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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緒論

1.3.  博格的責任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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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認為其不須道德關注,因此世界貧窮並無關道德上對錯,所以無論我們的行為 是否能夠幫助貧窮,皆無關道德。若對世界貧窮採取上述的理解,皆能得出「當 今富裕國家之國民不一定需要對世界貧窮進行道德關注」此結論,本文將專注於 博格所反駁的第二個立場(即不認為世界貧窮是「傷害外國人」的行為,而僅是

「造福外國人」的失敗)所採取的論述,來說明他如何指出諸富裕國家之國民造 成世界貧窮此傷害。

1.3. 博格的責任理論

在傳統的自由主義者的立場下,許多人會認為世界貧窮這種現象,並非是因 為與己有關的行為所致,所以並不會認為我們有必要關注此問題,或對貧窮者進 行補償。採取傳統自由主義者的立場會認為「行為者有必要對一個行為之結果負 責,僅當這個結果是該行為者的行為所致」,而在世界貧窮此議題下,若行為者 認為世界貧窮並非因我們的行為所致,那麼很自然的就不需要為此一結果負責。

而博格試圖建立一個自由主義者在僅接受「我們不能傷害他人」此前提下也必須 接受的責任理論,而要以此理論來說明「我們必須幫助貧窮」此一結論,而他所 處理的問題是「貧窮是為現實中確實發生的問題」,他試圖建立一個同時讓自由 主義者可以接受且能幫助世界貧窮的社會正義理論,而他的理論必須證明現實中 貧窮的發生確如他所述一般。博格在《世界貧窮與人權》一書中企圖以「制度性 的理解人權(institutional understanding of human rights)」來證明「諸富裕國家之 國民會造成貧窮此傷害」,所以諸富裕國家之國民當然要為世界貧窮此一問題負 責,並要求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必須改革當今全球制度,否則將會使得可以透過制 度設計來避免的貧窮問題越來越嚴重。

「制度性的理解人權」對博格而言,是指人權必須透過制度才能夠展現,且 人權是否受到保障也要看制度本身是否能使其治下人民皆能夠有穩當的管道獲 得人權(Pogge, 2008: 63-4,70-3)。回應到 1.1.節所提到的「在制度面並沒有保障 每個人皆可以達到其基本需求之權」的侵害人權,對博格而言,欲檢視人權是否 受到侵害或得到足夠的保障,必須檢視「制度」此一概念。因為在《世界人權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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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第二十八條中指出「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

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所以若有人身處於一個具制度的社 會中,其人權是否受到保障,必須檢視該制度是否能讓《世界人權宣言》中所載 的各項權利能充分實現,才能夠判斷在這個社會中的成員其人權是否受到侵害。

博格認為,當今全球制度造成有人無法達到《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中所述 的基本生活條件應滿足的要求,而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八條,則可以宣 稱當今全球制度不能滿足《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的要求,即為當今全球制 度是在制度面無法保障人人皆應享有基本生活條件的要求7。博格為了要建立其 究責理論(ascription of responsibility),並指出誰應該為當今現實存在的貧窮問 題負責,所以他試圖證明諸富裕國家之國民造成世界貧窮此一傷害,並用以駁斥 世界貧窮僅是諸富裕國家之國民所謂「保護或造福失敗」之論調,而若他能夠證 明諸富裕國家之國民確實造成世界貧窮此傷害,那麼他就有很強的理由可以宣稱 諸富裕國家之國民要為世界貧窮此一人權不足之現狀負責。

博格從對貧窮的關注出發,試圖說明當今的全球制度是一種會使部份的人無 法實現其人權的不正義的全球制度。博格認為,一個正義的全球制度,至少要保 障其治下所有人皆有穩當的管道獲得人權。而博格所試圖說明的就是當今的全球 制度無法提供所有人穩當的管道獲得人權,因此是一種不正義的全球制度。博格 強調,這種可預見的使部分人處於不利的情形,或使他們的狀況惡化的制度,可 稱之為不正義的制度。博格認為,若行為者參與不正義的制度,則是造成世界貧 窮的傷害,就必須對該制度的受害者進行補償(Pogge, 2008: 140),正因為現今 的全球制度的參與者與設計者共同使現在的全球制度不義,我認為博格是希望指 出「誰要為人權受侵害負責」,而他藉由制度性的理解作為中介,試圖找到要為 世界貧窮負責的行為者。

也因此博格的責任理論需要對何謂正義的制度進行說明,而他的理論也試圖 指出,一個制度若不符合最小正義標準(minimal justice standard)則不是一個正        

