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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背景變項的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的差異情形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不同背景變項的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的差異情形

本節旨在考驗中部地區不同背景變項的幼兒,其在使用 3C 產品情況的差異 情形,研究者以獨立樣本 t 考驗分析不同的「幼兒性別」,其在使用 3C 產品情況 之差異情形;其它背景變項包括:「幼兒年齡」、「幼兒目前居住地」、「主要照顧 者與幼兒關係」、「主要照顧者年齡」、「主要照顧者教育程度」等,則採用單因子 變異數分析,當整體考驗 F 值,達顯著水準時,再進行事後比較(Post Hoc)。

本研究之各組樣本數不相等,所以若組間變異數同質時,採用 Scheffe 法;若組 間變異數不同質時,則採用 Games-Howell 檢定(吳明隆、涂金堂,2012)。

關聯係數(ω2)等於調整後的 R2,本研究以此來描述自變項的效果強度,

表示依變項變異量能被自變項解釋的百分比,當.01≦ω2<.059 為低度關聯,.059

≦ω2<.138 為中度關聯強度,.138≦ω2 為高度關聯強度,統計考驗力之決策正 確率,需高於.80 之臨界標準值(吳明隆,2010;邱皓政,2010);「差異來源」

(Source of Variation, SV),有分成組間、組內及總和;SS (sum of squares)代表「離 均差平方和」、df (degrees of freedom)代表「自由度」,MS (mean square)代表「均 方」;茲將分析結果說明如下:

一、 「幼兒性別」不同對其使用 3C 產品情況之差異情形

以獨立樣本 t 考驗分析不同「幼兒性別」,與其使用 3C 產品情況之差異情 形,由表 4-2-1 結果顯示不同「性別」之幼兒,其在「使用 3C 產品種類」(t =-.818,

p>.05)、「使用 3C 產品原因」(t =-.695,p>.05)、「使用 3C 產品方式」(t =-1.316,

p>.05)「使用 3C 產品時間」(t =.038,p>.05)及「總量表」(t =-.981,p>.05)

皆無顯著性差異。

此結果與 Camargo and Orozco(2013)、駱明潔與陳依菱(2011)及蕭湘文與 蔡蓉蓉(2008)的研究結果不同,推測可能的原因是這些研究大都只探究「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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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而沒有針對其它種類的 3C 產品,另外,Camargo and Orozco(2013)研究 的年齡層是 4-11 歲,比起本研究的年齡層較高。

表 4-2-1

「幼兒性別」不同對其使用 3C 產品情況之獨立 t 檢定分析(N = 804)

層面 選項 N M SD t 值 p 值 種類 ①男 399 13.59 3.82 -.818 .414

②女 405 13.80 3.58

原因 ①男 399 18.75 4.84 -.695 .487

②女 405 18.97 4.37

方式 ①男 399 11.84 4.18 -1.316 .189

②女 405 12.24 4.43

時間 ①男 399 13.54 3.23 .038 .969

②女 405 13.53 2.69

總量表 ①男 399 57.72 12.56 -.981 .327

②女 405 58.55 11.46

二、 「幼兒年齡」不同對其使用 3C 產品情況之差異情形

「幼兒年齡」不同對其使用 3C 產品情況之差異情形,研究者分別從「幼 兒使用 3C 產品種類」、「幼兒使用 3C 產品原因」、「幼兒使用 3C 產品方式」、

「幼兒使用 3C 產品時間」及「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總量表」來探討,並以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統計考驗,詳細數據說明如下,並整理如表 4-2-2。

(一)幼兒使用 3C 產品種類

從表 4-2-2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種類」整體考驗之 F=8.33,

p<.001,達顯著水準,顯示不同「幼兒年齡」,對其「使用 3C 產品種類」是 有差異;經由 Scheffe 法之事後檢定,顯示 3 足歲幼兒少於 5 足歲幼兒與 6 足 歲幼兒、4 足歲幼兒少於 6 足歲幼兒,本研究中「幼兒使用 3C 產品種類」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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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電視機及車用數位 行動電視。推測原因可能是年齡越大的幼兒,自主性越高及手眼協調能力越 佳,主要照顧者也較放心讓他使用 3C 產品,所以接觸的 3C 產品種類就越多。

(二)幼兒使用 3C 產品原因

從表 4-2-2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原因」整體考驗之 F=.95,

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不同「幼兒年齡」,對其「使用 3C 產品原因」並 無顯著性差異。

