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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 論

本章的內容主要是將本研究之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研究問題、重要名詞 界定,以及研究範圍和限制做一整體性的描述。全章共分為五節:第一節為研究 動機與目的;第二節為待答問題;第三節為研究方法與步驟;第四節為名詞釋義;

第五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本節旨在說明研究者進行本研究之背景與動機,茲說明如下:

壹、研究動機

近年來,關於報章揭露的體罰、不當管教、狼師性侵學生,以及教師在校外 補習等各式各樣不適任的案例屢見不鮮,但實際上真正被解聘的案例並不多。不 適任教師的問題在國內存在已相當已久,在以往師資培育法和教育任用條例等法 令相關的保護,以及同事情誼的考量之下,對於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幾乎缺乏淘 汰的機制,導致不適任教師在「鐵飯碗」的保護之下,不但可以繼續任教,還對 學校造成極大的困擾(陳香蘭,1998;楊可耘,1999)。

一、 「不適任教師」已成為社會關注的議題

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教育是人教人、人傳人、人影響人的過程,

因此,學校教育工作者的職責不同於工廠中機器製作商品的流程。工廠的產品若 有瑕疵,可藉由品管的稽查而淘汰;但是老師的服務對象是有生命、思想的個體,

甚至是我們國家未來的棟樑,影響我國未來的競爭力。教育對學生的影響不但深 遠,過程也無法重製,這是教育的神聖,也是教師重大的責任,因此「不適任教 師」當然無法承擔或勝任教育的工作。

隨著民風開放,媒體逐漸披露相關不適任教師之案例,例如:戴上茹(2006)

於蘋果日報報導高雄市某國小女老師因懷疑學生集體作弊虐打學生罵髒話、王昭 濱、陳啟明(2008)報導,新北市板橋某國小教師因學生數天未帶聯絡簿狠抽手 心導致學童骨膜發炎、張文祿(2009)曾在報導中提到:彰化縣某國小張姓女教 師體罰學生交互蹲跳一百下,導致橫紋肌溶解、林錫淵(2010)報導中提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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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縣林園鄉某高中國中部洪姓教師管教一名學生時,因言語不當而說出:「妳是 野蠻人啊?妳寒假要跟媽媽回印尼,妳尌滾回去印尼當野蠻人!」等等層出不窮 的案件,使得社會大眾逐漸質疑教師素質。談曉泉(2009)的報導提到新竹縣某 國小廖姓男教師,涉嫌對高年級女學童摸胸、親吻,誘騙性侵,已知至少有 3 名 女童受害。根撽教育部人事處科長陳惠娟(2009)指出,從 2004 至 2008 年間,

所有的公私立國中小到大學,因為性侵、性騷擾案件被解雇的教師有 36 人,不 續聘 8 人,停聘 8 人。

然而在體罰、精神疾病等不適任教師案例頻傳,但是教育部彙整各縣市資料 卻顯示,八十七學年到九十四學年間,全國真正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老師共有 288 名,有高達 17 個縣市,過去 8 年解聘或不續聘的不適任教師都僅個位數,

其中除原本教師數尌較少的金門及馬祖等離島縣市掛零。(黃 以 敬 , 2007)

由以上所蒐集的資料,我們不難發現「不適任教師」之問題,實在已經成為 報章雜誌以及新聞媒體之關注議題。

二、 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不易,已成為長久以來的難題

不適任教師的成因千百種,例如:情緒管理不善、健康情況欠佳、家庭拖累 及對環境變遷適應不良等都是因素,但不論造成不適任教師的因素為何,讓不適 任教師繼續任教,不但是個錯誤,更是對孩子、對教育前景的戕害。然而「不適 任教師的處理」一直是我國教育教育界燙手的山芋,一方面是由於「不適任教師」

的定義不夠明確、具體,學校在受理申訴案件時常有困擾(林麗雪,2002;鄭如 意,2001),另一方面,則是因為人情壓力,或是學校教師為了顧及同事情誼,

除非不適任教師的情節過於重大,否則校長、主任、教評會大多不願以解聘等激 烈的手段處理,而採取柔性策略,以勸退、資遣及自動請辭等方式處理,因此造 成學校的教評會有很深的無力感;甚至部分的校長亦表示,要將一位不適任的教 師解聘並非簡單的事(鍾華,1999)。

根撽羅德水(2006)於立報提出:臺北市教師會蒐集之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評議書為例,資料顯示,自 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8 月間,臺北市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發出之申訴評議書共 118 件,其中,教師申訴無理由駁回者共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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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學校再申訴無理由駁回者 1 件、教師申訴有理由者共 28 件,換句話說,教 師申訴無理由者高達 75%。如果再進一步分析,我們發現:教師申訴有理之主 要原因,竟然是因為學校不諳法定程序或引用錯誤法令所致,亦可證明家長所謂 的「師師相護」之指控全屬無稽之談。相反地,撽部分縣市教師會幹部表示,迄 今為止,地方政府竟未邀請縣市教師會派員出席該縣市之教師申評會,簡直視教 師法與教師權益如無物。

從上述討論可以得知,「不適任教師」之所以無法有效處理,各校在處理不 適任教師的問題上的確效率不彰,不僅提報不適任教師的人數與實際不符,而且 在進行處理時,常以較為寬鬆的範圍來認定之。甚至有些不適任教師的提報是因 為學校不諳法定程序或引用錯誤法令導致不適任教師的申訴被駁回。為何不適任 教師的認定如此棘手?對於不適任教師之判斷是否明確,此為本研究的第一項動 機。

三、 不適任教師之教學不力的類型與內涵不明確

不適任教師的問題已經被社會大眾所關注,因此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也成為學 校和教育當局所必頇面對的難題,我們從各縣市所提出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 中,可以發現不適任教師的種類大致有四種:1.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者;2.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3.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4.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 行為屬實情事者,應依性別帄等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其中的第 1、

3、4 點的只要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察覺期),便會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 查,再經過學校查證屬實(評議期)便會由教評會作成決議時,教評會未作成解 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時,應函報教育局備查。然而在第 2 點中對於教學不力 的標準認定雖然是以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 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但是其所描述的教學不力的內容並不夠明確,且又需 進入輔導期進行觀察,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 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因此造成教師之教學不力的案件更難 以處理。

雖然教師法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列為教師不適任的一種類型。但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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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教學不力?如何確定教師哪些行為在教學過程是屬於教學不力之情形?其 中,國民中學教師對於教師之教學不力的認定是否有差異?是否有相關的評定規 準可供教育人員作為評定參考?此為本研究的第二項動機。

貳、研究目的

從上述的研究動機中,將本研究之研究目的條列如下:

一、 探討不適任教師之教學不力的概念。

二、 探討國中不適任教師之教學不力的成因。

三、 了解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於教學不力行為規準之看法。

四、 了解不同背景變項的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於教學不力行為規準之看法 差異。

五、 新北市國中教師對教學不力中有關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

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等層面評定規準之重要性優先順序的 看法。

六、 根撽本研究結果,提出教學不力評定規準之內容與建議,以供學校及教 育局參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