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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義與全球制度

2.5.  本章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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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那麼 A 就應負積極義務再做一個可能的改寫,博格試圖說明的不是「制度 做為可以違反消極責任的行為者」,而是:

(MP”) 若某 A 參與了會傷害他人的制度,那麼某 A 違反了消極責任,違反 了消極責任的 A 需負積極義務。

而博格的立場也可以從行為的角度來說明制度是沒有道德責任的,一個沒有 行為者將之「強加」於其他人之上或「參與」其中的惡的制度,是不會有任何不 良的後果的,就算那個制度可預見地會嚴重的侵害、傷害他人、剝奪他人人權,

都不會造成任何實際上的不良後果,那麼此制度不會傷害到他人,也不能稱其不 正義的制度。因為依照博格的理論,不正義的制度,必須要是被強加於他人之上,

才能稱之為不正義的制度63。從行為的角度來看,更能顯示出需要有行為者的行 為才可以說我們是傷害他人。我想要試圖在本文中說明的是,博格理論中的行為 者為何需要負責。

2.5. 本章小結

我試圖在本章指出,博格如何論述當今全球制度不正義,以及他所採取的立 場為何。博格從制度出發,認為正義的社會制度應該要保障其治下人人皆能達到 其人權之滿足,而他認為,人權的滿足與否是必須要從制度面上做考察才能確定,

據此,他認為人權應該取制度性的理解,而他在確定了這個立基點之後,便開始 對現今的世界貧窮者所處的全球制度做考察,他想指出的是,一個社會制度必須 要滿足最小正義標準,若不滿足最小正義原則的社會制度,必定是一個不正義的 制度,而設計這種不正義的制度或將這種不正義的制度強加於他人之上的行為者,

就是在傷害他人。而博格認為,現今的全球制度並不是一個符合最小正義標準的 社會制度,而所有設計及強加此全球制度的行為者,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博格 認為,這種傷害是使他人的人權無法滿足,亦即造成了大規模的世界貧窮。

博格試圖要指出諸富裕國家之國民應把世界貧窮視為與自己的行為有關且        

63 詳見前述最小正義標準,見 2.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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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己的傷害所致,而傷害他人無疑地,是一件道德上的錯事,據此博格認為諸 富裕國家之國民應視世界貧窮為自己的道德責任,且應對世界貧窮進行補償或道 德關注(Pogge, 2008: 136-7)。在這段文字的描述中,我認為可以表示成以下:

(1) 人不能為了較親近者的利益,而傷害他人64。 (2) 若傷害了他人,則道德上是錯的。

而博格最主要就是希望能夠指出,諸富裕國之國民確實是傷害了他人,所以就世 界貧窮而言,諸富裕國之國民在道德上是錯的,也必須對世界貧窮進行道德關注,

認為這是一個因諸富裕國之國民所造成的傷害。

而博格解釋為何傷害在道德上是錯的,是用人人皆有不能傷害別人的消極責 任之此責任,這個責任是對我們的行為的最低的道德限制。對博格而言,傷害他 人65就是違反消極責任。有關消極責任的違反,我在前述章節指出博格的理論試 圖透過對消極責任的說明來說明諸富裕國之國民對世界貧窮應有道德關注,我認 為博格的說法為:(MP’) 若某 A 違反了消極責任,那麼 A 就應負積極義務。而 從這個描述可以得到:

(3) 我們若傷害他人,則我們違反了不傷害他人的消極責任。

消極責任的違反是因為傷害,在世界貧窮此議題下,博格所討論的傷害,是指人 權受到侵害而言。所以在這個意義下,博格所謂的傷害是指人權受到侵害,而博 格也用制度性的理解人權來說明人權的侵害與否要看制度是否能夠提供其治下 成員安全的管道獲得人權,而他認為,不能讓其治下人民有安穩的管道獲得人權 的制度,不是一個正義的制度,據此我認為博格是想提出:

(4) 與世界貧窮有關的傷害是指人權受到侵害。

       

64 博格在文章中用的詞是「自己的」、「同胞」或「親者(dear)」等,本文用較親近者代替;而 這裡所指的他人所指的通常是非本國之外國人,但基本上是指非與我們親近之人。這段敘述主要 是用以駁斥我們要優先關注與我們較親近的人,而他人之利害與我們無關的想法。我們的確比較 容易先關注周遭的人們的利益,但博格認為這不代表我們能透過傷害他人(外國人),來增進自 身的利益。

65 博格的書中有提到過分傷害和傷害兩種區分,我認為這兩種傷害都是消極責任的違反,他的 理論不用強調過分傷害,只要是傷害行為就是消極責任的違反,對博格而言應該更直接可以說明 諸富裕國家的國民對於世界貧窮的道德責任。詳見:Pogge, T. W. M. (2008). 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 Cambridge: Polity. P.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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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權受到侵害與否要檢視具強制力的制度。

(6) 無法讓其治下人民有安全的管道獲得人權的制度,不是正義的制度。

我在本章試圖說明博格如何描述不正義的制度,以及當今的全球制度為何不正義,

並說明在這種不正義的制度下,無法保障人人皆能獲得人權,並且試圖指出我們 因為設計、強加或參與不正義的制度,而傷害世界貧窮。所以我認為博格的目的 是想指出:

(7) 諸富裕國家之國民因為設計、強加或參與不正義的制度,而傷害他人,

進而造成他人人權受侵害。

在博格的理論中,可以知道他希望指出諸富裕者國家確實對世界貧窮造成傷害,

也就是透過制度性的理解人權的指出,說明人權被侵犯與制度有關,而我認為在 他的理論中確實也提供了足夠資訊,讓我們可以對制度是否能保障其治下人民獲 得人權做出判斷。而博格也不僅止於說明制度不正義,他想要透過我前文所提到 的(MP”)來指出,若某 A 參與了會傷害他人的制度,那麼某 A 違反了消極責任,

違反了消極責任的 A 需負積極義務,以證明(7)中的諸富裕國家之國民要為貧窮 負責。他希望能夠透過說明制度不正義,來要求諸富裕國的國民對於他們身處的 全球制度有所注意,並且希望能夠提醒諸富裕國家之國民若參與這種不正義的全 球制度,無疑地是對於世界貧窮的傷害。

我認為博格提供了很好的進路說明不正義的制度,但對於他對不正義的制度 與諸富裕國家之國民之間的連結卻可以加以質疑,在第三章我將試圖檢視他要如 何連結行為者與制度,並且主張,雖然我認為博格的理論足以說明制度如何不正 義,但是並無法說明行為者是否違反他所謂的消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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