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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聽覺障礙族群之功能性溝通能力分析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四節 不同聽覺障礙族群之功能性溝通能力分析

本研究針對不同聽覺障礙族群之功能性溝通能力進一步分析,族群 類別包含不同聽覺損傷程度、不同聽覺損傷確診時間以及不同聽覺輔具 使用之患者。

壹、不同聽覺損傷程度患者之功能性溝通能力分析

本研究收案之聽覺障礙組受試者共16 位,其中輕度損傷受試者 2 位,

中度損傷受試者 4 位,重度損傷受試者 10 位。透過本研究量表評估結果 顯示,輕度損傷受試者的整體溝通獨立性平均分數為 6.95 分(標準差=.05 分),質性平均分數依序在充分性、適切性、迅速性及共享度為 5.00 分 (標準差=.00 分)、5.00 分(標準差=.00 分)、4.75 分(標準差=.35 分)及 5.00 分(標準差=.00 分);中度損傷受試者的整體溝通獨立性平均分數為 6.89 分(標準差=.06 分),質性平均分數依序在充分性、適切性、迅速性及共 享度為 5.00 分(標準差=.00 分)、5.00 分(標準差=.00 分)、4.75 分(標準 差=.35 分)及 4.94 分(標準差=.13 分)。重度損傷受試者的整體溝通獨立 性平均分數為 6.85 分(標準差=.10 分),質性平均分數依序在充分性、適 切性、迅速性及共享度為 4.95 分(標準差=.11 分)、4.93 分(標準差=.12 分)、4.83 分(標準差=.12 分)及 4.95 分(標準差=.11 分)(詳見表 4-4-1 及 表 4-4-2)。整體而言,聽覺損傷程度較大的受試者,其整體溝通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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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分數較低。在質性平均分數表現的部份,輕度聽覺損傷受試者僅在

「迅速性」未達到 5 分,中度聽覺損傷受試者則在「迅速性」和「共享 度」未達到 5 分,其中「迅速性」分數略低於「共享度」分數,重度聽 覺損傷受試者則在 4 項質性分數均未達到 5 分,同樣以「迅速性」分數 最低,其次為「適切性」分數,「充分性」和「共享度」得分相同且相對 高於前述兩者。

因本研究收案人數較少,故選用無母數分析 Kruskal-Wallis 檢定進行 統計分析。根據分析結果顯示,在溝通獨立性分數的部份,不同聽覺損 傷受試者僅在「基本需求」溝通領域達到顯著差異,其餘領域及整體平 均分數則在 p<.05 時沒有顯著差異性。在溝通質性分數的部份,同樣在 p<.05 時整體及各領域分數均未達到顯著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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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不同聽覺損傷確診時間患者之功能性溝通差異

不同聽覺損傷確診時間會對聽覺障礙者溝通能力產生影響,故本研 究將收案之受試者依照聽覺損傷確診時間,分為語言前期及語言後期兩 組進行比較。語言前期受試者共3 位,語言後期受試者共 13 位。透過本 研究量表評估結果顯示,語言前期受試者的整體溝通獨立性平均分數為 6.79 分(標準差=.15 分),質性平均分數依序在充分性、適切性、迅速性 及共享度為 4.92 分(標準差=.14 分)、5.00 分(標準差=.00 分)、4.83 分(標 準差=.14 分)及 5.00 分(標準差=.00 分);語言後期受試者的整體溝通獨 立性平均分數為 6.89 分(標準差=.07 分),質性平均分數依序在充分性、

適切性、迅速性及共享度為4.98 分(標準差=.07 分)、4.94 分(標準差=.11 分)、4.79 分(標準差=.22 分)及 4.94 分(標準差=.11 分)(詳見表 4-4-3 及 表 4-4-4)。語言前期確診的受試者之整體溝通獨立性平均分數略低於語 言後期確診的受試者,而在質性平均分數的部份,除了「充分性」分數 以外,語言前期確診的受試者在其餘質性平均分數表現上均高於語言後 期確診的受試者。進一步採用無母數分析 Kruskal-Wallis 檢定比較兩組之 間的平均分數是否有差異性,結果顯示在 p<.05 時,無論是整體和各類 溝通獨立性平均分數或質性平均分數均無存在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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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不同聽覺輔具使用患者之功能性溝通差異

