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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 協定對於海關邊境措施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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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之國際規範及其發展

第一節 TRIPs 協定對於海關邊境措施之規範

一、TRIPs 協定之產生背景

在 WTO 成立以前,國際間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工作,主要是由世界智慧 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 WIPO)主導,WIPO 透過簽訂各種智慧財產權條約之方式(如保障工業財產權之巴黎公約、保障文學 和藝術作品之伯恩公約等),要求締約國家對個別的智慧財產權實施保障。雖然 WIPO 下的國際公約對於各種不同型態之智慧財產權提供了國民待遇與最低保 障標準等保障,但是由於這些公約在監督與執行機制上的缺陷,例如缺乏強制締 約國家應制定相關之內國法、缺乏爭端解決制度以及缺乏對違反公約義務之處罰 規範等,促使許多國家構思重建一個有效率的智慧財產權體系。

在 1986 年至 1994 年烏拉圭回合談判期間,美國、歐盟和日本等工業化國家 提出國際間仿冒品猖獗並造成國際經濟與貿易關係緊張之問題,提議應將智慧財 產權議題納入多邊貿易談判之範圍。即使許多開發中國家表示,智慧財產權制度 不僅可能會阻礙經濟弱勢之開發中國家享受科技提升的利益,亦會加劇開發中國 家與已開發國家之貧富差距,反對將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議題加入新的多邊 貿易體系;然而基於已開發國家允諾在其他貿易領域中(例如紡織品或農業)給 予開發中國家較大之貿易利益,開發中國家終於同意將智慧財產權規範制度納入 WTO 架構下,制訂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TRIPs 協定),TRIPs 協定最大特色則 是設定了智慧財產權最低保障水準,要求 WTO 會員應修改其國內法以達到該協 定對各項智慧財產權所要求之最低保護水準,在標準以上,會員得自由採行更嚴 格之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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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TRIPs 協定與邊境措施有關之特別規定之內容1

TRIPs 協定應美國及其他已開發國家之要求,將邊境措施(border measures) 納入規範(第 51 條至第 60 條)。會員國必須就商標與著作權之侵權物品制定進口 邊境措施,至於出口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邊境措施,可由會員國自由決定是否在 其法律中加以規定。茲將條文翻譯內容彙整後說明如下,2條文內容英文版,詳 見附錄一。

(一) 海關依申請所為之暫不放行措施

1. 暫不放行措施程序之訂定

TRIPs 協定要求會員應依照規定,對於暫不放行措施訂定程序,3俾使有正 當理由懷疑進口物品有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之權利人,4得以書面向行政 或司法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要求海關對此類物品暫不放行。會員得將此種申 請程序適用於涉及智慧財產權其他行為之物品,但應符合本節之規定。會員 亦可提供類似程序,由海關對於自其領域出口之侵權物品暫不予放行。5 2. 權利人之申請

權利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要件及海關受理與否之決定規範於本協定第 52 條。條文內容載明會員應要求權利人於依第 51 條規定提出申請時,需向 主管機關提出足以推定在進口國法律之下有侵害權利人智慧財產權之表面 證據,並就有關物品提供詳細說明,俾使海關易於辨認。主管機關應於合理 期間內通知申請人是否已受理申請,主管機關如對海關執行措施期間作成決        

1 若一會員與另一會員屬同一關稅同盟之成員,並已相當程度的解除邊界物品移動之所有管制措 施時,對該邊界無庸適用本節規定。

2 條文中譯內容節錄自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資料公布日期 2003/11/3,網址:

http://www.trade.gov.tw/cwto/Pages/Detail.aspx?nodeID=458&pid=311767

3 對於由權利人自行或經其同意已在外國市場販售之物品進口,及轉運中之物品,無義務採取此 項措施。

4 為執行本協定之規定,(a)仿冒商標物品係指任何之物品(含包裝),附有與有效註冊使用於該 類物品相同之商標,或與該註冊商標主要部分無法區別,而未經授權致依照進口國之法律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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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進口人、收貨人及貨主之權益,TRIPs 協定特別載明,因錯誤扣押或 扣押後依第 55 條規定放行,對進口商、收貨人及貨主造成損害者,相關機 關應令申請人給付適當之賠償。9

7. 檢視權利及通知

為保障權利人之權益,TRIPs 協定要求會員應授權主管機關,在不損及機密 資料保護之情況下,給予權利人充分之機會,對海關所查扣之物品進行檢視,

俾證實其指控。主管機關亦應有權給予進口商同等檢視物品之機會。倘就案 件實體部分已作成肯定之裁決時,會員得授權主管機關,將發貨人、進口商 及收貨人之姓名及地址,以及有關物品之數量通知權利人。10

(二) 海關依職權之行為

TRIPs 協定除提出權利人得向海關申請對疑似侵權貨物採取暫不放行措施 之規定外,亦提及會員國得賦予海關依職權主動對疑似侵權貨物採取暫不放行措 施之權力(Ex Officio Action)。11該條規定指出,倘會員要求其主管機關主動採取 措施,並要求其對於表面證據顯示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貨品暫不放行者:

