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正義與全球制度
2.1. 何謂制度性的理解「人權受侵害」?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2. 正義與全球制度
博格認為,現今的全球制度,共同造成了世界貧窮,使得貧窮相關的因素是 世界上超過三分之一的死亡之肇因(Pogge, 2010a: 11-2)。在博格的理論中,全 球有一大部分人處於極度的貧窮,而這種極度的貧窮造成了人權的不足,而這種 造成了人權的不足的全球制度是有問題的。而博格更進一步宣稱富裕國家之政府 與國民對世界貧窮此一現狀應負起道德義務(moral obligation),從此可以簡單 的發現,在「制度」與「富裕國家的政府與國民對貧窮的責任」之間有了一個鴻 溝,而博格的理論正是試圖跨越此一鴻溝,他試圖把不正義的制度傷害世界貧窮 歸咎於富裕國家的政府與國民,在本章將先試圖解釋博格的理論如何跨越此一鴻 溝,在本文後面的章節則是試圖釐清這種過渡會面臨的問題與困難。
在本章我將試圖先說明博格如何建立其責任理論,而在本文將會藉由在本章 對博格理論的了解,來進一步分析在其理論中會出現的問題及理論弱點。本章將 試著解釋博格要從世界貧窮為人權問題出發,說明這種人權問題為何應當採取制 度性的理解,以及當今之全球制度如何造成世界貧窮。並且博格試圖透過解釋現 狀,來要求諸富裕國家之國民為當今之世界貧窮負責。在 2.1.節將先介紹博格的 理論基礎,即:制度性的分析以及消極責任(negative duty)此二概念,並試圖 說明博格如何用消極責任來建立傷害與負責之間的連結。2.2.節將說明博格對傷 害的描述,並且指出他對傷害的描述可以再做進一步的區分。2.3.節則將指出博 格為何認為當今全球制度為何不正義。2.4.節則是試圖說明博格將如何跨越制度 與行為者之間的鴻溝。
2.1. 何謂制度性的理解「人權受侵害」?
博格認為在討論當今人權相關的議題時所採取的分析方式,應該是要和過往 有所差異,他指出道德分析(moral analysis)有兩種立場,一是傳統的分析中所 採取的的互動性的(interactional)立場,是指行為與其結果是關乎個人與共同行 為者所執行的,強調的是行為者與結果之間的關係;另外一種是較晚近才開始提 出的制度性的(institutional)立場,是指行為結果關乎我們的社會如何建構、組
‧
造成20(Pogge, 2010a: 14-5)。在博格的書中有區分互動性的理解人權以及制度性 的理解人權,我將他的這兩種對人權不同的理解方式來理解「某人 A 擁有 X 這 員皆有安全的管道獲取人權的制度(Pogge, 2008: 70-1)。而我認為以「官方名義 的拒絕或剝奪」特指行為者在依制度而行的拒絕或剝奪,我認為博格的意思是若 權。 23 在此的最大主義與最小主義式的理解包含了對消極責任(negative duty)與積極責任(positive duty)的討論,在本節先不提及,本章後敘。‧
(Pogge, 2008: 63)。我試著舉例說明博格的意思,以臺灣動員戡亂時期的〈違警 罰法〉為例:警方可以依此法任意將有抗警行為之人入罪,或任意剝奪其人身自 2008: 63, 71-3),而博格特別強調具強制力的制度的原因是一個具有強制力的制 度,會使得其治下行為者,皆必須依該制度而行為,所以對博格而言,行為者是
25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七條原文如下:Article 17. (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own property alone as well as in association with others. (2) 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property. 原文轉錄 自聯合國網站:http://www.un.org/。
26 詳見〈違警罰法〉第五章處罰程序中所載,本文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27 我認為博格的理論並未將制度性的理解人權與互動性的理解人權做出很好的區分,他認為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6
制度,就可以稱作是無法讓人權得以充分完成的制度。
而博格認為應採制度性理解人權,是以《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八條為其理 論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八條所載:「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 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29。」根據世界 人權宣言二十八條,博格認為這條宣言應包含以下四個內容30:
(1) 在某些制度中,人權可以實現得多完全,是要透過這些人權被實現得多 普遍,或(在一個假想的制度中)這些人權將會多被實現得多普遍來判 斷。
(2) 任何制度應該被設計成人權在其中可以盡可能的被實現(as fully as reasonably possible)。
(3) 一個人權在某些制度中被實現,只在且完全當且僅當,這個人權是對其 行為在這個制度下受限制的所有人來說都是被滿足的。
(4) 一個人權對某些人來說是被滿足的,只在她享受達成其目標的安全管 道。
