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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章 結論與建議

我國政府自 2008年 6 月與中國大陸恢復了中斷近 10 年的制度化協商管道之 後,迄 2013 年 6 月,兩岸兩會已舉行 9 次高層會談並簽署 19 項協議,及達成 2 項共識,不僅建立了兩岸「機制對機制」、「官員對官員」的協商模式,亦創造兩 岸在經貿、社會交流秩序等各項互動上的保障,為兩岸關係打造和平穩定的發展 環境。在此和平穩定之發展環境下,已逐步累積了兩岸互信,深化了雙方之交流。

在此氛圍之下,兩岸未來之合作與發展將有無限可能。

本文首先透過對於兩岸相關文獻之回顧、相關國際規範及發展之認識,以及 對於我國及中國大陸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之研究,瞭解兩岸及國際間海關智 慧財產權邊境措施之過去與現在,再透過兩岸之間的比較,凸顯了雙方之相同點 與相異點,並尋求更完善之道,對於兩岸未來之革新與合作十分重要。綜合以上 5 章之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一、國際間對於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之法律規範目前仍以 TRIPs 協定為主 要依據。

透過本文可以瞭解,為落實 TRIPs 協定之精神,世界關務組織(WCO)特別發 展出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法規指引,其目的就是希望將 TRIPs 協定以具體之條文 內容呈現,以幫助會員國訂定與修正其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相關規定與執行程序。

而近年所發展出之反仿冒貿易協定(ACTA),在邊境措施部分亦未跳脫 TRIPs 協 定之規範。

雖然 TRIPs 協定所設定的是智慧財產權之最低保障水準,且世界各國亦不乏 訂定更高之執行標準之例子;然經過時間之考驗我們發現,TRIPs 協定之基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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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原則上既不偏袒權利人,亦不偏袒進出口人。這樣之執行原則時至今日仍 被世界各國奉為圭臬。

二、我國與中國大陸海關之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皆已超越 TRIPs 協定之基本規 範。

由本文之研究可以得知,TRIPs 協定在邊境措施之規範係要求各國針對侵害

「商標權」及「著作權」之「進口」貨物訂定相關執行措施,且明定各國應備具 權利人向主管機關(海關)申請保護其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其次,TRIPs 協定 亦鼓勵各國賦予海關依職權主動查核(ex officio)侵權貨物之權力。除此之外,

TRIPs 亦規範對於侵權貨物之處置原則,或以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侵權貨物,

尤其針對仿冒商標之貨物,不得在未經改變之情況下再行進口或出口。另對於微 量進口無商業價值之物品亦作出免責規定。

在我國方面,海關邊境措施之執行範圍包括了侵害「商標權」、「著作權」及

「專利權」之「進出口」貨物,與 TRIPs 協定相較,增加了對侵害「專利權」及

「出口」貨物之保護。其次,在制度方面我國已備具權利人依申請保護之方式以 及海關依職權主動查核之機制,符合 TRIPs 協定之規範。除此之外,我國海關對 於侵權貨物之處置方式亦已訂有相關作業程序。然對於微量進出口貨物我國並未 訂有免責規定,也就是說,在此方面我國係採取較 TRIPs 協定更高之標準。

在中國大陸方面,海關邊境措施之執行範圍亦包括了侵害「商標權」、「著作 權」及「專利權」之「進出口」貨物,與 TRIPs 協定相較,亦增加了對侵害「專 利權」及「出口」貨物之保護。其次,在制度方面中國大陸亦已備具權利人依申 請保護之方式以及海關依職權主動查核之機制,皆符合 TRIPs 協定之規範。除此 之外,中國大陸海關對於侵權貨物之處置方式亦已訂有相關作業程序。且對於旅 客攜帶或郵寄進出口少量自用之侵權貨物訂有免責規定。由此觀之,中國大陸相 關規範亦已超越 TRIPs 協定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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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無論我國與中國大陸皆已備具完整之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制度,

並且仍持續修正相關法令規章與執行程序,足見兩岸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意識 已顯著提升,並努力朝向更完善之制度發展。

三、兩岸之間對於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在大原則及方向上十分相似,皆能與 國際接軌,但在執行程序等細節性規定上仍存在許多相異之處。

由本文第伍章對於兩岸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之比較可以得知,兩岸海關 之間存在許多相同之處。在緝獲之侵權貨物方面,皆以緝獲侵害商標權貨物為大 宗,侵權貨物類別亦多以民生消費產品為主,除此之外,以小包裝化整為零方式 運送之案件比例均甚高;在相關邊境措施制度方面,皆備具權利人依申請保護以 及海關依職權保護之機制,並同樣對侵害商標權、著作權及專利權之進出口貨物 提供保護,且兩岸海關依職權查獲侵權貨物之比例均相當高。除此之外,在查扣 貨物方面,兩岸海關均訂有權利人及進出口人檢視查扣物相關規定。

雖然兩岸之相關措施在原則及方向上十分相似,且都遵循著相關國際規範,

但在執行層面仍然存有相當之差異性。就兩岸海關之執法權力大小而言,就很不 相同。我國海關僅被賦予行政執法能力,不具有刑事警察權與司法調查權;而中 國大陸海關則具有刑事警察權與司法調查權,且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配帶和使用武 器。

在緝獲之侵權貨物方面,我國海關之緝獲案件主要以進口案件為主;而中國 大陸海關之緝獲案件多集中在出口環節,這也意味著中國大陸國內之智慧財產權 保護意識仍有待提升。不過,這亦可說是開發中國家經濟起飛所附隨之必要之惡,

就如我國於二、三十年前也背負著仿冒王國之惡名,但是隨著經濟穩定發展,公 民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抬頭,便逐漸擺脫仿冒王國之惡名。中國大陸雖然目前仍 是世界各地仿冒及盜版品之主要來源國,但不諱言的是,中國大陸國內對於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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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權貨物的確持續付出相當大之努力,亦值得肯定,相信只要假以時日,擺 脫仿冒王國之惡名不是夢想。

在相關邊境措施制度方面,兩岸在執行程序之細節性規定仍存有許多相異點。

例如在權利人申請保護方面,兩岸在是否收取規費、是否依備案與否提供保護,

以及保護之期間都有所不同;而在海關執行程序方面,在進出口人提供反擔保之 規定、專利權之執行方式、侵權資訊揭露時點、查扣貨物之保證金規定、旅客攜 帶或郵寄少量侵權物品之處理方式、侵權貨物之處置方式等都存有相異之處。

綜上所述,雖然兩岸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之制度主要遵循國際規範而十 分相似,但究因中國大陸幅員遼闊,海關分支單位眾多,在執行層面上所需考量 之面向恐較我國來得複雜,因此,在執行之細節性規定上與我國仍有許多相異之 處。在未來推動兩岸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合作之時,雙方究竟在執行程序等 細節性問題上是否需要進一步調和,或可因地制宜,應綜合考量兩岸實務執行面 之可行性之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