漢人只須繳納燒埋銀便 可了事,說明元代法制具有民族歧視與不公的特色;然而《元史.刑法志》亦 提到「諸殺人者死,仍於家屬徵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按上述二條資料來看, 無論何種命案不但要負刑責,還需要賠償「燒埋銀」,元雜劇刑事命案如何呈 現燒埋銀,燒埋銀對命案有什麼意義? 5.元雜劇中的清官與能吏在刑事命案中扮演何種角色?清官能吏寄寓那些劇作 家對法制的期望? 6.劇作家在刑事命案劇中呈現何種法制思維?比照元代社會的真實法制規定,象 徵何種意義?. 三、研究範圍、選用文本及撰寫方向 在版本的選擇方面, 《元刊雜劇三十種》為元代當代刊本,是現存最早的刊本, 最能反應元代雜劇本來面目,然而《元刊雜劇三十種》收錄之雜劇的數量太少, 恐怕不易全面呈現元代法制社會;明人臧晉叔於萬曆年間編選之《元曲選》一百 種則是流通最廣、版本最精的版本,討論元雜劇的篇章多以此為底本,但從現存 的雜劇劇目來看, 《元曲選》一百種顯然有不少缺漏。30在鍾嗣成《錄鬼簿》及朱 權《太和正音譜》二書中,所著錄的元人雜劇劇目超過六百種,元刊本的三十種 或元曲選的百種,顯然未能含括大部分的雜劇。近人隋樹森編《元曲選外編》 ,除 了《元曲選》原有的一百種之外,又收錄六十二種;另外,趙景深則輯錄了四十 五種殘劇為《元人雜劇鈎沉》 ,使元雜劇的數量增加許多,後來的元雜劇總集多半 據此二書的內容而編纂。 在現有的元雜劇總集方面,以楊家駱編《全元雜劇》31、王季思主編《全元. 30. 31. 有關《元刊雜劇三十種》與《元曲選》之版本,參看汪詩珮《從元刊本重探元雜劇──以版本、 體製、劇場三個面向為範疇》(清華大學博士論文,1995 年) 楊家駱編:《全元雜劇》(臺北:世界書局,1968 年);本書原是以鄭振鐸主編《古本戲曲叢刊》 第四集為主要內容,並在臺灣出版。《古本戲曲叢刊》第四集,收集了元、明二代的雜劇,共 三百七十多本,其中,以元人雜劇為最多;明人雜劇也收了一部分。 13.
(23) 戲曲》32、徐徵等主編《全元曲》33三者,堪稱蒐羅最完備者。《全元雜劇》系列 是三者之中最早出版者,總共收存劇二百一十二種,分為《初編》、《二編》、《三 編》 、 《外編》四大部分,作品的分類「以見於《錄鬼簿》上卷諸作家為《初編》; 下卷諸作家為《二編》;佚名諸作之出於元者為《三編》;出於元、明間者為《外 編》。」34由於《外編》作品多為歷史劇,且劇作家年代界於元明之際無法確定, 因此暫不列為本文研究範圍,則《全元雜劇》可供參考的劇本為一百五十一種; 但因本書的印刷及排版方式不易閱讀,且缺少句讀、注解,亦無校勘之說明,因 此僅列為參照版本。《全元戲曲》於 1990 年出版,收錄的戲曲分為雜劇與南戲二 大部分,全書共十二卷,其中雜劇八卷,南戲四卷。收錄作品的年限及範圍,如 〈凡例〉所言:. 收入雜劇作品時限,原則上以世祖中統元年(1206)至順帝至正二十八年 (1368)為斷。凡跨越金元、宋元之間的作家、劇作,一併收入;元明之間 的作家,其戲劇活動主要在元代者,其劇作亦予收入。至於元明之間無名 氏的作品,除了有確鑿證據證明其非元人所作者,均予收錄。對暫時無法 確定者,以保存態度予以收入,並予說明。35. 《全元戲曲》前八卷共收錄雜劇二○九種,由於其收錄精神「旨在彙集有元一代 的戲曲作品」 ,凡是金元、宋元之間的劇作以及元明之際的劇作,均予以收入,對 於無名氏作品也以寬泛的角度收錄,因此對於觀察元代法制文化較不嚴謹;然而 本書的「劇目說明」及「校記」十分詳實,因此列為本文重要的參照文本。 本文主要採用的版本為徐徵、張月中、張聖潔、奚梅主編的《全元曲》,全 書十二卷,收錄雜劇與散曲二大類,前九卷為雜劇,共收錄完整雜劇一百六十二 種,殘劇四十六種,著錄佚目四百二十九種,合計劇目共六百三十七種。本書對 於「《元刊雜劇三十種》所收雜劇,均分別附於各相關劇目正文之後,並參考鄭騫、 徐沁君、寧希元等先生的校本予以校訂。僅見於該書的雜劇,則作為正文收錄並 32 33 34 35. 王季思主編:《全元戲曲》(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0 年) 徐徵、張月中、張聖潔、奚梅主編:《全元曲》(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 年) 楊家駱編:《全元雜劇》 《初編》第一冊〈全元雜劇初二編述例〉,頁 1。 王季思主編:《全元戲曲》卷一〈凡例〉,頁 1。 14.