博格對《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八條的詮釋,也是為何他會認為應該要制度性的 理解人權的原因,因為該宣言就已申明「人人有權要求一個國際秩序……本宣言 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can)獲得充分實現31」,所以要實現人權的必須是制度,
且更應該要是全球制度。
博格認為,若採制度性的理解人權,則不會落入對人權描述的不同而有人權 完滿與否的不同解釋32,因為制度性的理解人權所強調的是制度能否保障其治下 人民安全地獲得人權,無論是對人權的最大理解或最小理解都並不影響判斷。博
29 同註 6。
30 Pogge, T. W. M. (2008). 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 Cambridge: Polity. P. 71
31 在這邊的討論可能會有關於制度應該提供人權有實現的能力或是實現的機會的區分,我認為 在博格的理論當中,他所提到「制度要使人權實現」應該被理解為:制度要提供穩當的管道讓人 權實現,我認為在這種意義下的實現人權所強調的是「實現人權的機會」。
32 博格強調,若採互動性的理解人權方式,則「人權 X 是否要成為法律的規定」也會是一個問 題。因為在這種互動性的理解方式可能會造成對人權實際內容的理解之差異而有不同的詮釋,陷 入法律是否要將人權 X 納入規定的問題。博格會認為若採互動性的理解,可能會造成對不同人 權 X、Y、Z 的差異而陷入爭執。
‧
人民皆能有安全的管道獲得人權(Pogge, 2008: 63-4,70-3),而不是在於制度是否 有規定其治下人民要有人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
要致力讓制度能夠保障其治下人民有安全的管道獲得人權。總的來說,博格將制 度性的理解人權視作評估任一地區的人權的方式,認為唯有透過這種理解方式才 能說明人權的首要道德評價對象是具強制力的制度。
在開始談論博格有關制度的分析之前,我要先介紹博格的理論中的三個重要 概念,分別是:消極責任(Negative duty)、積極責任(Positive duty)和積極義 務(Positive obligation)。博格有關責任的談論此三者有所關聯,在此先就博格的 基本立場對此三者做簡單的區分:若某 A 違反了他應負擔的不傷害他人的消極 責任,那麼 A 就該負起補償的積極義務(Pogge, 2008: 178);而積極責任則是主 動的幫助和保護使他人能過較好的生活(Pogge, 2008: 70)。於前一章我提到了博 格的主要宣稱(MP):若 A 的行為傷害了 B,則 A 必須補償 B。在本章,我將更 進一步地分析此宣稱,並將消極責任、積極責任以及積極義務這三者在博格的主 要宣稱中的地位加以澄清。
對博格而言消極責任是對行為的基本約束,且消極責任要求一個人的行為至 少不能傷害他人36(Pogge, 2008: 15, 70);積極責任則是指行為者主動造福他人,
一般稱之為「善行(beneficence)」(Pogge, 2008: 204)。積極責任這種善行的有 無是對人權理解的最小主義和最大主義的差異,對人權的最大主義式的理解是認 為人權不僅包含不侵害他人人權的消極責任,也必須要包含這種對他人保護以及 增進的積極責任。而博格的論述立場則是試圖站在自由主義者所採取的最小主義 式的宣稱:「我們的行為應該只要不侵害他人人權即可」以此立場出發說明整個 世界貧窮的責任歸屬。
對博格而言消極責任是指我們有不傷害他人的責任,也就是不能造成他人的 人權受損,而對博格而言人權的侵犯及保障與否必須從制度面作檢視,所以他認 為人人有不傷害的消極責任,也就是人人皆不能對他人強加一個會使其無法獲得 人權的制度,否則即違反其消極責任。博格舉例,若正義是要求一個制度要讓其 治下成員每天都要能夠獲得一朵鮮花,而我們強加一個會使有些人無法每天都能
36 博格在文章當中所指的傷害,專指「對人權的侵犯」或「造成人權不足」。並且依照博格的理 論來看,他所謂的會造成人權不足的行為,必定是依官方名義而行的行為,也就是依照制度而行 的行為才有可能造成人權不足。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9
獲得一朵鮮花的制度,那麼我們就是在違反消極責任,為了可以更恰當的理解博 格之例37,我認為此例中的「鮮花」可以改成「飲用水」,則此例可改成:正義 是要求一個制度要讓其治下成員每天都要能夠獲得飲用水,而我們強加一個會使 有些人無法每天都能獲得飲用水的制度,那麼我們就是在違反消極責任(Pogge, 2005: 75)。但博格意識到要設計一個完美的制度是有困難的,所以他加上一個但 書,那就是除非我們對其進行補償。也就是說若某制度會使他人無法獲得人權,
那麼參與其中的人就必須對在這個制度下可能的人權會受侵害者進行補償。也就 是說,博格認為若我們參與一個會造成他人人權不足的制度,並任由那些可能的 受害者無法獲得人權而不進行補償,那麼我們就是侵犯其人權,也是對他人造成 傷害。而消極責任對博格來說就是那個我們不能傷害他人的限制,而我們知道有
那麼參與其中的人就必須對在這個制度下可能的人權會受侵害者進行補償。也就 是說,博格認為若我們參與一個會造成他人人權不足的制度,並任由那些可能的 受害者無法獲得人權而不進行補償,那麼我們就是侵犯其人權,也是對他人造成 傷害。而消極責任對博格來說就是那個我們不能傷害他人的限制,而我們知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