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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兵役制度之實行概況

在文檔中 碩 士 論 文 中 華 大 學 (頁 30-36)

第二章 各國兵役制度特性與優劣勢比較

2.3 中國大陸兵役制度之實行概況

2.3.1 中國大陸兵役制度簡述

兵役制度是國家關於公民參加軍隊和其他武裝組織、承擔軍事任務或在 軍隊外接受軍事訓練的一項重要軍事制度。它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又隨 著國家的經濟情況、政治制度和軍事需要而變化;因此中國大陸為了「保衛 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2,自 1927 年建軍以來 實施的兵役制度,大體上經歷下列五個發展階段(如表2-2)3

一、自1927 年建軍到 1954 年間,施行志願兵役制。

二、1955 年 7 月 30 日,中國大陸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了中國大陸第一部兵役法,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

三、1978 年中國大陸為了加速軍隊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與 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四、1984 年 5 月 31 日,中國大陸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實行義務兵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 兵役制度。

五、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 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 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1 摘自內政部役政署 2002 年 10 月參訪法國兵役制度簡介資料,p.14。

2 摘自中國憲法第 55 條,兵役法第 1 條條文。

3 摘自新華 NEWS 網,http://news.xinhua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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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中國大陸兵役制度演進階段劃分

階段 時間 兵役制度

一 1927~1954 年 志願兵役制

二 1955~1978 年 義務兵役制

三 1978~1984 年 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

四 1984~1998 年 義務兵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 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五 1998 年~迄今 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 役制度

資料來源:【17】。

2.3.2 兵役法的制修歷程

中國大陸在武裝鬥爭及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所領導的人民解放軍隊係採 志願兵役制,且自願參軍的人員,均長期在軍中服務。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 爭時期,由於廣大工農群眾自覺自願地參加人民軍隊和民兵組織,且參軍參 戰的人,亦出於高度的政治認同和民族大義,不計報酬地為「民族解放」和

「自身解放」英勇作戰。然究當時而言,此一武裝力量之兵員徵補乃是最佳 之兵役制度。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國大陸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

中明確規定:「準備在適當時機實行義務兵役制」4。1953 年 3 月 23 日,毛 澤東主席簽發命令,決定成立兵役法起草委員會,負責領導《中華人民共和 國兵役法》草案的擬制工作。1955 年 7 月 30 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次會議一致通過了中國大陸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兵役法》。至此,

中國大陸開始實施普遍的義務兵役制,建立了正規的徵兵退伍制度和預備兵 役制度。與此同時,根據兵役法的規定,制定了各種條令、條例,使中國大 陸兵役法規和兵役制度逐步得到改善5

4 中華人民共合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綱領」第 23 條。

5 北京交通大學網 http://www.njtu.edu.cn/jg/jgxpb/yuandi/bingyif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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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1995 年頒布的兵役法,對加強中國大陸的國防和武裝力量及民兵的建 設,積蓄後備力量,起了重要的保證作用。但是由於各種原因,這部實行了 三十年的兵役法,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其原因計有【9】:

一、國家進入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黨和國家在新時期的根本任 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現代化建設,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 的現代化,把國家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新形 勢和新任務,對國防現代化和後備力量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共軍建設指導思想實行了戰略性轉變,即過去的早打、大打和打核戰爭 的臨戰狀態轉入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的相對和平建軍時期,對 軍隊的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在制定第一部兵役法時,由於缺乏經驗和當時條件的限制,某些規定還 不夠完善;因此,1955 年頒布的兵役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 對中國大陸國防和武裝力量提出的新要求。

四、中國大陸進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以來,實行了一系列兵役制度 的改革,實行並形成了一套適合國情的兵役制度建設的基本措施,積累 了豐富的經驗,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

基於以上四點原因,中國大陸中央軍委會於1980 年 8 月成立了修改兵役 法領導小組和辦公室,開修了修改兵役法的工作。在三年多的時間裏,經過 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上下結合,反覆修改,終於產生了 新的兵役法草案。並於1984 年 5 月 31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 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同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十四 號令公佈,自198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不過本次兵役法之修訂係總結中國大陸 30 年來實行義務兵役制經驗之 基礎上修訂,其修改、補充的主要內容為【9】:

一、改革了建國以來實行的兵役制度,將義務兵役制改為以義務兵役制為主 體的義務兵和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

二、重新規定了中國大陸武裝力量的組成。將中國大陸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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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軍各軍、兵種組成,改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 和民兵組成。

