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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學童之寫作能力在前、後測之差異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一節 三組學童之寫作能力在前、後測之差異

以「 寫 作 教 學 安 排 模 式 」為 自 變 項,「 前、後 測 成 績 」為 依 變 項,以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one-way ANOVA)考驗 三 組 學 童 在「 總 字 數 」、「總 句 數 」、

「 每 句 平 均 字 數 」 、 「 造 句 商 數 」 、 「 文 意 層 次 」 等 五 個 項 目 上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

一、前測上的差異

由 表4-1-1 三組學童在前測各項目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中得 知,三 組 學 童 在 前 測 之「 總 字 數 」、「 總 句 數 」、「 每 句 平 均 字 數 」、「 造 句 商 數 」 、 「 文 意 層 次 」 五 個 項 目 上 , 均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三 組 學 童 在 未 實 施 實 驗 教 學 前 之 寫 作 能 力 是 相 等 的 。

表4-1-1 三組學童在前測各項目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項 目 變 異 來 源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定 組 間 2832.73 2 1416.37 1.36n.s.

總 字 數 組 內 96785.76 93 1040.71 總 和 99618.49 95

組 間 102.26 2 51.13 2.50n.s.

總 句 數 組 內 1901.70 93 20.45

總 和 2003.96 95

組 間 .94 2 .47 .18n.s.

每 句 平 均 字 數 組 內 249.50 93 2.68

總 和 250.45 95

組 間 .001 2 .000 .072n.s.

造 句 商 數 組 內 .49 93 .005

總 和 .49 95

組 間 .966 2 .48 1.25n.s.

文 意 層 次 組 內 35.99 93 .39

總 和 36.96 95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二、後測上的差異

(一)三組學童在後測「總字數」上的差異

由 表4-1-2 三組學童在「總字數」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F=46.70***得知,三組學童在「總字數」之後測上,其平均數達顯著差異,

故 進 行 事 後 比 較 (Post Hoc)。

表4-1-2 三組學童在後測「總字數」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變 異 來 源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檢定

組 間 324103.43 2 162051.71 46.70***

組 內 322723.81 93 3470.15 總 和 646827.24 95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由 表 4-1-3 事後比較摘要表中得知,實驗組之平均數與對照組 1、對 照 組 2 之平均數有差異,且實驗組大於對照組 1 及對照組 2。表示在經過 實 驗 教 學 後 , 接 受 擴 寫 教 學 的 學 童 在 「 總 字 數 」 這 方 面 的 表 現 , 顯 著 優 於 其 他 兩 組 。

而 對 照 組1、對照組2兩組之間並無顯著差異,表示教學者之不同,不 會 影 響 後 測 的 表 現 。 因 為 對 照 組1及對照組2之教學安排模式除了教學者不 同 外 , 所 接 受 的 都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表4-1-3 三組學童在後測「總字數」之事後比較摘要表(Scheffe 法)

對 照 組1 對 照 組2 實 驗 組

對 照 組1 -

對 照 組2 -32.06 -

實驗組 104.74*** 136.80*** -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說 明 : 1. 對 照 組 1: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研 究 者 授 課 。 2. 實 驗 組 : 擴 寫 教 材 、 研 究 者 授 課 。

3. 對 照 組 2: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原 級 任 教 師 授 課 。

(二)三組學童在後測「總句數」上的差異

由 表4-1-4 三組學童在後測「總句數」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F=34.62 ***得知,三組學童在「總句數」之後測上,其平均數達顯著差異,

故 進 行 事 後 比 較 (Post Hoc)。

表4-1-4 三組學童在後測「總句數」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變 異 來 源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定

組 間 3954.52 2 1977.26 34.62***

組 內 5312.22 93 57.12 總 和 9266.74 95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由 表 4-1-5 事後比較摘要表中得知,實驗組之平均數與對照組 1、對照 組 2 之平均數有差異,且實驗組大於對照組 1 及對照組 2;另對照組 2 之 平 均 數 與 對 照 組 1 之平均數有差異,且對照組 1 大於對照組 2。表示在經 過 實 驗 教 學 後 , 接 受 擴 寫 教 學 的 學 童 在 「 總 句 數 」 這 方 面 的 表 現 , 顯 著 優 於 其 他 兩 組 。

而 對 照 組1的表現也顯著優於對照組2,表示不同之教學者,或其他因 素 造 成 了 後 測 表 現 的 差 異 。

表4-1-5 三組學童在後測「總句數」之事後比較摘要表(Scheffe 法)

對 照 組1 對 照 組2 實 驗 組

對 照 組1 -

對 照 組2 -4.89* -

實 驗 組 10.56*** 15.44*** -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說 明 : 1. 對 照 組 1: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研 究 者 授 課 。 2. 實 驗 組 : 擴 寫 教 材 、 研 究 者 授 課 。

3. 對 照 組 2: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原 級 任 教 師 授 課 。

(三)三組學童在後測「每句平均字數」上的差異

由 表4-1-6 三組學童在「每句平均字數」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F=8.90 ***得知,三組學童在「每句平均字數」之後測上,其平均數達顯 著 差 異 , 故 進 行 事 後 比 較 (Post Hoc)。

表4-1-6 三組學童在後測「每句平均字數」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變 異 來 源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定

組 間 30.19 2 15.094 8.90***

組 內 157.76 93 1.70

總 和 187.95 95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由 表4-1-7 事後比較摘要表中得知,實驗組之平均數與對照組1、對照

