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緒論
1.4. 本文的論述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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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些人認為世界貧窮不是由於全球制度所致,而是部分貧窮國家的國內 制度造成,如柯恩(Joshua Cohen)與派頓(Alan Patten)之見(Cohen, 2010: 34-40; Alan, 2005: 19-45)。
(3). 有些人認為博格對於人權的理解或傷害概念有誤,如段曲軍(Kok-Chor, Tan)之見(Tan, 2010: 46-65)。
(4). 有些人認為博格所提的改革方向並不可行,如柯恩之見(Cohen, 2010:
18-32)。
我認為這些或許都是博格的理論要解決的問題,但這些對博格的挑戰或多或少都 是直接對其預設進行挑戰。
而我對博格的質疑是採取另外一種不同的進路:博格的責任理論是從「造成 傷害者,就是要為貧窮負責的人」出發,然後論述他所認為的這些要為世界貧窮 負責的人如何造成此傷害,但我認為,博格的理論中所得到的傷害行為者,與他 所謂那些應該為世界貧窮負責者,並不一致。本文將指出,為何我會認為有這種 不一致。在此先做一個預告,我認為會有這個結果的原因,或許是博格透過制度 來說明責任的理論亦有可議之處。本文從這點出發,來探究博格的責任理論。
1.4. 本文的論述策略
我在閱讀到博格的理論後,一直對於博格的理論中「誰該負責」或「為何負 責 」有疑惑。在直覺上或一般的討論當中,我們需要為某件事負責,是因為我 們的某些行為,造成了一些後果,才需要為這個行為負責,稱之為責任,博格也 主張,諸富裕國家之國民要為世界貧窮此事負責,是因為諸富裕國家之國民確實 造成世界貧窮此一人權不足之傷害。但令我疑惑的是,若依照博格的宣稱「諸富 裕國家之國民是因為造成傷害,所以需要負責」,據此可以發現,若要利用博格 的理論說明誰要為貧窮負責,必須要知道什麼行為造成傷害?以及誰造成傷害?
而我卻無法直接從博格的理論得到他所強調「諸富裕國家之國民造成傷害」此一 結論,所以想再進一步細察「責任誰屬」以及「傷害如何造成」這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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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博格強調制度性的理解人權,也強調現行全球制度是不正義的制度,但 他也提到富裕國家之國民要負責是因為強加該制度。然而在此博格有兩個問題待 解:第一,博格必須說明當今的全球制度是否真的如他所說的違反了最小正義標 準,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則根據博格的理論全球制度的參與者就不需要 為其行為負責;第二,則是必須說明,諸富裕國家之國民是否共同強加一個全球 制度於貧窮者之上。為此,博格必須回答下列問題:在那些條件下,我們才能說 富裕國家之國民共同強加一個全球制度於世界貧窮之上?亦即:說明諸富裕國家 之國民是如何造成世界貧窮此傷害?本文的其中一個討論重點將會放在諸富裕 國家之國民如何或是否能共同承擔責任。諸富裕國家之國民若要共同為一件事情 負責,我認為會需要理論來加以說明,不過我認為,博格的理論是傾向指出:不 論是諸富裕國家之政府設計了這些制度或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參與了這些制度,都 是為了使自己獲利而參與在這個會使他人的利益受損的制度中,所以都需負責。
在博格的理論中十分強調人權的實現與否要藉由制度才能加以檢視,他認為 不論就歷史脈絡來說,或就對人權的討論來看,都不應該採取傳統僅討論政府、
官員或其他政治領域中的行為者應該如何行動的角度來觀之,而應該就制度面來 探討。博格指出,在二十世紀中後葉以來,政治哲學著眼之處已漸漸轉向探討社 會制度應該如何被設計。博格認為這種轉向是因為羅爾斯(John Rawls)在正義 論中所提出的「正義是社會制度之首要價值17」(Pogge, 2010b :251-2)。而藉由制 度性分析以及對《世界人權宣言》的二十八條的詮釋,博格認為這種制度性的不 正義是由大量的行動者其各自的選擇所造成,所以並不能由單獨的行為者承擔道 德責任。
我認為,博格有一個明確的立場是:「在個體責任之外,人們在集體層面上 要共同承擔某種道德責任18」(Pogge, 2010b :252-3)。但我認為從制度的不正義到 人們共同承擔道德責任,此二者並非那麼直接的可以互相推導,在中間需要加上 對責任的說明,才能夠成立。所以本文希望能夠澄清博格如何由制度的不正義推 導出諸富裕國家之國民皆有對世界貧窮的共同責任,並試圖說明這樣的推導是否
