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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19 世紀義順地區的土地利用:甘蜜與胡椒種植園

一、甘蜜與胡椒的種植與運銷方式

早在廖內群島種植時期,甘蜜種植即與胡椒的生長互相結合,分別種在園內 的不同地塊上(Jackson,1968:9),主要的原因是合乎經濟,因為甘蜜的渣滓

(refuse)是胡椒的重要肥料;此外,甘蜜在照料並不需要多費心力,因此勞動 力可以投入胡椒的照護。(Pitt,1987:194)

甘蜜園中的必備設施是大鍋(鼎),供熬煮甘蜜之用。由於甘蜜葉的收斂性

(astringency)在採摘之後,24 小時之內會變成為褐色,而失去商業價值,所以 摘葉和加工必須同時進行;甘蜜葉摘下即刻倒入大鍋中熬煮,因此,每座甘蜜園 都設有鍋鼎和爐灶,稱為「口鼎」或萬柵(bangsal)。(Trocki,1976:141;Jackson,

1968:19;潘醒農,1993:51-52;惠特利,1989:107)熬煮甘蜜的過程中也需 要大量的柴火,因此每座甘蜜園都需保有相同面積的森林,以供應充足的木材。

另外,由於甘蜜具有異常的剝蝕地力(denuding the soil)的能力,種植 15 年必須休耕50 年之久,相應的森林柴火供給最多維持 25 年,於是華人便採取游 耕(shiting cultivation or slash and burn)的種植方式。因此,新加坡市鎮周圍早 期所開闢的種植園,約莫到了1830 年代晚期便已面臨土壤耗竭(soil exhaustion)

和木柴供給減少的問題,這也是促使甘蜜園往郊區擴展的原因之一。(Pitt,1987:

194)1850 年代甘蜜園擴展至義順地區,由下圖可知(參見圖 3-3-1),當時的甘 蜜胡椒種植園大都分布在實里達河北岸,實里達路(三巴旺路)東側,每座種植 集中在三條河川沿岸:實里達河、卡迪河(Sungei Khatib Bongsu)與新邦河(Sungei Simpang),以此河運來運銷,或是經由小徑與實里達路,將椒蜜送達義順港腳,

透過船運,行駛實里達河,繞過東海岸,進入新加坡河港埠,賣給椒蜜商人,再 分銷輸往世界各地;而種植園勞工的日常所需用品,同樣地也透過相同的路線運 輸而來。因此,義順港腳是該地區甘蜜與胡椒的集散中心。(陳鳴鸞,1987:52;

林源福,1987b:73)

圖3-3-1. 1850-1880 年義順地區甘蜜胡椒園的分布

資料來源:改繪自林孝勝、林源福編,《義順社區發展史》,〈1850-1880 年義順區的甘蜜胡椒園〉,

頁 47。

二、種植園的社會經濟背景

雖然早期島上的華人種植者是來自廖內,但隨後大多數的種植園都是經由

「賒票制度」從中國來到新加坡的華人所開闢。(Jackson,1968:11)種植園勞 工的來源主要是從中國來的「新客」(sinkehs),種植園主為這些新客預付旅費,

而新客則是以在種植園工作 1 年做為回報,不過種植園中的苦力往往染有鴉片 癮,而將大部分所得花費在購買鴉片和賭博;因此,他們常常負債於種植園主,

而必須延長他們勞動的期限。(Pitt,1986:196)種植園中的苦力大多數都是屬

於私會黨的成員,他們的犯罪趨勢更由於種植園的居住條件而進一步發展:一般 而言,他們大多數是破產者,伴隨而來的是鴉片吸食和賭博禍害。此外,許多苦 力常常因為一個種植園的荒棄而被迫失業。這些條件都促使罪犯的增加,但是鄉 村地區又缺乏警察的保護與控管,往往成為犯罪孳生的地方。(Low,1955:29)

其中一些償清雇主預付旅費的苦力們,恢復自由之身以後,多會與位居新加 能。(Trocki,1976:143)

這些市鎮上的商店店主與商人比起種植者而言,具有額外的優勢:可以早先

輸出甘蜜,並從爪哇輸往上述國家。大約同時間,中國發現甘蜜可做為製革的原 料,並於1810 年開始向本地購買(Low,1955:9-10;Chia,1977:6-7),開啟 甘蜜的另一項用途。1827 年是甘蜜胡椒業發展的重要轉折,該年荷蘭對巴達維 亞的進口甘蜜課以重稅,導致甘蜜價格下跌,也使得新加坡島上相當多的甘蜜園 趨於荒廢,甘蜜價格從1826 年的每擔 6 西班牙元,滑落至 1827 年的 2 元,到了 1835 年才僅有 1.20 元。(Chia,1977:7)。

