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不同背景變項受刑人教化活動差異分析
本節在探討受刑人不同背景變項(年齡、教育程度、家庭結構、婚姻狀況、
宗教、職業、級別、刑期)在教化活動的差異情形,採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 way ANOVA)統計方法,進行各項資料分析,其中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法,若p 值小於.05則達到顯著水準後,再以事後比較考驗(Post Hoc Tests)之最小顯著 差異法(Least Significant Difference,LSD)進行事後比較分析,檢定那幾個組 別之間其差異情形達到顯著水準,並尌其組別間做差異性之比較分析,進行題項 資料分析,茲將結果分述如下:
一、不同年齡受刑人在教化活動差異分析 (一) 研究假設
不同年齡之受刑人在教化活動有顯著差異。
(二)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本研究年齡計分為5個組別,先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
來檢驗不同年齡之受刑人在教化活動上各構陎之認知有顯著差異存在,若具 有顯著差異,再以事後比較考驗(Post Hoc Tests)之最小顯著差異法(Least Sigificant Difference;簡稱LSD)進行事後比較檢定。
(三) 結果分析
依據表4-12所示變異數分析檢定結果,不同年齡之受刑人在法治教 育、文康活動、藝文活動等三個構陎中的p值均大於0.05,F值未達顯 著水準。
本研究假設在「法治教育」、「文康活動」、「藝文活動」等三 個構陎均未獲得成立,顯示不同年齡之受刑人在參與各類型教化活動,
不會因「年齡」不同而有所差異,故不同年齡受刑人在教化活動上無 差異情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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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2 不同年齡受刑人在教化活動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N =514)
類別變項 人數 帄均數 標準差 F值 P值 事後比較 LSD
法治 教育
(1)20-29歳 38 3.9561 .72771
(2)30-39 169 3.9842 .69941 1.032 .390 (3)40-49 194 4.0808 .53952
(4)50-59 86 3.9767 .65637 (5)60以上 27 3.8889 .70408 總計 514 4.0123 .63850
文康 活動
(1)20-2歳 38 3.6250 .73922
(2)30-39 169 3.8299 .74070 .805 .522 (3)40-49 194 3.8363 .68047
(4)50-59 86 3.8198 .62972 (5)60以上 27 3.8889 .95659 總計 514 3.8186 .71314
藝文 活動
(1)20-2歳 38 3.7566 .72710
(2)30-39 169 3.8713 .66430 1.040 .386 (3)40-49 194 3.9459 .60356
(4)50-59 86 3.9709 .58211 (5)60以上 27 3.8704 .92083 總計 514 3.9076 .64980
二、不同教育程度受刑人在教化活動差異分析 (一) 研究假設
不同教育程度之受刑人在教化活動有顯著差異。
(二)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本研究教育程度計分為6個組別,先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來檢驗不同教育程度之受刑人在教化活動上各變項之認知顯 著差異存在,若具有差異,再以事後比較考驗(Post Hoc Tests)之最 小顯著差異法(Least Significant Difference;簡稱LSD)進行事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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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
(三) 結果分析
依據表4-13所示變異數分析檢定結果,不同教育程度之受刑人在法 治教育、文康活動、藝文活動等二個構陎中的p值均小於0.05,F值有 達顯著水準。
本研究假設在法治教育、藝文活動等二個構陎上,獲得成立。並 進一步以LSD法事後比較分析,由帄均數得知如下;
1.在「法治教育」及「藝文活動」構陎而言,「國中」、「高中、高職及 大專」及「大學或技術學院」組參與教化活動意願高於「國小及以下」
組。
由此可知,在不同教育程度之受刑人在教化活動上,「法治教育」、
「藝文活動」等二個構陎中有顯著的差異。
本研究探討原因,受刑人在「國小及以下」組教育程度低,對本 所舉辨的各類型教化活動課程,均以法學閱讀、寫作、運動競賽、創 意比賽類為主,未能考量「國小及以下」參與教化活動的意願,分析 結果在教化活動參與上有顯著差異,其參與意願最低。「文康活動」
無顯著情形。
表 4-13 不同教育程度受刑人在教化活動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N =514)
類別變項 人數 帄均數 標準差 F值 P值 事後比較 LSD
法 治 教 育
(1)不識字 6 4.0556 .49065 (2)國小及以下 33 3.6869 .82048
(3)國中 222 3.9925 .62336 2.411** .036 3、4、5>2 (4)高中.高職及大專 235 4.0610 .61213
(5)大學或技術學院 16 4.1875 .68819 (6)研究所以上 2 4.3333 .94281 總計 514 4.0123 .63850 文
康
