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正義與全球制度
2.3. 不正義的全球制度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4
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49,採取這個標準是從最基本的生活所需 來看,而博格在書中強調,當今的全球制度,並無法保障該人權得以充分實現50。 因此博格認為當今的全球制度,是一個不正義的並且是造成他人傷害的制度,設 計或強加這種制度也就是違反了每個人皆有的消極責任,違反此一消極責任,當 然就必須負起補償或改造制度的積極義務。回到博格的主要宣稱(MP’):若某 A 違反了消極責任,那麼 A 就應負積極義務。對博格而言,當今的全球制度並不 符合他的最小正義標準,並且造成世界貧窮此傷害,而造成傷害當然是違反消極 責任,因此當今全球制度應付補償或改造的積極義務。
2.3. 不正義的全球制度
我希望更進一步討論博格如何認為當今的全球制度不正義。博格指出當今的 全球環境中有「極端的不平等51(radical injustice)」,而他指出要將這種不平等視 為道德上的問題,有兩種可能的思考方式,第一種是提出我們有對於不平等有幫 助的積極責任;第二種則是指出我們有不傷害他人的消極責任。這兩種思考方式,
對於極端的不平等的看法非常不同,以積極責任的思考方式來看,當然會認為我 們有需要幫助他人;但從消極責任的來看,一個人不必對於不是他自己所造成的 傷害行為進行補償,或甚至有道德關注。而博格試圖以富裕國家的國民也無從辯 解的消極責任出發,來說明富裕國家的國民為何需要對這種不平等進行關注,博 格以以下五個條件定義極度的不平等:
(1) 生活條件較差者在絕對條件的情況中已是非常差了。
(2) 他們(較差者)就算是在相對條件中,也是非常差的—與他人相較是非 常差的。
49 同註 5。
50 在 Alison M. Jaggar 的文章中指出,博格認為當今的國際制度中的許多包括貿易條約、關稅、
反傾銷法、農業補助、智財法等使得本來就因為征服、殖民、剝削、種族屠殺而成既得利益者的 富裕國,更能夠保護自己的自身利益(Jaggar, 2010: 2-3)。而博格則是強調這些制度就是使人權 無法實現之制度。
51 博格稱對於極端的不平等的看法,是延伸自內格爾(Thomas Nagel)的文章〈貧窮與食物:為 何慈善不夠(Poverty and Food: Why charity is not enough)〉的看法。
‧
其有道德關注(Pogge, 2008: 203-4)。博格進一步指出,若要指出當今的極度不平等的現狀確實是有關消極責任的 侵犯,他認為有三個可能的進路,分別是:共享的社會制度之影響(the effects of
52 Pogge, T. W. M. (2008). 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 Cambridge: Polity. P. 204。標示底線者為 筆者所加。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6
shared social institutions)、被排除在自然資源的使用之外且未受補償(the uncompensated exclusion from the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共有的殘暴歷史之影 響(the effects of a common and violent history)55。博格認為,若這三個進路可以 用以說明當今的這種極度不平等是一種不正義且其持續強加是一種對消極責任 的違反,那麼就可以要求現今的西方世界中的已開發國家的國民應補償世界貧窮 或至少需要對世界貧窮此一問題做道德關注。
對博格而言這三個可能的進路他稱之為「不正義的三個基礎(Three grounds of injustice)56」。對博格而言,第一個進路:共享的社會制度之影響,是指出世 界貧窮這種極端的不平等的狀態是因為成員身處在一個共享的社會制度而有的 後果,他進一步指出,在這個進路中有三個附加的條件:
(6) 有一個由生活條件較佳者形塑且強加於生活條件較差者的共享的制度 性的秩序。
(7) 這種制度性的秩序是與極端的不平等的再現有關,有一個可預見的可行 制度,且在這個可預見的可行制度中,這種嚴重且大規模的貧窮將不再 持續。
(8) 極端的不平等無法被溯源至會不同程度地影響不同人的社會之外的因 素(像是遺傳學的缺陷或自然災害)57。
博格認為,根據條件(6),能夠反駁西方世界中的已開發國家的國民所提出的說 法,並且指出極端的不平等是因為這些已開發國家的國民(生活條件較佳者)強 加制度所致,也就是指出造成這種不平等的原因正是這些生活條件較佳者的行為 所致,所以當然需要對其進行道德關注。而條件(7)及條件(8)則是指出,這種會 導致極端的不平等是制度所造成的後果,只有在這些條件下,才能說當今世界中 的不平等是一個共享的制度所造成的後果。
另外兩個進路則分別是被排除在自然資源的使用之外且未受補償、共有且暴
55 Pogge, T. W. M. (2008). 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 Cambridge: Polity. P. 205
56 Ibid.
57 Pogge, T. W. M. (2008). 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 Cambridge: Polity. P. 205,標示底線者為 筆者所加。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7
力的歷史之影響,博格認為各自也都有額外條件,針對自然資源的使用方面,他 認為應該要加上以下條件:
(9) 生活條件較佳者享受以生活條件較差者的利益為依據的單一自然資源 的使用帶來的大量顯著優勢,且沒有補償,並且將生活條件較差者的利 益排除58。
而針對歷史的影響,博格則認為要加上以下條件:
(10) 生活條件較差和較佳者的起始社會地位是來自於一個單一的歷史過程,
且該過程是受到可悲且沉重的錯事所影響的59。
在條件(9)則是指出當今有些全球制度是如次執行,且造成了生活條件較差者根 本上的無法在此制度下改善自己的生活條件,並且博格指出,根據此條件可知當 今諸富裕國家之政府與國民排除貧窮者享用資源或財產的權利違反消極責任60; 而(10)則是指出,當今的社會地位的不平等就是來自一個歷史性的因素,但博格 並非要求富裕者的後代為歷史錯誤負責,而是希望指出這些人不應該再支持會持 續深化這種歷史錯誤的制度(Pogge, 2008: 209)。
博格提出這十個條件,希望藉以指出當今西方的富裕國家的國民,是在這些 條件下需要對世界貧窮進行道德關注,而這些需要對世界貧窮進行道德關注的理 由正是因為他們的行為違反了消極責任,也就是對他人,特別是他人的人權造成 傷害。由此可知,對博格而言,諸西方富裕國家的政府及國民要對貧窮進行道德 關注,至少是因為他們違反了消極責任,而不是因為諸西方富裕國家的政府及國 民要行幫助的積極責任。博格指出根據條件(6),形塑當今全球制度的是那些生 活條件較佳的富裕國家的政府及國民,這些人所形塑的全球制度造成生活條件較 差的世界貧窮者會長期處於這種極端的不平等。而博格認為,這就是違反了消極 責任,也就是諸富裕國家的政府及國民傷害了世界貧窮者。
58 Pogge, T. W. M. (2008). 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 Cambridge: Polity. P. 208,標示底線者為 筆者所加。
59 Pogge, T. W. M. (2008). 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 Cambridge: Polity. P. 209
60 在此博格所提到的消極責任中含有補償的義務,本文不深入討論,詳見註 1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