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團體商標、證明標章與團體標章審查及侵權實務檢討 -131
第二節 證明標章
407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t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p 3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dcom/olia/globalip/pdf/gi_system.pdf 最後瀏覽 2006/6/18。
408 Research Findings on Collective, Certification and Guarantee Mark Systems(Including Geographic Indications and Appellations of Origin), March 2004, AIPPI-Japan, VIII The United Kingdom.
409 英國商標法附表 2 第 7 條。
411 中國大陸,商標法第 3 條第 3 項。
標;(3)、 Examiners Manual Part 35, 2.之說明,1995 年澳洲商標法多數條文適用於證明商標;澳洲商標法
第170 條則載明不適用證明商標之條款。故關於證明標章權人資格,準用澳洲商標法第 27 條對
於一般商標之規定。
412 美國,15 U.S.C. §1127; TMEP 1306.01(a)
413 英國,Trade Marks Registry Work Manual Chapter 4, 1.2.
414 澳洲,商標法第 169 條;IP Australia: Trade Marks Examiners Manual Part 35, 2.2.
415 中國大陸,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416 英國,Trade Marks Registry Work Manual Chapter 4, 4.4.
417 澳洲,IP Australia: Trade Marks Examiners Manual Part 35, 11.1.
418 中國大陸,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419 美國,TMEP § 1306.06(g)(iii)。
420 英國,Trade Marks Registry Work Manual Chapter 4, 3.1.
421 澳洲,商標法第 173 條第一項。
422 中國大陸,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
423 英國,商標法附表 2 第 9 條。
424 澳洲,IP Australia: Trade Marks Examiners Manual Part 35, 3.5.。
425 中國大陸,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使用規範 is Not Used by Applicant)。美國商標法也清楚的指出:如證明標章註冊人,
從事於使用該標章商品或服務之製造或是銷售,任何人皆可提出申請撤銷 證明標章的註冊432。但澳洲則不硬性規定,認為證明標章註冊人「得」使 用該商標於其所經營之商品或服務433。
426 英國,Trade Marks Registry Work Manual Chapter 4, 3.2.
427 澳洲,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16.1 條
433 IP Australia: Trade Marks Examiners Manual Part 35, 1.3.
另外各國對於單純地名是否能作為證明標章並申請註冊之情形,皆 認為只要符合申請註冊要件、資格,便能以此申請註冊。以美國為例,在 美國審查手冊中,單純地名可以作為證明標章而註冊,可以見於TMEP 1306.02 第一段之部分。而且即使是變異的地理名稱、地理名稱的縮寫或 地理名稱的複合形式,均可以作為標示原產地的證明標章或其中的一部分 使用。惟在美國現階段的實務中,經過統計得知,完全單純的地名作為證 明標章之註冊並不多見,尚有效的單純地名證明標章,幾乎都是外國註冊 之申請案,而且該地名多是外國產酒區之名稱。
在英國方面,原則上商標含有在商業上係用於指示商品或服務之種 類、品質、數量、用途、價值、產地,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時間或其他特性 等之專屬標識或表示,將因牴觸商標法第3 條第 1 項第 c 款之規定,而不 得申請註冊。然而,英國商標法之附表1(團體商標)第 3 條與附表 2(證 明標章)第3 條則排除商標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c 款之適用。授予註冊處裁 量權來審查地理標示是否得註冊為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英國審查實務 上,一個地理名稱若具備識別性功能,則准許以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申請 註冊。至於某些無法展示其識別性功能之名稱,例如「BRITISH」(申請為 羔羊的證明標章)並無法證明該羔羊乃產於英國;因為消費者只會單純把 這個標章視為原產地的標幟,而不是被證明的商品標示。
而中國大陸則是規定於商標法第10 條第 2 項後段:「地名具有其他含 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 商標繼續有效。」與中國大陸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 8 條 第 1 項「可以是該地理標誌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 源於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誌
」
來申請註冊證明標章。而其申請書之內容 應包括:1.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 2.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 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係 3.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範圍。434因此對於以 單純地名作為團體商標、證明標章申請註冊之情形,在此建議我國亦可援 引該制度,而以該地名應具備一定之聲譽為主要條件。
美國審查手冊TMEP § 1306.05(a)435項中規定,相同的標章內容無法同 時註冊成為證明標章或是其他種類的商標。因為不論是一般之商標或是服
434 中國大陸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 7 條