7 在博格的理論中,他試圖透過制度性的理解人權,來說明制度為評價人權完滿與否的首要考量,

並非行為者的直接行為,在現實世界中,有很多種不同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世界人權宣言》第二 十五條的違反,但在他的討論中,僅針對無法提供其治下人民皆有穩當的獲取人權的管道的制度 討論,並不著重於討論行為面向,而這樣的立論方式我認為是有問題的,相關討論見後續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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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的制度8。博格也說明他所提出的最小正義標準僅就人權不足(human rights deficits)而論,也就是若一個制度無法通過有關人權的正義標準,那麼必然是一 個不正義的制度。而博格指出若當今的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對世界貧窮此一人權不 足具有道德責任(morally responsible),僅當現狀滿足以下條件9

(1) 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必須是一起強加制度而造成他人之人權不足。

(2) 這個制度的設計必須是可以預見的(foreseeable)造成人權的不足。

(3) 必須有其他可行的制度設計,不會造成同等程度的人權不足且沒有其他 不好的影響。

(4) 在(3)所提到之其他可行的制度設計必須也是可以預見的(Pogge, 2005:

60)。

我認為博格所認為的制度之最小正義標準應該是(2)、(3)和(4),對博格而言一個 制度的最小正義標準就是:若一個制度可預見的造成人權不足,且有其他可以預 見的可行制度,不會造成與之等量的人權不足且無其他不好的結果,那麼該制度 就一定不是正義的制度。博格強調,一個制度至少應該符合最小正義標準,若諸 富裕國家之國民強加一個可預見且可避免的制度於他人,而造成其人權不足,那 麼就應負那些對人權不足者的道德責任。且博格在他的書中,有一個主要宣稱是:

若強加一個制度可預見的會造成可避免的大規模的人權不足,則該制度是為不義,

而現今的全球制度正是如此的不義之制度10。博格透過建立最小正義標準,來說 明當今的全球制度是一個不正義的制度,並藉以說明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在此條件 下,應該要為世界貧窮此一現狀負責,應該要使當今全球制度更為正義而有所努 力。

博格所建立的究責理論,主要是透過「制度性的理解人權」來對制度的設計 者、參與者究責,希望他們負起改變制度與幫助貧窮的責任。因為我們現行全球        

8 博格的「最小正義標準」是採一種反面的論述,詳見 2.2.。

9 在《世界貧窮與人權》一書中,博格有提到六個傷害標準,而我認為博格在論述「最小正義標 準」時,是指符合「最小正義標準」的社會制度,是不能夠「傷害」他人的,而我在本章所引用 的標準是指出在何種條件之下,諸富裕國家之國民需要為貧窮負責,而對博格而言,他力圖證明 的即是:諸富裕國家之國民是因為造成傷害,所以需要負責。

10 Pogge, T. W. M. (2008). 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 Cambridge: Polity. P.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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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無法保障人人皆可以安全地獲得他們應有的人權,而當今全球制度的設計者 大多都是西方或先進國家的政府,而參與者或得利者,往往都是這些國家的人民;

而博格更進一步說明:這些行為者之所以要負起保護責任,是因為他們設計或參 與了這個不正義的制度,而若沒有對在這個制度下的受害者11的人進行補償,則 是傷害了這些人。

博格也試圖說明富裕國家之國民如何造成世界貧窮此傷害,他的理論從自由 主義者都普遍會接受的立場出發12。博格指出自由主義者不認為我們必須主動去 幫助身處於不利情況的人(Pogge, 2008: 204),但我們不能主動去做會使他人的 情況惡化的行為,因為這就算是傷害,而自由主義者普遍接受以下說法:我們的 行為至少不應該傷害他人13。在博格的書中指出:若一個人傷害了他人,他理應 負擔起該受害者的補償責任。據此我認為博格的意思是:

(MP) 若 A 的行為傷害了 B,則 A 必須補償 B14(Pogge, 2008: 26)。

我將在本文稱此條件句為博格的主要宣稱。我認為博格的責任理論建立在此宣稱 之上,試圖藉由指出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傷害了諸赤貧者,來駁斥諸富裕國家之國 民認為自己不用對貧窮負責之主張,進而指出諸富裕國家之國民應擔負起補償或 改革制度之責任。

而對博格而言,在世界貧窮此議題下,他所謂的傷害概念特指人權不足,他 認為若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對他人強加一個不正義的制度,並且在強加此制度的同 時沒有對此制度下人權不足的受害者進行補償,那麼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已實際造 成「使他人人權不足」此一傷害(Pogge, 2005: 61-2),在此可以看出,對博格而 言,強加制度之行為者在兩個層次下須對受害者進行補償:第一,為求不傷害的

而對博格而言,在世界貧窮此議題下,他所謂的傷害概念特指人權不足,他 認為若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對他人強加一個不正義的制度,並且在強加此制度的同 時沒有對此制度下人權不足的受害者進行補償,那麼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已實際造 成「使他人人權不足」此一傷害(Pogge, 2005: 61-2),在此可以看出,對博格而 言,強加制度之行為者在兩個層次下須對受害者進行補償:第一,為求不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