(24) 予以注釋。」36其他收錄的底本,在〈凡列〉中有清楚之說明:. 本書所收雜劇以《元刊雜劇三十種》、明萬曆丙辰年臧晉叔雕蟲館交由博 古堂刊刻的《元曲選》 、明趙琦美《脉望館鈔校本古今雜劇》 、明淩濛初即 空觀本《西廂記》等為底本,以明代其他各刊本作為校本。……另以隋樹 森先生所編《元曲選外編》、《全元散曲》,趙景深先生所輯《元人雜劇鈎 沉》以及其他今賢時俊的整理本作為參校本。37 本書收錄、參照歷來重要的版本,為後人研究元雜劇提供紮實的基礎,而且「在 所收每一作家名下,除刊印其作品外,均附編注者所作小傳,介紹其籍貫、簡要 生平、主要創作活動、前人的重要評述等」38,使讀者省卻許多翻找整理的精力, 可謂非常便利。 《全元曲》融合作家評介、曲文校注、本事考證、版本著錄於一體 等優點,故本文論述以《全元曲》為主要文本,並參照其他相關版本。 在版本方面必須承認的是:無論選擇那一種版本都無法百分百呈現元雜劇的 原始面貌,因為劇本本身具有相當大的變動性。如王季思先生所言:. 戲曲創作以描寫人生客觀過程為主,以代言體的敘事方式為其特徵。生活 場景的豐富性、語言的通俗性、以及觀賞的群體性等因素,使戲曲文本難 以像詩文那樣不容許他人加工改動,相反,加工改動往往成為戲曲文本在 流傳過程中的常見現象。39 事實上即使是元代的《元刊雜劇三十種》或明代的《元曲選》都不可能完全 地呈現元雜劇的本相,因為它們都經過後人的整理、編輯、修訂;就算是當時演 出的腳本,也沒有人能保證每一次搬演的劇情曲文,內容完全一致,因為戲劇是 真實的演出,每一次「演出」本身就存在著臨場變動性,無論是演員有意或無意 地變更內容,或是因為與觀眾互動而發生的變化,都會使劇本產生更動;再者,. 36 37 38 39. 徐徵等主編:《全元曲》卷一〈凡例〉,頁 1 徐徵等主編:《全元曲》卷一〈凡例〉,頁 2 徐徵等主編:《全元曲》卷一〈凡例〉,頁 2 王季思主編:《全元戲曲》卷一〈前言〉,頁 9。 15.
