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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兩岸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之比較
海峽兩岸由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以及地理環境之差異,無論在海關 關員之執法權力,或是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之法制面與實務執行面都不盡相 同,透過對於兩岸間之比較,可以更瞭解雙方之異同點,對於未來之革新與合作 十分重要。
第一節 兩岸海關人員執法權力之比較
一般而言,由於國情與制度不同,各國海關所被賦予的執法權力範圍也不盡 相同。本文首先就兩岸海關之執法權力作一比較:
一、我國海關人員之執法權力
我國海關之屬性為國家之行政機關,關務署隸屬於財政部,下轄基隆、臺北、
臺中、高雄等 4 關。主要業務包括了通關徵稅、邊境查緝、保稅、貿易統計等項 目。
在執法能力方面,我國海關具有行政執法之權力,但並未被賦予刑事警察權 與司法調查權,因此對於邊境查緝之執行,所採取的皆為行政手段,若查獲有犯 罪嫌疑者,在完成初步行政調查後,必須將案件移請司法檢察機關繼續偵辦。以 海關執行職務時查獲疑似侵害智慧財產權貨物為例,海關對於該疑似侵權案件僅 能進行初步的行政調查,在約談涉案人後所製作之筆錄為行政調查筆錄,而非司 法調查筆錄。因此,對於前開案件涉及刑事責任(例如侵害商標權案件)而須主 動移送法辦者,海關無法主動進行司法調查,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檢警調機關續 行偵辦。
實務上,對於進出口侵害商標權案件,因為涉及刑事責任,海關必須主動移 送法辦。對於旅客攜帶仿冒品案件,由於涉案人明確,通常完成調查後直接移送 檢察機關偵辦。而海空運及快遞進出口案件通常會依照轄區不同,在完成行政調 查後,將空運及快遞緝獲案件移送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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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即一般所稱「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海運緝獲案 件移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簡稱「海調處」)續辦,待完成司法調查程序後,
再移送檢察機關續行偵辦,決定是否起訴。
在侵權貨品之認定方面,我國海關關員在查獲疑似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貨物 時,不主動對貨物進行仿冒或盜版之認定,而係通知權利人到海關認定並提出是 否侵權之證明文件。在商標權部分,若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認定貨物係仿冒品,
而進出口人於規定期間內未提出授權文件或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則海關依商 標法規定主動將貨物移送法辦。在著作權部分,若權利人認定貨物係盜版品,而 進出口人提不出授權文件或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海關不主動移送法辦,而係 通知權利人向海關申請查扣貨物。至於該貨物是否確定侵權,最終仍應依法院之 判決來決定。
二、中國大陸海關人員之執法權力
中國大陸海關之屬性與我國相同,皆為國家之行政機關,海關總署隸屬於國 務院之正部級直屬機構,統一管理全國海關。其管理體制之主要特色為:(一) 海關事務屬於中央集權;(二)採取垂直領導體制;(三)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向海關總署負責。
海關之主要職能就是監督與管理,在監督方面包括了行政監督與執法監督,
主要係針對進出境貿易管制;而管理部分主要係針對進出口稅收徵管,以及進出 境通關秩序。因此,進出境貿易管制、進出口稅收徵管以及進出境通關秩序並列 為中國大陸海關管理之3 大核心要素。
中國大陸之海關行為被視為國家之行政執法活動。海關在法律規範下被賦予 兩大權力,第一是對進出境「物」的活動行使監督管理權,第二是對違法行為實 施行政處罰。而第一項對進出境「物」的活動行使監督管理權包括了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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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中國大陸海關主要履行7 項工作職責:通關監管、稅收監管、加工 貿易和保稅監管、海關統計、海關稽查、打擊走私、口岸管理等。
依據「海關法」和相關法令及行政規章,中國大陸海關之權力主要包括:
(一) 行政許可權
海關應管理相對人之申請,透過頒發證書之方式,依法賦予管理相對人從 事某種與海關事務相關活動法律資格之權力。
(二)稅費徵收權
海關在管理相對人負有法律上的進出口稅費繳納義務之情況下,依法以強 徵方式無償取得其財產權之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三)行政監督檢查權
此為海關保證其行政監督管理職能得以履行之基本權力,主要包括檢查權、
查驗權、查問權、查詢複製權、查詢權、稽查權等。
(四)行政強制權
此為「海關法」及相關法令規章得以貫徹實施之保障,係海關依法對管理 相對人做出帶有直接強制作用之具體行政行為,包括扣押權、滯報滯納金 徵收權、提取貨樣、加封權、提取貨物變賣及先行變賣權、強制扣繳和變 價抵繳關稅權、稅收保金、抵繳及變價抵繳罰款權、連續追擊權等。
(五)配帶和使用武器權
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在使用範 圍、使用對象及使用條件嚴格限制下,可以配帶和使用武器。
(六)行政處罰權
海關有權對走私違法,但尚未構成走私罪之違法當事人處以行政罰,包括 沒收、罰款及警告、暫停或取消資格等。
(七)其他行政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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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行政裁定權、行政獎勵權、行政復議權、對與進出境有關之智慧財產 權實施保護等。
在此特別要就中國大陸國家緝私組織機構及反走私工作體制予以說明。中 國大陸緝私組織機構包括:海關(含緝私警察)、地方公安、邊防武警、工商管 理局、稅務局、菸草專賣局等。其緝私體制講求的是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 合治理。其分工管轄如下:
(一)海關(緝私警察):負責查處關境內涉稅走私及監管區內非涉稅走私案件。
(二)地方公安:負責查處監管區外非涉稅走私犯罪。
(三)邊防武警、工商管理局、稅務局、菸草專賣局:各自查獲,依法移交。有「查」
的義務,沒有「處」的權利。
中國大陸海關緝私警察係於1998 年 7 月全國打擊走私工作會議決定組建的。
1999 年 1 月 5 日,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掛牌成立,2003 年 1 月經中共國務 院同意更名為海關總署緝私局。緝私警察實行公安部與海關總署雙重領導,而以 海關為主之領導體制。自此,海關擁有了刑事和行政兩種執法權力來打擊走私活 動。海關緝私警察之性質、職責及執法程序於海關法第 4 條明定:國家在海關總 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 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
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 理。1
在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貨品方面,中國大陸海關擁有調查權,在調查結束後 由海關來認定貨品是否侵害智慧財產權,若認定侵權,海關可逕予處罰,若認定 不侵權,則將貨物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