(三)幼兒使用 3C 產品方式

從表 4-2-2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方式」整體考驗之 F=.58,

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不同「幼兒年齡」,對其「使用 3C 產品方式」並 無顯著性差異。

(四)幼兒使用 3C 產品時間

從表 4-2-2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時間」整體考驗之 F=5.21,

p<.01,達顯著水準,顯示不同「幼兒年齡」,對其「使用 3C 產品時間」是有 差異;經由 Scheffe 法之事後檢定,顯示 3 足歲幼兒少於 6 足歲幼兒、4 足歲 幼兒少於 6 足歲幼兒。結果可得知,幼兒年紀越大,使用 3C 產品的時間越長,

此結果與 Zimmerman, Christakis, and Meltzoff (2007)及 Moses (2009)研究結果 相符,推測原因可能與年齡越大的幼兒,自主性越高有關。

(五)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總量表

從表 4-2-2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總量表」整體考驗 之 F=2.41,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幼兒年齡」不同,對其「使用 3C 產品情況總量表」並無顯著性差異。此結果與駱明潔與陳依菱(2011)的研 究相符,認為幼兒的電視收視行為不會因為幼兒年齡不同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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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2

註:**p<.01. ***p<.001;-表示未達顯著差異;a-scheffe。

三、 「幼兒居住地」不同對其使用 3C 產品情況之差異情形

「幼兒居住地」不同對其使用 3C 產品情況之差異情形,研究者分別從「幼 兒使用 3C 產品種類」、「幼兒使用 3C 產品原因」、「幼兒使用 3C 產品方式」、「幼 兒使用 3C 產品時間」及「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總量表」來探討,並以單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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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異數分析進行統計考驗,詳細數據說明如下,並整理如表 4-2-3。

(一)幼兒使用 3C 產品種類

從表 4-2-3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種類」整體考驗之 F=2.03,

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幼兒居住地」不同,對其「使用 3C 產品種類」並 無顯著性差異。

(二)幼兒使用 3C 產品原因

從表 4-2-3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原因」整體考驗之 F=.49,

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幼兒居住地」不同,對其「使用 3C 產品原因」並 無顯著性差異。

(三)幼兒使用 3C 產品方式

從表 4-2-3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方式」整體考驗之 F=1.71,

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幼兒居住地」不同,對其「使用 3C 產品方式」並 無顯著性差異。

(四)幼兒使用 3C 產品時間

從表 4-2-3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時間」整體考驗之 F=1.04,

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幼兒居住地」不同,對其「使用 3C 產品時間」並 無顯著性差異。

(五)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總量表

從表 4-2-3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總量表」整體考驗之 F=1.38,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幼兒居住地」不同,對其「使用 3C 產品 情況總量表」並無顯著性差異。本研究結果與駱明潔與陳依菱(2011)研究結果 不同,推測可能的原因是本研究不只探究「電視」的使用,還有針對其它種類的 3C 產品,包括: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及車用數位 行動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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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3

「幼兒居住地」不同對其使用 3C 產品情況量表之變異數分析(N = 804)

層面 選項 N M SD SV SS df MS F 事後 比較 種類 ① 苗栗縣 70 13.77 3.67 組間 110.43 4 27.61 2.03 -

② 臺中市 448 13.44 3.73 組內 10878.73 799 13.62

③彰化縣 128 14.04 3.79 總和 10989.16 803

④南投縣 68 13.56 3.86

⑤雲林縣 90 14.54 3.22

原因 ①苗栗縣 70 18.97 4.34 組間 41.86 4 10.47 .49 -

②臺中市 448 18.92 4.77 組內 17004.54 799 21.28

③彰化縣 128 18.69 4.31 總和 17046.40 803

④南投縣 68 18.25 4.72

⑤雲林縣 90 19.20 4.36

方式 ①苗栗縣 70 12.60 4.80 組間 126.19 4 31.55 1.71 -

②臺中市 448 11.92 4.27 組內 14785.29 799 18.51

③彰化縣 128 11.92 4.48 總和 14911.48 803

④南投縣 68 11.38 3.96

⑤雲林縣 90 12.90 4.05

時間 ①苗栗縣 70 13.13 2.59 組間 36.63 4 9.16 1.04 -

②臺中市 448 13.48 3.09 組內 7031.25 799 8.80

③彰化縣 128 13.63 3.20 總和 7067.88 803

④南投縣 68 13.51 2.68

⑤雲林縣 90 14.03 2.41

總量表 ①苗栗縣 70 58.47 12.03 組間 795.55 4 198.89 1.38 -

②臺中市 448 57.76 12.24 組內 115189.57 799 144.17

③彰化縣 128 58.28 12.22 總和 115985.12 803

④南投縣 68 56.71 11.63

⑤雲林縣 90 60.68 10.70 註:-表示未達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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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主要照顧者與幼兒關係」不同對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之差異 情形

