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Google News 適用合理使用原則的相關爭議
第二節 著作權與數位化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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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漏地檢索包括標題或首要段落的一小部分新聞著作,似乎也就不算是超出合理 使用範圍。究竟甚麼是合理使用? 本文在下一節將從法律的面向介紹合理使用原 則,同時透過非具有表達性使用的概念,探討數位時代裡如何適用合理使用原 則,以釐清Google News這類利用他人新聞著作來經營事業的搜尋引擎網站,是 否屬於合理使用的相關議題。
第二節 著作權與數位化科技
一、著作權的定義
倘若沒有保障一般民眾能夠從勞動與創作中獲得報酬的法律,恐怕再也沒有 人會有投身創作的動力與意願。倘若沒有著作權法,出版商就能夠輕易地複製包 括書籍、音樂CD以及電影DVD等暢銷作品,然後肆意地以殺很大的價額將它們 銷售出去賺取暴利,而不用支付任何權利金給著作人。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項第 八款揭示:「為促進科學與實用藝術發展的目的,聯邦國會應擁有授予作者與發 明者,對於其寫作及發明享有一定時間專屬權利的權限。」73然而,事實上,幾 乎沒有任何一件創作是可以在不引用、評論、增補或反芻其他著作的基礎上建構 靈感,進而發展完成。74
73 See U.S. Const. art. 1, § 8 cl. 8.
於是,著作權法僅在一定期限內保護著作人的專屬權利,
一旦超過保護期限,所有著作將成為公共所有,屬於一般民眾的共同財產。例如,
由北宋史學家司馬光所撰,涵蓋一千三百多年(西元前 403 年到西元 959 年)文 化、政治、經濟與人物性格縮影的中國第一部編年體通史『資治通鑑』,以及中 國人權鬥士柏楊耗費十年寫下的重要著作─柏楊版資治通鑑。前者,因為歷史久 遠已成公共所有,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後者則因於西元兩千零二年才完成,
仍受到徹底的保護。著作權法之所以存在,顯然不僅僅是為了確保著作人獲取該 當利益,其終極目的更在於鼓勵、促進智識與文化的革新與傳遞。如同美國最高 法院一再重申:「從著作權條款授權國會,讓其可授予作者及發明者著作權及專
74 See Wendy J, Gordon, Fair Use as Market Failure: A Structur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Betamax Case and Its Predecessors, 82 COLU, L. Rev. 1600,1601(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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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權背後所隱藏的經濟哲學中可得知,促進公共福利的最佳方法,即是以報酬做 為個人成就的鼓勵。」75
著作權涵蓋的範圍很廣,從傳統的文學著作、音樂著作、視聽著作、建築設 計圖,到現今數位科技時代的電腦軟體,錄音與影像技術,都是著作人得以主張 其著作權的創意表現形態。這意味著當著作附著在一個具有表現性的實體媒介上 時,也許是在電腦上寫下的一則心情故事,又或者是透過錄音筆記錄下來的幾段 哼唱旋律,都將成為受到著作權法保障的目標。著作權法的內涵亦包羅萬象,包 括重製、授權他人重製、衍生著作(翻譯或以其他媒介展示)、公開演出、公開播 送以及發行著作等等,而且一旦以上任何一項權利遭受侵害,著作人還得據以請 求法院排除該侵害。因此,著作權是著作人特有的一大捆專屬權利。這捆權利其 實並非那麼硬梆梆地只允許著作人行使,著作人得透過授權(簽署契約)的方式將 它們轉讓給他人。舉例來說,作者 J. K. 羅琳擁有哈利波特手稿的著作權,可是 這小說要賺錢,除了著作本身質要好,還總得透過出版商替她宣傳、發行,才能 在市場上提升知名度。因此,J. K. 羅琳可以選擇和出版商簽下契約,授權出版 商這捆著作權當中的一部分因素。而當小說暢銷導使電影業者找上門來洽談合作 事宜時,由於衍生著作的權利仍由著作人保有,不屬於出版商,所以有資格授權 將哈利波特翻拍成電影還是 J. K. 羅琳。在剖析著作權原貌時,或許可以將著作 權理解成是一般民眾透過國會立法,與著作人以及出版商所做的交換。著作人與 出版商擁有的是非永久性的有限專屬權,民眾們則獲得接觸那些受保護的著作的 許可證。
這個由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互交織出來的緊密網絡便 是著作權的核心概念,是國家與其著作人以及一般民眾之間關於政策問題的一種 討價還價。
如何取得著作權? 依據美國現行著作權法,著作人並不需要履行特定形式要 件,才能讓其著作在著作權法之下獲得保障。不論是著作人說過的一段講演、撰 寫的一部文學作品,還是竭力譜下的一篇樂章,這些著作在著作人完成的那一瞬 間,立刻並且自動地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雖然著作權法不要求任何形式要件,
但其中卻存在一項重要法則,那就是:著作權法在允許對思想本身的自由發揮與 駕馭的基礎上,只保護著作的特定表達方式,而不保護其所蘊含的事實或思想(思