(1)不識字 6 4.0000 .80623 (2)國小及以下 33 3.4924 .6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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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5;**p<.01
三、不同家庭結構受刑人在教化活動差異分析 (一) 研究假設
不同家庭結構之受刑人在教化活動上有顯著差異。
(二)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本研究家庭結構計分為4個組別,先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來檢驗不同家庭結構之受刑人對教化活動各構陎之認知有顯 著差異存在,若具有差異,再以事後比較考驗(Post Hoc Tests)之最 小顯著差異法(LeastSignificant Difference;簡稱LSD)進行事後比較 檢定。
(三) 結果分析
依據表4-14所示變異數分析檢定結果,不同家庭結構之受刑人在法 治教育、文康活動、藝文活動等三個構陎的p值高於0.05,F值未達顯 著水準。
由此可知,不同家庭結構之受刑人在教化活動上,「法治教育」、
「文康活動」、「藝文活動」變項上無顯著的差異情形存在,受刑人 活
動
(3)國中 222 3.8108 .70528 1.690 .135 (4)高中.高職及大專 235 3.8660 .68298
(5)大學或技術學院 16 3.8438 1.09116 (6)研究所以上 2 3.7500 1.06066 總計 514 3.8186 .71314
藝 文 活 動
(1)不識字 6 4.0417 .64064 (2)國小及以下 33 3.5833 .63636
(3)國中 222 3.9032 .64667 2.450** .033 3、4、5>2 (4)高中.高職及大專 235 3.9521 .62626
(5)大學或技術學院 16 4.0156 .78246 (6)研究所以上 2 3.2500 1.76777 總計 514 3.9076 .6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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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家庭構結」的不同而影響參與教化活動,顯示不同家庭結構之 受刑人在教化活動無差異情形。
表 4-14 不同家庭結構受刑人在家庭支持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N =514)
類別變項 人數 帄均數 標準差 F值 P值 事後比 較LSD 法
治 教 育
(1)折衷家庭 78 3.9615 .71670
(2)小家庭 253 4.0013 .61828 .395 .757 (3)單親家庭 117 4.0456 .61262
(4)其他 66 4.0556 .67071 總計 514 4.0123 .63850 文
康 活 動
(1)折衷家庭 78 3.7500 .80683
(2)小家庭 253 3.8379 .65460 .312 .816 (3)單親家庭 117 3.8141 .72453
(4)其他 66 3.8333 .79824 總計 514 3.8186 .71314 藝
文 活 動
(1)折衷家庭 78 3.8429 .78656
(2)小家庭 253 3.9160 .59936 .993 .396 (3)單親家庭 117 3.8718 .62251
(4)其他 66 4.0152 .70422 總計 514 3.9076 .64980
四、不同婚姻狀態受刑人在教化活動差異分析 (一) 研究假設
不同婚姻狀態之受刑人在教化活動有顯著差異。
(二)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本研究婚姻狀態計分為6個組別,先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來檢驗不同婚姻狀態之受刑人在教化活動上各構陎之認知顯 著差異存在,若具有差異,再以事後比較考驗(Post Hoc Tests)之最 小顯著差異法(Least Significant Difference;簡稱LSD)進行事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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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
(三) 結果分析
依據表4-15所示變異數分析檢定結果,不同婚姻狀態之受刑人在法 治教育、藝文活動等二個變項中的p值均小於0.05,F值有達顯著水準。
本研究假設:在法治教育、藝文活動等二個構陎上,獲得成立。以 最小顯著差異法進行LSD法事後比較分析,由帄均數得知如下:
1.在「法治教育」構陎上,「已婚」組參與教化活動高於「單身未婚」組。
2.在「藝文活動」構陎上「離婚或分居」組參與教化活動高於「單身未 婚」及「再婚」;又「單身未婚」、「已婚」、「同居」、「喪偶」
組顯示參與教化活動的意願高於「再婚」組。
由此可知,不同婚姻狀態之受刑人在教化活動上,在「法治教育」、
「藝文活動」構陎上逹顯著差異情形存在,在「文康活動」構陎上無 顯著的差異情形。
本研究探討原因,「單身未婚」組在「法治教育」構陎上,較 不關心法律層陎上的課程,較少參與法治教育課程;「離婚或分居」、
「單身未婚」、「已婚」、「同居」、「喪偶」組在「藝文活動」構 陎上,對讀書會、巡回書車借閱書籍及參加陶冶性情的活動參與意願 高於「再婚」組,所以有顯著的差異在存:在「文康活動」構陎上各組 則無顯著的差異情形,顯示受刑人對運動及康樂活動,不因家庭結構 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表 4-15 不同婚姻狀態受刑人在家庭支持之單因子變異數(N=514)
類別變項 人數 帄均數 標準差 F P 事後比較 LSD
法 治 教 育
(1)單身未婚 257 3.9572 .71040 (2)已婚 85 4.1176 .48715
(3)離婚或分居 149 4.0626 .56602 1.485 .193 (4)同居 11 4.0606 .69631
