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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國西部地區發展與財政地方分權

第二節 中國財政地方分權改革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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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中國財政地方分權改革歷程

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財政改革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自 1949 年 以來,中國為一個中央集權的政府,財政體製成為中國於基礎權力的展現,

因此,中國初期中央政府為了掌握權力,財政地方分權程度相當低,地方 權力受到中央政府很大的限制。然而,中央政府權力的過度集中,有礙於 地方發展,因此,中國開始實行財政改革,逐漸落實財政地方分權,進而 帶動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

中國財政地方分權的改革歷程,本文依據財政體制將其分為三個階段 加以敘述。第一階段,為 1949 年至 1977 年之間,主要實行「傳統的財政 制度」,屬於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第二階段,為 1978 年至 1993 年之間,

中國政府開始實行市場機制下的財政改革;第三階段,為 1994 年迄今,

中國政府實施分稅制。以下將依序深入探討中國財政改革的歷程。

一、1949 年至 1977 年:實行「傳統財政制度」體制

中國自 1949 年以來,透過社會主義的改革,將中國政府權力重心集 中於中央政府,並逐步確立計畫經濟體制。1950 年,中國政務院第 22 次 會議通過「關於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擬定了統一財政收支管理的 政策,在此體制下,財政收支全權由中央政府集中控制與管理。當時,此 政策避免了資本主義制度下,資產私有化易造成資源分配不均,以及市場 過度競爭所導致的資源浪費,使得整體社會生產力與社會公帄程度皆達到 前所未有的程度。

然而,一旦計畫經濟實施以後,中國政府發現,要依照預計的計劃經 濟來實行,以達到計劃經濟的益處,是非常困難的。由於過度依賴計劃經 濟體制,阻擾自由經濟市場的機制,進而造成市場無法自動取得帄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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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經濟失調,形成「一亂就亂、一統就死」的大貣大落局面。另外,高 度集中的管理方式,嚴重限制經濟發展,難以有效提升中國經濟發展以及 人民生活水準,因此,中國政府於 1978 年開啟了經濟體制的改革。

二、1987 年至 1993 年:市場機制下的財政政策改革

中國於 1978 年著手進行市場機制下的財政政策改革,其主要原因為,

國有企業虧損越來越嚴重,對國家造成沉重的財政負擔。其次,由於經濟 改革使得地方政府權力擴大,中國各級地方政府在財政領域上屢次提出財 政決策權的請求。另外,此改革亦能夠使地方政府更加積極地提高財政收 入,進而推進中國整體的經濟成長。

為了改革過去高度集中的財政管理體制,中國國務院於 1980 年宣佈,

由過去的吃「大鍋飯」,改為開始實施「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 承包制」(亦稱為「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18所謂的「劃分收支」為,

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預算的收支範圍;所謂的「分級包乾」為,先確定預 算收支包乾基數,然後根據基數實施各級收支包乾。當時中國不僅對大部 份的省份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體制,同時對部份省份和地 區實行其它形式的財政辦法或特殊體制。19實施「劃分收支,分級包乾」

的「財政承包制」後,使得中央政府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然 而,中央政府詴圖減輕其財政壓力,因此擴大地方財政支出占全國支出的 比例,但此方式並不能有效解決中央的財政問題,國家債務仍不斷增加。

因此,中國自 1981 年貣縮小包乾範圍,並於 1982 年開始改為「總額分成,

18 賈康、閻坤(2000)指出,1980 年的財政改革開始了由中央明確劃分地方收支權限,

各有其「灶」、各負其責的「分灶吃飯」體制。

19 此階段財政改革分為以下五種財政體制形式:第一種為「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第 二種為「民族自治地方財政體制」;第三種為「劃分收支,定額上繳」;第四種為「劃 分收支,定額補助」;第五種為「比例包乾,四年不變」。此外,北京、天津與上海此 三個直轄市仍繼續維持「收支掛鉤,總額分成,一年一定」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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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包乾」的包乾辦法,希望能夠舒緩中央財政壓力。20

接著,中國決定在 1985 年實施「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

的財政管理體制,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配合「利改稅」的需要,希望降低中 央政府占全國財政支出之比重。其主要實行內容可分為四個步驟:(一)

劃分支出,依行政隸屬關係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支出範圍,少數不適宜包乾 專項的支出則由中央專案撥款;(二)劃分收入,將收入劃分為三種,分 別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地方財政固定收入以及中央與地方財政的共用收 入;(三)核定基數,以 1983 年決算數為基數;21(四)分成辦法,三種 分成辦法22確定後,五年不改變,地方多收可多支出,少收則少支出,自 求帄衡。而中國於 1985 年的財政改革後,對於財政支出及財政收入方面 皆造成影響。其中,在財政支出方面,中央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支出的比 例,由 1984 年的 52.5%驟降至 1985 年的 39.7%,且往後幾年仍繼續下降,

