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元雜劇謀殺類刑事命案與事例
第一節 圖財致命
第一節 圖財致命
圖財致命是為了奪取財物而起意謀殺他人,本節所討論的案件,除了計畫 性謀奪財物並且殺害人命的「謀殺」案件之外,亦將原本無殺人意圖,而是 在搶奪財物之後,臨時起意殺人的「盜殺」命案一併置入討論。在元雜劇中 既奪取財物又殺害人命的戲劇有:〈相國寺公孫合汗衫〉、〈包待制智賺灰欄 記〉、〈神奴兒大鬧開封府〉、〈錢大尹智勘緋衣夢〉、〈宋上皇御斷金鳳釵〉、〈朱 砂擔滴水浮漚記〉、〈玎玎璫璫盆兒鬼〉等七部,其犯罪內容與審斷刑責詳如 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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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其刑責有所不同而分別論述,如〈包待制智賺灰欄記〉劇中的兇手與死 者具有夫妻關係,除了圖財謀殺的刑責之外,尚涉十惡之罪;〈神奴兒大鬧開 封府〉的死者與兇手是嬸侄關係,謀財害命的刑責之外,須考量兩者尊卑關 係;〈錢大尹智勘緋衣夢〉是奪財殺人案件,亦有謀殺親夫案件,可供討論。
一、藥殺親夫、圖謀家產案:〈包待制智賺灰欄記〉
本劇中被謀殺的死者是兇手之丈夫,所犯的罪行包含:通姦、謀殺親 夫、強奪妾子為己子以圖謀家產、誣告等。案件概要如下:
馬員外娶張海棠為妾,海棠生下一子名為壽郎,由於馬員外之妻未生育子 女,因此馬員外所有家產皆由壽郎繼承。馬員外之妻與趙令史通姦,馬妻與 趙令史欲長相廝守,起意殺害馬員外。某日,趙令史交付毒藥予馬妻,要她 找機會毒死馬員外。又一日,海棠之兄張林向海棠求借盤纏,馬妻建議海棠 將衣服首飾借予哥哥,然而,當馬員外返家時,馬妻卻誣告海棠養著姦夫,
把首飾衣服都給了姦夫,被馬妻撞見。馬員外氣得打了海棠一頓,因而身體 有些不快,要一碗熱湯吃,馬妻命海棠去煎煮,再以無鹽醬為由,借故支開 海棠趁機下毒。馬員外食用熱湯之後暴斃。馬妻以藥殺親夫之罪名威脅海棠 將財產和兒子都交付馬妻,否則就告官。張海棠不從。馬妻買通收生娘劉四 嬸、剃頭胎張大嫂,以及鄰里街坊作假證見,謊稱壽郎是馬妻之子;趙令史 亦打點衙門上下,使本案能在趙令史手上了結。
馬妻告張海棠「藥殺親夫、強奪孩兒、混賴家私」三項罪名,鄭州太守蘇 順無能審理,命外郎(趙令史)來審理。趙令史傳喚收生娘劉四嬸、剃頭胎張大 嫂,以及鄰里街坊,詢問壽郎為何人之子;眾人皆說是馬妻之子,連壽郎本 人也說馬妻是母親、海棠是奶娘等語。雖然證人、證詞皆已備,趙令史見海 棠不肯承認,便下令拷打至招認為止,海棠受不了拷打只得屈認畫字。趙令 史命解子董超、薛霸二人將海棠架上長枷押送開封府定罪,暗中以各五兩銀 子買通二人,命其在途中殺害海棠。在押解途中,海棠遇見擔任開封府祗候(衙 役) 的哥哥張林,張林交代二位解子善待海棠,保留海棠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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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待制看過鄭州「申文」,卷中張海棠因姦藥死丈夫、強奪正妻之子、混 賴家私的案子,屬於十惡大罪2,決不待時,按理應即刻審判行刑;但對於本 案無姦夫以及強奪人子之事甚感懷疑,暗中勾取原告及證人到開封府,以憑 覆勘。包待制覆勘本案時,所得的證詞仍與先前相同。此時,包待制命人取 來石灰,「在階下畫個欄兒。著這孩兒在欄內,著他兩個女人,拽這孩兒出灰 欄外來。若是他親養的孩兒,便拽得出來;不是他親養的孩兒,便拽不出來。」
海棠因不捨親兒受傷,幾次都拽不出孩兒,包待制因而判定海棠是壽郎的親 生母親。張林奉包待制之命捉來趙令史問案,趙令史將一切責任都推給蘇太 守,包待制見趙令史不招,命人選大棒子打著,拷打至招承為止。趙令史承 認和姦,將下毒、奪子、謀奪家產等一切犯行都推給馬妻,馬妻則招承一切。
包待制下斷:「鄭州太守蘇順,刑名違錯,革去冠帶為民,永不敘用。街 坊老娘人等,不合接受買告財物,當廳硬證,各杖八十,流三百里;董超、
薛霸,依在官人役,不合有事受財,比常人加一等,杖一百,發遠惡地面充 軍。姦夫姦婦,不合用毒藥謀死馬均卿,強奪孩兒,混賴家計,擬凌遲,押 付市曹,各剮一百二十刀處死。所有家財,都付張海棠執業。孩兒壽郎,攜 歸撫養。張林著與妹同居,免其差役。」
在包待制的判詞中,每個涉案人物幾乎都給予相對性的懲罰,包含官員刑 名違錯被撤除官職、作偽證的一干人等被杖打八十並且流放、收受賄賂的公 人被杖打一百並發配從軍,主要的罪犯馬妻與趙令史則處以凌遲。關於包待 制對官員刑名違錯、街坊鄰里作偽證、公人收賄等判決內容正確與否,本文 暫置不論;只針對殺人兇手的判決結果與元代法制作一討論。
本案的兇嫌趙令史與馬妻被判凌遲,剮一百二十刀處死,處死主要的原因 是藥殺親夫、強奪孩兒、混賴家私等罪。然而在此三項原因之中,奪子以爭 家財之行為並不足以構成死刑罪責,甚至在元代法制中是不需要負擔任何刑 責的。《元典章.戶部.田宅.家財》「弟兄分爭家產事」、「吳震告爭家財」
