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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學童在排除前測影響之後測結果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四節 三組學童在排除前測影響之後測結果

本 節 中 為 瞭 解 三 組 學 童 在 接 受 十 六 週 之 實 驗 教 學 , 並 排 除 前 測 之 影 響 , 在 兒 童 書 寫 語 文 能 力 診 斷 測 驗 後 測 之 表 現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 以 得 知 擴 寫 教 學 能 否 有 效 提 升 學 童 之 寫 作 能 力 。

在 統 計 上,以「 後 測 成 績 」為 依 變 項,「 寫 作 教 學 方 式 」為 自 變 項,「 前 測 成 績 」 為 共 變 量 。 先 以 迴 歸 係 數 同 質 性 檢 定 考 驗 各 組 是 否 符 合 同 質 之 假 設,若 未 達 顯 著,再 以 單 因 子 獨 立 樣 本 共 變 數 分 析(one-way ANCOVA)

考 驗 三 組 學 童 在 排 除 前 測 之 影 響 後 , 其 教 學 成 效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 如 有 顯 著 差 異 並 進 行 事 後 比 較 , 以 瞭 解 三 組 間 之 差 異 情 形 。

以 下 就 「 總 字 數 」 、 「 總 句 數 」 、 「 每 句 平 均 字 數 」 、 「 造 句 商 數 」

及 「 文 意 層 次 」 等 五 個 項 目 , 分 別 加 以 說 明 。

一、 總字數

表4-4-1 迴歸係數同質性檢定之結果顯示,教學組與前測之交互作用

(F=1.086)未達顯著,符合迴歸係數同質性之假設,因此進行共變數

(ANCOVA)分析。

表4-4-1 三組學童在後測「總字數」之迴歸係數同質性檢定摘要表 來源 型 III 平方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定 組 間 ( 教 學 組*前測) 6766.14 2 3383.07 1.086n.s.

誤 差 280453.91 90 3116.16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表4-4-2 在排除前測「總字數」的影響後,三組學童在後測「總字數」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F=44.98***),故進行事後比較(Post Hoc)。

表4-4-2 教學組為因子、後測為依變項、前測為共變數之 單 因 子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總字數」

來源 型 III 平方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定 組 間 ( 教 學 組 別 ) 280840.66 2 140420.33 44.98***

誤 差 287220.05 92 3121.96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由 表4-4-3 事後比較摘要表中得知,實驗組之平均數與對照組1及對照組2 之 平 均 數 有 差 異,且 實 驗 組 大 於 對 照 組1及對照組2;另對照組2之平均數與 對 照 組1之平均數有差異,且對照組1大於對照組2。

表4-4-3 教學組為因子、後測為依變項、前測為共變數之 事後比較摘要表(Scheffe 法)---「總字數」

對 照 組1 對 照 組2 實 驗 組

對 照 組1 -

對 照 組2 -31.43* -

實 驗 組 98.050*** 129.48*** -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說 明 : 1. 對 照 組 1: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研 究 者 授 課 。 2. 實 驗 組 : 擴 寫 教 材 、 研 究 者 授 課 。

3. 對 照 組 2: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原 級 任 教 師 授 課 。

二、 總句數

表4-4-4 迴歸係數同質性檢定之結果顯示,教學組與前測之交互作用

(F=.994)未達顯著,符合迴歸係數同質性之假設,因此進行共變數分析。

表4-4-4 三組學童在後測「總句數」之迴歸係數同質性檢定摘要表 來源 型 III 平方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定 組 間 ( 教 學 組*前測) 106.54 2 53.27 .994 n.s.

