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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不法行為)處理90。第二,將間接行為人視為直接 行為主體。

第一項 間接侵權責任型態

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可能承擔間接侵權責任之處理方式,傳統上 係依據民法所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相關條文及構成要件與我國之共 同侵權之教唆及幫助態樣基本相同,本文不多作分析。本文欲詳細討 論者為類似美國代理侵權法理之日本卡拉OK 法理,以及該法理於網 路環境下之適用。

民法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中幫助以及教唆者責任之成立係以直接 侵權行為之存在為前提,故若直接行為人之侵權行為落入著作權法之 權利制限範圍,則共同侵權行為即無成立可能。對此,實務界以1988 年貓眼俱樂部(クラブ.キャッツアイ)事件最高裁判所判決91為首衍 生出之卡拉 OK 法理規則(カラオケ法理)以為因應。該判決對於日本 著作權間接行為人之責任承擔問題發展影響重大,以下詳述之。

       

90 田村善之,著作権の間接侵害,知的財産法政策学研究,26 期,2010 年,頁 36,37。

91 昭和 63 年 03 月 15 日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廷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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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之事實為,卡拉OK 店提供歌唱服務為具體歌唱行為卻 由客戶行使,對於卡拉 OK 店之著作權侵權責任應如何認定。於 1988 年日本適用1970 年改正之新著作權法,1970 年的著作權法改正增定 著作權法附則第14 條92。該條規定錄音著作之演出權僅成立於列舉之 三種範圍93,其中與本案有關的為第一種,即“於音樂咖啡廳演出或於 音樂鑑賞服務提供店家演出”。本案之爭議點為,若欲課卡拉 OK 公 司以權利侵害責任,則傳統共同侵權行為之觀點無用武之地。首先客 戶所為之歌唱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 38 條第 1 項之規定屬於著作權人 權利限制範圍94,而共同侵權行為成立之前提為直接侵權行為之存在,

既本案直接行為人之行為適法,則自然無共同侵權行為成立之可能。

再者提供卡拉OK 歌唱服務之店家,嚴格上來說是否能落入著作權法 附則第 14 條所規定之錄音著作權利保護範圍,尚有爭議。對此,當 時日本有兩種主流理論,第一、將著作權法附則第 14 條前述第一種 權利保護範圍作擴大解釋以包括卡拉OK 之營業方式。第二、將客戶 之歌唱行為視為卡拉OK 店之行為,而視卡拉 OK 店為直接侵權人。

法院的判決支持後一理論,而後衍生出所謂的卡拉OK 法理影響往後        

92 JASRAC,著作権法附則 14 条撤廃の経緯,http://www.jasrac.or.jp/info/bgm/history.html,最後 閱覽,2013/10/25。

93 著作權法附則第 14 條規定中之第二及第三種類型分別為,於客戶提供跳舞服務之場所演出以 及於帶有背景音樂之舞蹈演出等場所演出。此三種類型以外之錄音著作演出行為皆被認為是「經 過措施」而權利人應受權利限制。JASRAC,著作権法附則 14 条撤廃の経緯,

http://www.jasrac.or.jp/info/bgm/history.html,最後閱覽,2013/10/25。

94 日本著作權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為非營利演奏,屬權利限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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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多數判決95

卡拉OK 法理規則主要確立間接侵權人之責任承擔,該規則確立,

當間接侵權人對於直接侵權行為滿足管理性以及營利性(図利性)之 前提下,縱使間接侵權人並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亦將其視為直接侵權 行為實施者96。故於卡拉 OK 法理下,間接侵權人實際上被視為直接 侵權人,故縱使直接行為人不構成著作權侵害,間接侵權人仍可能成 立著作權侵害。再者,既被視為直接侵權人而成立著作權侵害,則主 體上必然符合前述著作權法第 112 條之要求而得行使停止侵害請求 權。

此種將間接侵權人視為直接侵權人之判決法理主要為回應當時 舊法存在之過大之權利限制範圍所產生之處理方式。且亦有學者認為 此種法理亦僅限於間接侵權人客觀上對於侵權行為有極端管理力甚 至有部分支配力之情況97,惟卡拉 OK 法理對往後之實務以及學說所 產生之影響則呈現於管理性及營利性等客觀責任判斷標準。

       

95 入江勤,著作物利用行為に加担する者の責任―著作権における間接侵害の再考,立命館法 政論集,第3 號,2005 年,頁 272-273。

96 昭和 63 年 03 月 15 日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廷判決,判決內文: 「客戶接受上訴人之員工之推 薦而演唱歌曲,歌曲由上訴人準備之歌曲範圍內選取,且卡拉OK 機係由上訴人之員工操作,故 對於該歌唱行為應當理解為處於上告人之管理之下。另外,上訴人將歌唱服務作為店裡營業政策 之一環,且提供歌唱服務所產生之店內氛圍亦吸收性好此道之顧客,自然也有增加營業上利益之 意圖。依據著作權法上之規律,應視上訴人為此歌唱行為之直接行為人」。

97 有學者認為卡拉 OK 法理應僅適用於間接行為人對於服務使用者為直接物理性支配之情形。

田村善之,同註90,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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