(25) 劇作家也可能會不斷地針對文本進行增刪潤飾。戲劇本身的變動是常態性存在 的,但這並不能掩蓋或抹滅文學本身所具備的社會文化意義,因此跨界的研究便 顯得需要了。本文除了以元雜劇為主要觀察文本,同時對照元代的重要史料及法 制文書,如《元典章》、《元史.刑法志》等,將文本與當代文獻互相參照,期能 使本文的立論更適切完整。 在研究方法方面,根據上述的問題,本文擬採用蒐羅、歸納、統計、分析、 比較對照等方法進行研究,一方面針對文本的進行內部研究,一方面輔以元代法 典進行外部對照比較,期待在文學與法律兩個學科領域中進行跨界研究。 在撰寫方向及章節安排方面,先蒐羅元雜劇中與法制有關的書寫,再加以整 理列表,並按今刑、民事之概念予以分類;接著集中涉及刑事命案的劇本,再次 依殺人動機及身分予以分項分類。針對各種類型命案逐一詳列犯罪事實與刑罰內 容,選擇較具代表意義的案件予以分析論述,並與元代社會真實法律文書加以比 對其異同,最後論述元雜劇的法制藝術與元代法制文化的關係。本文預計分列五 章,討論撰寫方向概述於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前人研究成果,以及所選用的文本及版本。 第二章分為四大部分:第一,概述蒙元時代的法典及法制特色,包括元代建 立之前的蒙古習慣法及元代頒行的法典,期望經由了解元代法典精神及特色,建 立本文法律論述的基礎;第二,將現存一百六十二種雜劇進行爬梳整理,蒐羅及 分析雜劇中所涉及的法制敘事,並予以歸納、分類、製表;第三,對照元雜劇與 蒙元法典之間的聯繫;第四,整理元雜劇中的刑事命案,並做基本分類。 第三章以刑事命案劇中謀殺類型為主要觀察對象,探討劇中謀殺的動機、類 型、情節、審判程序、刑責內容等,並與元代社會真實發生的命案及其審斷的刑 責相互對照,了解虛構文學與真實法律間的差異。 第四章以謀殺類型以外的命案劇為主要討論對象,同樣亦與元代社會真實案 件做比對;另外還論及元代獨特的「燒埋銀」規定,檢視刑事命案劇燒埋銀的描 寫,說明燒埋銀的精神與特色。 16.
(26) 第五章針對元代命案審決程序與司法人員進行論述,包括審決流程、清官能 吏的形象及象徵意義,並說明雜劇中與真實司法不同之處,及劇作家所寄寓的法 制期待。 第六章為結論:綜合本論文的研究結果做一總結,並說明未完善之處。. 17.
(27) 第二章. 蒙元法典與元雜劇法制書寫總覽. 本章主要方向有二:一是透過蒙元時期所頒行的法制文書,了解元代法制特 色。歷來學界有元代法制黑暗、司法殘酷、蒙人以法律維持民族間的不平等、蒙 人打漢人而漢人不得還手、蒙人殺漢人只需賠錢等等說法,本章冀能透過元代法 制文書的參照比對,明白箇中緣故。二是將元雜劇中涉及法律書寫之文本蒐羅而 出,並分為刑事、民事及官吏衙門等類別,再針對刑事命案進行整理分類,作為 討論的基本資料,並論述刑事命案在元雜劇中分布情形。. 第一節. 獨具一格:蒙元時期的法典及法制特色. 西元 1206 年,蒙古族乞顏部可汗孛兒只斤.鐵木真統一蒙古諸部,在忽里 臺1上被推舉為大汗,建立新興政權大蒙古國,稱為成吉思汗。成吉思汗確立了千 戶制的編制單位,即每十戶設一個十戶長,每百戶設一個百戶長,每千戶設一個 千戶長。千戶制既是行政管理和社會經濟活動的單位,也是蒙古國的軍事組織, 千戶長是立有功勳的將領或歸附成吉思汗的各部首領,平時是行政長官,戰爭時 則須率領成年男子出征。在千戶長之上,成吉思汗又任命了右翼、左翼和中軍萬 戶長。成吉思汗另外組織了一萬名的「怯薛」2護衛軍,由中軍萬戶長管轄。怯薛 的主要職責是保護大汗金帳和隨從大汗出征,平時分四隊輪番入值,因此總稱「四 怯薛」 ,由四傑:博爾朮、博爾忽、木華黎、赤老溫四家子弟任四怯薛之長。怯薛. 1. 2. 忽里臺(quriltai)為蒙古語音譯,意思是「聚會」、「會議」之意,亦稱忽里勒臺或庫里勒塔,原 是蒙古部落及各部聯盟的議事大會,目的在於推舉首領、決定戰爭等大事。大蒙古國建立之 後,則成為大蒙古國的議事會及最高權力機關,功用在選舉汗位繼承者、任命札魯忽赤(斷事 官)、發動戰爭和進行重大決策等。入元以後,忽里臺的形式仍然被保存下來,歷朝皇帝除了 依照漢法在大都(北京)舉行登基大典之外,還要到上都(開平)召開忽里臺,舉行推舉大汗之儀 式。 怯薛(keshig)為蒙古語之音譯。怯薛之成員稱為怯薛歹(keshig-tei),複數為怯薛丹(keshig-tan), 主要是由萬戶、千戶、百戶、牌子頭等子弟組成,其出身皆是蒙古的上層分子,地位崇高,是 在政治及經濟上擁有特權的階級。入元以後,大都和皇城的一般軍事防務改由五衛親軍擔負, 但萬名以上的怯薛依舊保留,備受優遇,每年有江南戶鈔作歲賜。怯薛成為元朝高級軍政官員 的最主要來源,官員以怯薛出身最為顯貴。 18.
