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際組織對團體商標、證明標章與團體標章之相關研究
第四節 世界貿易組織
在 WTO 成立以前,國際間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工作,主要是由世 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 WIPO)
主導,WIPO 透過簽訂各種智慧財產權條約之方式(如保障工業財產權之 巴黎公約、保障文學和藝術作品之伯恩公約等),要求締約國家對個別的 智慧財產權實施保障。雖然WIPO 下的國際公約對於各種不同型態之智慧 財產權提供了國民待遇與最低保障標準等保障,但是由於這些公約在監督 與執行機制上的缺陷,例如缺乏強制締約國家應制定相關之內國法、缺乏 爭端解決制度以及缺乏對違反公約義務之處罰規範等,促使許多國家構思 重建一個有效率的智慧財產權體系,因此,WTO 成立與 TRIPs 規範的廣 泛適用,是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制的整合與促進最主要助力373。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TRIPs)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為現行國際上保護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種類最為完整之單一多邊協 定。智慧財產權通常可分為兩大類:著作權及其相關之權利──諸如書籍或 寫作、作曲、繪畫、雕刻品、電腦程式及電影著作等文學或藝術著作的著 作人的權利均受著作權保護。其著作的保護期間可涵蓋到著作人 終生加 五十年。為鼓勵並且獎勵創作工作,表演人(如演員、歌手和音樂家)、錄 音物製作人及廣播機構之著作的權利也受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保護;工業 財產權──工業財產權又可分為兩項:一為具有識別性之標誌(特別是商標) 與地理標示的保護。其中,商標是用以區別不同企業之商品或服務;地理 標示是用以辨別一商品係產自於某地,而該商品之品質或其他特性主要係 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者。對於這些具識別性之標誌的保護係為促進、確保公 平競爭與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為了讓標誌持續具有識別性,其保護期間可 以是永久性的。另一種工業財產權的種類則是發明(由專利權保護)、工業 設計和商業機密。基於刺激創新、設計和技術革新之目的,這類工業財產 優先受到保護。保護這類工業財產權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新技術研發的 投資,並且促進學術研究與研發活動。此協定主要可分為三個部分:
一、 設定權利內容之最低保護標準 二、 執行部分
373 請參閱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 WTO 中心網站資料,
https://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WTOStatic/chinese/nego/issue-nego_tnip.htm 。最後瀏覽日 2006/6/15。
三、 爭端解決
關於TRIPs 和商標有關之規定主要在 TRIPs 第 15 至 21 條之中;但遺 憾並未對本研究計畫針對之三種商標有所著墨。另外,有關於地理標示之 部分,則在第22 條至 24 條之間。
目前WTO 中之 TRIPs 中,並未對於依照 TRIPs 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
任何足以區別不同企業之商品或服務之任何標識或任何標識之組合, 應 足以構成商標。此類標識,特別是包括人名之文字、字母、數字、圖形和 顏色組合,及此類標識之組合,應得註冊為商標。當標識本身不足以區別 相關之商品或服務時,會員得基於因使用所生之識別性而准其註冊。會員 得規定,以視覺上可感知者作為註冊之要件。關於本報告中之各類商標,
依照各國商標法規定,應該也符合此處之廣義商標定義,以及註冊之要件。
至於地理標示之部分,地理標示之保護,有數層之意義。首先,對該 產地之產製者,有排除外人使用相同之地理標示,而有保護之功能。其次,
地理標示之使用,相對於其他同種商品之製造者,有益於消費者識別商品 來源。再次,若該地理標示表徵該商品較具競爭力之價格或品質等優勢 時,往往被該產地之產製者用以作為廣告促銷之用。最後,以交易相對人 角度而言,能信賴無錯誤之地理標示,亦有保護消費者之功能。綜而言之,
以該產地之產製者而言,有類似商標專用並排除他人使用之權利。就交易 秩序而言,有防止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功能,對抑制不公平競爭亦有幫 助374。然須特別注意者為以下兩項爭議:首先是 TRIPS 第 23 條第 4 項「建 立酒類地理標示之多邊通知及註冊制度」究為一任意或強制會員參加的制 度?其次,是否應擴大 TRIPS 第 23 條對酒類產品地理標示的高標準保護 及於其他非酒類產品上?以歐盟為主的加強產地保護集團和以美國為首 的國家提出不同提案,雙方立場分明。以下將分別就此二爭議進行探討375:
關於酒類產品地理標示之多邊通知及註冊制度:根據 TRIPS 第 23 條 第 4 項規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理事會應就有關建立葡萄酒 地理標示之多邊通知及註冊制度進行談判」, 由歐盟、瑞士、匈牙利、土 耳其等十七個會員在 2002 年 7 月 24 日向 TRIP 理事會所提出的「建立地
374 請參閱葉德輝,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有關地理標示之爭議,發表於 WTO 與兩岸經濟法制發
展學術研討會,中正大學法學院,台灣嘉義;92/11/06。
375 同前註。
理標示多邊通知及註冊制度之協商376」,主張建立強制性之多邊登記制 品或服務之問題。其中,杜哈宣言指示,責成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 進行 葡萄酒與烈酒之多邊註冊與通知制度。擴大地理標示高標準保護至酒類產
http://www.trade.gov.tw/banner/wto/杜哈部長宣言.doc,最後瀏覽於 2003/9/25。
381 請參閱葉德輝,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有關地理標示之爭議,發表於 WTO 與兩岸經濟法制發
展學術研討會,中正大學法學院,台灣嘉義;92/11/06。
382 本議題之談判主要有二種提案,歐盟等會員提倡擴大地理標示保護,抗議其他國家「篡奪」
(usurping)產品的地理名稱。但反對擴大保護者則主張,現行 TRIPS 協定第 22 條已經提供適 當的保護水準,並反駁所謂「篡奪」之指控,認為當初移民者將產品製造方式與名稱帶到新家園 乃正當合理的,擴大保護反而會增加政府負擔及生產者與消費者成本,並造成僅由少數會員(諸
如歐盟國家)享有多數GI 之事實上不平衡狀況。依據上述理由,此項爭議亦被稱為「舊世界」
與「新世界」間爭議。請參閱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 中心網站資料,
https://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WTOStatic/chinese/nego/issue-nego_tnip.htm ,最後瀏覽 日:200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