達成減輕中央財政壓力之目的;另外,在財政收入方面,中央政府之財政 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例,卻由 1984 年的 40.5%下降至 1985 年的 38.4%,

即改革造成全國財政收入成長幅度的降低。23因此,追求全國財政收入增 長便成為下個階段改革的重要目標。

中國政府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因此,中國國務院 於 1988 年發布《關於地方實行財政包乾辦法的決定》,實行六種形式的 財政包乾,分別為「收入遞增包乾」、「總額分成」、「總額分成加增長

20 所謂「總額分成,比例包乾」之辦法,是指依地方收入基數總額與支出基數總額,求 出分成百分比,並依此百分比劃分中央收入與地方收入來實行包乾。

21 依照 1983 年決算收入數和原來預算體制確定的分成比例,以及某些調整因素,計算 出地方應得的財力來作為支出基數。

22 三種分成辦法分別為:(一)凡地方固定財政收入大於支出者,定額(或依一定比例)

上繳;(二)凡地方固定財政收入小於支出者,自共享收入中確定一個分成比例給地方;

(三)若地方固定財政收入和共享收入全部留給地方仍不足支出者,由中央定額補助。

23 賈康、閻坤(2000)認為是財政收入較高的地區,鑑於地方留成較少,而降低了增加 財政收入的積極度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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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上繳遞增包乾」、「定額上繳」以及「定額補助」。24中國經 過 1988 年的財政體制改革後,中國財政收入的成長速度增加了一倍,另 一方面,中國財政支出的成長速度幾乎為同步提升。然而,中國中央政府 占全國財政收入與支出的比重卻相對下降,因此,中國財政收入與支出的 成長,主要來源皆為地方政府。

二、1994 年迄今:分稅制

中國政府為了提高中央政府財政收入占總預算財政收入的比例,以及 全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因此,中國國務院於1993年底發布《關於實 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隔年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改 革,並依市場經濟趨勢,進行由「行政性分權」轉變為「經濟性分權」之 根本性變革,將國家所有稅種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來加 以確立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收入範圍。根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 事權以確定其相應的財權,透過稅種劃分形成中央與地方的收入體系,是 市場經濟國家普遍推行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模式。以下將分稅制之主要幾 項內容整理並列示於表8中。

中國政府於1994年實施分稅制後,中央政府財政收入占總預算財政收 入之比例,由1993年的22%大幅躍升為1994年的55.7%,遠高於分稅制實施 前的比重,成效相當卓越。分稅制明顯地調整了中央與地方各省之間的關 係,使得各級地方政府對於理財更加積極,並且開啟後續深化改革與推進 公共財政轉型的空間。

24 於 6 種形式之財政包乾中,第一種為「收入遞增包乾」辦法,實施於 6 個省級行政區 及 4 個計畫單列市;第二種為「總額分成」辦法,實施於 3 個省市;第三種為「總額分 成加增長分成」辦法,實施於 3 個單列計畫市;第四種為「上繳遞增包乾」辦法,實施 於 2 個省及 1 個計畫單列市;第五種為「定額上繳」辦法,實施於 3 個省市。第六種為

「定額補助」辦法,實施於 14 個省級行政區,及 1 個計畫單列市。此六種形式的財政 包乾具有三項特點:第一,承包經營責任制正式納入預算管理體制中。第二,增加透明 度,使地方能從成長的財政收入中得到更多的好處,進而更加關心財政收入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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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1994年中國財政體制改革內容概要

施行步驟 內容概要

將中央與地方 的事權和支出 劃分

一、中央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與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 費,與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施宏觀調控所 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會事業發展支出。

二、地方財政主要承擔該地區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該地區 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所需支出。

將中央與地方 的收入劃分

一、關於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頇的稅種劃分為中央 稅,將與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共 用稅;將適合地方徵管的稅種劃分為地方稅,充實地方稅稅 種,增加地方稅收入。

二、分社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中央稅務機構徵收中央稅和 中央與地方共用稅,地方稅務機構徵收地方稅。

建立政府間財 政移轉支付制 度

一、保留原體制下中央財政對地方的定額補助、專項補助和地方 上繳。

二、根據中央財政固定收入範圍擴大、數量增加的新情況,著重 建立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制度,具體辦法為,中

二、根據中央財政固定收入範圍擴大、數量增加的新情況,著重 建立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制度,具體辦法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