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博格的理論困難
4.2. 參與制度等同應負責任?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5
斷。但在這種理解下,評價諸富裕國家之國民是否造成世界貧窮就必須從「直接 對這些人的行為」進行評價,轉而對「這些人行為所依據的制度」進行評價,所 以博格可以宣稱若諸富裕國家之國民依照不正義的制度而行為,就可以宣稱這些 人造成了世界貧窮此傷害。而我認為在這樣的論述中,造成世界貧窮的是有行為 能力的諸富裕國家之國民,並非制度本身造成世界貧窮,制度或許可以說是世界 貧窮之原因,但制度並無法傷害他人,而且在世界貧窮這個案例中,甚至還有更 多不同的行為者在其中。在此我想以一例喻之,若老王以一把火脅迫老吳,並逼 老吳以此火放火燒屋,一般的情況中會認為老王為此傷害的主事者,而老吳雖是 執行者,但並不一為此傷害的主事者,且這兩人在此例中的角色亦有很大的差異,
在此例而言,老王是主動的逼他人放火,而老吳則是被迫去放火。我將此例對比 至世界貧窮與制度,可以發現制度就像是那把火一樣,真正造成傷害的還是行為 者的行為。
我認為在博格的理論中,並不能只判斷制度或判斷行為者的行為,他的理論 是將制度與行為者的行為組合在一起討論的,制度不同於行為者,一般的討論中 可以很直接的宣稱行為者造成傷害,但制度並不能直接造成傷害,而我認為正是 因為制度的這種特殊性,所以使得博格在論述時,必須證明諸富裕國之國民強加 制度於他人,才是造成世界貧窮此傷害,或指出那些對制度有政治上的同意與經 濟支持的諸富裕國家之國民造成傷害(Pogge, 2008: 25-6, 141)。面對此困難,我 認為博格有兩種可能的解決方式,第一種是承認這種制度性的理解人權中必須含 有行為的面向;另外一個方式則是在他的理論中完全排除行為面向。而我認為博 格藉以究責的理論基礎是消極責任,但談到消極責任就必須論及傷害,而一旦論 及傷害,那麼就必然的會與行為有關係。若博格的究責理論無法在制度性的理解 中排除行為的部分,也就是若他的究責理論無法不論及傷害,那我認為他勢必要 處理「何謂傷害」此問題。
4.2. 參與制度等同應負責任?
博格的理論強調制度性的理解人權,在他的理論中,人權的侵犯與否是要檢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6
視制度才能得知,並稱不能讓人人皆能有安全的管道獲得人權的制度為一不正義 的制度。如同前述,在這點上我認為博格的理論確有其重要性,但博格的目標不 在於指出制度不正義,更是要指出當今諸富裕國家之國民與這種無法讓人人皆能 獲得人權的制度有關,並且指出他們在造成世界貧窮此傷害,因此在「造成他人 的傷害」這件事在道德上是錯的,所以當今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在道德上有錯,所 以須承擔責任。但在這種目的下,就不能僅檢驗制度,並且需要說明諸富裕國家 之國民是如何參與制度而造成傷害。而我認為,博格在指出人權是否受到侵害應 採制度性的分析之餘,人權是否受到侵害也必須依賴互動性的道德分析。我認為 博格指出人權應採制度性的理解所能提供的僅是我們在檢視人權是否受到侵害 前,不是直接看行為者與行為結果,而應該先檢驗行為者所依據的制度是否可以 讓人人可以穩當的獲得人權,而若我們可以指出該制度並不能讓人人有穩當的管 道獲得人權,那麼我們才能宣稱據此制度而行的行為侵害人權。
再以前述例子觀之,在「老王以一把火脅迫老吳放火燒屋」此例中,使屋燃 燒的是那把老王給的火,但這把火僅作為房屋燃燒的原因而已,點火的行為還是 由老吳所完成的。而我認為在此例中,這把火就好比是造成世界貧窮的制度一樣,
僅作為世界貧窮產生的原因而已,真正點了那把火的是老吳或是逼老吳行為的老 王,而我認為真正讓世界貧窮發生的,也不是制度,是如博格在書中一再提到的,
是那些強加或支持不正義的制度的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如我前段所述。博格的理 論希望指出的是據此制度而行的行為會侵害人權,再據此宣稱,依照此制度而行 的行為會違反消極責任。我認為藉博格的理論中所能宣稱的都僅是行為者需要為 其負責,而無法很直接做以下宣稱:制度不正義,所以在制度下的所有人都要負 責。我認為就博格的理論中必定觸及行為來看,博格是不能不設法解釋行為者的 行為是如何造成世界貧窮,且為了達到他的理論目標,即宣稱諸富裕國家之國民 皆需要對世界貧窮進行道德關注,他必須說明他所指稱的全體諸富裕國家之國民 是如何行為才造成傷害。
