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期待與現實:元代司法社會與元雜劇法制藝術
第一節 元代刑事命案審決與元雜劇刑事命案審判之對照
元代訴訟案件依處罰輕重可分為輕罪與重罪兩大類,如《元史.刑法志.職 制上》:「諸職官連犯二罪,輕罪已斷,重罪始發,罪從已斷,殿降從後發。」此 條提到職官先後犯下輕罪、重罪二項罪行時的處置方法,在《元典章》亦多處將 罪或罪囚概分為兩輕、重大類,例如:
7 曹其敏:《戲劇美學》(臺北:五南出版社,1993 年),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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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禁輕重罪囚】條:至元二十二年四月,中書省契勘:刑罰之用,本為 禁暴止奸,重而誅夷,輕而笞杖,以信必期於不犯而已。8
【僧人自犯重刑】條:大德四年正月,……僧俗相犯重刑者,與管民官一 處問了。是做重罪過來的,招伏了呵,分付管民官;輕罪過的,一處斷者。
9
【怯憐口官吏犯罪】條:大德六年三月初十日,……重罪過的,啟者;輕 罪過的,您依體例了者。」麼道懿旨了也。欽此。10
元代將刑責分為笞、杖、徒、流、死五刑,所謂的輕重罪是依照刑責的輕重 而分,元代的五刑內容如下:
笞刑:七下,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
杖刑: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七。
徒刑: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
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遼陽,湖廣,迤北。
死刑:斬,凌遲處死。11
五刑為笞、杖、徒、流(出軍)、死刑。笞刑分六等,分別是七下、十七下、二十 七下、四十七下、五十七下;杖刑分五等,分別是六十七下、七十七下、八十七 下、九十七下、一百七下,徒分五等並附加杖刑,分別是徒一年加杖六十七、徒 一年半加杖七十七、徒二年加杖八十七、徒二年半加杖九十七、徒三年加杖一百 七;流刑不限里數,南人遷於遼陽之迤北之地,北人遷於南方湖廣之鄉;死刑分 二等,分別是斬與凌遲,通常是斬,重大罪刑才用凌遲。在五刑中笞刑、杖刑屬
8 (元)不著撰人:《元典章》(北京:中國書店,1990 年),頁 582 上。
9 (元)不著撰人:《元典章》,頁 576 上。
10 (元)不著撰人:《元典章》,頁 576 上。
11 (明)宋濂等撰:《新校本元史》(北京:中華書局,1976 年),頁 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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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輕罪,徒刑、流刑、死刑為重罪12,刑事命案按「諸殺人者死」的規定,殺人 罪犯應處以死刑,故應屬於重罪範疇;但實際上,命案的判決會依兇手與死者的 關係及殺人動機而定,有些罪犯僅被判笞、杖等輕刑,如「諸女已嫁,聞女有過,
輒殺其女者,笞五十七」13、「諸因戲言相毆,致傷人命者,杖一百七」14,有些命案 甚至是無罪不坐的情形,如「諸人殺死其父,子毆之死者,不坐」15、「諸子不孝,
父與弟侄同謀置之死地者,父不坐」16、「諸夫臥疾,妻不侍湯藥……夫毆之,邂 逅致死者,不坐」17、「諸兩人作戲爭物,一人放手,一人失勢跌死,放者不坐」
18等等。因此刑事命案的審查比起一般爭產、繼承、婚姻等民事更為複雜,審理 的時間及流程相對地就更為漫長。
一、元代刑事命案之審斷:
元代地方與中央司法機關的審決權責依刑責輕重而劃分,笞杖以下的輕罪,
由地方審決;徒流刑以上的重罪由中央決斷:
【罪名府縣斷隸】至元二十八年六月,中書省奏准至元新格內一款:諸杖 罪,五十七以下,司、縣斷決;八十七以下,散府、州、軍斷決;一百七 下以下,宣慰司、總管府斷決。配流、死罪,依例勘審完備,申關刑部待 報。申札魯火赤者亦同。19
元代地方司法機關包含司縣、府州、路、肅政廉訪司、行省等;中央司法機關包 含刑部、中書省。凡罪責為笞刑五十七下以下者,由司縣斷決;罪責為杖刑八十 七下以下者,由府、州斷決;罪責為杖刑一百七下以下者,由各路總管府斷決,
徒刑、流刑、死刑皆須上呈刑部,刑部上報中書省,中書省斷決;死刑者,須呈 報皇帝,由皇帝批准。元代一般民眾判處死刑的審斷流程整理如下:
12 胡興東:〈元代刑事審判制度之研究〉,收於《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第 18 卷第 2 期(總第 79 期),
2005 年,頁 120。
13 (明)宋濂等撰:《新校本元史》,頁 2676。
14 (明)宋濂等撰:《新校本元史》,頁 2676。
15 (明)宋濂等撰:《新校本元史》,頁 2675。
16 (明)宋濂等撰:《新校本元史》,頁 2676。
17 (明)宋濂等撰:《新校本元史》,頁 2677。
18 (明)宋濂等撰:《新校本元史》,頁 2678。
19 (元)不著撰人:《元典章》,頁 571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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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縣 → 府 州 → 路 → 肅 政 廉 訪 司 → 行 省 → 刑 部 → 中 書 省 → 皇 帝
各級司法機關的審理決斷的權責,依層級而有所劃分:
(一) 司縣:
司縣在刑事案件上主要的權責在於審查案件的內容,對案件進行相關的調 查,司縣所能擬判及斷決的案件僅止笞刑五十七下以下者,對於笞刑五十七以上 的案件,沒有擬判權,須上呈府州,由府州審理擬判。
(二) 府州:
府州在刑事案件上主要的權責是:對於杖刑八十七下以下者,進行審理與斷 決;凡是刑罰處八十七下以上者,須上呈上司衙門;府州直隸行省者,上呈行中 書省;隸屬於路者,上呈路總管府。
(三) 路:
路總管府、州府是刑事案件的主要擬判機關,路總管府在刑事案件上主要的 權責是對杖刑一百七下以下者,進行審判斷決,其餘重罪則上呈行中書省,同時 要接受廉訪司的監察審核。
(四) 肅政廉訪司:
肅政廉訪司是中央御史臺在地方所設立的監察機構,最早稱為「提刑按察 司」,至元二十八年(西元 1291 年)更名為肅政廉訪司。肅政廉訪司最主要的功能 在查核糾舉官員,在刑事案件上主要工作是對路府所擬判的案件進行複審,若有 擬判不當者,或者案情有疑點者,可以直接進行審查與改判,對杖一百七以下的 輕罪具有判決權。
(五) 行省
行省為行中書省之簡稱,行中書省是中書省派在各地的行政機構分支,也是 元代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在刑事案件上的主要工作可分為四項:1.審斷和擬判下 級司法機關呈報的案件,對情節屬實且有法條及舊例的輕罪,依例審斷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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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屬實的重罪,擬判之後呈中書省;2.情節屬實但無舊例可援引的案件,進行罪 責擬判後,呈報中書省;3.情節屬實但下級司法機關擬判不當者,改判後上呈中 書省決斷;4.認為下級司法機關審理不實者,可直接提審推問,或發回下級機關 重審。
(六) 刑部:
刑部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司法機關,其職責為「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
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詳讞,孥收產沒之籍,捕獲功賞之式,冤訟疑罪之辨,獄 具之制度,律令之擬議,悉以任之」20。刑部主要是審核地方上報中書省之刑事 案件,針對案件的事實和擬判,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者且擬判得當者,同意所判並 上中書省核定;若案件擬判不當,則進行改判,並上呈中書省審核;如果案件缺 少舊例或無法令可依據者,就要進行擬判,再呈報中書省核准。
(七) 中書省:
中書省是元代最高的行政機關,對於刑事案件最主要的職責為針對擬判內容 予以決斷,若是認為擬判內容不當者,則進行最後的改判;另外,有關「諸四怯 薛及諸王、駙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盜詐偽」者,須交由大宗正府審理決斷。
元代的死刑,須呈報皇帝,由皇帝核准之後才能行刑。
元代地方機關層級頗為複雜,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也會依地方機關層級不同 而有所不同,有些地區是二級制,例如腹里直屬中書省管轄,有些地區是五級制,
有些地區是三級制,但大部分的層級還是縣→州府→路→行省四級制。在刑事命 案的審斷上大致依循流程為:司縣調查,路府擬判,廉訪司複查,行省覆核擬判 或對沒有舊例、法規者進行擬判,刑部再審上報所擬及提出新擬,中書省決斷;
死刑須報皇帝核准。21
20 (明)宋濂等撰:《新校本元史》,頁 2142-2143。
21 胡興東:〈元代刑事審判制度之研究〉,頁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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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劇名 犯罪刑責 審斷者身分 備註
40 馮玉蘭夜月泣江舟 死刑 御史
敕賜勢劍金牌,體察 奸蠹,理枉分冤,先 斬後奏。
41 劉夫人慶賞五侯宴 死刑 節度使
從上表中可看出元雜劇刑事案件的主要審判者為屬於州府級的府尹。以死刑 為例,元雜劇刑事案件中被判死刑者共有二十六件,其中由府尹決斷並執行的案 件就有十六件22,占死刑的百分之六十二,其他十件死刑分別由太守、千戶、知 府、御史、諫議大夫、廉訪使、天章閣學士、節度使、某官吏等決斷,也就是說 在元雜劇中幾乎全部的死刑都是由地方機關之首長審查決斷,與元代社會正常的 刑事審判流程:司縣調查,路府擬判,廉訪司複查,行省複核擬判,刑部再審所 擬及提出新擬,中書省決斷,死刑呈報皇帝核准等程序,並不相符。
元雜劇除了刑事審判的模式與元代社會的審判流程不符之外,對於刑事的審 判結果也存在一些差異,例如〈神奴兒大鬧開封府〉中神奴兒遭嬸嬸王臘梅殺害,
開封府尹包待制判嬸嬸王臘梅「明正典刑」,然而死者與兇手為姪嬸的關係,屬於 尊殺卑,按「諸尊長誤毆卑幼致死者,杖七十七,異居者仍徵燒埋銀」23的規定,
嬸嬸不應被判斬首示眾;又如〈包待制智賺生金閣〉中龐衙內殺死詈罵主人的下 人老嬤嬤,按「諸奴毆詈其主,主歐傷奴致死者,免罪」的規定,龐衙內不應被 判死刑,但開封府尹的判決文卻將「推嬤嬤井中身死」當做判決死刑的原因之一,
這也是不合法理之處。
元雜劇中出現司法審判流程不符、死刑權力集中在府尹手中、不該判斬而判 斬、刑事調查不完整、笞杖數目不正確(笞杖尾數應為七,如杖七十七、杖八十七 等,但元雜劇中一律皆為整數十,如杖八十)等情形,這些情形都脫離了元代真實 司法制度的運作,其中最大的原因在於戲劇中的世界是以現實社會為基礎的虛擬 世界,劇作家在虛構的世界中,可以自已訂立法律、安排司法程序,為了申張正 義主持公道,使人生的苦難得以化解;但這是理想司法的虛構,而非真實的法制
22 在此十六件審判者中有九件是包拯所決斷。包拯為中國清官箭垜式人物,有關包拯的文化意象可參
22 在此十六件審判者中有九件是包拯所決斷。包拯為中國清官箭垜式人物,有關包拯的文化意象可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