1. 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權利人提供資料,以協助其行使職權。

2. 採取暫不放行措施時,應立即通知進口商及權利人。進口商就該項暫不放行 措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覆時,應準用第 55 條之規定。

3. 會員應僅於主管機關及公務員基於善意採行或意圖採行適當救濟措施時,始 得免除其法律責任。

(三) 救濟措施

對於侵權貨物之處置,TRIPs 協定亦作出規範,規定中指出,在不損及權利 人採取其他訴訟之權利,以及被告尋求司法機關審查之權利之前提下,主管機關 有權命依照第 46 條所揭櫫之原則銷毀或處置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對於仿冒 商標物品,主管機關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允許該侵權物品未作改變狀態下,或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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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同之海關程序再出口。12 (四) 微量進口

TRIPs 協定特別指出,會員對於旅客個人行李或小包寄送無商業性質之少量 物品,得免除上述條款之適用。13

三、TRIPs 協定與邊境措施有關之特別規定之內涵

在 TRIPs 協定與邊境措施有關之特別規定中,所涉及的對象有四:一是海關,

二是權利人,三是進口人(包括進口人、收貨人及貨主),四是侵權貨物。茲就此 四個面向分述如下:

(一) 在海關方面 1. 暫不放行措施 (1) 受理申請

TRIPS 協定中提及海關係智慧財產權邊境措施之執行機關,受理權利人 對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之申請,將貨物採取暫不放行措施,並且於貨物 採取暫不放行措施時,應立即通知權利人及進口人。除此之外,為防止 權利人濫用其權利,海關在受理申請時,有權要求權利人提供足夠的保 證金或相當之擔保,以保護海關及進口人。

(2) 期日規定

TRIPS 協定對於暫不放行措施訂有時間之規範,要求權利人必須於 10 個 工作日內就侵害物提起訴訟(必要時可延長 10 個工作日),否則若無違反 其他通關規定,必須將貨物放行。

2. 依職權之行為

原則上,海關係接受權利人之申請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措施,而在 TRIPs 協定中亦賦予海關得以依職權主動查核(Ex Officio Action)機制。

       

12 詳參 TRIPs 協定第 59 條。

13 詳參 TRIPs 協定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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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權利人方面

1. 提出暫不放行申請

明定商標權人或著作權人可檢具被侵權之相關資料向海關提出申請,要 求海關對此類進口貨品採取暫不放行措施以保護其權利。

2. 檢視查扣物之權利

明定在不損及機密資料保護之情況下,應給予權利人充分之機會,對海 關所查扣之物品進行檢視,俾證實其指控。

(三) 在進口人方面 1. 對進口人之賠償

TRIPS 協定明文指出,如果因為可歸責於權利人的錯誤,則海關應責令 權利人必須賠償進口人因貨物暫不放行所造成的損失。

2. 對暫不放行貨物申請放行

若海關暫不放行之貨物涉及工業設計、專利、電路布局及未公開之資訊,

且海關非基於司法或其他獨立機關所作之決定而予以暫不放行者,進口 人亦有權於繳交足夠之保證金,保護權利人免於受侵害後,要求該批貨 物予以放行。

(四) 在侵權貨物方面 1. 侵權資訊之揭露

對於侵權資訊揭露的時間點,TRIPs 協定中指出,當案件實體部分已作成 肯定之裁決時,得以將進口人等相關侵權資訊提供給權利人之規定。

2. 侵權貨物之處置

對於侵權貨物之處理,TRIPs 明定以銷毀或其他方式處置之規定。對於仿 冒商標物品,主管機關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允許該侵權物品在未作改變狀 態下,或適用不同之海關程序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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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旅客個人行李或小包寄送無商業性質之少量物品 TRIPs 訂有除外規 定,得免除本協定中與邊境措施有關之特別規定之適用。

以上開規定及其內涵觀之,TRIPs 協定的精神係秉持公平公正之原則,既不 偏袒權利人,亦不偏袒進口人。其訂定目的係為促進正常國際貿易,避免造成通 關障礙。

總括而言,TRIPs 協定對於邊境措施所規範之執行範圍包含所有「進口」

(importation) 之「仿冒品」 (counterfeit trademark goods) 及「盜版品」(pirated copyright goods),亦即包括所有進口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之貨品。其執行方式分 為兩類:第一類為權利人提出申請,第二類為海關依職權主動查核(Ex Officio Action)。在 TRIPs 架構下,權利人向海關申請邊境保護措施係強制性規範,而海 關依職權主動查核為任意性規範。

TRIPs 協定所訂定之規範係提供會員國最低之執行標準,並鼓勵各會員國訂 定更高標準之規範與執行程序。14雖然 TRIPs 協定在邊境措施相關規定中主要規

TRIPs 協定所訂定之規範係提供會員國最低之執行標準,並鼓勵各會員國訂 定更高標準之規範與執行程序。14雖然 TRIPs 協定在邊境措施相關規定中主要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