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Google News 適用合理使用原則的相關爭議

第三節 不合理使用─Google News 真的侵害了著作權?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害著作權人的專屬權? 此外,仰賴複製的科技替著作權人預留選擇移除機制的自 主權。然而,這些機制卻從未獲授權不得複製的預設立場,轉換成一個著作權人 必須選擇移除其著作的立場。所以,著作權法面臨的下一個問題是,這樣一個要 求著作權人自己選擇移除被使用的著作的機制,不論是從學說上,還是就功利主 義的觀點來看,是否具有正當性? 在仰賴複製的科技底下,搜尋技術明顯地是一 項重大公共政策議題。98而上述這些仰賴複製的科技所面臨的考驗,不可避免 的,都和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原則的規範與適用緊密地牽扯在一起。

第三節 不合理使用─Google News 真的侵害了著作

權?

一、合理使用原則的由來

每天,全球有上百萬人利用 Google 搜尋資訊,不過絕大多數的人卻不知道 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原則,是讓 Google 之所以存在的關鍵依據。著作權法基於 鼓勵創作而透過保護著作權的方式,給予著作人適當報酬,同時,為了促進文化、

知識的交流與傳播,亦就著作權的保護設有限制。合理使用原則是著作專屬權的 一種例外,它平衡著利用者與著作權人間的權益。

美國十九世紀的著名作家馬克吐溫,曾於『大西洋月刊』中發表過一篇關於 他家裡幫傭瑪莉安柯德的生平故事。這個故事由瑪莉安柯德口述,馬可吐溫則以 自己的說詞方式將它記錄下來。在當時這作品的著作權屬於馬克吐溫,然而馬克 吐溫重述他人故事的事實卻引起,在什麼範圍內利用原始著作內容才不算違反著 作權法的問題。西元 1874 年,美國發生一起「福爾生對馬許」(Folsom v. Marsh) 的關鍵案例99

98 Lucas Introna & Helen Nissenbaum, Shaping the Web: Why the Politics of Search Engines Matters, 16 INFO. SOC’Y 169 (2000).

。原告福爾生早在被告馬許之前,就已經版了許多本喬治華盛頓的

99 John Gantz & Jack B. Rochester, Pirates of the Digital Millennium, Pearson Education, Inc., p58, (200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書信收藏。但馬許又在他總共八百六十六頁的一本出版品裡,引用三百五十頁喬 治華盛頓的書信。當時的法官認定馬許摘錄的內容過多,判定福爾生勝訴。從這 個案子起美國法官開始有了合理使用的觀念。

合理使用牽涉到美國自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的判例法,而透過這些判例法,

合理使用原則的觀念不斷地受到檢驗。美國著作權辦公室於西元 1961 年《美國 著作權法總修改報告》100

二、合理使用原則的判斷標準

中曾提及一些法院認定的合理利用行為:「評論文章中 以闡釋或評論為目的的摘錄、引用;在學術與專業著作中以闡釋或說明作者觀點 為目的所引用的簡短段落;對一部著作中某些內容的諷刺模仿;新聞報導裡對於 演講或文章的綜合論述以及簡短引用;新聞廣播對事件進行現場報導時對於著作 的附帶複製;圖書館以取代著作磨損部份為目的而複製著作相關部份;教師與學 生為了闡釋課程複製著作的一小部份;在立法與司法程序中複製著作。」到了西 元 1976 年,美國趕上國際風潮,徹頭徹尾地翻修了二十世紀初沿襲自英國最早 期的著作權法,包括大肆擴展著作權的範圍、延長保護的期間、加重懲罰、簡化 程序,並且終於將合理使用原則成文化。

(一)著作權法的規定

1976 年的著作權法明文規定,利用者為了包括批評、評論、新聞報導、上 課以及學術與研究等,可以無須經過著作人或著作權人的授權,複製、引用受著 作權保護的著作。然而,在依據以上範疇決定某個具體利用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 用時,法院還必須考慮以下因素(美國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七條):

1.利用著作的目的與性質,包括利用究竟出於商業性還是非營利的教育目的 這個因素是關於所利用的部分,是否可以實現著作權法鼓勵創作進而豐富廣 大民眾智識的終極目的,或者利用著作的目的只是為了取代原始著作以獲取個人 利益。為了證明利用行為屬於合理使用,利用者必須證明他如何在利用的部分之 外,藉由添加新的創意增進知識或藝術的發展。這其中一個關鍵考量就在於利用

100 美國國務院資訊局,甚麼是合理使用? 智慧財產權聚焦,(2006 年)。

http://www.ait.org.tw/infousa/zhtw/PUBS/IPR/fair.htm。

101 Mattel, Inc. v. Walking Mountain Productions, No. 01-56695, (9th Cir. 2003).

儘管這第一項因素被認為是合理使用原則的核心,單單就它來

102 Art Rogers v. Jeff Koons, 960 F. 2d 301.

103 Leval, Pierre N., 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 Harvard Law Review, 103(5):1105-1136,(1990).

104 Pierre N. Leval, 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 103 Harv. L. Rev. 1005, 1111 (1990).

105 Blanch v. Koons, No. 05-6433, (2nd Cir 2006).

106 American Geophysical Union, 60 F. 3d at 921.

107 James J.S. Holmes, Afigo I. Okpewho, Transformative in The Eye of the Beholder, 22 No. 5 Intell.

Prop. & Tech. L.J. 12 (May, 20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判斷一個利用行為並不能導出決定性的結果,就好比不是所有教育上的利用行為 都屬於合理使用。108

