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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再探我國住所內正當防衛

第一節 基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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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再探我國住所內正當防衛

在前一章一系列有關美國法上正當防衛的介紹後,本章將專注住所內正當防 衛案件類型與應用,嘗試就美國法作為借鏡,個別案例在我國法下得為如何之解 釋。

第一節 基本問題

住所內正當防衛的案例類型特殊性已於第二章末尾詳細的提出,就此僅概要 提及作為銜接。簡言之,當侵害者在侵入住所並且欲繼續進行其他侵害行為,也 就是被本文界定為住所內正當防衛類型的案件時,首先此類型案件將必然存在現 在不法侵害而非誤想防衛類型,就學說上採取誤想過當防衛之說明,本文認為應 當至多是過當防衛而非誤想防衛,此部分將涉及到的議題,是對於正當防衛侵害 可能性與防衛手段必要性的雙重判斷;再者則是住所內正當防衛因其案件事實特 殊性,故侵害者是否有權進入該住所中將使案件產生根本性之差異,對於防衛者 資訊之理解也將所有區別;最後一部分則是住所內正當防衛對於本人與第三人而 言將產生對資訊認知、住所依賴性等差異而有實質層面的影響,並於末尾就挑唆 案件類型提出相關討論。

從第三章有關美國法的討論,不難發現,美國法雖然依據各州不同而對於正 當防衛規範有所差異(甚至是根本性的差異),但無論在嚴守退避義務的州如麻 州、採取部分不退讓原則的州法如模範刑法典、俄亥俄州等、又或者採取全面落 實不退讓法的州法如佛羅里達州與德克薩斯州,皆對於堡壘原則有相應之規範547, 而堡壘原則基本上可以區分成幾種效果:第一種是最傳統的堡壘原則運用,其將 堡壘原則排除退避義務,此可見麻州陪審團指示有最為明確的規範;第二種也是 免除退避義務的使用方式,但因為在非致死防衛的情形已然無退避義務,僅在使 用致死防衛時才被要求撤退,也因此堡壘原則此時就被規定在致死防衛要求退避

547 華盛頓特區在 2017 年修正陪審團指示後也採取了部分不退讓原則的立法模式,而佛蒙特州

則是在其槍枝法明定了可以合法使用槍枝的情形,這兩個州是未明文堡壘原則的州法,但相應的 在個別案件有無須撤退的應用,原則上不違反聯邦最高法院的緊急必要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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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的例外情形,這一類型則以模範刑法典與俄亥俄州陪審團指示採此規範模式;

而後續在採取不退讓原則的州法,規範上仍然保留著堡壘原則的適用,此時適用 上又有兩個層面,一則是對於他人侵入住所之情形推定防衛者對自身受到生命或 重大身體侵害威脅具合理基礎,此即是佛羅里達州、德克薩斯州與加州州法的規 範方式,另一種則是更粗暴的直接認定住所防衛者的致死防衛行為推定符合正當 防衛要件,俄亥俄州州法就此部分即是如此規範。此類型化差異可以下圖所示:

相關美國法上之規範是否得以作為我國住所內正當防衛案件之借鏡,以下將嘗試 分析之,並於最後就若干實際案例進行討論。

圖四:堡壘原則之發展與適用方式

(本圖為作者作成)

第二節 堡壘原則於我國刑法之借鏡

在直接討論案例之前,美國刑法在體系上看似與我國有根本性的差異,英美 法系與歐陸法系在規範模式的不同將是首先應先解決之問題;而後在認可美國法 具備作為我國刑法借鏡基礎上,將繼續就堡壘原則究竟產生如何之影響與理念為 何,以及「堡壘」在這樣的理念基礎上應當如何畫線範圍較為適當;最後進一步 去說明堡壘原則的概念引入,將如何直接性的改變,或者應該說正視住所內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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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的特殊性,而去影響此類案例的防衛手段必要性之判斷,以及本文之立場選 擇。

第一項 美國刑法於我國刑法之參考依據

美國刑法除了在聯邦法內之明文外,各州州法亦就各自之刑法,或全面或簡 要的有其相應規定,而在英美法系至今採用判例法體系,美國就刑法上特定罪名 在個別州內亦仍有採取以判例作為判決基礎者。

然就正當防衛此種抗辯事由而言,各州州法並非全面性將抗辯事由入法,亦 仍有不少州採取的是判例成形的正當防衛要件,並於各州陪審團指示範本可見其 整理脈絡。是否因其並未明文正當防衛抗辯於法規中就自始不得作為我國刑法參 考,本文認為並不能如此妄下論斷,應判斷者是美國正當防衛抗辯之理念基礎與 我國是否有相同或相似之發展,就此部分可從兩個層面進行觀察。

首先就歷史脈絡觀之,無論美國法或我國法歷史上皆自古時起便對正當防衛 抗辯或寬或嚴的進行規範,此種歷史脈絡或許並無法說明雙方正當防衛基礎便相 同,但在脈絡上,皆是於早期對於一個攻擊行為的合法化,而其基礎則是為防衛 自身避免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時,其攻擊的防衛行為不應被處罰。就此部分早期羅 馬法上有類似於血讎報復等相關適用,而於後續發展中逐漸消失;美國法則是早 期選擇了退避義務為原則,再於後續發展進行限縮。雙方歷史脈絡有其相似與其 差異性,但都肯認的是,在一個人面對他人不法侵害具急迫性時,防衛者所為的 致死攻擊行為得因正當防衛之主張而合法化。

