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元雜劇其他類型命案及刑事賠償燒埋銀
第五節 刑事附帶賠償:燒埋銀
元代受蒙古人習慣影響盛行火葬,方式是將屍體焚燒之後再將骨灰埋於 土中;在元雜劇中有不少以燒埋方式處理喪葬的例子,例如:〈鄧夫人苦痛哭 存孝〉:「昨日我領著存孝孩兒來見你,你怎生教那兩個賊子五車裂了存孝?
媳婦兒將著骨殖,背將鄧家莊去了」68;〈包待制三勘蝴蝶夢〉:「聽的說石和 孩兒盆吊死了,他兩個哥哥抬屍首去了。我叫化了些紙錢,將著柴火燃埋孩 兒去呵!」69;〈包待制智賺灰欄記〉:「員外才把這湯吃下不的一兩口,就死 了也。相公,你試尋思波。(唱)怎便登時間火焚了屍首,葬在荒郊?」70;〈風 雨像生貨郎旦〉:「如今這老的亡化已過,臨死時曾囑咐我,你不忘我這恩念,
把我這骨殖送的洛陽河南府去」71;〈包龍圖智賺合同文字〉:「今日就請起這 兩把骨殖,回家鄉去。見了伯父、伯娘,將骨殖埋入祖墳」、「伯伯,您孩兒 不要家財,則要傍著祖墳上埋葬了俺父母這兩把兒骨殖」72等等,上述的骨殖 就是指屍體經過焚燒之後所遺留下骨灰和骨頭;燃埋、焚了屍首就是先將屍 體火化之後再行埋葬。以燒埋方式處理遺體是元代常見的喪葬方式,而「燒 埋銀」指的就是辦理火化、安葬死者等喪事所花用的錢。
一、首開先「法」: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元代刑事案件中,凡是鬥毆殺人或致傷人命的命案,罪犯除了要負擔笞、
杖、徒、流、死等主刑之外,另外須負責賠償苦主(死者家屬)燒埋屍體的費用,
68 徐徵等主編:《全元曲》卷一〈鄧夫人苦痛哭存孝〉,頁 28。
69 徐徵等主編:《全元曲》卷一〈包待制三勘蝴蝶夢〉,頁 61
70 徐徵等主編:《全元曲》卷五〈包待制智賺灰欄記〉,頁 3415。
71 徐徵等主編:《全元曲》卷八〈風雨像生貨郎旦〉,頁 6112。
72 徐徵等主編:《全元曲》卷九〈包龍圖智賺合同文字〉,頁 6483、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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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筆罰鍰稱為「燒埋銀」。它是屬於附加刑責,無論罪犯被判杖刑或死刑,都 必須繳納燒埋銀,如果罪犯被處死或監禁身死,此筆費用仍由罪犯家屬繳納。
就現代的法律精神而言,燒埋銀即所謂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這是中國 法律史上第一個要求在追究行凶者的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要其承擔民事損害 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進步意義。」73元 代是最早將命案的民事賠償列入律令之規定者,至元二年二月(西元 1261 年),元世祖忽必烈頒布聖旨條畫,規定「凡殺人者,雖償命訖,仍出燒埋銀 五十兩。若經赦原罪者,倍之。」74正式將「燒埋銀」列為人人必遵守的法律,
以強制執行的公權力,保護受害者家屬的權益,這是以前朝代未有的。
燒埋銀不僅具有現代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作用,事實上它比現代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精神更好,更有保障。根據中華民國民法75第一九二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 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九四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一九二、一九四條規定,因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加害人必須負擔因命案 而產生的醫療費、殯葬費、法定扶養費,以及被害人因此所增加生活需要之 費用等侵權損害賠償,甚至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亦得請求加害者賠 償精神撫慰金。元代的燒埋銀與現代侵權損害賠償的作用相同,燒埋銀除了 補償被害家屬喪葬費之外,還包含賠償家屬失去死者的損失。元代燒埋銀與 現代侵權損害賠償的差異性在於給付方式與金額,元代燒埋銀的金額五十兩
73 張群:〈元朝燒埋銀初探〉,收錄於《內蒙古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第 34 卷第 6 期,2002 年 11 月,頁 60。
74 陳高華、張帆、劉曉、黨寶梅點校:《元典章》冊三,頁 1489。
75 中華民國民法法條參見「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站」之「法治」視窗之「法律資源」之「民法資料 庫」,查詢日期:2012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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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國家統一制定的,現代的金額則是由被害者提出求賠償金額,再由法官 酌量裁決;元代燒埋銀的給付是由政府徵收,再由官府發給苦主,現代的侵 權損害賠償,則須由被害者或被害家屬主動向法院提出請求侵權賠償告訴,
經過法院審理判決侵權是否成立以及賠償金額。