我國援引美國著作權法第一零七條而制定了第六十五條關於合理使用 原則的規定,因此,我國實務界始終關注美國著作權法的發展趨勢,並且在一定 程度上參考美國法院的判決結果而為適用。西元 1998 年,民生報曾在其影視娛 樂版報導一則有關「台北設計師秋冬服飾發表會」的消息,並刊登了五張搭配該 報導的照片,其中一張隱約顯示演員徐貴櫻敞開的上衣內沒有穿著胸罩。這照片 曝光後,自由時報以「露點照上報、徐貴櫻抓狂」為標題,報導徐貴櫻對於露點 照片的反應,同時翻拍民生報記者拍攝的徐貴櫻照片。該照片下方有載明照片出 處。民生報主張自由時報基於刺激報紙買氣以及強化八卦內容的商業用途,百分 之百重製其攝影著作,不屬於合理使用,侵害民生報的著作權,向自由時報提出 告訴。對此,該案審理法官指出,民生報報導的是明星走秀的新聞,自由時報則 是報導民生報披露徐貴櫻露點照片後其本人的反應,兩者的新聞內容顯然不同。

況且,徐貴櫻既然對照片有話要說,有無露點曝光,當然以轉載刊登最為明確,

而依攝影著作的性質,也有刊登轉載的必要。自由時報縮小版本著名出處來源,

依照使用性質、目的、使用的方法以及著作的性質等,都符合著作權法合理適用 的判斷標準。因此,自由時報為配合報導翻拍照片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並沒 有違反著作權法(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三四四號)。

近幾年來,在受到美國法院強調利用行為是否具有轉換性的影響下,我國法 官也開始採用這種分析合理使用的新興觀點。智慧財產法院於西元 2009 年曾就 一起重製攝影著作的案子(九十八年民著上易字第三號)作成以下判決:「乙○○

利用甲○○著作之方式,並非單純透過超連結介紹國立鳳凰谷鳥園之網站予瀏覽 其網頁之人,而顯意在誤導網頁瀏覽者使其國立鳳凰谷之網站為其所製作,進而 向乙○○尋問如何自己輕鬆的架設如上開鳥園網站般專業的電子商務網站,是其 利用之性質與目的顯具商業性,而非為非營利教育目的。又乙○○利用系爭著作 之方式,係替代的(substitutive)而非轉變的(transformative),換言之,乙○○之利 用係完全剽竊甲○○著作,非為達其他社會價值或目的而轉變性的利用系爭著

108 Sam Bayard, Do Ads in Google News Search Change the Fair Use Analysis? Citizen Media Law Brief, (2009). Available at http://www.citmedialaw.org/newsletter/subscriptions.

在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就Salinger v. Random House, Inc.

為了防 司(Time Inc. v. Bernard Geis Associates)。該案法官以公共利益為由否決了時代雜 誌擁有電影版權。

110 以及New Era Publications Int’l v. Henry Holt & Co.111兩起案件為判決之後, 關於著作是否曾公 開發行的觀點,突然打敗了其他所有的考量而在判斷著作性質的因素裡一枝獨

110 Salinger v. Random House, Inc., 650 F. Supp. 413 (S.D.N.Y. 1986).

111 New Era Publications Int’l v. Henry Holt & Co., 695 F. Supp. 1493 (S.N.D.Y. 1988).

112 Michael Les Benedict, Copyright I: Fair Use of Unpublished Sources, American Historical Association, (August, 16, 200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打算發行的著作不值得受到法律保護,只是任何這一類的保護應該依據關於隱私 的法律,而不是依據著作權法。針對這些問題,法定合理使用原則修訂版增加了 最後一句:「事實上,如果利用著作的行為符合上述四項因素,即便是未出版的 著作也不應排除合理使用原則的適用。」113

3.所利用的質量與其在整個著作中所佔的比例及重要性

第三個因素評估的是有多少數量或者有多少比例的原始著作被利用於新的著 作中。換句話說,這第三因素考量的重點在於複製部份是長還是短,例如,複製 圖像時可能複製整個作品,而複製小說可能僅複製部份章節。在一般情況下,利 用的數量越少,好比為了評論利用了一本書的幾句話,其利用行為就越有可能被 視為合理使用。然而,以Sony Corp.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的案子為例,大量複 製,甚至是為了私人觀賞複製整個節目,還是被認為符合合理使用。114 相反地,

在Harper & Row, Publishers, Inc., v. Nation Enters案子裡,一本評論政治的雜誌從 美國福特總統回憶錄裡節錄少於四百字的內容,卻被解釋為侵權,而其理由就在 於這幾句話有如這本回憶錄的心臟,因此具有高度重要性。115 在西元 1991 年之 前,一般認為從某些類型的音樂中取樣是為法所允許的行為,而且也和合理使用 原則沒有太大的關聯。但是這樣的認知在美國法院就Biz Markie利用吉爾伯特奧 沙利文(Gilbert O’Sullivan)的曲子(Grand Upright Music, Ltd. V. Warner Bros.

Records, Inc.)一案做出嚴厲判決之後,116一夕之間就起了變化。自那時起,一旦 取樣達到法定認知的利用程度,就必須獲得授權。117

在我國方面,西元 2002 年曾發生神采公司與皇冠雜誌社的訴訟案(91 年度台 上字第 837 號)。皇冠為了宣傳其為大小 S 出版的一本書『SOS 超猛青春』,在其 不過,由於傳統上美國法律 不特別去在乎芝麻綠豆般的瑣事,因此少量地取樣仍然被認為是合理的且得以自 由為之。最近美國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在布理奇波特音樂(Bridgeport Music)的上訴 案中又扭轉了這樣的評判,該法院否決少量取樣的抗辯,但指稱這項判決並不適 用於合理使用原則。

113 The Copyright Revision Act of 1975 (Public Law 94-553, revising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113 The Copyright Revision Act of 1975 (Public Law 94-553, revising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