(28) 是蒙古汗國國家機器的最重要部分,一方面護衛大汗之安全,一方面掌理汗庭各 項事務,是一支由大汗掌控的精銳軍隊,同時也是蒙古帝國初期的中央行政機構 的重要成員。3成吉思汗還制定了札撒(法律)4,並在忽里臺大會頒布《大札撒》, 作為管理統治及處理刑事、民事案件的依據,同時還設置了「也可札魯忽赤」(大 斷事官),掌握民戶分配及司法的權力,是全國最高的行政長官;在「也可札魯忽 赤」之下另設有札魯忽赤5,處理各種事務。基本上,大蒙古國的組織較簡約,而 且軍政合一,這些政權特色,正是草原遊牧民族的生活反應。6 西元 1213 年,成吉思汗攻打金國,占領黃河以北大部分區域;隔年金國遷 都於汴京(今河南開封);西元 1234 年,窩闊臺汗滅金,占領淮河以北地區,與南 宋對峙長達四十五年;西元 1260 年,忽必烈即位稱汗,至元八年(西元 1271 年) 取《易經》 : 「大哉乾元」之意,將國號「大蒙古國」改立為「大元」 ,從大蒙古國 皇帝變為大元皇帝,正式建立元朝。第二年(西元 1272 年)遷都大都(今北京);西 元 1276 年,元將伯顏攻陷南宋臨安,擄帝北去;西元 1279 年,元軍攻陷厓山, 陸秀夫負帝昺投海殉國,宋室滅亡,結束了自五代以來長達三百七十餘年的割據 對峙。 蒙元的疆土廣大,在大蒙古國極盛時的疆域西至多瑙河、小亞細亞和兩河流 域,東至朝鮮半島,南到西藏和南中國海,北面包括西伯利亞。西元 1310 年以後, 波斯由伊利汗國統治,中亞由察合臺汗國統治,俄羅斯歸欽察汗國統治,餘下的 地方就是元朝直接統治的區域。元朝的疆域北至今西伯利亞,南到南海,西至新 疆,西南包括西藏、雲南,東北至霍次克海。忽必烈是蒙古政權入主中原的第一 個皇帝,世稱元世祖。元世祖忽必烈是位以文治國的皇帝, 「文治」所指的是採用. 3 4. 5. 6. 參看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制通史》第六卷元代(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頁 3。 札撒(yasa)是蒙古語之音譯,是命令之意,也就是蒙古部落首領對眾人發布的命令,是蒙古遊 牧社會的法令。扎撒屬於不成文法,因當時還沒有文字可載錄。蒙古國建立後,成吉思汗召集 會議,將歷來的訓令、札撒和習慣都加以匯總,並且用文字記載,正式頒佈《大札撒》,作為 法律判斷的依據。 札魯花赤或譯為達魯花赤,是蒙語 daruqai 之音譯,意謂斷事官。入元以後,路、府、州、縣 和錄事司等各級地方政府,都設置達魯花赤,品秩與路總管、府州縣令尹相同,主要負責監 督。設在南方少數民族地區的長官,也設達魯花赤。兼管軍民的安撫司,大都設有此職。各投 下分邑的達魯花赤則由各該諸王駙馬委派自己的陪臣充任。 參看白鋼主編,陳高華、史衛民著:《中國政治制度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第八 卷,元代,頁 2-3。 19.
