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各國與歐盟團體商標、證明標章與團體標章制度
第五節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商標法中,相對應於我國團體商標與證明標章的是集體商標 與證明商標,但並無相似於我國團體標章之制度。其商標法第三條規定: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 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 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
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 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 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 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 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 管理部門規定。」
為求通順,本節以下均以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稱之。而對於集體商標 和證明商標的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與詳細規定,在2003 年 4 月 17 日中 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 法」275,就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制定了特別要求與規 定。根據該辦法第 3 條,該辦法有關商品的規定,適用於服務。該管理辦 法為本研究了解大陸相關法制的重要文件,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275 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03 年 4 月 17 日局令第 6 號發布,同年 6 月 1 日實施。
第二項
集體商標
一、集體商標申請之資格及管理規則應記載事項
中國大陸商標法第3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 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 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由此可知集體商標之申請人資 格。而這些申請時所需具備之資格證明文件則規定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 13 條第 5 項:「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 明,並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和管理辦法第4 條中:「申 請集體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該集體組 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與使用管理規則一併提交。而集體商標的使用 管理規則裡應記載包括276:
(一)、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二)、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
(三)、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
(四)、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五)、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六)、註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集體商標管理規則的全文或摘要也應公佈於初步審定公告中,集體商 標註冊人對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應報經商標局審查核准,並自公告 之日起生效277。若集體商標註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註冊人應當向商標 局申請變更註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278。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 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 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279。
二、集體商標之使用
276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 10 條。
277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 13 條。
278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 14 條。
279 實施條例第 21 條。
對於集體商標的使用,除了前述一般商標使用規範外,根據管理辦 法第十七條,集體商標註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 則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而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 使用。而集體商標註冊人對於欲使用該商標成員應發給使用人「集體商標 使用證」280。若欲申請轉讓該集體商標,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
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281。依管理辦法第21 條之規定:
「集體商標註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 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可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 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爭議事由及程序問題,由於管理辦法並無特別立法規定,因此仍依商標 法第41 條、第 45~50 條之規定,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其註冊商 標為處罰手段。
三、集體商標案例:
280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 19 條。
281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 16 條。
第三項 證明商標 一、證明商標之申請資格
中國大陸商標法第3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 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 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 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而依據中國大陸商標法 實施條例第13 條第 5 項的規定,申請註冊證明商標應向商標局提交商標 註冊申請書,並於申請書中說明所要申請是為證明商標,而且提交主體資 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至於申請人之資格,商標法則未明確規範必 須具備法人資格,只要是對於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能力之組織即可。
二、管理規則應記載事項
管理辦法第13 條規定證明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商 標的使用管理規則的全文或者摘要,管理規則的修改,也應報經商標局審 查核准。又,依據管理辦法第11 條使用管理規則裡應記載:
(一)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二)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三)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四)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五)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六)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註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282
另外,管理辦法第5 條也規定,申請證明商標註冊,應當附送主體資 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 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 定商品品質的能力。而當以上條件都具備後,便交由商標局形式審查,對
282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 11 條。
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 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283,而管理規則若有任何修改,應報經商標局審 查核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此與集體商標之規定相同。而對不符合規 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亦同前集體 商標之敘述,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
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284。
而在通過初步審查並公告後,任何人皆得提出異議,但異議人應當向 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並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 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送有 關證據材料285。
三、證明商標之使用
證明商標的使用,首先自然也有一般商標使用規範的適用。如商標法 實施條例第37 條規定在使用註冊商標時,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 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又如商標法第 44 條規 定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ㄧ者,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 註冊商標:(一)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者、(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 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者、(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者、(四)連續三年停 止使用者。第45 條也規定:「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
欺騙消費者,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 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至於證明商標特殊使用之規範,於管理辦法18 條規定:「凡符合證明 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 續後,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而證明商標註 冊人准許他人使用其商標時,註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 局公告286。同時, 註冊人應發給使用人「證明商標使用證」287。而管理辦 法第20 條規定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 標,此乃是因為證明商標的使用實際上是對商品特定品質的一種認定,即 只有達到註冊人所定標準的商品才准許使用該商標。如果註冊人自己使用
283 實施條例第 21 條前段。
284 實施條例第 21 條後段。
285 實施條例第 22 條。
286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 15 條。
287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 19 條。
該商標,一方面自己證明自己產品品質毫無意義,另一方面也會造成註 冊人與其他使用人之間的不平等,不利於企業間的公平競爭。若是證明商 標註冊人疏忽監督,致損害消費者利益,則與集體商標同樣依管理辦法第 21 條之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 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 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中國大陸之「綠色食品商標」證明商標之實際案例288:
綠色食品商標是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
綠色食品商標是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