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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國西部地區發展與財政地方分權

第三節 財政地方分權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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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財政地方分權指標

如前所述,本文之主要研究目的為,分析中國大陸西部地區各省、市、

地區之地方政府效率,找出影響地方政府效率的因素,再進一步探討財政 地方分權所扮演的角色。因此,可能影響地方政府效率之各個變數中,財 政地方分權指標為本文相當重要的變數之一。依據相關文獻之整理,本研 究發現,眾多文獻研究結果顯示,財政地方分權程度與地方政府效率呈現 正向影響。因為,一地區之財政地方分權程度愈高,使地方政府擁有更多 的權力與自主能力,針對各地區內不同的需求提供適當的財政支出,進而 使得政府資源配置更有效率。

對於地方政府財政分權程度的衡量方法,本研究採用財政收入的自主 性(revenue-autonomy)來衡量財政地方分權程度。若一地方政府能夠保 留愈多的地方財政收入自用(即扣除必頇上繳給中央的數額後),則應該 被認為具有較高的財政收入自主性,且具有較高的財政地方分權程度。因 此,本研究依據 Lin and Lui(2000)、Ma(2000)與 Zhang and Zou(1998)

的定義,將使用 FDA 方法與 FDB 兩種方法來衡量財政地方分權程度,並 分別表示如下(1)式與(2)式:

/ )

( , , ,

,t it it it

i

RR SUBMIT TE

FDA  

(1)

) /(

)

( , , , , ,

,t it it it it it

i

RR SUBMIT RR SUBMIT TRANS

FDB    

(2)

於(1)式與(2)式中,

FDA

i,t:第 i 個地區,於第 t 期時自收自留用的財政收入占總財政支出之比 例;

FDB

i,t:第 i 個地區,於第 t 期時自收自留用的財政收入占總財政收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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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留用之財政收入與中央對地方移轉支付數額之總和)之比例。

RR

i,t:第 i 個地區,於第 t 期時的財政收入;

TE

i,t:第 i 個地區,於第 t 期時的總財政支出;

SUBMIT

i,t:第 i 個地區,於第 t 期時需上繳中央政府之數額;

TRANS

i,t:中央政府對第 i 個地區,於第 t 期時的移轉支付數額;25 其中,i=1, 2, . . ., 12;t=1, 2, . . ., 10。

本研究將使用中國自 1999 年至 2008 年,中國西部地區 12 個省、市、

地區的資料,以(1)式與(2)式分別計算出 FDA 與 FDB 的值,而數值 愈高,表示財政地方分權程度愈高。以下將選取第三次西部大開發政策之 前(1999 年)與第三次西部大開發政策之後(2002 年、2005 年與 2008 年)

等四年之數值進行分析,並分別整理於表 9 與表 10。

根據表 9,由 FDA 方法衡量中國西部地區財政地方分權指標結果顯示,

第三次西部大開發政策前後,財政地方分權指標呈現明顯改變,以下為詳 細說明。中國西部地區於 1999 年實施第三次西部大開發政策以前,財政 分權程度最高(四川,48.87%)與最低(西藏,6.97%),相差 41.90%。

而中國大陸於 2000 年實施第三次西部大開發政策之後,財政分權程度迅 速降低,分別為:2002 年中,最高(廣西,38.50%)與最低(西藏,4.55%),

相差 33.95%;2005 年中,最高(四川,39.44%)與最低(西藏,5.19%),

相差 34.25%;2008 年中,最高(重慶,42.56%)與最低(西藏,5.18%),

相差 37.38%。此外,在這三年之中,財政地方分權程度最高的地區,分別 2002 年(廣西,38.50%)、2005 年(四川,39.44%)與 2008 年(重慶,

42.56%),由此可見,在實施第三次西部大開發政策後,財政地方分權程

25 本文於此所指之中央對地方移轉支付,乃為中央稅收加上地方上繳中央數額後,中央 決定對地方移轉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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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FDA 值(%)與排序

