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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但當權利人對網絡上所傳播的資訊提出侵權指控時,提供物質 設備的網絡服務商有責任及時採取技術措施,制止侵權內容的繼續存 在和傳播」。本判決實際上確立了網路服務提供者於主觀要件成立後 作為義務之產生。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施行後於該條例之第十五 條前段亦明文規定: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 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 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的連結」。侵權責任法施行後進一步 確立網路服務提供者之作為義務78

第三項 停止侵權責任

共同侵權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通則以及侵權責任法兩法 所明訂,而關於共同侵權人停止侵害責任之規定卻不見於民法通則以 及著作權法79。中國大陸之侵權責任法與傳統大陸法系侵權法80之最 大區別在於,其不僅規範賠償責任關係,亦規範停止侵害責任81。一

       

78 中國大陸侵權責任法第 36 條第 2、3 款: 「第二款: 網絡使用者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

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 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款: 網絡 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使用者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使 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79 中國大陸著作權法中侵害著作權之停止侵害救濟模式規定於第 47、48 條。且該法採列舉式規 定,條文中並未列舉有共同侵權之態樣。

80 例如我國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並未有停止侵害之相關規定。

81 張玲,論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停止侵權民事責任及其完善,法學家,第 4 期,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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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以來侵權責任之構成都需要產生實際損害,侵權責任法考量預防功 能,即使未發生實際損害,仍課以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及消除 危險等侵權責任。傳統大陸法系對於停止侵害責任之規範多見於物權 請求權中之排除妨害等規定,中國大陸之侵權責任法將物權請求權包 括在侵權責任請求權中,被視作為一種中國特色之立法模式82

復依據侵權責任法第 21 條之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財產安全 的,被侵權人可以行使停止侵害請求權83。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判決84 為例。判決主文摘錄如下:「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 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

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涉 案行為在主觀上應屬故意,構成幫助侵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

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可見實務上對於成立共同侵權者法院普遍認 定其需承擔停止侵害責任。

另於共同侵權之規則下,幫助及教唆行為構成侵權必須以直接侵 權存在為前提85。理論上,單純的間接侵權行為並不至於導致權利人

       

82 朱冬,知識產權間接侵權中停止侵害適用的障礙及克服,法學家,第 5 期,2012 年,頁 85。

83 中國大陸侵權責任法第 21 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 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84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6)高民終字第 1483 號。

85 朱冬,同註 82,頁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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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損害,而停止侵害請求權,必須以侵害存在為前提。故存在直接侵 權之間接侵權方能產生一整體侵權行為,而復有停止侵害請求權之適 用86

第四項 小結

就中國大陸民法理論觀之,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網路服務使用者 所為之著作權侵權行為,傳統上依據民法通則以及民通意見令其與服 務使用者承擔共同侵權責任87。於侵權責任法施行後,則依據侵權責 任法第 36 條,同樣以共同侵權法理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對於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主客觀要求亦已明確。

主觀上,侵權責任法第 36 條第 2 項要求之「知道」定義,應解 為明知及應知88。惟為與網路服務之發展甚至表現自由做利益衡量,

不應對權利人之權利範圍作過度擴張。。客觀上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知 道」而不為符合客觀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所謂侵權責任法第 36 條所 謂之必要措施,始成立間接侵權。

       

86 朱冬,同註 82,頁 86。

87 與我國現行規定類似,包括教唆以及幫助類型之共同侵權。

88 實際上侵權責任法第 36 條之歸責要件僅要求主觀上「知道」及客觀上直接侵權人須「利用」

服務,相較於美國所謂輔助侵權責任尚要求客觀上須達到實質輔助要件,網路服務提供者於侵權 責任法第36 條架構下更容易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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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實務上本於侵權責任法之規定以共同侵權來處理間接侵權 問題,亦造就現行實務判決上實際體現的皆為間接侵權人之單獨責任。

蓋依據共同侵權原理,直接侵權人和間接侵權人是處於一連帶關係,

既然是連帶關係,權利人可就任一人為全部之主張賠償責任。而間接 侵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通常具有較佳之償債能力,且目標明確。與 其主張多數隱藏於網路帳號之下之直接侵權人,不如追究間接侵權人 全部責任對權利人而言更加有利89

就停止侵害請求部分,中國大陸對於停止侵害請求權規範於侵權 責任法第 21 條。根據中國大陸民法理論,單純的間接侵權行為並不 至於導致權利人之損害,而停止侵害請求權,必須以侵害存在為前提。

故對於已生著作權侵害之效但直接侵權行為不成立或為權利限制範 圍之間接侵權行為並無法律規範。

第四節 日本法制探討

日本對於間接侵權之法理討論主要分為二種。第一,以民法上之

       

89 楊明,”間接侵權”辨: 從”百度、雅虎案”說開去,網絡法律評論,第 1 期,2009 年,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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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不法行為)處理90。第二,將間接行為人視為直接 行為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