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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院改革之後:委員會專業化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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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院改革之後:委員會專業化了嗎?

美國國會在早期便建立了明確的委員會資深制,並擁有世界上最強勢的委員 會制度。擁有如此專業的委員會,似乎是最符合行政與立法分立、得以彼此抗衡 的制度。然而,在委員會的權力發展到極致之後,帶來的諸多問題卻迫使美國國 會回頭重新檢視委員會的設計,並在 1970 年代後期中止了原先被視為絕對不容 挑戰的資深制。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國會的「資深制」其實從未真正明文進入國會組成的規 範之中。然而,「資深制」這個潛規則卻在委員會的制度之中自然穩固了下來,

也幫助了美國國會議員堅守於特定的委員會而不輕易遊走,而這正是美國委員會 專業化的一切基礎。

台灣同樣沒有將資深制納入正式規定,卻因為受到前述制度的影響,從立法 院成立的早期開始,委員會的不專業和嚴重的遊走情況就一直為人所詬病。因此 立法院在兩波改革之中,才會試圖加強委員會的專業性、希望能設計出一個強化 委員會運作的制度;在第一波的改革中由於確立了政黨協商,卻沒有對委員會的 職能額外加以保障,對於委員會的組成方式也沒有提出適當的改革,反而使委員 會的地位受到打壓;這個問題在第二波改革中似乎稍微得到了解決,然而實際上 來說,臺灣的委員會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我們可以從第二次國會改革之後的一 些研究窺見後續的走向。

楊婉瑩及陳采葳(2002)從黨團協商的角度切入,以第五屆立法院通過的法 案為分析對象,發現在該界所通過的提案之中,有高達七成的比例是由委員會審 議通過、決議不交送黨團協商的;除此之外,在第四屆送入黨團協商的提案數量 高達 92.1%,到了第五屆卻僅有 28.3%交由黨團協商,數量大幅降低,足見委員 會對提案的處置權力提升不少。不過,同一份研究也指出,在第五屆時送入政黨 協商的提案遭到修改的比率比起第四屆有明顯提升,且往往是遭到實質修改。研 究認為,委員會在新制度下享有程序優勢,但是黨團協商卻握有較多實質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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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員會未審查的階段而無法繼續下去;但是相對而言,送入院會審議的提案卻 只有 7%會走向失敗一途。也就是說,經過委員會審查通過、送入院會二讀的法 案,有非常高的比例是得以三讀成功的。由此可見,雖然過去普遍認為台灣的立 法院中,院會的影響力較為強大,但是我們仍不能忽視委員會是左右立法成敗及 審查細節的重要場所的事實。

從這些研究的結論中我們可以發現,立法院委員會經過了第二波改革之後,

原先對提案的影響力已經大幅提升,也正在漸漸樹立起其專業性。當然,我們無 法說臺灣的委員會像美國那樣極度專業,可是過去一些研究(無論是針對第二波 改革之後,亦或是跨到更早屆期的研究)都指出委員會確實能夠對提案發揮影響 力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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