誤 差 4822.61 90 53.59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表4-4-5 在排除前測「總句數」的影響後,三組學童在後測「總句數」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F=30.86***),故進行事後比較(Post Hoc)。

表4-4-5 教學組為因子、後測為依變項、前測為共變數之 單 因 子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總句數」

來源 型 III 平方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定 組 間 ( 教 學 組 別 ) 3306.58 2 1653.29 30.86***

誤 差 4929.15 92 53.58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由表4-4-6 事後比較摘要表中顯示實驗組之平均數與對照組1及對照

組2之平均數有差異,且實驗組大於對照組1及對照組2;另對照組2之平均

數 與 對 照 組1之平均數有差異,且對照組1大於對照組2。

表4-4-6 教學組為因子、後測為依變項、前測為共變數之 事 後 比 較 摘 要 表 (Scheffe 法)---「總句數」

對 照 組1 對 照 組2 實 驗 組

對 照 組1 -

對 照 組2 -4.99** -

實 驗 組 9.52*** 14.50*** -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說 明 : 1. 對 照 組 1: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研 究 者 授 課 。 2. 實 驗 組 : 擴 寫 教 材 、 研 究 者 授 課 。

3. 對 照 組 2: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原 級 任 教 師 授 課 。

三、 每句平均字數

表4-4-7 迴歸係數同質性檢定之結果顯示,教學組與前測之交互作用

(F=1.11)未達顯著,符合迴歸係數同質性之假設,因此進行共變數分析。

表4-4-7 三組學童在後測「每句平均字數」之迴歸係數同質性檢定摘要表 來源 型 III 平方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定 組 間 ( 教 學 組*前測) 3.68 2 1.84 1.11 n.s.

誤 差 148.84 90 1.65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由表4-4-8 共變數分析摘要表得知,在排除前測「總句數」的影響後,

三 組 學 童 在 後 測「 每 句 平 均 字 數 」上 有 顯 著 差 異(F=9.53***),故進行事 後 比 較 (Post Hoc)。

表4-4-8 教學組為因子、後測為依變項、前測為共變數之 單 因 子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每句平均字數」

來源 型 III 平方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定 組 間 ( 教 學 組 別 ) 31.60 2 15.80 9.53***

誤 差 152.52 92 1.66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表4-4-9 事後比較摘要表中顯示,實驗組之平均數與對照組1及對照組 2之平均數有差異,且實驗組大於對照組1及對照組2;對照組2之平均數與 對 照 組1之平均數則無顯著差異。

表4-4-9 教學組為因子、後測為依變項、前測為共變數之 事 後 比 較 摘 要 表 (Scheffe 法)---「每句平均字數」

對 照 組1 對 照 組2 實 驗 組

對 照 組1 -

對 照 組2 .28 -

實 驗 組 1.35*** 1.07** -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說 明 : 1. 對 照 組 1: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研 究 者 授 課 。 2. 實 驗 組 : 擴 寫 教 材 、 研 究 者 授 課 。

3. 對 照 組 2: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原 級 任 教 師 授 課 。

四、 造句商數

表4-4-10 迴歸係數同質性檢定之結果顯示,教學組與前測之交互作用

(F=1.634)未達顯著,符合迴歸係數同質性之假設,因此進行共變數分析。

表4-4-10 三組學童在後測「造句商數」之迴歸係數同質性檢定摘要表 來源 型 III 平方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定 組 間 ( 教 學 組*前測) .005 2 .003 1.634 n.s.

誤 差 .150 90 .002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表4-4-11 在排除前測「造句商數」的影響後,三組學童在後測「造句 商 數 」 上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F=2.464)。

表4-4-11 教學組為因子、後測為依變項、前測為共變數之 單 因 子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造句商數」

來源 型 III 平方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定 組 間 ( 教 學 組 別 ) .008 2 .004 2.464 n.s.

誤 差 .155 92 .002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五、 文意層次

表4-4-12 迴歸係數同質性檢定之結果顯示,教學組與前測之交互作用

(F=.27)未 達 顯 著,符合 迴 歸 係 數 同 質 性 之 假 設,因 此 進 行 共 變 數 分 析 。 表4-4-12 三組學童在後測「文意層次」之迴歸係數同質性檢定摘要表

來源 型 III 平方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定 組 間 ( 教 學 組*前測) .31 2 .16 .27n.s.