組2之平均數有差異,且實驗組大於對照組1及對照組2。表示在經過實驗教

學 後 , 接 受 擴 寫 教 學 的 學 童 在 「 每 句 平 均 字 數 」 這 方 面 的 表 現 , 顯 著 優 於 其 他 兩 組 。

而 對 照 組1、對照組2兩組之間並無顯著差異,表示教學者之不同,不 會 影 響 後 測 的 表 現 。 因 為 對 照 組1及對照組2之教學安排模式,除了教學者 不 同 外 , 所 接 受 的 都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表4-1-7 三組學童在後測「每句平均字數」之事後比較摘要表(Scheffe 法)

對 照 組1 對 照 組2 實 驗 組

對 照 組1 -

對 照 組2 .26 -

實 驗 組 1.31** 1.05** -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說 明 : 1. 對 照 組 1: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研 究 者 授 課 。 2. 實 驗 組 : 擴 寫 教 材 、 研 究 者 授 課 。

3. 對 照 組 2: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原 級 任 教 師 授 課 。

(四)三組學童在後測「造句商數」上的差異

由 表4-1-8 三組學童在「造句商數」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F=2.478n.s.得知,三組學童在「造句商數」之後測上,其平均數未達顯著 差 異 。 表 示 在 經 過 實 驗 教 學 後 , 三 組 學 童 在 「 每 句 平 均 字 數 」 這 方 面 的 表 現 ,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4-1-8 三組學童在後測「造句商數」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變 異 來 源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定

組 間 .008 2 .004 2.478n.s.

組 內 .157 93 .002

總 和 .165 95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五)三組學童在後測「文意層次」上的差異

由 表4-1-9 三組學童在「文意層次」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F=7.21 **得知,三組學童在「文意層次」之後測上,其平均數達顯著差異,

故 進 行 事 後 比 較 (Post Hoc)。

表4-1-9 三組學童在後測「文意層次」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變 異 來 源 平 方 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定

組 間 10.73 2 5.36 7.21**

組 內 69.23 93 .74

總 和 79.96 95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由 表4-1-10 事後比較摘要表中得知,實驗組之平均數與對照組1、對 照 組2之平均數有差異,且實驗組大於對照組1及對照組2。表示在經過實驗 教 學 後 , 接 受 擴 寫 教 學 的 學 童 在 「 文 意 層 次 」 這 方 面 的 表 現 , 顯 著 優 於 其 他 兩 組 。

而 對 照 組1、對照組2兩組之間並無顯著差異,表示教學者之不同,不

會 影 響 後 測 的 表 現 。 因 為 對 照 組1及對照組2之教學安排模式,除了教學者 不 同 外 , 所 接 受 的 都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表4-1-10 三組學童在後測「文意層次」之事後比較摘要表(Scheffe 法)

對 照 組1 對 照 組2 實 驗 組

對 照 組1 -

對 照 組2 -.18 -

實 驗 組 .61* .79** -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說 明 : 1. 對 照 組 1: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研 究 者 授 課 。 2. 實 驗 組 : 擴 寫 教 材 、 研 究 者 授 課 。

3. 對 照 組 2: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原 級 任 教 師 授 課 。

三、小結

整 理 上 述 統 計 資 料,如 表4-1-11 所示,三組學童在「國小兒童書寫語 文 能 力 診 斷 測 驗 」 之 前 、 後 測 成 績 差 異 , 有 以 下 幾 點 結 論 :

( 一 ) 三 組 學 童 之 前 測 寫 作 表 現 上 , 在 「 總 字 數 」 、 「 總 句 數 」 、 「 每 句 平 均 字 數 」、「 造 句 商 數 」及「 文 意 層 次 」等 五 個 項 目 上 均 無 顯 著 差 異 。 假 設 1-1:國小二年級學童,在接受不同實驗教學前之寫作「總字數」、「總 句 數 」、「 每 句 平 均 字 數 」、「 造 句 商 數 」及「 文 意 層 次 」,沒 有 顯 著 差 異。獲 得 統 計 考 驗 上 的 支 持 。

( 二 ) 三 組 學 童 在 後 測 之 表 現 中 , 除 「 造 句 商 數 」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外 , 其 餘 各 項 目 均 有 顯 著 差 異 , 說 明 如 下 :

1. 在「總字數」之表現上,實驗組顯著大於對照組1及對照組2;對照 組1和對照組2之間並無顯著差異。

2. 在「總句數」之表現上,實驗組顯著大於對照組1及對照組2,對照 組1顯著大於對照組2。

3. 在「每句平均字數」之表現上,實驗組顯著大於對照組1及對照組2;

對 照 組1和對照組2之間並無顯著差異。

4. 在「文意層次」之表現上,實驗組顯著大於對照組1及對照組2;對 照 組1和對照組2之間並無顯著差異。

( 三 ) 對 照 組1在「總句數」顯著大於對照組2,其餘項目兩組並無顯著 差 異 , 可 說 明 教 學 者 對 寫 作 教 學 成 效 之 影 響 較 不 明 顯 。

表4-1-11 三組學童在前、後測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及差異情形比較表 組 間 之 差 異 情 形 比 較

項 目

前 測 後 測

總 字 數 - 實 驗 組 > 對 照 組1=對照組2

總 句 數 - 實 驗 組 > 對 照 組1>對照組2

每 句 平 均 字 數 - 實 驗 組 > 對 照 組1=對照組2

造 句 商 數 - -

文 意 層 次 - 實 驗 組 > 對 照 組1=對照組2 說 明 :「 - 」表 示 無 顯 著 差 異 ;「 > 」表 示「 顯 著 優 於 」;「 = 」表 示「 無 顯 著

差 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