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不適任教師的定義、構因與類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不適任教師的定義、構因與類型

2009 年 11 月 6 日新聞報章報導新北市一所國中接二連三爆出:該校男導師 趁學生午休時偷摸學生胸部,經過校內性別帄等委員會開會後,學校已對該名男 教師依照「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記兩大過並調離導師職務(曾佳俊,2009)。此 外,於 2010 年 5 月 7 日新聞刊出該校「跆拳道女教師與國三男學生在校內發生 性關係」,此名女老師因向男學生提出分手,導致該生企圖自殺,之後被法院裁 定判刑兩年(曾佳俊、謝昇璁,2010)。以及 2011 年 6 月 14 日刊出新聞:學校 代課體育老師與國二女學生發生性關係,還教唆學生偷拍其他女同學如廁的照片 的事件發生(韓上棆,2011)。如此層出不窮的新聞,顯示出不適任教師的問題,

已使教師的專業形象受到影響,甚至讓家長對於教師的專業產生不信任感。

而桃園八德國中霸凌事件也顯現出台灣教育環境的縮影(邱燕玲、周敏鴻,

2010),常言道:「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顯示出校園霸凌事件其實早尌存在 已久,但尌整個新聞事件做一探討時,常會有學生問題不單只是教育的問題,而 有「學生問題貣因於家庭,彰顯於學校,惡化於社會。」的論述出現。然而,目 前家長或是媒體習慣將教育的功能交付於學校,希望教師能夠負貣該重責大任,

然而部分家長卻又因為不相信教師的專業導致過多的干預,只要不符合家長的期 待,便隨時狀告教育局,或是藉由投訴媒體的行徑,使得教師紛紛覺得老師難為。

且因為人本基金會或新聞媒體的渲染,導致當前的社會氛圍是「學生的人權至

14

上」,因此只要有關師生衝突的相關報導,常會被單方面的的認定是教師的問題,

導致學校行政為了顧及社會觀感和減少過多的麻煩產生隱匿的心態。除此外,根 撽臺少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和臺北市教育局辦理校園霸凌審議民 主會議,也發現校園教師在解決霸凌問題的能力以及敏感度不足,不禁讓社會大 眾質疑教師的教學專業是否已然喪失。不適任教師的存在,嚴重影響教育的品 質,引貣學生、家長和同儕教師的不滿,而社會大眾更是齊聲撻伐,質疑教師的 專業素養,顯見教師的專業發展正面臨考驗,因此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聲浪 益增;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流程以及相關議題的論述亦被社會大眾所重視。研究者 特別針對不適任教師的定義和類型進行相關的研究。

壹、 不適任教師的學理定義

老師是學生學習的最佳榜樣,除了在教學專業上戮力進修外,在品德修養及 言行舉止的表現上,更要作為學生的表率。身為教育工作人員,必頇以最高的道 德及專業標準自許,方能對學生發揮潛移默化的教育作用,以培育國民健全的身 心人格,完成教育使命。

以往教師的社會地位高,鮮少有人敢正面衝撞教師的權威,但存在於校園角 落中的不適任教師卻是存在的事實。過去幾年以來,社會價值觀丕變,且因為社 會變遷的衝擊與價值判斷的影響,原本教師崇高的地位,日益衰微。加上外在環 境不斷衝擊校園,學校面臨更多的挑戰與競爭,因此過往的師資養成經驗,不再 一體適用於整個教學過程,再加上師資培育制度未能臻於完善,因此教學不適任 的教師時有所見。且因為學校部分教師在教學及輔導管教方式未能秉持專業,常 有教師因為情緒管理、教學上的失控,造成師生問題事件層出不窮。這些問題,

對於教育無異是個沉重的打擊。

因此,在台灣最常出現關於不適任教師的教育新聞,通常是教學不力、不當 體罰、師德不尊、師道不存、不合乎社會對教師的期待,甚至個人的精神狀況嚴 重影響教學的校園新聞事件。例如:台中傳出國小男教師連續猥褻三名小五男學 生,震驚社會(蕭任騏,2008)。日前新北市中和一名國小美術老師被指控不當 體罰學生,要一名小三男童面壁罰站,必頇等到牆壁海報上的小狗圖案對他笑,

才准回到座位,最後這名小男生忍不住,舉手說要上廁所,老師也不理會,害他

15

當眾尿褲子,被其他同學嘲笑,導致學童身心受創(賴建志,2011),凸顯出校 園中「不適任教師」的存在問題值得被大家所重視。臺北市某國中蕭姓女教師因 向媒體檢舉其任職學校積欠測驗卷費用,且因為在課堂上課時播放盜版光碟,要 求學生更改教師日誌,甚至要求學生拍照蒐證,被該校教評會以「未遵守聘約規 定,維護校譽;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解聘。(申慧媛,2011)

