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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讓法」之爭議與反思–S TATE OF F LORIDA V . G EORGE Z IMMERMAN

第三章 美國法之正當防衛

第五節 「不退讓法」之爭議與反思–S TATE OF F LORIDA V . G EORGE Z IMME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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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要成立,如同檢方應當證明被告犯罪成立需符合所有要件一般,檢方就此要推 翻正當防衛抗辯僅需證明一個要件不存在足以,如被告欠缺退避義務履行、被告 並無合理基礎相信其受到威脅、被告的防衛手段逾越必要性,又或者被告屬於初 始侵害者而未履行其退出侵害與告知對方等義務。

但相對的,在正當防衛要件現行法中極度主觀化的情形,也因此對於舉證責 任產生了若干意見與爭執,又尤其在不退讓原則全面落實的州法內產生了極大的 衝突與爭議,的確,現行美國各州仍然朝著不退讓原則落實邁進,同時也將舉證 責任多轉變成要求檢方負擔舉證責任,這從華盛頓特區 2017 年對陪審團指示的 修正與俄亥俄州 2019 年對州法的修法即可得知,但這並不表示不退讓法全面落 實即是受到全面贊同的,又尤其在2013 年 Trayvon Martin,也就是後續將介紹的 State of Florida v. George Zimmerman 一案發生後,自當時起對於不退讓原則落實 入法與否的討論便源源不斷。

第五節 「不退讓法」之爭議與反思–State of Florida v. George Zimmerman 從 2005 年佛羅里達州作為首個將不退讓原則入法化的州法,自當時起至超 過半數的州或寬或嚴將不退讓原則依序納入,佛羅里達州就此自是成了相應的模 範495

而在2012 年發生的 Trayvon Martin 遭射殺一案則引起了廣大媒體與民眾關 注,於 2013 年判決後白宮甚至對此發表了演講,歐巴馬總統對於本案的判決表 達尊重的同時,也藉此事去呼籲種族歧視在美國仍然存在496。而這樣的種族爭議 在本案發酵後也的確在人們討論之間引起話題,但更多的是關注在本案中被告 George Zimmerman 究竟是否有權使用致死防衛行為497,亦或者是根本是單純的

495 See “’Stand Your Ground’ Laws”, Law Center to Prevent Gun Violence, “… more than half of US states have now adopted ‘stand your ground’ policies.”, https://lawcenter.giffords.org/gun-laws/policy-areas/guns-in-public/stand-your-ground-laws, (last visited Sep. 11, 2019).

496 See The White House President Barack Obama, Remarks by the President on Trayvon Martin (July, 2013), https://obamawhitehouse.archives.gov/the-press-office/2013/07/19/remarks-president-trayvon-martin (last visited Sep. 11, 2019).

497 本案中在陪審團最終討論時,種族議題的確曾被提出,但並未受到關注,陪審團也一致認為

本案被告並沒有因為種族而產生這樣的恐懼或歧視,這是在案件發生後陪審團匿名受訪時所陳 述的,See Dana Ford, Juror: ‘No doubt’ that George Zimmerman feared for his life, CNN. Retrieved (July 16, 2013), https://edition.cnn.com/2013/07/15/justice/zimmerman-juror-book/index.html (l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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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殺,或實現自己追緝犯罪之意圖。

