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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博格的理論困難

4.4.  解決此困難的可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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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認為此一問題與貧窮者是否算是受害者有關,貧窮者是在當今的全 球制度中不得利的一方,而博格認為,這種不得利是正是因為貧窮者身處全球制 度所致。若依照他的理論,本來同為貧窮國家甲國和乙國,應該皆無法在當今不 正義的全球制度中獲得改善。但無可否認,現實世界中有些國家及其人民在此制 度下已脫離貧窮,並擠身已開發國家。有些國家脫離貧窮的同時,有些國家依然 處於貧窮,這種情形是博格無法用其理論來解釋的,在此我想借用米勒(David Miller)在《國家責任與全球正義》(Nat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Global Justice)

中的一個比喻並加以修改來比較現實世界中的這種情形。若老許和老胡分別駕車 行經同一圓環,老許順利通過圓環,但老胡由於自己開車不慎,而引發事故,並 且,在該路段若不設置圓環,改設置紅綠燈,僅會造成交通壅塞,但至少可以避 免老胡所引發的事故,此時,應將責任歸咎給駕車不慎的老胡,還是歸咎給在該 路段設置圓環的道路工程師(Miller: 2007:240-1)?我認為在此例中,駕駛或許 可比做國家,而圓環則是全球制度,有些國家在該制度下獲得成功,有些國家失 敗,若在上述例子中,我們會認為駕駛自身的狀況在某種程度上是重要的,那麼 在世界貧窮的例子中,應該也會認為國家方面的條件也會是重要的。但在這種情 形下,「本來貧窮現在也貧窮者」和「本來貧窮和現在不貧窮」者,僅在自身條 件上才有差異,因為兩者都在博格所謂不正義的制度中,但如何能僅說得利的一 方才算是參與,而不得利的地方不算是參與,更甚至宣稱得利的一方要為不得利 的一方負責。

基於上述原因,我認為不能以「制度為加害者,而貧窮者為受害者」這種簡 單的模式來分析世界貧窮,因為在經驗世界中在所謂「不正義的制度」到貧窮者 之間,還有太多複雜的過程需要理解,很難一以論之。若博格不能解釋貧窮者和 參與制度之間的問題,該理論將難以不對貧窮者究責。

4.4. 解決此困難的可能方法

我認為博格的理論中會面臨對傷害行為者的描述的原因是:博格試圖從消極 責任出發,來說明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如何違反消極責任而造成世界貧窮此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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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也必須要描述這些諸富裕國家之國民是如何造成此傷害。但如此一來,使 得從制度性的理解人權此一進路所強調之對於制度的審視,變成不必要,因為從 制度性的理解人權可知,人權的完滿與否端視具有強制力的制度如何被規定,但 在檢視完制度之後,卻還是必須重新回到行為者對此一制度中的相應行為才能將 制度與傷害之間的關聯建立起來。在這樣的處理方式中,制度性的理解人權所檢 視之當今全球制度反而僅作為博格的理論預設中的那個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必須 依之而行的制度,而他真正必須證明的「諸富裕國家之國民違反了消極責任」,

反而成為未經證明的理論預設。若博格不進一步解釋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如何違反 消極責任,我認為這會是博格的理論中的致命缺點。

我認為博格若希望把他的理論運用到現實世界,那麼他就必須要解決上述理 論困難,所以我認為博格不能忽略其理論中有包含行為面向的互動性分析,且必 須要正視現實世界中,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即便皆身處富裕國家,其各自參與制度 的方式也有不同。而我認為欲解決博格此理論困難的可能方式有:在其理論中排 除有關傷害的描述,或區分主動及被動的傷害者83。但我將在本節中指出,這兩 種修改方式也各自會有相應的問題。我認為唯有透過增加對傷害者的條件方面的 描述,才有可能使得其理論擁有更好的解釋能力84。博格的理論重點就是希望指 出,諸富裕國家的國民並不是因為他們的政府以他們之名行為而有責任,而是因 為當今的世界貧窮是因為他們的行為所造成的傷害。然而依照博格的理論,很可 能會對行為者的究責並不公平,如諸富裕國家中的貧窮者,而他並未正視此一問 題。

我認為博格解決有關行為面向此問題的第一個可能進路為:去除有關傷害的 描述,也就是直接將消極責任從博格的理論中去除。若採取這樣的修正進路,則 博格就不需要討論什麼行為才是傷害的問題,當然也不會有主動傷害或被動傷害 的區分,而我認為採取此一進路可以很直接地迴避掉博格需要預設諸富裕國家之 國民如何參與制度的困難,也不必對在全球環境下高度複雜的個殊行為者的行為        