(29) 中原傳統的漢法。世祖採納漢族官僚提出的「遵用漢法」 、 「附會漢法」 的建議, 開始編修以唐宋法制為楷模,並參用蒙古習慣法的元代法典。 元代是蒙古族統治的時代,有關元代所頒行的法典,《元史.刑法志》 載: 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 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 新格》 。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於風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 憲宏綱》。至英宗時,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 《大元通制》。 7 上述所提到的法典共有三部,包括: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西元 1291 年) 頒布的《至元新格》;仁宗時頒行的《風憲宏綱》;英宗至治三年(西元 1323 年)頒發的《大元通制》。然而,元代除了此三部法典之外,尚有英宗至治三 年(西元 1323 年)由民間編纂的《元典章》、文宗至順二年(西元 1331 年)纂成 的《經世大典》、順帝至正六年(西元 1346 年)頒布的《至正條格》三部法制 典籍。 蒙元頒行主要的法制典籍,從大蒙古國時期的《大札撒》,到至元二十八 年(西元 1291 年)《至元新格》共有六部,這些都是元代重要的法令依據,以下按 頒布時間先後概述,以作為本文法制文化對照之來源。 一、 大蒙古國時期的法制:《大札撒》 西元 1206 年成吉思汗鐵木真在忽里臺大會上被推舉為大汗,建立大蒙 古國,在即位盛典上頒布了《大札撒》 ,這是蒙古族的社會習慣與行為規範, 也是蒙古族的第一部法典。同時在會議上成吉思汗又任命失吉.忽禿忽 8為最 高斷事官,掌管全國人民之事。成吉思汗降下聖旨對失吉.忽禿忽說:. 7 8. (明)宋 濂 等撰: 《 新校 本 元史 》(北京:中 華書 局,1976 年),卷 102, 〈 刑 法志 〉 ,頁 2603-2604。 人名,或譯為胡士虎,漢人稱他為胡丞相,成吉思汗的母親所收養的養子,是成吉思汗的第六 個弟弟。 20.
(30) 蒙長生天的祐護,安頓所有的百姓,你做著望的眼睛,察聽的耳朵, 將全國的百姓按照他們的名字,把凡有毛氈帳幕,木板門戶的,都分 配妥當,以便分給我們的母親,弟弟們和兒子們。但凡你的言語,任 誰都不許違反。 懲治全國盜賊,追查惑眾謠言,依理該殺的殺,該罰的罰。 把全國的百姓分成份子的事,審斷詞訟的事,寫在青冊上,造成冊子, 一直到子子孫孫,凡失吉.忽禿忽和我商議制定,在白紙上寫成青字 而造成冊子的規範,永不得更改!凡更改的人,必予處罰。 9 成吉思汗封弟弟失吉.忽禿忽為大蒙古國的斷事官,主要的任務包括戶 口造冊、掌管分封、懲治盜賊、維持社會秩序、審斷訴訟等,並且把審斷訴 訟的事寫在青冊上,並規定凡是成吉思汗和失吉.忽禿忽制定的規範,子子 孫孫永世遵守且不得更改。這段話值得注意的有幾處:一、將審斷詞訟之事 記錄成冊並且成為規範。審斷詞 訟的事是指已審判確定的案件,也就是斷 例,成吉思汗下令把斷例編纂成冊並成為規範。元代的法典以斷例為主要法 律形式,而且司法審判有援引斷例的習慣,此一斷案方式應該是源自於蒙古 族的習慣,並且在大蒙古國成立伊始已經正式形成制度;二、設立蒙古國的 斷事官,稱為札魯忽赤。札魯忽赤具有司法審判權,但凡斷事官的言語「任 誰都不許違反」,此與日後元代於各級行政單位如 行省、路、府、州、縣皆 設置札魯忽赤,主掌審斷刑獄訴訟的司法權,兩者有直接的關聯;三、斷事 官掌管分封且與大汗「共同商議」制定規範。通常,只有居上位者才能執行 分封,身分地位平等的人才能共同商議,雖然失吉忽禿忽是成吉思汗的弟 弟,但主要還是因「斷事官」的身份,才能與大汗共同商議國家大事,以及 制定國家各項法制規範。此段話呈現出蒙古部落共同議事的傳統模式,直接 影響元代的官吏設置與行政規定,並且形成所謂的「圓署制度」 10。元代各. 9 10. 札奇 斯 欽: 《 蒙古 祕 史 新譯 並 註釋 》 (臺北 : 聯 經出 版 , 1992 年), 頁 305-306。 圓署制度又稱「圓簽」、「圓坐署事」。《元史.刑法志》:「諸有司,凡薦舉刑名出納等文 字,非有故,並須圓署行之。」(明)宋 濂等 撰 :《 新 校 本元 史 》 ,頁 2610。 21.