三、對軍官和士官的服現役制度進行較大的補充和修改。

四、對預備役制度、戰時兵員動員和民兵制度訂定新的規定。

五、改革兵役工作機構。

六、完善優撫安置相關規定。

七、增加違反兵役法行為的懲處規定。

冷戰結束後,由於世界戰略格局發生重大變化,世界各國競相調整軍事 戰略,加強軍隊質量建設,以爭奪21 世紀的戰略主動權。因此,為了面對世 界軍事事務革命的挑戰,中國大陸按照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的要求,實現由 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能型、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轉變,邁向具備中國特 色的精兵之路。並於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 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法的決定》,對其兵員構成、兵員素 質,以及後備力量建設等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與修法,以進一步完善兵役制 度,優化軍隊的兵員構成,積蓄雄厚的後備力量,提高武裝力量的整素,適 應未來高科技條件下現代戰爭的發展趨勢。主要內容計有下列七項6

一、調整兵役制度。為適應軍隊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和職業化程度的提高,刪 除兵役法中「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 制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 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二、縮短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以利於調動應徵公民參軍的積極性,吸引優秀 青年入伍,促進部隊建設。

三、改革志願兵服現役制度。建立了志願兵制約和激勵機制,並減輕國家安 置的負擔。

6 宜興市政府網,http://www.yix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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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預備役制度。根據現代高技術條件下局部戰爭對中國大陸軍隊後備 力量建設的要求,對士兵預備役分類、民兵預備役人員參訓年齡及民兵、

預備役人員參訓誤工補貼辦法進行調整。

五、強化優撫安置的法律措施。明確改進義務兵家屬優待辦法及退伍軍人安 置就業管道。

六、明確訂立違反兵役法規行為之懲處規定。

七、增強兵役法規的強制性和約束力,以利於兵役工作的遂行與推展。

2.3.3 中國大陸兵役制度的特點

中國大陸的兵役法是規定公民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員警 部隊、民兵以及承擔軍事任務或在軍外接受軍事訓練的法律規範。其主要內 容包括: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條件、形式、期限以及權利和義務等。因 此,兵役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且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中國大陸兵役法第 2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 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此一規定,其制度的特點為:

一、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

實行義務兵役制雖有其優點,但亦有其不足之處,主要在於:士兵 服役期限較短,難於掌握先進複雜的軍事科學技術。隨著現代化武裝裝 備的不斷更新,高、新、尖的軍事技術日益複雜,需要一批高軍事技術 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留部隊長期服務,以便熟練掌握與使用現代化軍事 科技武器裝備。然而要解決這個問題關係到質量建軍的關鍵性問題,只 有在實行義務兵役制的基礎上,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 度,才能彌補義務兵役制的不足,適應部隊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二、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

兵役法之所以規定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其立法目的在 於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中國大陸民兵制度,是在革命戰爭中形成的 一種優良軍事制度。民兵是中國大陸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進行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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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人民戰爭的基礎。因此,堅持傳統的民兵制度,是一項基本的兵役制 度和基本國策。故必須明確認知到,現代戰爭對後備力量的需求日益增 加。例如要求兵源多、軍政素質好,以及平時儲備大量的預備役軍官和 技術兵員,以便在戰爭突發的情況下,能夠按照合成軍的結構迅速地實 施快速動員。但是要達到這個要求,僅靠民兵制度是不夠的,還必須建 立健全預備役制度;實行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既可以彌補 民兵制度之不足,又可使預備役制度具有中國的特色。而這正是毛澤東 人民戰爭思想在新歷史條件下的運用和發展,加強中國大陸國防後備力 量的一項戰略性措施,同時也是建立具備中國特色的健全後備力量體制 之根本途徑。

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主要內容有:

(一)將民兵與預備役的服役年齡統一規範,公民服士兵預備役和參加民 兵組織的年齡均為18~35 歲。

(二)將民兵的編組與預備役的分類相結合,基幹民兵劃分為第一類士兵 預備役,普通民兵劃分為第二類士兵預備役。

(三)將民兵與預備役的工作相互結合,經過登記應徵公民,除應徵現役 者外,一律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退出現役的士兵,凡符合條件 者也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主要在民兵 組織中進行。

綜上所述,中國大陸新兵役制度的制定是為了符合其國情、民情與軍情 的需求。概括而言主要特點為:有利於部隊兵員的更新,保持兵員年輕化、

有利於部隊技術承襲、不斷提高部隊戰鬥力、有利於加強民間建設,為高技 術戰爭條件下開展之人民戰爭奠定堅實基礎、有利於國家預備役制度之完整 化,提高戰時兵源快速動員能力【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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