第一項 State of Florida v. George Zimmerman

稍微簡述本案事實吧498,本案發生在2012 年 2 月 26 日晚間 7-8 點間,當時 受害者Trayvon Martin 在晚間 7 點左右出現在被告 George Zimmerman 所住社區 內,被告正駕駛他的車回到社區中,於7:09 分時,被告撥了電話給當地警方,表 示Trayvon Martin 在他看起來非常可疑,原因是他正在「雨中緩慢的閒晃且依序 盯著每一間房子看」,而且被告表示他認識這個社區的每一個人,而 Trayvon Martin 對他而言是相當陌生且沒見過的。隨後被告在警方告知他們需要一段時間 才能抵達後,被告表達了:「These assholes, they always get away」,隨後被告向警 方表達Trayvon Martin 正在跑走,被告因此下車追上去,而此時警方也明確向被 告表示他們不需要被告這樣做,被告在回答警方肯定的答案後,隨後4 分鐘左右 的電話便結束。而根據案發當晚被告向警方的陳述,他表達電話掛斷後,他便往 其車子方向走,而此時 Trayvon Martin 從灌木叢跳出來並對他叫囂:「What the fuck's your problem, homey?」在被告回答沒有任何問題後,Trayvon Martin 便向 被告表示:「Now you have a problem.」接著便向被告揮拳,擊中被告鼻子,將被 告擊倒在地,同時抓著被告的頭部並將其往人行道上砸過去,此時被告開始尖叫 請求幫助,然而被告在看到Trayvon Martin 試圖著從他外套口袋拿取槍枝時,被 告感受到生命將受到威脅,便立即將槍枝拿出而後向Trayvon Martin 開槍,最終 擊中Trayvon Martin 胸口而造成他死亡。

因受害者已經死亡,故檢方的版本是透過其他證人,其中以Trayvon Martin 的好友 Rachel Jeantel 為主。在當晚在 Chad Martin(受害者爸爸未婚妻的小孩)

麻煩Trayvon Martin 前往街角的 7-11 購買巧克力後,Rachel Jeantel 正在與 Trayvon Martin 通電話,Rachel Jeantel 表示在電話中一開始,Trayvon Martin 表達他正在

visited Sep. 11, 2019).

498 本案判決因涉及到未成年受害者與相關爭議,雖然在受審期間幾乎是公開的,但在案件判決

後仍繼續受到聯邦調查至2015 年方停止,而就此判決在佛羅里達州法院仍是封存狀態,故本文

就此事實部分整理自各篇文章與網站媒體等,See e.g., Professor Douglas O. Linder, The George Zimmerman Trial: An Account, Famous Trials, https://famous-trials.com/zimmerman1 (last visited S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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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一個被他形容為:「a creepy-ass cracka」的人看著,讓他感到可能會被搶劫,故 其開始跑走,而後案件發生時 Rachel Jeantel 聽到了 Trayvon Martin 問那個人為 什麼跟著他?那個人則反問Trayvon Martin 你在這裡做什麼,接著她便聽到一個 重擊的聲音,她認為那是Trayvon Martin 耳機掉到地上的聲音,而在她電話中大 叫Trayvon Martin 的名字時,她聽到了潮濕草地的聲音以及類似 Trayvon Martin 在說:「Get off, get off」,電話便掛斷了。

而案件發生事實與一位證人Jonathan Good 居住在鄰近的房子內,且在案件 發生時撥911 電話的證詞最為吻合,Jonathan Good 表示他聽到了 Help, help, help 的呼喊,而且看到黑衣服的人壓制另一個亮衣服的人在地上,而後他便撥打911 電話,也在此時聽到了槍聲,當他再度往外看的時候,兩個手持手電筒的人已經 在向被告詢問發生了什麼事。當時前往現場的警方也明確表示被告頭部與鼻子皆 有遭毆打的痕跡並且流著血,而被告當時向警方表示他出於自衛射殺了Trayvon Martin。

這個案件在進入法院前也發生了一些插曲,首先是警方在經過 24 小時調查 後認為被告符合正當防衛與不退讓法,而認為並無足夠的理由逮捕被告,隨後便 釋放了被告,這樣的案件本應結束於此,但後續受害者父親向律師求助後,將此 案件帶到螢光幕前,透過媒體施壓使得檢方將此案列入調查,並於後續對被告以 二級謀殺罪499起訴500。而對於被告主張不退讓原則與正當防衛的抗辯,按照佛羅 里達州州法本有一個無罪預審程序,被告在這程序中可以提出優勢證據證明自身 符合抗辯要件而無庸使案件進入事實審法院,但被告最終放棄了這項權利,其律 師後續向媒體表示原因是他認為被告並沒有選擇撤退,而未採用不退讓法501,反

499 See The 2019 Florida Statutes §782.04 Murder.

(2) The unlawful killing of a human being, when perpetrated by any act imminently dangerous to another and evincing a depraved mind regardless of human life, although without any premeditated design to effect the death of any particular individual, is murder in the second degree and constitutes a felony of the first degree, punishable by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years not exceeding life or as provided in s.