我想在此澄清,我並非意圖指出博格在他的理論中在制度性的分析中加入行 為面向有何不妥,而是要指出在他的理論中有這種行為面向會面臨的問題。我認 為,若博格的究責理論必定會與行為相關,那麼他就必須解釋是什麼樣的行為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7
能稱之為造成傷害。換言之,制度性的理解人權所要看的應該是檢視人們在這個 制度下,若依照這個制度而行為,能否穩當的獲取人權,而在這樣的解釋下,所 著重者依然是行為者的行為,制度所能提供的是管道,那麼人權受侵害或完全實 現,也是要審視依此制度而行的行為,若沒有行為依制度而行,不論是正義或不 正義的制度都不會有任何後果。更甚者,若排除行為則更難言及消極責任違反與 否。我認為在博格的制度性的理解人權的理論中僅能指出人權的侵害與否要看具 有強制力的制度如何規定其治下行為者的行為,在該制度中的行為才是真正違反 消極責任的行為。
博格認為諸富裕國家之國民要負責,是因為他們行「參與制度」此一行為,
所以他的理論一定要涉及對「參與制度」此行為的討論,而其結果就是博格不能 單純地將所有參與者無差別地等同,因為在現實世界中,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各自 對於制度有著不同的參與方式,並不能單純的稱這些個殊的諸富裕國家之國民為 相同類型的制度參與者。對此問題博格僅能假設諸富裕國家之國民都會按照制度 而行,才能得出他們確實傷害世界貧窮的這個結果。我認為博格的理論是先提出 人權應採制度性的理解,指出制度應該如何讓人權得以滿足,接著再指出若行為 者依照不正義的制度而行,便會造成世界貧窮。在此論證中博格必須預設行為者 會依或必須依制度而行,才有需要先審視制度之必要,否則並沒必要特別對人權 採取制度性的理解72。所以我認為,若要檢視博格的責任理論,就必須了解博格 如何理解「參與制度」,接下來讓我對此一問題做更進一步的分析。
再將前文所提到的(MP”)從這個角度做檢視,那麼(MP”)若某 A 參與了會傷 害他人的制度,那麼某 A 違反了消極責任,違反了消極責任的 A 需負積極義務,
當中的「參與」可視為博格的理論中所包含的行為面向,而我認為博格所謂的參 與,至少可以區分成兩種參與,在此再以「老王以一把火脅迫老吳放火燒屋」為 例:老王逼老吳燒屋,而老吳受老王之脅迫而行燒屋之行為,我們確實可以認為 老王、老吳這兩人都「參與」了放火燒屋此事,所差別者只是老王強逼老吳燒屋,
72 本文在此所述之「行為者會依或必須依制度而行」,是針對博格所述之「具強制力」的制度而 言,在一個具強制力的制度下確實人人應該都要依制度而行。本文在這個階段不欲討論於有關違 法亂紀、政治上不同意或民主授權等相關討論,即便這些問題對博格的理論中有關行為的面向而 言也會是個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在此僅就「假設全體諸富裕國家之國民皆為依制度而行的行為者,
但參與制度的方式亦有所不同」來描述博格的理論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8
老吳受迫去燒屋如此而已。而我認為「參與制度」至少也應包含主動與被動這兩 種參與,主動的參與是如同老王的行為般地強迫他人為惡,被動地參與則是如同 老吳般地受他人所逼去為惡。我們一般會認為主動造成傷害與被動造成傷害當然 都是造成傷害,所以主動參與與被動參與確實都要為造成傷害負責,兩者只有程 度之別,但我想指出若依博格的理論,在有些情況下,即便被動參與者造成傷害,
也不一定需要為其行為負責。
接著來檢視博格的理論中為何會如此?為此,讓我們再回頭檢視博格的傷害 理論,在(1A)當中應該承擔傷害的,是那些主動設計或強加制度的行為者。在此 我先對他所謂的「主動設計或強加制度」採取較鬆的解釋,即:主動造成傷害73。 並且我認為在博格的理論中明確指出傷害是: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強加、設計不正 義的制度(Pogge, 2008: 25-6);以及他認為還有一種「參與」制度是指:諸富裕 國家之國民透過政治上的同意、經濟上的支持來擁護當今的不正義的制度造成傷 害(Pogge, 2008: 140-2),而我認為這是他為何會認為參與者也須負責的原因,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的參與者,無異於助長不正義的制度為害。但我認為在此博格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的參與者,無異於助長不正義的制度為害。但我認為在此博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