(31) 行省、路、府、州、縣所設置的札魯忽赤,與其行政區域最高行政長官具有 相同品階,二者必須共同處理政事,裁定簽押,此圓署制度應該就是脫胎於 蒙古部落的共議制度;四、「永不得更改」的強硬命令,顯示成吉思汗所頒 布的《大札撒》具有絕對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對整個元代的法制內容及立法 精神,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這點從元代重大典禮上常宣讀《大扎撒》, 便可明白蒙古族對於其固有法律的重視與堅持 11。 《大札撒》原文已佚失, 二○○七年內蒙古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所 編撰《成吉思汗法典》(即《大札撒》),從浩瀚的史料中蒐羅並且重新整理 分類,共收錄「 大札撒」六十五條,使人們得以了解蒙古法典 的內容 與精 神。札撒(yasa)是蒙古語音譯,複數為札撒黑(yasap),意思是法令、命令, 「大 札撒」即是大法令。《大札撒》的內容主要由成吉思汗本人的思想及其他人 的經驗和約孫(yusun,蒙古語音譯)所構成。 12其他人的經驗主要是指札魯忽 赤(斷事官)的判例及戰爭時的命令;約孫則是構成《大札撒》最重要的部分, 是指蒙古社會中代代相傳的習慣法,這些古老的習慣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遍 性和強制性,通過口耳相傳,被草原上的人民所認同且世世代代遵從,它是 蒙古族據以評斷是非的標準,維持社會秩序及和諧人際關係的重要規範,是 蒙古部落時期的不成文法。 《大札撒》的內容包括國家社會制度的確立、役稅、驛站、軍事、護衛、 國民行為(刑事與民事)等等,其中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不論貴賤皆平等勞 動、兒童必須學習文字、妻妾之子女皆擁有繼承權、保護水源及草原等等的 立法精神,時至今日仍屬可貴。 13《大札撒》六十五條中死刑重罪多達十五 條,占四分之一弱,值得注意。死刑的原因眾多,包括殺人、偷盜、 通姦、 雞姦、撒謊、損毀草原等等,概略列舉如下:. 1. 違反戶籍制度,私自遷移戶口者,「遷移者要當眾被處死」。 11 12. 13. 那思 陸 : 《 中 國審 判 制 度》 (臺 北: 正 典出 版 文 化, 2004 年),頁 201。 內蒙 古 典章 法 學與 社 會 學研 究 所編 , 武志 忠 主編 :《《 成 吉 思汗 法 典 》及 原 論 》(北 京 : 商務 印 書館 , 2007 年), 頁 17-20。 《 大札 撒 》內 容 詳 參 附 錄 一。 附 錄一 是 謄錄《《 成 吉思 汗 法典 》及 原論 》書 中羅 列 的《大 札撒 》 六十 五 條法 條 ,可 一窺 蒙 古法 典 之貌 。 22.
(32) 2. 野獸逃跑,千夫長、百夫長和十夫長依調查結果「處以杖刑或死刑」。 3. 軍士在戰場上應該返身力戰,「不返身力戰的,處以死刑」。 4. 在戰場上拾獲「戰友衣物和兵械而拒不歸還的,處死刑 」。 5. 「殺人的,處死刑」。 6. 男女「公開通姦或通姦被當場抓獲的,通姦者並處死刑」。 7. 「男子之間雞姦的,處死刑」。 8. 「收留逃奴或拾到財物不歸還的,處死刑 」。 9.. 以「歪門邪道傷害他人的,處死刑」。. 10. 尊重決鬥,但「不得參與和幫助決鬥中的任何一方;違反者處死刑」 。 11. 「撒謊的,處死刑」。 12. 「偷盜他人重要財務的,處死刑」。 13. 「奴隸偷盜他人財物的,將其本人和主人都處以死刑」。 14. 「草綠後挖坑致使草原被損壞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燒的,對全家處 死刑」。 15. 「打馬的頭和眼部的,處死刑」。 在上述十五項的死罪中有幾處特別的地方: 第一, 偷盜及侵占他人財物者,是處死刑最大宗原因,顯示蒙古社會對 人身財產的重視及保護。 蒙古人是 驍勇 善戰的民族,以牧放為主要生活方 式,當沒有足夠的牧場放牧或是遭逢乾旱或是疫病等災害,面臨生存危機時 就會侵略漢人,掠奪所需之財物,因此刼掠他人並不為奇;但是在同一個部 落氏族,也就是自家人中若有偷盜之事發生,則被視為重罪,尤其偷盜之物 屬於重要物品者,將會被處以死刑。元雜劇〈包待制三勘蝴蝶夢〉中有盗馬 者被處以死刑、〈崔府君斷冤家債主〉中有侵占十兩銀子而下地獄者;《元典 章》亦規定:「持杖傷人者,雖不得財皆死」14,顯示竊盜在元代屬於刑罰嚴 重的罪。在《元史.刑法志》計一千一百零五條的規定之中,有關盜賊之條 文有一百四十條;《元典章.刑部》近九百例之中,關於盜賊案件者,達一. 14. 陳高華、張帆、劉曉、黨寶梅點校:《元典章》(北京:中華書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 2011 年),冊三,頁 1625。敲就是杖殺、棒殺之意,死刑之一種。 23.
