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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第四節 名詞釋義

壹、成人聽覺障礙者

聽覺障礙是指個體無法有效地以聽覺接受訊息,以致嚴重影響其言 語(speech)的接收與表達(Ross, 1990)。聽覺障礙的界定可用不同的 向度來做分類,從醫療的觀點,常以聽力損失程度來表示;從教育的觀 點則注重以聽覺訊息處理語言之能力,及對教育表現的影響。依據民國 101 年身心障礙者之分級與鑑定新制公告之聽覺機能障礙鑑定標準(行 政院,2015),將聽覺障礙定義為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聽覺機能永久性缺 損,並分為以下三種障礙程度等級:1)輕度:優耳語音聽閾平均聽力損 失在 55 至 69 分貝者;2)中度:優耳語音聽閾平均聽力損失在 70 至 89 分貝者;3)重度:優耳語音聽閾平均聽力損失在 90 分貝以上者。

本研究所指稱的成人聽覺障礙者,是指生理年齡滿20 歲以上,無論 損傷原因,通過身心障礙鑑定符合上述三種障礙程度等級,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之聽覺障礙者,之後簡稱「聽障組」。

貳、一般成年人

係指18 或 20 歲以上之成年人。

本研究所指稱的一般成年人,為依據中華民國現行民法第十三條第 十二項規定(行政院,2015),生理年齡滿 20 歲以上之法定成年人,且 聽覺機能正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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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功能性溝通

溝通是一種行為,來自人與人之間訊息傳遞的表現,溝通傳遞形式 可能透過口語、非口語或圖像符號系統等。Sarno(1969)提出功能性溝 通 的 概 念 , 溝 通 的 有 效 性 在 於 是 否 能 夠 傳 遞 訊 息 , 美 國 聽 語 學 會

(American Speech-Language-Hearing Association,簡稱 ASHA)定義功 能性溝通為一種接受或傳遞訊息的能力,個人在自然情境中無論採用何 種溝通形式,只要表現出有效且獨立的溝通技能,即表示該溝通行為具 有功能性(ASHA, 1990; Frattali, Thompson, Holland, Wohl, & Ferketic, 1995;

Hartley, 1992; Ramsberger, 1994; Sarno, 1969)。

本研究採用 ASHA 定義之功能性溝通概念。

肆、功能性溝通評量工具

功能性溝通評量工具,為一種評估患者功能性溝通能力的標準化測 驗工具。評量的重點並非在瞭解溝通障礙本身,而是去瞭解疾病、障礙 或損傷所導致的溝通問題,如何影響一個人在自然或日常生活情境中的 功能性行為表現(Frattali, 1992)。目前國外發展出相關的評量工具,如:

ASHA-FACS(Frattali, Thompson, Holland, Wohl, & Ferketic, 1995) 、CADL-2(Holland, 1980,1998)及 CETI(Lomas, 1989)等;國內則有自編量表 或翻譯國外的評估工具,如:功能性溝通活動量表及成人失語症功能性 溝通測驗(廖宥蓁、曾進興,2008;廖靜怡,2005;范瓊文,2009;吳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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璇,2005)。

本研究所指稱之功能性溝通評量工具-「成人聽覺障礙功能性溝通量 表」,是改編自「成人失語症功能性溝通測驗」,參照 ASHA-FACS 之 評量目標,探討研究對象目前的言語、語言、聽覺或認知能力對溝通的 影響,以及瞭解日常活動中的溝通表現行為(Frattali, Thompson, Holland, Wohl, & Ferketic,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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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本研究的重要性在於功能性溝通概念逐漸受到重視,國 內的功能性溝通評量工具缺乏,雖然在過去20 年間,有少數學者將國外 功能性溝通評量工具翻譯為中文版,但僅應用於學術研究且針對失語症 患者為主。有鑒於上述情形,功能性溝通評量工具發展對於其他非語言 障礙之溝通障礙者亦刻不容緩,故期盼透過本研究,以聽覺障礙族群為 研究對象,深入瞭解成人聽障者所面臨之溝通障礙問題,與其功能性溝 通表現之相關性;分析現有國內中譯的功能性溝通評量工具,應用於成 人聽障者之適用性,進一步發展適合國內聽覺障礙者之功能性溝通評估 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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