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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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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網際網路在許多方面皆改變了大眾的讀報方式:不僅僅是因為 Google News 一類的新聞搜尋引擎,提供讀者多樣化且一次性的即時整合型閱覽,現今多數的 網路使用者,也已養成從數個不同網頁中選擇所需資訊來瀏覽或進行研究、調查 的習慣。然而,隨著報紙印刷發行量的銳減、新聞網站的流量不如預期,新聞媒 體出版商對於搜尋引擎憑藉他人著作獲取暴利的手法感到越來越挫敗。Google 自西元 2009 年起在 Google News 美國版刊登廣告,會不會成為壓垮傳統新聞媒 體的最後一根稻草?而 Google 的這項舉措是否動搖其利用他人著作內容賺錢的 正當性?可符合美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原則? 均是本文所要探討的課題。

一、Google News 與新聞媒體:盟友或敵人?

美國蘋果公司的 iPad 於西元 2010 年初發表之後就一直話題不斷。而個人基 於好奇,某天在 Google News 台灣版網站上輸入關鍵字「iPad」,接著,電腦螢 幕上便出現七八個搜尋結果。個人點選了其中的這個新聞標題─「iPad 打亂日本 出版業生態」,於是又被連結到由聯合新聞網提供該全文的網頁,進而得知 iPad 可能迫使日本兩百一十億美元的出版市場重擬定價機制。

按照 Google 的說法,每個月有超過十億像個人一樣的讀者們,透過網路連 結,從不同型態的 Google 網站來到報紙網站。而這些流量不分晝夜,或多、或 少,區域性或國際性地供給新聞媒體主要的歲入來源─廣告利潤。除此之外,

Google News 以挖掘更多資訊、更深入內容的方式增加讀者閱覽的廣度、層次與 頻率,在某種程度上確實讓新聞資訊變得更為流通與有趣。換句話說,Google 對於新聞媒體的好處就是帶給它們流量,而流量的保持或增加有助於新聞內容的 提升。這番說辭對於小型的報業而言也許特別的中肯,畢竟少了 Google News 的加持,會造訪它們網站的讀者肯定為數不多:當一件區域性的重大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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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報業的新聞訊息剎那之間可能會成為 Google News 首頁的頭條。

儘管搜尋引擎帶給讀者的利多有目共睹,而不可否認地,它也帶給新聞媒體 產業一定的收益,部分新聞媒體出版商仍對 Google News 懷恨在心。說到底,根 本的問題就在於,出版商不覺得透過 Google News 連結其網頁的點閱率如同 Google 自己所辯稱的那麼高。因此,它們可以從讀者閱覽新聞報導所賺取的額 外廣告歲收,並不足以彌補它們因為讀者不直接上其網站所流失的獲利。事實 上,大約只有百分之十的讀者會點選 Google News 搜尋結果中的原始資料來源。

多數讀者僅看一看 Google News 呈現的簡短摘要或者標題而已,極少數會想要去 探究全文。這意味即便新聞媒體的內容被利用了,它們並無任何獲利可言。況且,

縱使讀者點選原始資料來源,一般也只會被連結到顯示特定報導的網頁,而不是 被連結到廣告最多的新聞網站首頁,結果,新聞媒體還是賺不了什麼錢。

一直以來,新聞媒體都不樂見 Google 在其一般網站的搜尋結果旁刊登廣告 的事實,因為這等於讓 Google 白白地直接獨占所有的廣告獲利。如今 Google News 美國版在經過六年的測試階段,終究宣告開始刊登廣告,這無疑讓新聞媒 體的營運雪上加霜,而新聞媒體憤慨不平的情緒也將再度被挑起。到底新聞媒體 的未來該何去何從?是要再接再厲地訴諸法律,以解決 Google 對它們造成不可言 喻的傷害?還是為求生存繼續忍氣吞聲,和搶奪自己利益的敵人結為盟友?

二、利用他人著作的賺錢藝術:正當?合法?