在分析前因組內個數不足之問題,因此為了統計分析上方便,將與幼兒關係 為「爺爺、奶奶(包含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併為「其他」,分為以下三組,

第一組為「父親」;第二組為「母親」;第三組為「其他」。

「主要照顧者與幼兒關係」不同,對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之差異情形,研 究者分別從「幼兒使用 3C 產品種類」、「幼兒使用 3C 產品原因」、「幼兒使用 3C 產品方式」、「幼兒使用 3C 產品時間」及「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總量表」來探 討,並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統計考驗,詳細數據說明如下,並整理如表 4-2-4。

(一) 幼兒使用 3C 產品種類

從表 4-2-4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種類」整體考驗之 F=.59,

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主要照顧者與幼兒關係」不同,對「幼兒使用 3C 產品種類」並無顯著性差異。

(二) 幼兒使用 3C 產品原因

從表 4-2-4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原因」整體考驗之 F=.47,

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主要照顧者與幼兒關係」不同,對「幼兒使用 3C 產品原因」並無顯著性差異。

(三) 幼兒使用 3C 產品方式

從表 4-2-4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方式」整體考驗之 F=.80,

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主要照顧者與幼兒關係」不同,對「幼兒使用 3C 產品方式」並無顯著性差異。

(四) 幼兒使用 3C 產品時間

從表 4-2-4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時間」整體考驗之 F=1.01,

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主要照顧者與幼兒關係」不同,對「幼兒使用 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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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時間」並無顯著性差異。

(五)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總量表

從表 4-2-4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總量表」整體考驗之 F=.20,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主要照顧者與幼兒關係」之不同,對「幼 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總量表」並無顯著性差異。

蘇巧雲(2010)針對台中縣 3-6 歲幼兒為研究對象,研究發現母親教養的幼 兒在收看電視及電腦使用之行為表現,顯著優於男性主要照顧者。本研究顯示「主 要照顧者與幼兒關係」之不同,對「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總量表」並無顯著性 差異。與蘇巧雲(2010)研究結果不同,推測可能的原因是本研究不只探究「電 視」及「電腦」的使用,還有針對其它種類的 3C 產品,包括:智慧型手機及車 用數位行動電視。另外,本研究對象不只臺中縣,是針對中部地區:苗栗縣、臺 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共五縣市的 3-6 歲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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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4

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統計考驗,詳細數據說明如下,並整理如表 4-2-5。

(一) 幼兒使用 3C 產品種類

從表 4-2-5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種類」整體考驗之 F=.35,

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主要照顧者年齡」不同,對「幼兒使用 3C 產品種 類」並無顯著性差異。

(二) 幼兒使用 3C 產品原因

從表 4-2-5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原因」整體考驗之 F=.87,

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主要照顧者年齡」不同,對「幼兒使用 3C 產品原 因」並無顯著性差異。

(三) 幼兒使用 3C 產品方式

從表 4-2-5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方式」整體考驗之 F=.05,

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主要照顧者年齡」不同,對「幼兒使用 3C 產品方 式」並無顯著性差異。

(四) 幼兒使用 3C 產品時間

從表 4-2-5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時間」整體考驗之 F=.89,

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主要照顧者年齡」不同,對「幼兒使用 3C 產品時 間」並無顯著性差異。

(五)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總量表

從表 4-2-5 結果分析顯示,在「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總量表」整體考驗之 F=.46,p>.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主要照顧者年齡」不同,對「幼兒使用 3C 產品情況總量表」並無顯著性差異。

蘇巧雲(2010)針對台中縣 3-6 歲幼兒為研究對象,研究發現「26~30 歲」、

「31~35 歲」、「36~40 歲」及「41-45 歲」的主要照顧者在收看電視及電腦使

「31~35 歲」、「36~40 歲」及「41-45 歲」的主要照顧者在收看電視及電腦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