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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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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中國大陸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

第一節 中國大陸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之法源依據

中國大陸海關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之法源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 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國際公約及 雙邊協定等法令。以下分別就與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相關之規定說明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以下簡稱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是中國大陸海關執法之主要依據。在 2000 年第 9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海關法進行修訂時,增訂了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之規定。

該法第 44 條規定了海關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之職權及基本程序,亦即海關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之規定,對於擁有智慧財產權之相關進出口貨物予以保護。

第 91 條就違反該法規定所應承擔之法律責任,即進出口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律、行政法規等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貨物者,由海關依法沒收侵權貨物,並處以 罰款;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過,海關法僅作出原則性規定,其細 部執行依據係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之中。

由於海關法在海關法律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自然成為中國大陸智慧財產權邊境 保護措施之法源依據之一。1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以下簡稱對外貿易法)

1994 年制定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五章專門規定與對外貿易 有關之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第 29 條規定,中國大陸依照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法 律及行政法規保護與對外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進口貨物侵害智慧財產權並危 害對外貿易秩序者,中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 權人所生產、銷售之相關貨物進口等措施。

       

1 周陽,《美國海關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頁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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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條文內容可以得知,雖然一般而言負責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之機關係海 關,但若遭逢特殊情況,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外貿管理部門亦可介入智 慧財產權之邊境保護,雖然目前尚無此類案例發生。2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 刑事訴訟法)

中國大陸海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範圍與標準,係以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依據。3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4 中國大陸第一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於 1995 年制定,現已廢止。現 行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是由國務院公布,自 2004 年 3 月 1 日施行。該 條例規定了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法律關係之主體、客體、內容以及智慧財產權邊 境保護制度之程序,是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執法最具體、主要之法律依據。2004 年施行之條例作了以下修正:強化收發貨人之之舉證責任;在海關依職權保護模 式下強化海關調查之權力與責任;在依申請保護模式下取消備案前置之要求,減 輕智慧財產權利人申請海關保護之限制與經濟負擔;解決權責機關之間處理侵權 爭議之權責衝突問題;明確訂定當事人之知情權;將收發貨人向海關提供擔保後 申請放行貨物之權利限縮於專利權之範圍內。52010 年 3 月 24 日中共國務院公 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決定」,並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在中國大陸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制度中,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及其實施辦 法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但這並不意味著前開制度僅由這兩個法規組成。依據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 人民共和國法律及行政法規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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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權。嚴格來說,中國大陸海關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之客體、範圍以及侵權 行為之界定,應以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智慧財產權基本法為依據。

五、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為保障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權益,維護奧林匹克運動之尊嚴,中國大陸制 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並於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規定進出口 貨物涉嫌侵害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者,依照海關法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之規 定論處。6

六、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

該條例規定禁止侵害世界博覽會標誌專有權之貨物進出口。對於世界博覽會 標誌專有權進行海關保護之程序適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之規定。7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由於海關法並未對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罰款數額及幅度作出規定,於是在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 25 條規定:進出口侵害中 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之貨物者,沒收侵權貨物,並處 貨物價值 3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有需要向海關申報 智慧財產權授權情況,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規定向海關如實 申報智慧財產權授權情況,或未提交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授權文件者,可處 5 萬元以下罰款。

中國大陸海關在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方面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也是依據該 條例之一般性規定,其程序之具體內容同海關在關稅、通關等方面之行政處罰程 序。因此,該條例是海關對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方面採取行政罰之主要依據。8 八、國際公約及雙邊協定

係指中國大陸所締結或參加之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公約與雙邊協定,例如:

       

6 同註 1,頁 193。

7 同註 1,頁 193。

8 同註 2,頁 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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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 公約」、「專利合作條約」等對簽署國之要求,都是中國大陸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 保護之法源依據。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