每個人都希望可以不花錢就閱覽到來自世界各地的不同資訊,九零年代以後 出生、習慣閱覽數位化資訊的年輕一輩讀者,對於特定新聞網站或報紙更沒有什 麼忠誠度可言。聰明的網路業者如 Google 早已嗅出在這些人性特點與時代潮流 變遷背後所隱藏的龐大商機,於是替大眾打造了一個能即時匯集並整合全世界所 有訊息的網路搜尋引擎。

現今網路上的新聞類搜尋引擎很多,例如由媒體巨擘經營的 Yahoo、以和讀 者交流為基礎的 Digg、請來專業編輯挑選標題的 Drudge Report,以及其他像是 Huffington Post 以及 Daily Beast 等在原始報導或評論旁提供彙整好了的訊息。然 而,Google News 和這些搜尋引擎的經營態度完全不同,它是在不以授權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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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下,藉由數學演算法以及機器人排除程式,任意地把從他人新聞網站抓取 到的新聞標題或摘要放上自己的網頁。Google 堅稱,它所吸引到的流量與所提 供的廣告服務可以迎合所有的經營模式─不管新聞媒體選擇將它們的著作交由 Google 來「打理」,還是選擇在它們自己的網站上發表著作內容;不論是仰賴廣 告歲收支撐營運,或者以訂閱為主要營收基礎的新聞媒體。然而,它的這些主張 卻受到各方質疑,而這最主要的原因便是 Google 和一般大眾一樣,只想透過網 路之便,免費地利用新聞媒體的著作內容。針對這一點,新聞媒體不是沒有採行 網上付費機制以求自救,但是享受免費閱覽慣了的讀者似乎並不買單。而採取法 律行動來表達抗議的話,又幾乎告不倒以擴大資訊交換網絡為主要訴求的 Google。

截至目前為止,我國尚未有新聞媒體控訴 Google,不過,近年倒是發生過 幾個 P2P 業者侵害著作權的案例(板橋地方法院民國 98 年度重易字第 4 號刑事判 決)。其中,景昌資訊科技就其所開發的中文介面 Foxy 軟體,提供免費下載服務,

網友使用 Foxy 軟體時,會自動被連結到 Foxy 官方網站首頁,這一來增加了該網 站的流量,也有利於其對外招攬廣告業務藉以獲利。而由於每天使用 Foxy 程式 大量下載音樂、電影等未授權檔案的網友約有四十萬人之多,音樂、電影市場受 到嚴重衝擊。板橋地方法院已於西元 2010 年 3 月中就這個案子,做出 Foxy(景 昌科技)與其李姓負責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皆被判侵權有罪的一審判決。若拿 Foxy 案與 Google News 的爭議比較,會發現兩者侵害著作權的手法很類似,例如一樣 是免費利用他人著作,也一樣是藉由流量的增加來擴充廣告營收。兩者唯一不同 之處就在於擷取他人著作內容的技術:前者是透過下載軟體,後者則是透過機器 人自動選取程式。事實上,美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原則不但允許搜尋引擎呈現 著作的摘要、標題與連結,更重要的是,該原則還保護所謂具有轉換性的著作內 容,好比透過 Google 的檢索系統而產生更容易被發現的著作全文。

雖然 Google 仗著數位科技的魔法將它的搜尋、檢索變成屬於經過轉換的利 用行為,從而符合合理使用,規避掉法律的有責性。但它在 Google News 刊登廣 告,很明顯地是基於商業性用途利用他人著作,有違反美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原 則第一項要素的規定─利用著作的目的須是非營利的教育目的─之虞。當利用行 為具轉換性,但利用目地卻有營利性質時,究竟該如何適用與解釋合理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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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在美國以資本主義為導向的市場機制裡,受到大眾支持、青睞的數位科技(網 路搜尋引擎)總容易在法律規範中獲得解套,而擴張解釋或鬆綁法條的結果是否 已讓著作權法形同虛設?本文將就 Google News 刊登廣告所引發的爭議,從網路 新聞的發展、Google 的經營模式以及合理使用原則的規範目的等面向,鎖定美 國著作權法,來探討網路搜尋引擎截取他人著作內容的合法性,以及數位時代下 合理使用原則的未來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