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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政府力量的介入

27、即Dangerous Society Suppression Ordinance。

在新加坡,隨著英國殖民政府控制力的強化、各宗鄉會館組織紛紛興起之

必須視之為自由移民(free persons),旅費限定為 20 元,成年者服役償付期限,

不得超過 2 年,此項協定應由雙方在一位地方行政官員(Migistrate)面前成立 並登記。」以保護從中國而來的華人移民重要內容如下。(Blythe,1947:68-69; 人移民註冊制度(a system of registration of Chinese immigrants)。

時至 1876 年,隨著新任總督的上任,指派新的委員會28前來調查殖民地華 人勞工的生活狀況,並於翌年3 月通過第 2 條華人移民法令29。在此法令的條款 底下派任華民護衛司前往新加坡,副華民護衛司(Assistant Protectors of Chinese)

前往檳城。(Blythe,1947:75)新加坡首任華民護衛司是畢麒麟,職責保護南

28、即Commission of 1876。

29、即Ordinance II of 1877。

30 The Commission of 1890。

制度的全然認可。(Blythe,1947:77、83。巴素著,劉前雯譯,1950:138)委 員會的建議體現在1896 年的第 18 號法令-本國旅客臨時住所31,條文的重要內 容是:任何「做為本國旅客寄宿和臨時居住的公共聚集場所」(any house “kept as a public resort for the boarding and lodging of native passengers”),都必須獲得護衛 官發給的執照,而經營者也會受到總督會同行政局(Governor in Council)為臨 時住所的經營所制定之相關規則的監視。(Blythe,1947:88)

20 世紀初期又通過兩項法令,即 1902 年的華人移民法令和 1910 年的移民 工的生活狀況之外,不採取任何根本的方式干涉華人移民。(Joyce,1961:40)

時至 1913 年提出勞工契約法案33,目的在於消除加諸於移民身上之強迫的、

束縛的與不適宜的契約。這在當時引起相當大的反對,擔憂這法令可能會停止移 民的湧入,無法滿足大量的勞工需求。但最終在華人參事局(Chinese Advisory Board)的支持之下三讀通過。於是,賒單制度遂在 1914 年 6 月 30 日宣告終止。

(Joyce,1961:41)此後規定聘用勞工不能超過 1 個月期限,亦不得訂立書面 契約。(巴素著,劉前雯譯,1950:139)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總督阿特楊(Sir Arthur Young)宣布為了減輕新加坡 貧困和失業問題而禁止中國移民。1928 年由於經濟窘況加劇,為了緩和社會與 經濟壓力,新加坡通過移民限制法令34,管制或禁止移民自由地進入新加坡。儘 管 自 由 移 民 不 斷 增 加 , 但 直 到 經 濟 大 衰 退 時 期 (the Great Depression , 1929-1934),負債移民的招募(the recruited indebted immigrant)仍是華人移民的 主要方式。1933 年 1 月 1 日新加坡實施外僑法令35,限制外國移民與本地居民進

31、即Ordinance XVIII of 1896,Native Passenger Lodging Houses。

32、即Chinese Immigrants Ordinance of 1902 和 Emigration Ordinance of 1910。

33、即Lobour Contract Bill。

34、即Immigration Restriction Ordinance。

35、即Aliens’ Ordinance。

出殖民地。(Joyce,1961:42-43)經歷了經濟大衰退,新加坡的經濟力大為降 低,直到1934 年才逐漸復甦;隨著經濟狀況的改善,殖民政府也開始放寬移民 限制的尺度,移民人數亦隨之日益增加。(崔貴強,1994:19)

伍、小結

19 世紀正值中國遭逢內憂外患、英國致力於馬來亞的殖民事業;大批華人 因迫於經濟壓力等因素而向外遷徙,其中大多數受到星馬地區各項產業發展的吸 引而前往謀求生路。移民的方式大致可區分為自由移民與契約移民,其中契約移 民又逐漸演變成為苦力貿易。歐洲商人、中國掮客與殖民地私會黨構成進行苦力 貿易的鐵三角,從中各自獲取利益,而苦力就像是豬仔一般,任人宰制。

1867 年以前受轄印度政府的新加坡,不論是對於生活困窘的苦力勞工,或 是引發社會動亂的私會黨,皆無提出有效政策處理這些問題,直到新加坡成為皇 家殖民地一員,授權海峽殖民地政府制訂並執行法令,大力提升海峽殖民地政府 的權力,方才逐漸改善苦力的生活並且開始取締私會黨徒,直到1914 年更是廢 除契約移民,而私會黨勢力也轉而地下化,不再是華人社會的掌控者。

第三節 19 世紀義順地區的拓殖與土地利用的特色

榔膏。(人文出版社編委會,1976:508;潘醒農,1993:49-50)

甘蜜生產是馬來人傳統的職業,從 17 世紀中葉開始即成為蘇門答臘、馬來 半島西海岸、西爪哇早期貿易的項目之一。18 世紀,中國人開始使用甘蜜做為 皮革的鞣革劑,爾後促進這個地區甘蜜的種植。1740 年鄰近新加坡的廖內群島 開闢了甘蜜種植園,並且雇用華人苦力(Chinese coolies)做為種植工,1784 年 則開始有華人在廖內同時種植甘蜜與胡椒兩種經濟作物,以滿足東方與西方貿易

-中國的鞣革原料和本地人所需的檳榔嚼塊(betel quid),以及歐洲亟需的香料

-的需求。19 世紀早期的甘蜜貿易型態是:將甘蜜運往西里伯島(Celebes)37, 並從該地將甘蜜銷往中國,回程的船隻在將爪哇的稻米運回廖內島上。1784 年 時,甘蜜的種植和貿易成為廖內當地經濟的重要支柱,當時也約有 10,000 名華 人定居在廖內群島的巴丹島上(Bentan Island)。(Trocki,1976:135-136)

1819 年以前,鄰近新加坡河的地區,約有 20 處華人甘蜜園,是天猛公由廖 內群島引進的潮州人所開闢,他們是新加坡甘蜜園的第一批墾殖者。(潘醒農,

1993:49)1827 年,已約有 10 英里的帶狀土地從事甘蜜的種植,介於新加坡市 鎮與武吉知馬(Bukit Timah)之間。(Trocki,1976:139)1835 年,潮州人佘有 進也在里巴巴利路(River Valley Road)、武吉知馬路(Bukit Timah Road)、湯申

36、丹寧是一種存在於樹皮、果實、莢、葉、根或種子中的苦味物質,可將獸皮和獸膚轉變成皮

革;因為源出於植物,所以又稱為植物丹寧。甘蜜含有溫醇的丹寧,能產生柔軟的革,並使成品 革呈淺黃色。(杜志鑑,1984:45-46、61)

37、即蘇拉威西島(Sulawes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