誤 差 52.37 90 .58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表4-4-13 在排除前測「文意層次」的影響後,三組學童在後測「文意 層 次 」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F=7.59**),故進行事後比較(Post Hoc)。

表4-4-13 教學組為因子、後測為依變項、前測為共變數之 單 因 子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文意層次」

來源 型 III 平方和 自 由 度 平 均 平 方 和 F 檢定 組 間 ( 教 學 組 別 ) 8.70 2 4.35 7.59**

誤 差 52.68 92 .57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由表4-4-14 事後比較摘要表中顯示實驗組之平均數與對照組1及對照

組2之平均數有差異,且實驗組大於對照組1及對照組2;對照組2之平均數

與 對 照 組1之平均數則無顯著差異。

表4-4-14 教學組為因子、後測為依變項、前測為共變數之 事 後 比 較 摘 要 表 (Scheffe 法)---「文意層次」

對 照 組1 對 照 組2 實 驗 組

對 照 組1 -

對 照 組2 -.29 -

實 驗 組 .44** .75*** -

n.s. p值 >.05; *p值 <.05; **p值 <.01; ***p值 <.001 說 明 : 1. 對 照 組 1: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研 究 者 授 課 。 2. 實 驗 組 : 擴 寫 教 材 、 研 究 者 授 課 。

3. 對 照 組 2: 一 般 寫 作 教 材 、 原 級 任 教 師 授 課 。

六、 小結

由 上 述 統 計 分 析 得 知 , 三 組 學 童 在 接 受 十 六 週 之 實 驗 教 學 , 並 排 除 前 測 之 影 響 , 在 後 測 之 表 現 結 果 如 表4-4-15:

( 一 ) 三 組 學 童 在 「 總 字 數 」 、 「 總 句 數 」 、 「 每 句 平 均 字 數 」 及 「 文 意 層 次 」 等 四 個 項 目 上 的 表 現 均 有 顯 著 差 異 。 在 「 總 字 數 」 、 「 總 句 數 」 這 兩 個 項 目 上,實 驗 組 顯 著 優 於 對 照 組1及對照組2;對照組1顯著優於對照

組2。在「每句平均字數」、「文意層次」這兩個項目上,實驗組顯著優於

對 照 組1及對照組2;對照組1和對照組2之間,並無顯著差異。

(二)三組學童在「造句商數」上的表現均無顯著差異。

表4-4-15 三組學童在排除前測影響之後測結果差異情形比較表

項 目 組 間 之 差 異 情 形 比 較

總 字 數 實 驗 組 > 對 照 組1>對照組2 總 句 數 實 驗 組 > 對 照 組1>對照組2 每 句 平 均 字 數 實 驗 組 > 對 照 組1=對照組2

造 句 商 數 -

文 意 層 次 實 驗 組 > 對 照 組1=對照組2 說 明 : 「 > 」 表 示 「 顯 著 優 於 」 ; 「 = 」 表 示 「 無 顯 著 差 異 」 。

( 三 ) 由 以 上 統 計 結 果 得 知 , 擴 寫 教 學 可 以 提 升 學 童 在 國 小 兒 童 書 寫 語 言 能 力 診 斷 測 驗 上 ,「 總 字 數 」、「 總 句 數 」、「 每 句 平 均 字 數 」、「 文 意 層 次 」 等 四 個 項 目 的 能 力 。

( 四 ) 假 設 1-2:國小二年級學童,在接受不同實驗教學後之寫作「總 字 數 」、「 總 句 數 」、「 每 句 平 均 字 數 」、「 造 句 商 數 」及「 文 意 層 次 」,有 顯 著 差 異 , 且 擴 寫 教 學 組 優 於 一 般 寫 作 教 學 組 。 除 「 造 句 商 數 」 外 , 其 餘 四 個 項 目 皆 獲 得 統 計 考 驗 上 的 支 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