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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改革與開放成效評估

第二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開放程度與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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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開放程度與比較

此節延續上一節的討論,在透過文獻、會議訪談的方式了解上海自貿區金融 初步開放的成果後,將利用 Marchetti and Roy 量化分析法分析金融服務開放程 度,分析中國對 GATS 與上海自貿區中金融服務部門開放狀況。

比較中國政府對外的服務貿易協議中,由於金融服務部門屬於國際服務貿易 中戰略敏感的部門,中國政府僅在對香港與台灣進行深化承諾的開放,因此本文 將針對香港與台灣金融服務部門進行測算,進一步比較上海自貿區的開放狀況與 推測中國政府在金融服務貿易開放上的思維。

一、中國向 GATS 關於金融服務部門開放程度測算與相關文獻

金融部門共有 17 個部門,34 個「開放/限制因子」,屬於國際服務貿易中 的敏感部門,各國在開放上皆相當謹慎,大部分的開發中國家並不會在此部門做 出太大的開放。中國屬於開發中國家,在 2001 年 12 月 11 日正式加入 WTO 後,

針對金融部門中給較高的入世承諾。

在金融服務部門下,分為三大類,第一為所有保險及其相關服務,第二是銀 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最後是其他。在第一類囊括了所有與保險相關之服務包括再 保險、壽險、非壽險、保險經紀服務等;第二類則包括銀行、證券、金融租賃下 的各種服務。

計算過程

本文以 Marchetti and Roy(2008)計算金融開放程度。以下為本文參考中國 向 GATS 開放的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後計算中國向 GATS 金融開放測算評分表 (表 5-1)。

在保險業上,中國對於 GATS 開放存在多數限制,在股權上與資本上在分為 非壽險可以占 51%、而在保險、產險不高過 50%,須於限制期結束後才放寬;在 交付業務中,仍指定要向中國在保險公司進行分保。不論在企業形式、地域範圍、

業務範圍以及營業許可都存在限制條件,因此本文在保險方面給予 Marchetti and Roy 中開放的最低評分 0.5 分。

在銀行業方面,銀行服務如下表的 B 大類 a 至 f 項,在提供跨境交付與商業 存在中存在地域限制、客戶限制、營業許可限制,同時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超過 200 億美元;因此本文在計算銀行方面開放程度給 Marchetti and Roy 中開放的最低評分。

印尼更是在金融保險中僅開放 29.14%(易婉容,2014),而中國政府開放了 44.1%,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出口 27.3 27 111 78 99 51 152 94 145 145.4

門的開放之外,香港獲得了 RQFII(Renminbi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與滬港通實施,深化了香港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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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參與共同基金銷售業務;在「CEPA 補充與修正 9」

允許符合條件的香港銀行從事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保證金存管業 務。允許香港金融機構依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在廣東省試點設立消 費金融公司。

在證券與期貨方面,香港除了獲得以 RQFII 與滬港通的方式投資中國境內市 場之外,在「CEPA 補充與修正 10」中,針對為符合條件的港資基金管理公司在 合資時可以持股到 50%以上,並且在金融改革先行先試中,允許港資證券公司與 港資投資諮詢公司持股比例達到 50%以上。

總體而言,中國在金融服務部門開放中針對香港進行了逐年逐步的開放,因 香港為特別行政區,中國對香港做出進一步的開放實屬合情合理的安排;另外中 國透過港資保險、證券、銀行的效率與進駐中國金融服務市場促進中國在金融服 務部門的發展,並同時利用對香港的開放做為金融服務部門開放的試點,了解相 關金融衝擊與監管體系建立因應的方法,對於妥善金融體系而言,透過港資模式 的方式進行嘗試為中國在開放初期的因應對策。

四、中國向台灣金融服務部門深化程度測算

本文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大陸方面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計算中國對 台灣服務貿易金融除了 GATS 之外的深化開放程度。

計算過程

在保險業方面,中國承諾再將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即在非人壽保險業 務進行深化,故給與 0.75 分。在銀行業方面,放寬台灣銀行業者在大陸發行村 鎮銀行,並且在福建省設立分行與支行的條件比照中國的法人銀行,因此在 B 大類中 a、b、c、d、e、f 項目中商業存給與深化評分 0.75;另外中國開放大陸 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可以投資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商品,因此 f 項的跨境交付項目也給與 0.75 深化評分。在證券業方面,中國開放台資金融機 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大陸,在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合資可達 50%股 權以上、證券公司 51%於福建、上海、深圳、於先行先試地區則 49%,因此在 G 類與以深化評分 0.75,在 H 與 I 項為 GATS 之外的開放給與 0.5 分評分。