甘蜜市場的低迷,直到 1836 年由於英國發現甘蜜的新用途,而有了戲劇性 的轉變。甘蜜一方面被用來鞣製皮革,也廣泛地使用在歐洲的紡織工業上,做為 棉花、羊毛、絲的染料,另一方面醫界也宣稱甘蜜的收縮性高,是項重要的收斂 劑(astringent),可用於止瀉。除此之外,英國也於 1835 年取消了進口甘蜜的稅 額,促進甘蜜產量與價格的提升。(Low,1955:10-11;Chia,1977:7-8)隨著 稅務的大減,甘蜜的種植也逐漸擴展,並開始與西方世界建立起生機勃勃的甘蜜 貿易。1827 年新加坡約生產了 8,000 擔(pikuls)的甘蜜,到了 1836 年則已經成 長至22,000 擔。(Trocki,1976:140;Pitt,1987:193;Jackson,1968:9)

表3-3-1. 1836 年新加坡甘蜜的進出口數量

資料來源:Carl A. Trocki, 1976, The Origin of the Kangchu System 1740-1860. Journal of the Malaysian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JMBRAS), Vol.XLIX, partⅡ, P. 140 說 明:1 擔=1.33 磅,1 磅則約等於 60 公斤。

由上表可以得知,新加坡本地的甘蜜生產多於進口數量,顯是新加坡早已取 代廖內群島,成為甘蜜的交易中心。殖民母國-英國也在這個時期成為新加坡第 二大的甘蜜出口國家。(參見表3-3-1、圖 3-3-2)

圖3-3-2. 甘蜜胡椒運銷示意圖(以 1836 年為例)

此外,甘蜜成為新加坡本地經濟中最重要的組成也反映在從業人口的數字 上。1855 年,新加坡自由西報(Singapore Free Press)刊出島上甘蜜和胡椒種植 園及其所雇用的苦力的清單,該年島上約有543 處椒蜜園,種植人數達 4887 人,

其中曾厝港及其北邊的Nam To Kang 兩地共有 13 處種植園,共計雇用了約 170 多名苦力。(Pitt,1987:197)(參見表 3-3-2)

隨著世界市場,尤其是英國,對於甘蜜需求的增加,新加坡島上的甘蜜種植 園面積也不斷地擴大,並從市鎮地區向島上的北部和西北部地區擴展。1836 年 的總生產量是22,000 擔,1839 年約產 48,000 擔,1848 年增加到 80,000 擔,胡 椒的產量也達 30,923 擔之多。這兩種經濟作物的種植園佔了新加坡總耕地面積 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時也佔全島農業生產總值的五分之三。(Jackson,1968:8)

到了1841 年,甘蜜和胡椒的種植呈現扇狀分佈,西至蔡厝港(Sungei Berih)和

登雅(Tengah),北至實里達、榜鵝和萬禮,東至淡濱尼(Tampenis)。實際上,

-茜草色素;1856 年威廉‧亨利‧柏金(William Henry Perkin)發現一種色彩鮮 豔,而且不會褪色的染料,稱為「mauve」,這種染料可以用簡單的方法從煤焦

五、甘蜜胡椒業的衰微 Lands Ordinance of 1866),嚴格規定若非領有政府許可者,無法獲得任何土地。

並進一步公布,不再授予島上的森林地做為甘蜜種植業之用,而這也等於宣告新 加坡甘蜜和胡椒游耕農業的終止。(Pitt,1987:197)

表3-3-3. 新加坡甘蜜胡椒園種植面積(英畝)

年份 甘蜜 胡椒 1849 24,220 2,614 1860 6,000~7,000 1890 11,000 1891 6,100 1904 4,346 1,621 1912 600 1913 50 25 1918 150 25

資料來源:Chia Hock Chuan, 1977, Gambier and pepper industry in Singapore and Johore

(1819-1917): a study of Chinese agricultural economy. P.15

除此之外,由於島上私會黨的暴亂,屢屢波及郊區的種植園,也是促使椒蜜 業衰微的原因之一,不僅衝擊市鎮地區的安危,也使得郊區農業土地遭到夷毀。

1860 年代以後英國發明合成染料,更是逐漸取代甘蜜最為天然染料的重要性。

肆、小結

1835 年以前,因應馬來群島、中國、與歐洲對於檳榔嚼塊、製革劑與香料 之需求,新加坡島上遂有甘蜜與胡椒種植園的出現,集中在新加坡市鎮周圍,殖 民政府並未加以管束。1835 年,英國廢除對於甘蜜的高額關稅,加上紡織工業 發展亟需染料,於是開始重視島上甘蜜園的發展,派員測量土地,並發給地契;

又加上市鎮附近的甘蜜園地力已多耗盡,於是種植園不斷地向外擴張,義順地區 遂於19 世紀中葉開荒僻園。1844 年,殖民政府公告凡土地購買者,必須買所有 權狀並且繳交租金,引起園主的反彈;此外,由於新加坡面積狹小,採行游耕法 的甘蜜園此時已面臨土地缺乏與燃料不足的問題;再加上,島上發生私會黨暴 亂,波及郊區種植園,以上原因遂造成甘蜜胡椒種植業移往柔佛海峽對岸的柔佛 發展。

圖3-3-3. 19 世紀義順地區土地利用轉變示意圖

第四節 19 世紀末至戰前義順地區土地利用的特色

1870 年代開始,新加坡的甘蜜業逐漸走向沒落之路。1880 年以後,義順地 區的甘蜜園也多已荒蕪,取而代之的是黃梨園與橡膠園的興起,義順地區的發展 進入另一個時期。(林源福,1987a: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