地區 1999 2002 2005 2008

FDA Rank FDA Rank FDA Rank FDA Rank 內蒙古 34.92 7 23.73 9 35.12 5 38.94 2

廣西 45.98 2 38.50 1 38.49 3 33.97 5 重慶 29.42 9 28.73 7 39.09 2 42.56 1 四川 48.87 1 37.12 2 39.44 1 31.87 6 貴州 35.84 6 30.49 6 32.17 8 29.40 8 雉南 39.57 4 34.60 3 37.26 4 37.85 3 西藏 6.97 12 4.55 12 5.19 12 5.18 12 陝西 41.62 3 31.87 4 34.93 6 36.20 4 甘肅 33.60 8 25.93 8 25.62 9 24.33 9 青海 21.20 11 14.36 11 15.26 11 15.87 11 寧夏 25.91 10 17.55 10 21.91 10 21.47 10 新疆 38.82 5 31.17 5 32.88 7 31.62 7 帄均 33.56 26.55 29.78 29.10

資料來源:各年《中國統計年鑑》《中國財政年鑑》

度最高的地區有逐步上升的趨勢。

另外,根據表 10,由 FDB 方法衡量中國西部地區財政地方分權指標 結果顯示,第三次西部大開發政策前後,財政地方分權指標亦有明顯改變,

以下為詳細說明。中國西部地區於 1999 年實施第三次西部大開發政策以 前,財政分權程度最高(廣西,57.00%)與最低(西藏,6.85%),相差 50.15%。而中國大陸於 2000 年實施第三次西部大開發政策之後,財政分 權程度迅速降低,分別為:2002 年中,最高(廣西,45.65%)與最低(西 藏,5.07%),相差 40.58%;2005 年中,最高(重慶,47.07%)與最低(西 藏,5.80%),相差 41.27%;2008 年中,最高(重慶,51.96%)與最低(西 藏,6.44%),相差 45.52%。此外,在這三年之中,財政地方分權程度最 高的地區,分別 2002 年(廣西,45.65%)、2005 年(重慶,47.07%)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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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0:FDB 值(%)與排序

地區 1999 2002 2005 2008

FDB Rank FDB Rank FDB Rank FDB Rank 內蒙古 42.63 6 27.84 9 40.06 6 45.24 2

廣西 57.00 1 45.65 1 43.70 3 39.38 5 重慶 40.15 8 34.13 7 47.07 1 51.96 1 四川 56.62 2 41.24 2 43.76 2 34.68 6 貴州 43.49 5 33.44 8 35.14 7 32.29 8 雉南 46.40 4 39.21 3 41.11 4 41.76 3 西藏 6.85 12 5.07 12 5.80 12 6.44 12 陝西 50.67 3 37.38 5 41.10 5 41.74 4 甘肅 38.77 9 38.64 4 28.29 9 26.26 10 青海 24.56 11 17.13 11 17.97 11 18.60 11 寧夏 34.24 10 22.81 10 27.75 10 27.98 9 新疆 41.93 7 34.26 6 34.26 8 34.34 7 帄均 40.28 31.40 33.83 33.39

資料來源:各年《中國統計年鑑》《中國財政年鑑》

2008 年(重慶,51.96%),由此可知,在實施第三次西部大開發政策後,

財政地方分權程度最高的地區亦有逐步上升的趨勢。

採用 FDA 與 FDB 兩種衡量財政地方分權指標的方法其結果顯示,中 國於 2000 年實施第三次西部大開發政策後,由 FDA 方法與 FDB 方法衡量 出之西部地區財政地方分權程度,與 1999 年相比皆有明顯下降,表示中 國大陸中央政府直接介入執行此次西部大開發政策,導致西部地區各省、

市地方政府財政分權程度驟降。此外,中國政府實施第三次西部大開發政 策後,雖然由 FDA 方法與 FDB 方法衡量出各年度財政地方分權程度最高 的地區不盡相同,但西部地區財政地方分權程度最高的地區,皆有逐年上 升的趨勢,其意味著中國大陸中央政府有逐步將權力下放至地方的趨勢。

儘管如此,西部地區於 2008 年的財政分權程度仍然不如 1999 年實施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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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西部大開發政策前高,由此可見,中國大陸中央政府仍對西部地區保有 相當程度的權力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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