除了上述內容之外,中國並沒有對台灣做出在金融服務上進一步的開放承諾,

因此總評分為 19.75,計算開放程度為 58%。

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的架構之下,2013 年 6 月 21 日,兩岸兩會簽署 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同時公佈了開放清單。儘管後續中華民國政府招開了多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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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的股權合作;最後在境內業務上,台灣銀行業者經營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

服務對象可包括依規定被認定為視同臺灣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大陸設立的 企業。

在證券與期貨方面為開放程度較大的金融服務,首先中國開放了台灣 RQFII 的資格,預計額度為 1000 億人民幣,提供台灣業者人民幣去化的管道;在基金 管理公司股權限制方面,中國允許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 大陸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臺資持股比例可達 50%以上;台灣證券業者可在上 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設立 1 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合併持股比例 最高可達 51%;開放台灣在大陸設立合資證券諮詢公司,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 試區域可持股超過 50%。

依據 Marchetti and Roy 量化分析法進行測算,中國對台灣金融服務開放程 度高達 58%,然而在實際上金融開放程度沒有達到那麼多的效果主要原因是在計 算金融深化過程中,Marchetti and Roy 量化分析法在項目開放的深化從 0.5 分 調整到 0.75 分,而銀行業與證券服務業佔了 34 個開放因子中的 24 項因子。在 服務貿易協議中,中國對台灣開放的項目主要體現在銀行服務與證券服務上,因 此在調整分數過程中,中國對台灣金融服務開放程度會有比較高估的傾向。

儘管比較起香港,中國對台灣在金融服務部門開放程度比較少,但根據中華 經濟研究院的評估報告,中國在金融服務部門對台灣的開放減少了 4%的約當關 稅,對於金融產業西進大陸仍有幫助。然而根據協議內容,證券業在股權減讓部 分主要在福建與其他金融改革先行先試地區,是否帶來龐大商機仍有待觀察,而 目前服務貿易協議仍因國內無法凝聚出共識而無法實行。以中國金融發展政策而 言,透過台灣金融機構業者針對先行先試的金融改革地區提供金融服務不止能達 到深化兩岸關係的目的,也可以透過台灣效率較高的金融機構帶動當地金融發 展。

本節利用上一節 Marchetti and Roy(2008)量化分析法的計算結果歸納中國 在金融服務部門開放程度與統計開放程度評分表,製成(表 5-5)與(圖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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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金融改革與開放過程堅持風險管控以維持國內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穩定。

中國政府在進行金融結構、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整與開放的過程中仍注重國內 經濟發展的穩定,不盲目開放,多半有先行先試與事後調整的相關但書進行 金融的改革與開放,在開放不足的狀況下進一步再開放、在開放過於迅速的 業務上進行事後的修正。

3. 透過香港為主要的開放試點。中國在加入 WTO 後,利用「CEPA 補充協議與修 正」開放香港進行 WTO 限制解除後的試點,讓港資銀行、保險、證券比較 WTO 限制解除的條件早進入中國市場發展;在 WTO 完全開放後,持續放寬香港進 入中國境內市場,利於金融與經濟的發展,同時持續給予香港發展國際人民 幣境外中心的優惠政策。

4. 台灣為中國境外的第二波金融開放的經濟地區。中國政府對台灣的開放比較 對香港的開放模式,但在架構協議與服務貿易簽署的時程較香港晚近 10 年,

在中國金融市場已對香港大幅開放下,對台灣的首次開放幅度來到 13.9%。

5. 中國透過上海自貿區的開放打破中國以往對外多方開放、雙方開放的方式,

以單方面的對外金融開放促進金融市場與金融效率改革,以負面清單與可複 製的試點方式,開放區內境外的金融業務有效吸引大量金融機構進駐促進經 濟與金融發展。

本章透過文獻、會議訪談與 Marchetti and Roy 量化分析法對上海自由貿易 試驗區的金融改革與開放進行成效評估。根據文獻報告與會議訪談過程中了解現 在上海自貿區的金融改革的力度仍不足,多數的外資金控與台資金控仍期待未來 上海自貿區進一步的開放以提升金融業務的發展,這與本文利用 Marchetti and Roy 量化分析法計算上海自貿區對外金融開放程度僅較 GATS 深化 6.6%的觀點相

在 Marchetti and Roy 量化分析法計算過程中,在證券與保險業務上的開放 過於謹慎,儘管在金融租賃上有大幅開放,但無法體現在金融開放程度之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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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服務、諮詢、申請流程和排分服務,以及再保險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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