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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數位時代下,著作權的末日?

第二節 合理使用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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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用新聞報導本身屬於合理使用,因此,Google 若要在這個關鍵基礎上以同 樣的抗辯模式(具轉換性)來平息 Google News 刊登廣告所引起的侵權爭議,應該 也不成問題。另外一個有利於 Google 的抗辯就在於,新聞媒體默示授權 Google 去檢索、顯示它們的著作內容並快取它們的網頁。Google 主張,既然新聞媒體 可以很容易地藉由機器人排除程式避躲避搜尋引擎,那麼,它們沒這樣做的話就 等同不排斥 Google News 聚集、利用它們著作的行為。這讓人不禁回想起山姆杰 爾一開始的質疑:假如新聞媒體不再放任 Google 對它們的著作內容欲取欲求,

Google 該如何是好?

儘管有新聞媒體試圖威脅Google,例如新聞集團總裁魯柏梅鐸已揚言要封鎖 Google,擁有一千五百億資產以及全球網友做為它後盾的Google,大概沒那麼輕 易會低頭。再說,Google於西元 2010 年 3 月底,才剛剛就法國知名品牌「路易 威登」(Louis Vuitton)等企業控告其以它們的商標為廣告關鍵字在網路販售獲利 的案子,贏得關鍵性勝利 180。正所謂大者恆大,強者恆強,更何況,Google手 裡還握有合理使用抗辯這張王牌。因此,新聞媒體就算想以訴訟逼迫Google「從 良」,這如意算盤恐怕也得重新考量。對於新聞媒體來說,最好的賭注也許就是 接受Google總裁的建議,與Google攜手打造一個提供讀者個人化閱覽內容的全新 型態網路新聞 181;或者忍受Google聚集它們的著作內容,並想辦法研發幾個能 夠讓其著作在一列搜尋結果當中佔到個好位子的程式。而不論新聞媒體做甚麼,

它們在這個數位革命的時代裡,顯然在一開始就選錯邊站了。

第二節 合理使用的命運

著作權法隨著設計、科技的創新不斷蛻變。西元 2009 年,在沒有合理使用 原則的英國,其國會提倡一項讓搜尋引擎得以在侵權案件享有豁免權的「數位經 濟法案」182

180 歐洲傳來喜訊官司勝訴,販售 LV 關鍵字未違商標法,中國時報, (2010 年 3 月 24 日)。

。依據這項法案,著作權人就算不甘心被搜尋引擎白白利用著作,可

http://news.msn.com.tw/news1639098.aspx.。

181 Scott Morrison & Nat Worden, Google’s Chief Asks Newspapers to Test Models,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April 8, 2009. 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23913451096098061.html.

182 Digital Economy Bill [HL] (2009-10), www.parliament.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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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再也沒辦法憑仗著作權法獲得勝訴判決,唯一能做的只有封鎖它們而已。至於 在美國,最能證明著作權法易變特質的當屬合理使用原則的發展。合理使用原則 允許並要求法官就是否在新型態的局勢中適用著作權法,考量市場現實狀況而為 決定。於是,網路搜尋引擎這一類數位時代下,需要大量複製著作但卻不是為了 具表現性用途的科技(仰賴複製的科技),考驗著法官如何解釋、分析合理使用原 則。美國有學者主張以不具表現性原則─不能向公眾傳達原始表現的複製行為本 身,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來釐清仰賴複製的科技的本質。只是不具表現性原則並 無法解決與其相關的所有爭議。法官無可避免地還是會遇到一些表現性與不具表 現性之間界線模糊的個案。事實上,在許多案例中,選擇移除機制的效能已儼然 成為法律分析的中心,其中機器人排除程式除了有助於維持數位領域的秩序,同 時也克服了仰賴複製的科技必須支付鉅額交易成本的難題。因此,美國學者建 議,為了因應仰賴複製的科技所引起的特殊現象,在著作權法裡強調選擇移除機 制的重要性著實有其必要。法官可以透過合理使用原則的適用,成就一套包含區 分具表現性與不具表現性利用的不參加自由存取機制規則。法官也應該考量交易 成本在仰賴複製的科技領域裡所扮演的角色,並改善傳統著作權法裡已經存有的 私人秩序。183

十 年 前 , 多 數 人 的 恐 懼 是 來 自 於 統 一 電 腦 資 訊 交 易 法 案 184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UCITA)以及數位出版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185

183 Mattew Sag, Copyright And Copy-Reliant Technology, 103 Nw. U. L. Rev. 1607 (2010).

會有效提升出版者在數位環境裡的權利,進而終結著作權 法合理使用原則做為被告有效抗辯的依據。因為在當時,不管是就著作權法的立 法意旨亦或保護複製的科技所肩負的使命,皆維護著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數位化 時代裡文學著作的經濟價值總是有個安全屏障。十年過去,電腦資訊交易法案僅 在美國馬里蘭與維吉尼亞兩州施行;數位出版管理被廣泛地運用到文學著作,然 而,文學著作的非數位出版管理複製作品卻已顯著地激增。美國著作權辦公室審 查委員瑪莉貝德斯彼得斯(Marybeth Peters)宣布:「基於販售廣告的用途有賴數位

184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Inc., 我們為什麼必須反對 UCITA, (2000).。

http://www.gnu.org/philosophy/ucita.zh-tw.html。 另可参考

http://archive.infoworld.com/cgi-bin/displayStory.pl?/features/990531ucita_home.htm 。

185 薛良凱,DRM, Free or Not Free, 聯合新聞網,(2007)。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99368。

學家萊斯特羅梭(Lester Thurow)說:「那些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下謀生的人們總 認為,只要在各處動些小手術就能解決問題。但這種想法是錯的。動動小手術已

186 Marybeth Peters, Statement of Marybeth Peters, Register of Copyrights before th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11th Congress 1st Session, (2009).