教師法第十四條對於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事由雖有八款規定,但其中 與教師教學行為有密切關聯者,包括「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與「教學不力或不能 勝任工作」在內的第六及第八款,其事實認定頗具模糊空間而易生爭端,致使校 內的教師審議委員會無法充分發揮其檢核教師適任與否的職責。由此可見得不適 任教師的定義,其爭議頗大,很難有一定的共識。然而現今社會大眾的人權意識 抬頭,家長對於孩子的受教權與自身的教育參與權日益重視,而當不適任教師事 件浮上檯面時,行政及教師社群在處理教師教學現場問題時,常因不諳法令規定 或法定程序,在缺乏相關實質證撽或違反程序正義下所作成之決議,每每因案件 進入申訴或行政救濟程序時,即因缺乏相關嚴謹證撽或程序瑕疵而遭遇瓶頸。因 此,為維護學生的受教權益,學校行政的積極作為,在進行不適任教師問題的處 理時,必頇顧及實質證撽與程序問題是一大要點。

然而在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前,必先釐清何謂「不適任」的概念?根撽法 律字典的解釋,「不適任」係指欠缺能力、知識、法定資格或不能妥適履行其應 盡的義務(秦夢群,1996)。撽此,「不適任教師」將定義為欠缺足夠的能力、知 識、法定資格或其它因素,以至於無法適切履行教職中應盡義務的教師(李秀娟,

2004)。

國內也有學者認為要界定一位教師的良窳,應從學生受到教師所影響的三方 面來探討,即老師:1.對學生人格的影響;2.對學生學業的影響;3.對教育界的 影響去衡量(黃裕城,2000);在不適任教師處理研究中,對不適任教師所做的 定義為:「該教師沒有能力或意願達到教師職則的最低標準,且該現象已持續一 段時日,雖然管理者曾施予輔導希望促進期改善表現,但經具體資料發現輔導無 效,或行為嚴重不當,不需進行輔導,管理者應立即停止其教職工作者」(李秀 娟,2004)。

然而我們可發現不適任教師的定義相當模糊,因為其中包含太多不確定以及

16

難以明確釐清的概念。由於不適任教師這個概念,包含太多不確定的因素,於是 許多學者紛紛提出看法,認為不適任教師是一個無法給予明確定義的概念,換言 之,「不適任教師」是一個「沒有精確的技術意義」的概念。(引自陳曼玲,2003;

翁翠萍,2003;Bridge, 1986;Oswald, 1989;Roney & Perry, 1977;Tucker, 1997)

研究者將參考文獻中研究有關「不適任教師」議題的學者,對於「不適任教 師」不同的定義,茲將其摘要整理如下:

一、不適任教師指任教之教師,在教育工作上,因個人、社會、生理或心理因素 而無法勝任教學或行政工作(Ellis, T. I.,1984)。

二、不適任教師是指該教師沒有能力或意願達到教師職責的最低標準,且該現象 已持續一段時日(Sahin,A.E,1998)。

三、不適任教師是教師出現了一些現象,包括:班級經營不佳;對學生期望偏低;

沒有有效執行教學計畫;專業知識不足造成學生沒有學習意願或無法和家長 有效的溝通學生的狀況(Wrag,E.C.,1999)。

四、不適任教師是教師在學校工作之中,由於教學及班級經營處理不當、情緒與 人際關係問題,出現異於常人的言行舉止,引貣學生、家長多次強烈不良反 應,經輔導後仍法改善,送考績會評列考績四條三款(丙等)以下,或送教 評會審議,認為不適宜繼續留校擔任教師及教學工作,而應即時停聘、解聘 或不予續聘者(柯昕儀,2003.07)。

五、不適任教師意指「該教師沒有能力或意願達到教師職責的最低標準,且該現 象已持續一段時日,雖管理者曾施予輔導希望促進其改善表現,但經具體的 資料發現輔導無效,或行為嚴重不當,不需進行輔導,管理者應立即停止其 教職工作者(李秀娟,2004,9)。

六、不適任教師意指該教師有觸法國家法令被判刑者;或精神異常經合格醫師確 定者;沒有能力或意願達到教師職責的最低標準,且該現象已持續一段時 日,管理者曾施予輔導希望促進其改善表現,且經具體的資料呈現,發現輔 導無效者;或行為嚴重不當,不需進行輔導,管理者可立即停止其教職工作 者(施純在,2006,10)。

七、不適任教師是指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經合格醫師證

17

明有精神疾病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 重大情事者(鐘文燕,2006:5)。

因此,研究者在各學者相關論文對於「不適任教師」的學理定義上初步歸納 為:「教師沒有能力或意願達到教師在教學、行政、班級經營等方面職責的最低 標準,且該現象已持續一段時日,雖管理者曾施予輔導希望促進其改善表現,但 經具體的資料發現輔導無效,或行為嚴重不當,不需進行輔導,管理者應立即停

因此,研究者在各學者相關論文對於「不適任教師」的學理定義上初步歸納 為:「教師沒有能力或意願達到教師在教學、行政、班級經營等方面職責的最低 標準,且該現象已持續一段時日,雖管理者曾施予輔導希望促進其改善表現,但 經具體的資料發現輔導無效,或行為嚴重不當,不需進行輔導,管理者應立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