435 TMEP § 1306.05(a) Same Mark Not Registrable as Certification Mark and Any Other Type of Mark
務標章,其目的性和證明標章都不相同。若是同一相同記號或是標章內 容使用在證明標章以外之標章或商標上,只會造成大眾的混淆。因此美國 並不認為證明標章和商標可以並存。TMEP § 1306.05(a)436項中也提到,如 果申請人已經申請註冊成為一般商標,指定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任何 人就不可以相同圖樣在該等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相反的,
已經註冊的證明標章,證明標章權人亦不得以該證明標章圖樣申請註冊為 一般商標。至於證明商標是否可同時證明商品與服務,依照37 C.F.R.§ 6.3 之規定,美國採肯定見解,認為在同一申請案中可同時指定用於商品及服 務。
二、使用規範
美國和中國大陸無明文規定使用規範應提交之時機,大都是於申請人 提出申請時一併提交使用規範予專責機關;不過英國商標法則規定證明標 章與團體商標的使用規範都必須在申請註冊後九個月內提交437;澳洲則依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6.1 條規定,使用規範必須在「申請時」或「申請後盡 快提出」。我國商標法雖無明文規定使用規範提交時機,但於實務上都是 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即需一併提交使用規範以供審查,若有疑議則退回 予申請人補正之。故在此建議可新增立法規定使用規範之提交時機及補正 機制,申請人便可及早準備,主管機關亦能便利審查。
而各國對於使用規範大都採形式審查。以英國為例,由上述第二章各 國部份介紹可知,其審查使用規範之內容為
1、使用標章之資格 2、標章所檢證之特性
3、檢證主體該如何進行檢驗並監督商標之使用
中國大陸則例外採實質審查,商標局需審查使用規範中是否具備下列 幾項要件438:
1.該證明商標使用的宗旨,其目的和意義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秩 序;
436 TMEP § 1306.05(a) Same Mark Not Registrable as Certification Mark and Any Other Type of Mark
437 Trade Marks Registry Work Manual Chapter 4, 3.2.
438 參照中國大陸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 11 條
2.該商標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的特性、品質和特點是否具有真實性; 用規範,則必須取得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以下簡稱委員會)之許可440;一旦委員會許可,註 冊人得依據商標法施行細則規定修正有關證明標章之使用規範(第178 條)
439 請參照 http://211.147.225.32/gate/big5/www.86tm.com/FAQ/certification/index2.asp,最後瀏覽 日9 月 29 日
440 IP Australia: Trade Marks Examiners Manual Part 35, 7.
441 IP Australia: Trade Marks Examiners Manual Part 35, 7.1.
442 IP Australia: Trade Marks Examiners Manual Part 35, 5.4.
章所有權人不再具備檢驗其所註冊證明商標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的能力 時,得撤銷之;中國大陸則於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 21 條明文商標權人有控管責任及處罰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沒 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 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我國對於商標使用之相關規定:
商標法第 78 條:「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不得移轉、
授權他人使用,或作為質權標的物。但其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無損害消 費者利益及違反公平競爭之虞,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商標法第 79 條:「標章權人或其被授權使用人以證明標章、團體標章 或團體商標為不當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依任何 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註冊。
前項所稱不當使用,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證明標章作為商標使用,或標示於證明標章權人之商品或服務之相關 物品或文書上。
二、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之使用,造成社會公眾對於該團體性質之誤認。
三、違反前條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
四、違反標章使用規範。
五、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申請註冊證明標章者,應備具申請書,載 明下列事項:一、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二、證明標章表彰之內容。三、標 示證明標章之條件。四、申請人得為證明之資格或能力。五、控制證明標 章使用之方式。六、申請人本身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 供之聲明。」
我國對於證明標章並未明確規定是否得於同一申請案中同時指定證 明商品及服務,但考量到社會大眾申請便利性及節省行政資源,以及現實 情況考量,例如該證明標章權人同時對瓦斯爐產品及瓦斯爐具安裝驗證,
如此並無不可。而對於證明標章權人之管控責任,我國則是有類似規定 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5 款中,但該條文只係規定申請書中之應記 載事項,並未將處罰(如撤銷、罰款)一併規定之,因此為保障消費大眾權 益,在此建議可參考中國大陸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 21 條明定證明標章權人之管控責任及處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