而就理論基礎而言,德國法之歐陸法系從啟蒙時期的發展,以霍布斯、洛克、

費希特等一脈說明正當防衛源自於人之本能,而康德則就其理論說明了當防衛與 其他法秩序相同,仍是為了保護個人的自由而行使,而緊急狀態下個人的自我防 衛權,兩方皆認同正當防衛權利系自然法秩序之產物,僅是透過不同脈絡說明防 衛者如何在社會秩序成形之時,還能在緊急時刻重拾這些已被交託給國家之權利,

而後黑格爾與其後繼者Berner 開產了法權與不法的理論基礎,進一步產生了「法 無須退讓予不法」,而呈現代正當防衛多數見解採取無退避義務的標準;而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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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英美法系則可源自於聖經之內文與西塞羅對於此種防止他人侵害之權利係 自然法所存在,而非任何人教導或指示而成,而雖美國法早期對於正當防衛權利 行使採取退避義務為原則,其想法是正當防衛此種武力的行使仍應符合必要性判 斷,而此種必要判斷應當是任何手段能防止侵害者皆應優先採取,自然包含安全 撤退之選項。然在18、19 世紀一系列的判決中,美國法院日漸放寬了退避義務,

並且透過大致兩種方式:撤退是懦弱的行為,法律不要求一個人向侵害者低頭;

行為人遭受侵害時有權停留於原地等解釋方式,並進一步與西塞羅相同的用語

(morally right)表達正當防衛的行使並不應以退避義務為完全之要求。

兩者間理論基礎或許並非完全相同,但就正當防衛抗辯權本身之發展,兩方 之法理發展皆依循著自然法的架構前進,並透過不同的方式去說明正當防衛行使 之正當性。就此部分,本文認為在歷史脈絡與法理基礎雙重理解下,美國正當防 衛之權利行使與我國所承繼的德國法之脈絡,甚至我國古時中國法律制度之背景 基礎亦有其共同性。

的確,美國正當防衛抗辯法律異於各州,亦與我國未必全然相同。然而,美 國法對於正當防衛抗辯之看法與立論基礎實與我國相近,或許相關案件並不能直 接引入使用,但在正當防衛抗辯本身多屬於證據與事實判斷交錯產生之抗辯權前 提下,美國龐大之案件判斷將得作為我國之正當防衛要件判斷之參考基礎,同時 也因龐大案件之發展,以及異於各州之規範產生之若干差異,反而更易於在探討 案件時發現不同事實與規範面向將產生對於個案判斷之影響。在此基礎下,本文 認為美國法就此種與事實密不可分之抗辯權探討,細緻程度因案件多樣性而有更 多的基礎可使我國借鏡亦或是反思。

而就美國法特有的堡壘原則,在中國古時規定上亦有類似之想法,究竟堡壘 原則為何有其獨特性,本文將繼續進行說明。

第二項 堡壘原則與居住安寧之交互關係

堡壘原則,基礎理念是一個人在自己的家中不應再要求其採取撤退之方式避 免危害,在於一個人的家已經是這個人最後的城堡,而應受其所庇護。稱為「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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壘」或「城堡」者,自當是一個人認為其自身在這個環境將不受到他人侵害,並 且能安穩睡眠與生活所在。倘若在此遭受侵害時,應當能採取其所能之手段去排 除侵害並維護其生活範圍與寧靜。這樣的想法,中國古時對於夜間入盜者恪殺之 規定,以及聖經中闡述對於殺害夜間竊盜者是被允許之記載,此二者似乎皆蘊含 著類似之意涵,當一個人在黑夜時,古人對於黑夜有著精神上本能的恐懼和行動 上的客觀困難,故對於夜間的範圍行為異常敏感,而這樣的敏感與恐懼亦正是因 其夜晚欲安穩睡眠,生活不受打擾等想法;在近年不退讓法興起後,堡壘原則在 部分州法有了更進一步的推定作用,最廣的推定住所內之人對於他人無權入侵的

壘」或「城堡」者,自當是一個人認為其自身在這個環境將不受到他人侵害,並 且能安穩睡眠與生活所在。倘若在此遭受侵害時,應當能採取其所能之手段去排 除侵害並維護其生活範圍與寧靜。這樣的想法,中國古時對於夜間入盜者恪殺之 規定,以及聖經中闡述對於殺害夜間竊盜者是被允許之記載,此二者似乎皆蘊含 著類似之意涵,當一個人在黑夜時,古人對於黑夜有著精神上本能的恐懼和行動 上的客觀困難,故對於夜間的範圍行為異常敏感,而這樣的敏感與恐懼亦正是因 其夜晚欲安穩睡眠,生活不受打擾等想法;在近年不退讓法興起後,堡壘原則在 部分州法有了更進一步的推定作用,最廣的推定住所內之人對於他人無權入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