(33) 百二十九件 15,無論從元雜劇或元代法典來看,元代對竊盜侵占的刑責較重, 應該是承襲蒙古人的觀念與習慣法。 第二, 通姦男女同罪。通姦必須是公開或當場被抓獲,罪名才成立,而 且男女皆判處死刑,若不符合公開及現行犯二項條件,按照《大札撒》「除 當 場 被抓獲或自己認罪之外, 一般不得處以刑罰」的 規定,只要男女雙方 不承認就不能執行刑罰,這樣做是為了防止誤判、冤錯及枉屈人命。蒙古人 對通姦罪行甚重,但進入元代之後姦罪的刑責相對減輕許多 16,當然元代仍 有因姦被判死罪之律令,如《元史.刑法志》:「強姦有夫婦人者,死」、「諸 翁欺奸男婦,已成者處死,……和姦者皆處死」、「強姦人幼女者處死」、「三 男強姦一婦者,皆處死,婦人不坐」等等;可是如果是兩情相願的和姦的情 況,至多杖打八十七下,不至判死,如《元史.刑法志》:「諸和姦者,杖七 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誘奸歸逃者,加一等,男女同罪,婦人去衣受刑」 17. ,男與女仍須承受同樣的刑罰,但罪責從死刑重罪變成杖打七十七或八十. 七下的輕罪,比較特別的是女性必須脫去衣服接受杖打,對女性罪犯的侮辱 是高過於男性的。在元雜劇中對姦罪的描寫甚多,其精神與《大札撒》較接 近,例如〈包待制智斬魯齋郎〉中魯齋郎強佔他人之 妻,依律判斬;〈布袋 和尚忍字記〉中因未捉到姦夫,姦罪不成立;〈鄭孔目風雪酷寒亭〉中 妻妾 多次與人通姦,卻因為姦夫順利逃跑而無法告官;〈包待制智勘後庭花〉中 通姦殺夫判斬立決;〈救孝子賢母不認屍〉中強奪妻女,判「市曹中明正典 刑」等等。《大札撒》規定通姦男女同罪,一方面顯示蒙古社會對通姦行為 堅決反對的民族性,一方面呈現蒙人在處理通姦罪時的公平性,以及強調抓 姦需成雙的證據,避免誤判的作法。 第三, 反對同性戀,男子與男子有性行為者一律處死。蒙古人將男性同 性戀視為敗壞道德之行為,處以死刑,刑罰甚重。. 15. 16. 17. 林茂松:〈元代盜賊律之研究──與唐律有關部分之比較〉,收於林茂松著:《中國法制史探 索:林茂松古稀自選集》(臺北:正典出版文化,2005 年),頁 106。 元朝對姦罪的刑罰相對較輕,如金律為徒兩年加杖七十,唐律為徒兩年。柏清韻以為元朝量 刑「確實比金律和以往漢法清緩。」見柏清韻(Bettinet Birge)著,蔡京玉譯:〈遼金元法律及其 對中國法律傳統的影響〉,收於中央研究院:《中國史新論──法律史分冊》(臺北:聯經出版 事業,2008 年),頁 168。 (明)宋 濂 等撰 :《新 校 本 元史 》 ,頁 2653-265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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