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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本文架構說明與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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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類型特殊性與其面對之問題與困境;於第三章就本文所使用之比較法文獻—

美國法就其刑事法體系,基本原則先行簡單介紹,接著就美國法上之正當防衛規 範亦分別從規範面之歷史發展與法理概念進行簡介,而後就當代美國正當防衛之 規範分門別類詳細說明,與其不同類別之差異比較,並就相關著名案例提出與美 國國內發展至今之反思探討;第四章則就本文核心之住所內正當防衛類型,以美 國法為借鏡,就相關問題進行說明與分析,並應用於本文緣起之個案—勇夫護妻 案,提出本文之想法與將我國正當防衛要件在住所內正當防衛類型上進行部分修 正之嘗試;並於第五章作結。

本文採取文獻分析法與比較法研究,就美國法之特殊性,在美國法比較法研 究上除了法規,尚包含其指標案件,以及陪審團模範指示以觀其全貌;同時,美 國刑法在聯邦體系下50 州即有 50 份刑法法規,在比較法上屬於龐大的資料量,

故本文在正當防衛相關法規上依其的差異性就不同類別進行分類與簡介,並於末 尾附錄收錄的美國正當防衛法之選譯。

第四節 本文架構說明與名詞解釋

本文在用語上因有別於一般使用,且對於後續美國法之討論、簡介與體系選 擇上亦非多數美國教科書所採取之體系,故本文在本節中先行就易造成誤解之部 分進行說明,以釐清並有助於閱讀本文之脈絡。

首先,本文處裡者乃是發生於住所「內」之正當防衛情形,亦即其核心討論 乃是他人侵入住所後潛在產生的其他侵害,如竊盜、傷害、殺人等除了侵入住宅 此種自由與財產法益持續破壞外,尚對於住所內之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有極大威脅 之情狀,並非單純的對於「住所」本身遭受侵入之防衛行為,此亦以住所內正當 防衛之探究為標題之本旨。

次者,美國法上對於正當防衛體系實有相當大的差異性,「Self-Defense」一 詞在國內亦有者正當防衛、自我防衛等等多重翻譯問題,而多數美國教科書在簡 介此種抗辯權利時,多採取的是先行區分為一般防衛行為或者致死防衛行為,再 於致死防衛態樣之下探詢退避義務(Retreat Rule)與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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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免除撤退義務之例外,並再於致死防衛態樣中特別以住所防衛抗辯(Defense of Habitation)來將於住所內致死防衛之情形做特別說明,這是一種美國法對於

「Self-Defense」這樣的抗辯所常見的體系。

然而在後續不退讓法(Stand Your Ground Law)的規範模式出現後,另有產 生一種類似於我國正當防衛的體系,是將「Self-Defense」作為一種抗辯的最上位 概念,並於其之下分別說明美國法對於這樣的權利的退避義務是否要求、侵害存 在、防衛行為程度等要件,並且亦不將所謂的住所防衛(Defense of Habitation)

獨立於該抗辯之外,而統一稱作「Self-Defense」。

在這樣幾乎可說是體系完全差異的前提下,本文認為結合了後續不退讓法的 發展與現行美國採取不退讓法的州法日漸增加的情形下,應當選擇第二種體系模 式方能整體性了解美國法現行對於「Self-Defense」這樣抗辯的脈絡。因此,本文 就「Self-Defense」一律以「正當防衛」進行理解,並在這樣最大的正當防衛抗辯 概念下,分別就退避義務是否存在、防衛者是否具有相信存在現在不法侵害之合 理基礎、防衛者是否具有相信其防衛手段具必要性之合理基礎、以及防衛者是否 為初始侵害人等例外情形作為美國法正當防衛之四個要件以此探討。

而在前述體系之下,則正當防衛抗辯將有三種脈絡:

有些州仍然採取傳統法上之正當防衛,亦即要求行為人面對侵害時應當先行 退避,而這時堡壘原則之作用將是傳統法上之免除退避義務;

另有部分州採取部分不退讓法,亦即不再如最傳統的正當防衛抗辯要求行為 人應就所有情形為退避,而僅在行為人欲使用致死防衛行為時方生先行退避之義 務,此時堡壘原則之作用則包含了免除這樣的退避義務,以及若干州(如俄亥俄 州)同時明文了堡壘原則對於面對侵入住所的防衛行為推定為正當防衛之推定效 果,這樣的推定效果在前述第一種體系下有可能會被認為是住所防衛抗辯

(Defense of Habitation)的要件,但實際上在俄亥俄州係將此推定規定於正當防 衛抗辯(Self-Defense)底下,並無額外住所防衛抗辯這樣的名詞,是以這樣的推 定效果本文亦將其視為堡壘原則之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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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目前過半數州採取全面不退讓法(原則不要求行為人應先履行退避義務)

時,倘若採取第一種體系則會發現堡壘原則已然消失於正當防衛抗辯之中,在於 當行為人無任何退避義務之要求時,堡壘原則則並無任何作用,但在過半數採取 全面不退讓法的同時,亦將堡壘原則的推定效果(對於侵入住所之人推定其重罪 意圖、或推定行為人的具有相信存在重罪侵害之合理基礎、或推定行為人的防衛 行為具必要性等不同態樣)或寬或嚴的納入正當防衛抗辯規定之中(對此部分各 州之規範可見於本文後續表一之中),此時便可發現在本文採取第二種體系時,

能更完善的理解各州有差異性的正當防衛抗辯發展,並以一個完整個正當防衛抗 辯體系,來理解這些不同州法對於正當防衛抗辯所能行使之範圍與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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