美國大學

http://www.copyright.gov/docs/regstat091009.html.

187 Joseph Esposito, The Wisdom of OZ: The Role of The University Press in Scholarly Communications, The Journal of Electronic Publishing, vol. 10, no 1, (2007).

188 Lester Thurow, Needed: A New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rv. Bus. Rev.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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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院教授彼得賈斯奇(Pater Jaszi)雖未直接道出著作權的滅亡,卻也指出包括資 料保護的努力、以契約做出權利讓步的體制,以及即將涵蓋大部份數位內容的科 技鏈鎖在內的三大系統,遲早取代不盡完善的著作權法。189有漏洞的著作權系統 難道不是運作的最好?190

早在西元 1989 年全球仍以印刷著作為主流市場時,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 法院的法官理查德波斯納艾倫(Richard Posner)以及擅長法律經濟分析的美國經 濟學家威廉藍德斯(William andes)已就在沒有著作權概念的情況下,那一種文學 著作會在市場上占有優勢的問題做了預測:「未來將出現越來越多的動機鼓舞著 作人去創作具流行元素、僅短暫存在或瞬息變化的文學著作。因為,對於這種型 態的著作而言,在市場中取得先機的利益可能遠遠超過少了著作權法保護的損 失。」

經過合理使用原則適當的平衡後,著作權法讓著作人透 過由國家授與的有限專屬權,以相對較低的支出享有文化擴展的益處;寬鬆的合 理使用原則,也讓一般民眾可以基於評論、模仿新聞報導或教學研究目的利用受 著作權保護的內容,並提供隨時代變革下的新科技產物一個自由呼吸的空間。最 後,當著作權到期,著作成為公共所有,所有人都能夠以更低廉的價格共同分享。

191在數位環境中這項預測會有怎樣的結果,令人好奇。

189 彼得˙賈斯奇「這是否就是如我們所知的著作權末日?」,在北歐資訊會議上的演說,瑞典斯

德哥爾摩,一九九七。Webserver.law.yale.edu/censor/jaszi.html.

190 Neil Weinstock Netanel, Copyright and A Democratic Civil Society, Yale L. J., 292, 386, (1996).

191 William M. Landes & Richard A. Posner,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18 J. Leg.

Stud. 325, 332(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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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附錄

一、圖表目錄

(一)圖目錄

圖一 讀者願意付費給自己所青睞的新聞網站嗎? 頁 13 圖二 讀者對於付款計畫的態度 頁 15 圖三 讀者點閱廣告的頻率 頁 16

(二)表目錄

表一 2009 年十大新聞網站排行榜 頁 17 表二 2007 年 Google News 最常檢索的前二十六名人氣網站 頁 22 表三 Google2007-2009 年的所得表 頁 28 表四 Google 處理免費/付費新聞著作的方式 頁 35

二、參考文獻資料

(一)中文部分

1.書籍

James Glen Stovall 著,楊慧娟譯,網路新聞學:新媒體的應用實務與展望,臺 北市,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6 年 10 月初版

Paul Goldstein 著,茂林譯,「捍衛著作權:從印刷術到數位時代的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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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嘉生,美國貿易法 301 條款評析 : 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帝王條款,元照出版 社,2002 年

徐宏昇,網路智慧財產權完整解析,臺北市,日月文化,2005 年 9 月初版 陳萬達,網路新聞學,臺北縣,威仕曼文化事業,2007 年 10 月初版

劉博文,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管理,臺北市,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 7 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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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裕欽,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以美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為中心,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檢查署,西元 2007 年初版

馮震宇,智慧財產權發展趨勢與重要問題研究,初版,臺北市,元照出版社,

2004 年

謝銘洋、陳家駿、馮震宇、陳逸南、蔡明誠等合著,著作權法解讀,2001 年

2.期刊、研討會、學位論文

87 年著作權法修正與 81 年舊法條文對照及說明,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編印,

2008 年 2 月

吳永乾,網路新聞的問題與自律,月旦法學雜誌,第 71 期,2001 年

沈 宗 倫 , 論 科 技 保 護 措 施 之 保 護 於 著 作 權 法 下 之 定 性 及 其 合 理 解 釋 適 用 : 以 檢 討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第 80 條 之 2 為 中 心,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 學 論 叢 , 2009 年 6 月

沈 宗 倫,新 興 科 技 媒 體 與 著 作 財 產 權 授 權 疑 義─評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七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一 五 三 五 號 民 事 判 決 及 其 下 級 法 院 判 決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80 期 , 2010 年 5 月

胡心蘭,論科技發展對合理使用與著作財產權限制之影響,中原大學財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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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忠信,數位化網際網路環境對重製權之衝擊與因應,萬國法律,第 1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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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杰,關鍵字與商標:從搜尋引擎到消費者,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1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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