17 Rawls, J. (2003).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 Press. P. 3
18 Pogge, T著。劉華,徐向東譯(2010b)。康德,羅爾斯和全球正義。上海:譯文出版社。P.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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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夠。我將試圖在第二章說明,博格的理論是如何說明諸富裕國家之國民設計、
強加或參與不正義的制度而造成世界貧窮此現象。我希望能在後面的章節指出在 博格這樣的論述中,若要有行為者為世界貧窮負責,那麼他需要在他的究責理論 中明確指出應該要為這種傷害行為負責的行為者,才能夠對現在發生的世界貧窮 之現象有所幫助。
博格提到: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因為強加或設計了可預見、可避免而且將會 導致人權無法實現的制度,所以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必須對會因此制度使其人權受 損的赤貧者進行補償,否則將是在傷害他們(Pogge, 2005: 61-2)。我認為在這裡 需要區分兩個不同種類的問題,第一個問題也就是前述之「責任誰屬」之相關問 題,而為了解決此問題,必須要更進一步追問,諸富裕國家之國民是因為何種行 為而造成傷害所以需要承擔責任?在博格的理論中,與此問題相關的另外一個問 題則是:參與、設計、強加與支持不正義制度的這些不同的諸富裕國家之國民是 否具有相同的道德責任?第一個問題會牽涉博格對傷害的解釋;而第二個問題則 是有關何種行為造成世界貧窮此傷害。
本文企圖就前述之第二個問題來論述。我認為若不能清楚說明行為者因何原 因造成傷害而需要負責,只單就制度不正義且行為者參與其中就斷定該行為者有 責任似乎略顯不足。就行為面向來看,行為者設計制度、參與制度或強加制度,
這三者就其意義上應該就有不同。直覺上而言,強加或設計不正義的制度之行為 者似乎要比參與不正義制度之行為者更為不正義,所以這兩個行為所造成的傷害 似乎也不能完全一概而論,甚至在全球制度下,參與制度者的行為也需要被納入 考量,我認為其中應有更多因素必須考慮,例如行為者是否有自由選擇的能力、
行為者所處社會地位等複雜因素。楊(Iris Young)提到,行為者應該可因其所 處之社會地位的差異,而承擔不同程度的責任,不同地位應該相應不同程度的責 任(Young, 2007: 183)。我將試圖從這個角度出發,來檢視在博格的理論當中或 他所試圖處理的問題中,是否有需要做這樣的區分。
我認為博格為了要使更多人願意承擔責任,所以從傳統的自由主義者會接受 的立場出發,來建立其責任理論,而該理論出發點為:「行為者必須為其造成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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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的行為負責19」,他試圖透過說明諸富裕國家之國民造成世界貧窮此傷害,藉 以宣稱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對世界貧窮有責任。但我認為,若博格從「諸富裕國家 之國民造成世界貧窮此傷害」出發,試圖建立其責任理論,而其理論若沒有處理 責任誰屬的問題以及傷害如何造成的問題,則會導致其理論過於薄弱,很可能導 致其責任理論不能得到「諸富裕國家之國民要為貧窮負責」此結論,而有可能陷 入世界貧窮的責任是屬於「諸富裕國家之國民」抑或是屬於「造成傷害之諸富裕 國家之國民」的爭議中。第一,若博格的理論不能很好的說明,屬於「諸富裕國 家之國民」此群體中的個人是如何屬於「造成傷害的諸富裕國家之國民」此群體,
那他就不能將補償之責任從另外一個群體推導至個人;第二,若不能解釋行為者 是因為何種行為所以需要負責,那麼很容易導致從不正義的制度中,因為特殊行 為獲得較多利益者與在其中並未作該特殊行為而獲利較少者是同等不正義,或甚 至,為了自身利益設計出不正義的制度與照著制度行為而偶然的得利者,是同樣 不正義,更極端的情形是,對相對於極度貧窮者而言,就連一樣是因為參與制度 而使得其本身利益受損,但受損較他人少的諸行為者都是不正義的一群人。直覺 觀之,我們似乎很難接受上述這幾種情形,而本文的目的就在於試圖解釋博格的 理論是否會面對這些困難。
19 我認為博格的這個說法,是要在制度性的理解人權中,將消極責任引入,以解釋是諸富裕國 家之國民確實造成對世界貧窮的傷害,為消極責任之相關討論在本章不多做敘述,僅以傷害表示,
而將在第二章再更進一步解釋消極責任此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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