現代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必須是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後,在刑事庭第 一審或第二審辯論終結之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由刑事庭法官將 案件移交民事庭法官審理,刑事轉民事之訴訟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相同,但 無須再繳納裁判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賠償金額雖然是由原告提出,然而 原則上會受法官自由心證影響,根據觀察,法官為達雙方和解之目的,判賠 金額通常會依原告求償金額酌減。76元代燒埋銀制度是由國家制訂法律,以政 府的公權力強制徵收,保證賠償被害家屬侵權之損害,這是對行凶者處以應 有的正刑之外,另一種附加的刑責,以實質的方式賠償受害家屬。此筆金額 固定,不因死者或兇手的身份、地位、性別、年齡、職業而有所改變;漢人 被殺,兇手需賠五十兩燒埋銀,蒙古人被殺,兇手照樣也被徵收五十兩燒埋 銀,而且雙方也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再者燒埋銀是由官府徵收,再由官府 發給受害者家屬,以政府的公權力強制徵收,受害家屬無須再耗盡心力提出 燒埋銀五十兩的賠償訴訟,也無需再一次等待漫長的審理,而且,燒埋銀不 是用錢鈔折抵刑責的贖刑,它是一種主刑之外再附加的刑責,罪犯不會因為 賠償燒埋銀而減少其刑責,事實上,燒埋銀給予被害者實質的補償,同時還 兼具安慰、消解仇恨的功能。由於它是附加的罪責,加重殺人犯的懲處,對 殺人行為具有警惕的作用,因為兇手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同時又要負擔民事 責任,是雙重的刑責。因此,七百多年前元代立定燒埋銀法條的精神,在中 國法制史上的確有其重要意義。
二、徵收燒埋銀之條件與規定
根據《元史.刑法志》:「諸殺人者死,仍於家屬徵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
76 參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統計室:〈侵害人身權之民事裁判損害賠償淺析─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例〉 (見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research/3_96-2.pdf,查詢日期:2012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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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五十兩,一是燒埋銀折半只徵收二十五兩。大部分的命案燒埋銀都是全徵,
也就是五十兩,只有 20 項「諸因爭誤毆死異居弟者」及 39 項「諸昏夜行車,
不知有人在地,誤致轢死者」的燒埋銀減半,只需負擔二十五兩,除了此二 項以外,殺人命案所要負擔的燒埋銀都是固定於五十兩,不因主刑或輕或重 而有所變動。比較值得注意的是第 9 項:「諸發塚,已開塚者同竊盜,開棺槨 者同強盜,毀屍骸者同傷人, 於犯人家屬徵燒埋銀」的規定,凡是開棺盜墓、
毀損屍骸者,也要被徵收燒埋銀給屍體的家屬,本條是唯一沒有殺人亦需賠 償燒埋銀的法規,大概是因為開棺破壞墳墓或毀損屍體,受害者家屬都必須 再一次處理死者屍體及埋葬事宜,因此罪犯必須賠償燒埋銀予受害家屬。
(二)刑事命案無徵收燒埋銀法條
表 4-6:《元史.刑法志》刑事命案無徵收燒埋銀表
項次 篇目 犯罪行為 主要刑責 附加刑責
1 職制下
諸弓兵祗候獄卒,輒毆 死罪囚者,……其枉死 應徵倍贓者。
為首杖一百七,為從
減一等 免徵
2 殺傷 諸人殺死其父,子毆之
死者 不坐
不徵燒埋銀,反而於 殺父者之家徵燒埋 銀五十兩
3 殺傷 諸 毆 死 應 捕 殺 惡 逆 之
人者 免罪 不徵燒埋銀
4 殺傷 諸殺人無苦主者 犯人財產人口並付
其妻子,仍為民當差 免徵燒埋銀 5 殺傷 諸殺有罪之人 無 免徵燒埋銀。
6 殺傷 諸同居相毆而死 無 不徵燒埋銀。
7 殺傷 殺人罪未結正而死者 無 不徵燒埋銀。
在元代不徵燒埋銀的情形甚少,在《元史.刑法志》中僅有七種殺人情 形是不須要繳付燒埋銀的。第一種是士兵獄卒打死應該加倍徵收贓款的罪 犯;第二種是殺死殺害父親的仇人,這種情形不但不需賠償死者(仇人)燒埋 銀,還可向殺害父親兇手的家屬要求賠償燒埋銀;第三種是打死應該被捕拿、
犯下惡逆重罪的人;第四種是沒有苦主,也就是死者沒有任何一位親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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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的燒埋銀無給付對象;第五種是打死犯下死罪的罪犯,此點與第三種有 些相似;第六種是打死住在一起的人,此類通常是兇手與死者之間具有親屬 關係且居住在一起,例如殺死父母、兄弟、姪兒、丈夫、妻子等,因為苦主 就是自家人,故不徵燒埋銀;第七種是殺人罪尚未審定判決的犯人。在《元 典章.刑部.諸殺二.燒埋》也有三條判例是不徵收燒埋銀者:
【無妻男財產,免徵燒埋銀】條:
至元七年五月,尚書刑部:據河間路申:于德圖財,將劉曳剌推於河 內渰死。除將犯人于德明正典刑訖外,燒埋銀累次徵給。有犯人于德 父于演狀告:除演當房家口止有妻並男子驢、女課兒等外,身死男于 德並無妻男、人口,委的別無財產出辨。乞照詳事。省府相度:合下,
仰照驗。如于德委無妻男、財產出辨,燒埋銀不須徵理。79
【無人口,免徵燒埋銀】條:
至元八年二月,尚書省:刑部呈:備泰安州申:宋換兒打死朱林。除 宋換兒已正典刑外,據合徵燒埋銀數,宋換兒母阿王告稱:見行乞食,
無可折挫。……都省議得:宋換兒已正典刑,據家屬處合徵燒埋銀五
無可折挫。……都省議得:宋換兒已正典刑,據家屬處合徵燒埋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