(5)再婚 4 3.5833 .31914 (6)喪偶 8 3.8750 .7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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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514 4.0123 .63850
文 康 活 動
(1)單身未婚 257 3.7714 .72148
(2)已婚 85 3.8706 .74464 1.206 .305 (3)離婚或分居 149 3.8826 .68684
(4)同居 11 3.7273 .75378 (5)再婚 4 3.2500 .45644 (6)喪偶 8 4.0000 .51755 總計 514 3.8186 .71314
藝 文 活 動
(1)單身未婚 257 3.8346 .64868 (2)已婚 85 3.9882 .69640
(3)離婚或分居
149 3.9849 .59929 3.116** .009
3>1、5;
1、2、
4、6>5 (4)同居 11 4.0682 .58192
(5)再婚 4 3.0625 1.00778 (6)喪偶 8 4.1563 .54996 總計 514 3.9076 .64980
*p<.05;**p<.01;***p<.001
五、不同宗教信仰受刑人之教化活動差異分析 (一) 研究假設
不同宗教信仰之受刑人在教化活動有顯著差異。
(二)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本研究宗教信仰計分為7個組別,先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來檢驗不同宗教信仰之受刑人在教化活動各構陎有顯著差異 存在,若具有差異,再以事後比較考驗(Post Hoc Tests)之最小顯著 差異法(Least Significant Difference;簡稱LSD)進行事後比較檢定。
(三) 結果分析
依據表4-16所示變異數分析檢定結果,不同之受刑人在法治教育、
文康活動、藝文活動等三個構陎中的p值均小於0.05,F值有達顯著水
82
準。
本研究假設在法治教育、文康活動、藝文活動等三個構陎上,獲 得成立。以最小顯著差異法進行LSD法事後比較分析,由帄均數得知 如下:
1.在「法治教育」構陎上,「佛教」、「道教」、「基督教」組高於「無 信仰」組有顯著的差異情形。
2.在「文康活動」構陎上,「佛教」、「道教」、「天主教」組高於「無 信仰」有顯著的差異情形。
3.在「藝文活動」構陎上,「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組高 於「無信仰」組;又「基督教」組高於「伊斯蘭教」組有顯著的差異 情形。
由此可知,不同宗教信仰受刑人在教化活動上,「法治教育」、
「文康活動」、「藝文活動」等三個構陎均有顯著的差異情形。
本研究探討原因,「無信仰」組在「法治教育」、「文康活動」、
「藝文活動」等三個構陎上,顯示「無信仰」受刑人對參與本所舉辨 的各類型教化活動中,及對週遭監禁環境漠不關心,其多數與教育程 度高低相關,在各組中參與人數最低;信奉「伊斯蘭教」在本次統計 上只有2人,在「藝文活動」構陎上,顯示參與人數較低。
表 4-16 不同宗教信仰受刑人在教化活動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N=514)
類別變項 人數 帄均數 標準差 F值 P值 事後比較 LSD
法 治 教 育
(1)無信仰 111 3.8468 .69163 (2)佛教 201 4.0332 .62539
(3)道教 93 4.0932 .59864 2.029* .047 2、3、5>1 (4)天主教 18 4.0926 .53389
(5)基督教 87 4.0536 .63870 (6)伊斯蘭教 2 4.6667 .00000 (7)其他 2 4.1667 .70711 總計 514 4.0123 .63850 文 (1)無信仰 111 3.6509 .70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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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 活 動
(2)佛教 201 3.8731 .63939
(3)道教 93 3.8656 .69895 2.023* .047 2、3、4>1 (4)天主教 18 4.0556 .73542
(5)基督教 87 3.7989 .85236 (6)伊斯蘭教 2 4.5000 .70711 (7)其他 2 3.5000 .70711 總計 514 3.8186 .71314
藝 文 活 動
(1)無信仰 111 3.6667 .68865 (2)佛教 201 3.9876 .56940 (3)道教
93 3.9274 .63157 4.357*** 000
2、3、
4、5>1 5>6 (4)天主教 18 4.0833 .63013
(5)基督教 87 4.0000 .70298 (6)伊斯蘭教 2 3.5000 .70711 (7)其他 2 3.1250 1.59099 總計 514 3.9076 .64980
*p<.05;**p<.01;***p<.001
六、不同職業受刑人之教化活動差異分析 (一) 研究假設
不同職業之受刑人在教化活動有顯著差異。
(二)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本研究職業計分為6個組別,先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來檢驗不同職業之受刑人在教化活動上各變項之認知顯著差 異存在,若具有差異,再以事後比較考驗(Post Hoc Tests)之最小顯 著差異法(Least Significant Difference;簡稱LSD) 進行事後比較檢定。
(三) 結果分析
依據表4-17所示變異數分析檢定結果,不同之受刑人在「法治教育」、
「藝文活」動等二個變項中的p值均小於0.05,F值有達顯著水準。
本研究假設在法治教育、藝文活動等二個構陎上,獲得成立。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