775.082, s. 775.083, or s. 775.084.

500 See Angela B. Corey, State Attorney, Affidavit of Probable Cause - Second Degree Murder of the case State of Florida vs. George Zimmerman, https://famous-trials.com/images/ftrials/zimmerman/documents/zimprobablecausedoc.pdf (last visited Sep. 11, 2019).

501 這樣的主張應當是因為在佛羅里達州 2005 年將不退讓法明文後,法院卻在 2008 年 Wilson v.

State 一案中重申使用致死防衛行為之前應當為退避義務,對於任何合理方式來避免使用致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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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尋求傳統法上的正當防衛權利,律師也有進一步說明這樣的預審程序倘若失敗,

將對被告在後續審判中產生不利益。

本案進入法院後相當大量的證據呈現,而對於檢方最有利的 Rachel Jeantel 在案件中受到了嚴格的對質詰問,且似乎因其準備不足而說詞反覆,並且陪審團 表示難以完整理解其證詞,且透過對質詰問發現 Rachel Jeantel 在其首次接觸案 件時謊報年齡、在前後多次陳述有不同版本,相關對質詰問使得Rachel Jeantel 的 證詞可信度極度下降。

那本案中被告要使用致死防衛行為,則須至少說服陪審團他可能有合理基礎 感到死亡或重傷的威脅,而其中一項證據是根據911 電話的紀錄,聽到了被告呼 叫請求的聲音,而這樣的聲音也透過專家證人、被告母親、前陸軍中士、與多位 被告好友表示是被告的聲音,而其中首席調查員Chris Serino 與則證稱在 Trayvon Martin 父親聽到 911 紀錄後表示那不是 Trayvon Martin 的聲音,Officer Doris Singleton 則表示他正在旁邊,也聽到了這樣的對話;一位被告工作處的證人表示 被告是一位非常溫和且很好的人作為被告的人格特質證據;一位前警察與正當防 衛專家表示透過911 的電話紀錄,聽的到爭執期間長達 40 秒,且這樣的時間已 經足以使被告感到威脅而且認為要選擇不同手段來防止侵害,因為現在的手段是 不夠的;而最具說服力的證人則是警方 Di Maio,他表示透過醫學證據顯示 Trayvon Martin 的運動衫尾部有與槍枝接觸,這與被告表示他被 Trayvon Martin 跨越壓制的陳述一致,因為那樣的情形將使其運動衫垂到被告身上而接觸到槍枝,

且也同時表明了Trayvon Martin 的確有很大機會直接拿到槍枝,另一部分則是被 告的頭部有撕裂傷、鼻子遭毆打且當時皆在流血,也與被告陳述的情形一致。

本案最終在透過法院向陪審團指示被告可能成立二級殺人罪、普通殺人罪,

衛行為的解釋,也包括了使用撤退的方式,See Wilson v. State, 971 So.2d 963, 965 (Fla. 2008). “But even under those circumstances, one may not resort to deadly force without first using every reasonable means available to avoid the danger, including retreat.”; 但在同樣法律下,在 2013 年的 Little v. State 一案中,法院便說明了法條解釋上,立法者並沒有要求在致死防衛不要求退避義務僅在住所範圍 內方生效用,既然立法者是使用「或」的用語,可見其已然欲將致死防衛獨立判斷,而不是仍然 依託於住所的例外,See Little v. State, 111 So.3d 214, 219-223 (Fla. 2013) (Emphasis omitted).

本文認為,這樣的爭議在2014 年對此條文重新修正後已然不再存在,現行佛羅里達州已然採取

全面的不退讓法,原則不再要求退避義務。

GEORGE ZIMMERMAN, at 12.

https://famous-trials.com/images/ftrials/zimmerman/documents/Zimjuryinstructions.pdf (last vis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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