83 我認為博格還有一個尚需注意的修正進路,那就是針對代表性的問題,在他的理論中,似乎 隱含著政府與個人可能都是在同個層級上參與全球制度,但在高度複雜的全球現狀中,有些個人 確實在較高的層級上影響著世界,但也有部分的行為者的行為並沒有那麼高的影響力,我認為這 是另外一點可以細究的部分,但本文並不多做這方面的討論,在此僅提出還有此問題尚需處理。

84 此解決方式我將留到本文第五章再做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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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做過多的預設,並且在這樣的修改進路中,其理論可以僅止於「制度應該設 計得更為正義」,並藉以宣稱全人類應為此目標努力85。但我認為此修改進路有 一個困難是:無法提供行為者主動的動力去修改不正義的制度。若僅指出制度不 正義,將很難要求現實世界中的行為者將世界貧窮此一問題視為與己有關之嚴重 的道德問題。消極責任在博格的理論中至少有兩個作用,其一是若能證明諸富裕 國家之國民確實違反消極責任,那麼在道德上就會有很強的動力驅使諸富裕國家 之國民進行補償;另外就是如同前述,引入消極責任會使得博格必須要處理諸富 裕國家之國民如何違反消極責任的問題。而本文認為這就是引入消極責任必須付 出的代價—解釋行為面向。消極責任的引入使得博格若能證明其理論所述為真,

那麼將會使他的道德請求非常有力,但要引入消極責任就使得博格必須將當今高 度複雜的全球制度參與者的參與模式作完整的描述,也就是說他的理論必須要能 夠證明諸富裕國家之國民皆如他所述般地參與當今全球制度,才有辦法宣稱當今 世界是如他的理論所描繪的那般,才能宣稱諸富裕國家之國民是如他所描述的那 般造成世界貧窮。若博格在其理論排除有關傷害的討論,那麼他可以直接跳過對 諸富裕國家之國民的行為的討論;但如此一來,所面臨的就會是另外一個巨大的 困難,那就是:他的理論將無法說明行為者為何在道德上失當,而失去對行為者 做出道德要求的能力。因為這個困難,所以我認為直接去除有關消極責任的討論,

對博格而言並非好的解決之道。

要解決博格此理論困難的另外一個做法是:區分主動及被動的傷害者,在這 個意義下,我認為一個可能的作法是排除非主動地設計、強加、支持或參與當今 全球制度而獲得利益者的諸富裕國家之國民。若採取此進路則是為博格的傷害理 論中傷害的行為者做更多的區分,以求更如實的描繪當今全球制度的參與者。如 此一來,博格的究責理論就可以僅單就主動的制度參與者來討論。而我認為,若 對博格的理論採取此修正可保留消極責任的使用,也使得其理論仍具一定的道德 評價能力,且可以解決「在諸富裕國家中被動參與制度的貧窮者」需不需要為自 己及他人的貧窮負責的問題。

       

85 我認為在博格的理論中並未排除全人類應該要做此努力,而是希望指出諸富裕國家之國民要 為此一目標努力,不僅是因為他們「要幫助」貧窮者,更是因為他們「要補償」貧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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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認為採取這樣的解決方式也並不完美,因為在這樣區分中,也很有可能 僅是將行為者區分為主動參與及被動參與。如此一來,當我們說「在諸富裕國家 中被動參與制度的貧窮者」不必為自己及他人的貧窮負責時,可能會陷入滑坡效 應的危險中。理由如下:博格的究責理論所宣稱的是「諸富裕國家之國民皆因為 造成世界貧窮此傷害,所以違反了消極責任,所以需要負起補償之積極義務」;

若因為有些身處於富裕國家中的貧窮國民,是被動參與制度之故,而宣稱這些人 可以從究責對象中被排除,那麼有兩個可能的方式做這樣的排除,第一個方式就 是排除所有的被動參與制度的行為者,但若採取此進路,不僅身處於富裕國家中 的貧窮者會被排除,連身處於富裕國家中的其餘的被動制度參與的國民也可以用 一樣的方式宣稱他們不必為貧窮負責,如:

a. 身處於富裕國家中的被動參與制度的極度貧窮者,不需要為自己及他人 的貧窮負責。

b. 身處於富裕國家中的被動參與制度的較貧窮者,不需要為自己及他人的 貧窮負責。

m. 身處於富裕國家中的被動參與制度的較不貧窮者,不需要為自己及他人 的貧窮負責。

m. 身處於富裕國家中的被動參與制度的較不貧窮者,不需要為自己及他人 的貧窮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