等條,記載了元代有關爭奪家產的判例,這些關乎爭奪家產的判決內容,都
2 十惡之罪是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十項 罪名。(明)宋 濂 等撰 :《新 校本 元 史》 (北 京: 中 華 書局 , 1976 年),頁 2606-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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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止針對家財如何分配,誰應得多少,做一裁定量決,並沒有提及刑罰;因 此就本案奪子以爭家產部分,官府只需針對事情真相而將孩子判決予某方,
當孩子確認生母為誰時,財產仍屬孩子所有,只是本案因孩子年紀尚幼,故 由生母張海棠掌持,所以按理而言,馬妻與趙令史無須負擔笞杖等刑責,更 不用說是死刑了。包待制將強奪孩兒、混賴家私列為死刑的原因,其實是不 符合元代法制的,這些都是附帶原因,馬妻與趙令史被判死刑主要是因為「謀 殺本夫」之罪。
趙令史與馬妻共同謀害馬員外,按「謀殺本夫」屬於十惡大罪,的確應 該處以死刑。例如《元典章.刑部.諸殺一.謀殺》「因奸謀殺本夫」條:
【因奸謀殺本夫】南京路李政等四人各招:至元元年十月內,去何饅頭 家吃酒,與何饅頭妻阿陳通奸。當年十月內,李政說合何饅頭妾何阿安 與劉天璋通姦。在後,劉天璋對李政道:「咱兩個數算何饅頭。咱要這 兩個婦女做媳婦。」此時說知二婦人。至元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何阿安 向李政道:「俺小何城外拾橡子去了也。」李政與劉天璋前去,殺死何 饅頭。是實。法司擬:李政、劉天璋所指,係謀殺人已殺事理。劉天璋 為首,李政從而加功,各合處死。……外據何阿安所招,令奸夫將夫打 死。舊例:謀殺夫者皆斬,各合處死。3
此案死者何饅頭之妻、妾皆與人通姦,妻之姦夫李政與妾的姦夫劉元璋 商議謀殺本夫,並且將此謀殺之意告知二位婦人。隔年十月,妾何阿安將丈 夫至城外拾橡子的訊息告知李政,李政通知劉天璋,二人夥同前去將何饅頭 殺害。本案劉元璋為首,李政為從,因最初起意殺死何饅頭的人是劉元璋,
故劉天璋為首而李政為從,雖然首從刑責輕重有別,但本案兩人皆因通姦謀 殺本夫之罪被處死;妾何阿安向李政報知丈夫的去處,讓劉、李二人得以有 機會殺害本夫,故視為謀殺親夫而處以斬刑。4
3 陳高華、張帆、劉曉、黨寶梅點校:《元典章》冊三,頁 1430。
4 本案未提到何饅頭之妻「阿陳」之刑責,據陳高華等點校之《元典章》,本條校勘記提到:「李 政、何阿安所犯係因奸殺本夫,其二人俱各處死」中的「何阿安」疑係「何阿陳」之誤,若果 真如此,則妻「阿陳」亦被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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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包待制智賺灰欄記〉趙令史與馬妻共同謀害馬員外,與《元典章》「因 奸謀殺本夫」條相比對,姦夫趙令史所負的刑責是「諸姦夫姦婦同謀殺其夫 者,皆處死,仍於姦夫家屬徵燒埋銀」5;馬妻所負的刑責是「毆及謀殺祖父 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6之惡逆大罪、或是「諸姦夫姦婦同謀殺其夫者,皆處死」之罪,二罪的刑責 都是死刑。劇中包待制將趙令史、馬妻二人「擬凌遲,押付市曹,各剮一百 二十刀處死」,此乃是處以死刑中最殘酷之凌遲。在元代死刑只有斬刑而無絞 刑,在斬刑之外,對於犯下惡逆之罪者才處以凌遲,例如「惡逆之極者,又 有凌遲處死之法」7,及「親殺其夫者,凌遲處死」等,馬妻所犯的正是殺夫 惡逆之罪,包待制將馬妻處以「剮一百二十刀凌遲而死」,是符合元代法制規 定的,而且是採取最嚴厲的刑罰,具有懲一儆眾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劇中趙令史只承認和姦而不承認有毒殺馬員外之實,亦無 殺馬員外之意,要求包待制依條例只能問和姦之罪,不能以謀殺本夫之罪判 決死刑之事:
(趙令史云)小的與那婦人往來,已非一日,依條例也只問的個和姦,不 至死罪。這毒藥的事。雖是小的去買的藥,實不出小的本意。都是那婦 人自把毒藥放在湯裡,藥死了丈夫。這強奪孩兒的事,當初小的就道,
別人養的不要他罷。也是那婦人說,奪過孩兒來,好圖他家緣家計。小 的是個窮吏,沒銀子使的,買轉街坊老娘,也是那婦人來買。囑解子要 路上謀死海棠,也是那婦人來。8
趙令史只承認與馬妻通姦時日甚久,雖然毒藥是他所買的,但是卻非出 自他的本意,他再三強調沒有毒殺馬員外的動機,將下毒、奪子、奪家產、
殺人滅口等犯行全數推給馬妻。顯然趙令史是一位熟悉法條律例的執法吏
殺人滅口等犯行全數推給馬妻。顯然趙令史是一位熟悉法條律例的執法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