75 Mazzer v. Stein, 347 U. S. 201, 219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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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表現二分法)。如傑佛遜所說,「如果大自然曾讓任何事物比其他所有的專屬 財產更不易受影響,那就是一種名為思想的理性力量的行動。只要將之保持在自 己的心中,一個人便可以專屬地擁有;但當洩漏的瞬間,它便成為每個人所擁有,
而接受者並無法拒絕它。」
正因為著作權僅只保護著作的特定表達方式,在多數情況下,豐富、自由的 言論才得以保持順暢。拿電影鐵達尼號裡男主角的一句經典台詞「You jump, I jump.」為例,這句話也可以把它說成「你是我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人。」上述第 一種詮釋方式簡潔有力,第二種說法則帶有詩般的節奏與修辭的韻味,不過,它 們對於解讀者來說,所呈現的是相同的思想。畢竟,每一句話帶給不同的讀者群 不同的感官意義,而每一個基本思想也可以透過各式獨特的表情傳達。而雖說借 用他人著作中的思想、資料與事實為法所允許,利用人還是得連本帶利地將該創 意歸還。換句話說,在將借來的創意發揚光大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借用他人 一項具有原創性的點子,但利用人必須重新詮釋或組合借用的創意,賦與著作新 的靈魂,使其以更完整、理想的結果呈現出來。76好比創作可口可樂經典廣告歌 曲「I’D Like to Teach the World to Sing」的作曲人,並不能抑制後續任何型態的 創作,例如,歌曲、小說或者電視電影腳本等,單純利用、嘲諷亦或擁護他藉該 歌曲所傳達的世界和平的思想。但是,在他之後的作曲人若企圖以世界和平為主 題為創作時,應該改變或重新編排旋律、和玄以及歌詞,以避免陷入疑似侵害他 人著作權的窘境。西元 1918 年,美國法布官藍德斯於不同意見書中指出:「法律 的一般原則是,人類最高貴的產物─知識、事實、觀念與思想─在個人自願與他 人溝通後,便如空氣一般自由地被公共使用。」77
二、著作權系統中重要區別的崩解
著作權法就像是調和讀者以及 著作人間利益衝突的天秤,而思想與表現方式二分法的概念,便是建構在這個天 秤的交叉點上。
76 Paul Goldstein, Copyright’s Highway: From Gutenberg to the Celestial Jukebox, Rev. e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p52, 2003.
77 路易斯,布藍德斯寫在(不同意見書)「國際新聞服務公司訴聯合出版公司案」中(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 Associated Press) 248 U.S. 215, 250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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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印刷機到影印機,從鋼琴的鳴鼓到 mp3,科技數位化,不可否認地,簡化 了呈現著作的步驟與形式,便利了資訊、知識與文化的交流,但也動搖了著作權 法的基礎。將百老匯音樂劇「貓」上傳到 YouTube,使得一齣原本需要以數十人 來呈現內容與張力的音樂劇,頓時蛻變成一句句由字母與數字交錯串連的符碼。
猶如美國紐約大學公眾傳播學教授希瓦‧維迪亞那桑所說:數字與字母串連的符 碼可能是人類表現事物時最簡易的文法;一個生動的,令人震撼的音樂劇,可能 是表達相同音符與表情時最複雜的媒介;而盤旋在音樂廳中那一波波的類比震 動,可能是表達劇中思想時最複雜的文法。按照希瓦‧維迪亞那桑的比喻,也許,
符碼是思想,而觀眾在聽覺上接收到的類比版本是表現。但是,如果以一串串符 碼來表現思想,是否意味符碼也享有表現地位? 而其所為的表現也應該受到著作 權法的保護? 科技數位化以及網際網路交織出來的魔法般效力,讓著作權系統中 存在了近一個世紀之久的思想/表現二分法因此瓦解。
在數位科技環境下,取得著作、利用著作以及重製著作,這三個以往各個區 別的程序,已經常性地在單一利用行為的數個環節中交錯發生。舉一件發生在西 元 2009 年的新聞事件為例。一位著作人在她的部落格中發表了一篇探討辦公室 團購文化的文章,由於該文章在網路上引起廣大迴響,一傳十十傳百的結果,這 文章終於也間接地轉寄到電視台記者的電子信箱裡。有記者見這篇文章具有賣 點,於是又將它發展成新聞稿,在電視新聞時段裡播送。在這個例子中,當網友 在搜尋引擎網站上輸入這位著作人的部落格網址時,其電腦的隨機存取記憶體裡 頭的程式碼本身就是一個複本。出現在電腦螢幕上的文章畫面也是一個複本。到 了要將文章轉寄時,網友必須製造另一個複本,以附加檔的形式寄送出去。幾經 輾轉,電子郵件來到記者的伺服器上又成為下一個複本。記者在讀取該文章時,
隨機存取記憶體裡以及電腦螢幕上會再有另一個複本。而最後記者可能還把該文 章複製到他的硬碟裡。在數位環境下,網際網路上的任何傳閱,勢必包含一連串 的重製行為。假設當初這位著作人將該文章投稿到報紙或交由雜誌發行,那麼讀 者也只需要把雜誌或報紙交給朋友,就可以達到分享文章的效果,哪來這麼多的
隨機存取記憶體裡以及電腦螢幕上會再有另一個複本。而最後記者可能還把該文 章複製到他的硬碟裡。在數位環境下,網際網路上的任何傳閱,勢必包含一連串 的重製行為。假設當初這位著作人將該文章投稿到報紙或交由雜誌發行,那麼讀 者也只需要把雜誌或報紙交給朋友,就可以達到分享文章的效果,哪來這麼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