本研究收案之聽覺障礙組受試者均有使用聽覺輔具,聽覺輔具使用 的類型包含助聽器、人工電子耳以及兩者同時配戴。16 位受試者中有 11 位使用助聽器,1 位使用人工電子耳,以及 4 位同時配戴助聽器及人工 電子耳。多數受試者均在小學階段便開始使用聽覺輔具,但其中有 2 位 受試者因為確診時間較晚,且伴隨聽覺損傷嚴重度增加或耳鳴問題,固 直至大學才開始使用聽覺輔具,另外,還有 1 位受試者雖然小學階段便 有接觸助聽器,但因為無法適應助聽器的吵雜聲音,故沒有穩定使用,

同樣直至大學才開刀裝置人工電子耳,始同時配戴兩種聽覺輔具。由於 配戴人工電子耳的受試者僅 1 位,且同時配戴人工電子耳及助聽器的受 試者,人工電子耳每日配戴時間穩定達到 8 小時以上,但助聽器的使用 則會根據需求和溝通對象選擇是否配戴,故在受試者分組比較時,研究 者將受試者分為「配戴助聽器」及「配戴人工電子耳或同時配戴兩種輔 具」兩組進行分析。透過本研究量表評估結果顯示,配戴助聽器的受試 者之整體溝通獨立性平均分數為 6.88 分(標準差=.10 分),質性平均分數 依序在充分性、適切性、迅速性及共享度為4.98 分(標準差=.08 分)、4.98 分(標準差=.08 分)、4.80 分(標準差=.25 分)及 4.95 分(標準差=.10 分);

配戴人工電子耳或同時配戴兩種輔具的受試者之整體溝通獨立性平均分 數為 6.86 分(標準差=.09 分),質性平均分數依序在充分性、適切性、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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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性及共享度為 4.95 分(標準差=.11 分)、4.90 分(標準差=.14 分)、4.80 分(標準差=.11 分)及 4.95 分(標準差=.11 分) (詳見表 4-4-5 及表 4-4-6)。

本研究之聽障受試者使用不同聽覺輔具類型,對於整體溝通獨立性 平均分數無直接相關性,僅在「基本需求」表現差距較大,配戴助聽器 受試者之平均分數表現(6.90±.13)優於配戴人工電子耳與同時配戴兩種 輔具的受試者(6.83±.12)。在質性平均分數表現的部份,配戴助聽器的受 試者在「充分性」和「適切性」分數表現優於配戴人工電子耳或同時配 戴兩種輔具的受試者,而「迅速性」和「共享度」則表現相近,其平均分 數均為 4.95 分。進一步採用無母數分析 Kruskal-Wallis 檢定比較兩組之 間的平均分數是否有差異性,結果顯示在 p<.05 時,無論是整體和各類 溝通獨立性平均分數或質性平均分數均無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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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在不同聽覺障礙族群的分析中,僅「不同聽覺損傷程度」

對「基本需求」溝通獨立性表現存在顯著差異,其他族群分析和多數的 溝通領域在溝通獨立性、質性分數表現均無顯著差異。

在「不同聽覺損傷程度」分析結果,聽覺障礙者可以透過輔具配戴、

輔助溝通策略和不同的溝通方式來提升溝通功能性表現,但在第 23 題

「能夠認出熟人(例如朋友、同事)的聲音」,聽覺障礙者較無法透過上 述方法改善聽辨人聲的問題,故在「基本需求」溝通領域出現顯著差異,

但在其他溝通領域則無顯著差異,而「不同聽覺損傷確診時間」和「不 同聽覺輔具使用」同樣未對聽覺障礙者溝通表現造成顯著影響。該情形 可能與本研究限制與收案樣本之個人背景因素影響有關。

因為研究時間及成本限制,本研究收案樣本人數少,樣本年齡侷限在 青壯年族群,且在針對不同聽覺障礙族群分析時,各組人數分配不均,

故影響分析結果。另一方面,本研究收案樣本受到個人背景因素影響,

像是語言及溝通學習發展過程中有無接受資源服務、聽覺輔具使用情形、

溝通方式多元性、輔助溝通策略學習情形等,影響了功能性溝通表現。

本研究進一步將訪談過程中,多數聽障受試者提及與溝通表現相關之背 景因素整理成表格,與溝通獨立性整體總分進行統整供參考(詳見表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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