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發現與分析
第一節、 中石化政策形成
在第二章文獻探討時,Kingdon 發現影響政策形成之因素有許多,可分成 內部因素以及外部因素,而在內部因素中,包括總統、國會以及行政官僚。本研 究針對中石化環境污染案進行研究,訪談諸多利害關係人,發現中石化之環境 污染整治政策,在Kingdon 之政策形成理論中,密切相關的有行政官僚部分,
包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整治政策中央政府以環保署各單位為主,最為重要 者是土污基金會,地方政府則以台南市政府環保局為主;補償政策中央政府以 行政院跨部會小組會議為主,地方政府則是社會局佔了五年十三億的七成以上。
其中針對中石化的污染案,台南市環保局與台南市政府又分別成立專案小組,
在中石化的環境污染整治案中,總統與國會的角色比重,與行政官僚相較之下,
將顯得涉入不深。
壹、環境汙染整治政策 一、政府內部因素
中石化的環境汙染整治政策從二等九號道路整治開始。根據作者訪談發現,二 等九號道路整治政策的形成過程,起初營建署未考量當地既有之污染情況,直 接逕行道路拓寬,並未考量民眾的接受度與感受,直到環保團體與當地居民反 應與抗爭,環保署環檢所才重新檢測並決定移除,如受訪者B3 與 C1 所言:
「這些的污染問題從國營事業都曉得啦,但過去都被環保署還有經濟部壓下
來。在八十九年被黃煥彰老師挖掘出來,然後到九十一年,因為這邊已經停工了 , 環保署環檢所到這邊檢測抽樣,到這邊發現戴奧辛的含量蠻高的,那時候開會就 決定一定要移除。」B3
「二等九號道路的整治有拓寬,所以想透過環檢所。原本他們就是來定期做檢 驗,他想說卡到沒有錢,假如有報告出來他們也會想要推拖,既然這樣他們說沒 有經費,這樣會讓我們居民覺得很無奈。當環檢署一次一次的檢驗,我們就去和 他質疑,於是在檢測發現三十幾點有二十幾點有超過檢測,再舉證挖出污染物 質。」C1
二等九號道路的污染整治,從原本的顯草街二段(目前改稱北汕尾一路)進 行道路拓寬。也由於道路拓寬切割到污染廠區的土地,開挖過程中將會移動原本 污染土壤,包括戴奧辛土壤以及石灰。於民國91 年郭信良議員召開台鹼安順廠 污染公聽會時,環保人士黃煥彰曾經要求檢測,但施工單位置之不理,並直接 鋪上給配與柏油,爾後,黃煥彰與部分社區意見領袖的持續抗爭與表達訴求下,
促使環保署環檢所再次進行檢測,並於民國 91 年 10 月 03 號與 11 月 19 號兩次 檢測中,四個檢測點即發現土壤戴奧辛含量分別高達7620、81.5、37000 及 6620 pg-TEQ/g,60七成五超過管制標準,環保署開始正視此污染問題 。最後,依造
《台南市二等九號道路(1K+ 800~815 段)污染調查 - 土壤樣品委外分析計畫》
於93 年 04 月至 05 月進行整體檢測,確立污染數據,也開始二等九號道路的污 染整治。由於此路段之戴奧辛污染濃度甚至高過目前世界許多嚴重污染地區,如 二等九號道路後段近五氯酚工廠區,檢測到979,000 pg-TEQ/g 高戴奧辛濃度污 染點。目前二等九號道路也已整治完工。
研究中也發現,中石化環境污染整治政策之形成過程,中央單位之環保署扮
演重要決定角色,尤其在經費審核與基金代墊之層面,讓整治工程得以進行。二 等九號道路與竹筏港溪整治,環保署除了上述環檢所進行污染檢測外,經費提 撥方面,由於中石化公司不願意負責污染調查與整治,故當時之整治經費多為 環保署土污基金會先行墊付,之後再向法院判定之污染行為人求償,環保署土 基會在中石化環境污染案中,參與整治污染之過程,誠如受訪者A1 所言:
「早期專案小組包括環保署,專案小組做成的決議,專案小組的會議都是市長 主持…,譬如我寫了一個計畫我預估費用要花一億,一億就是依照土壤跟地下水 整治法,環保署可先用土汙基金代墊,墊完之後我們再依土水法三十八、三十九 條,再跟污染行為人求償。經費是環保署用土基會的基金代墊,我們再依法律去 跟他們求償,剛好求償這一塊我也做了。…土基會的錢大部分花在汙染調查,比 如對全國農地或可能覺得哪裡有汙染的地方做普查,與花在汙染整治場址。尤其 是花在汙染整治場址,其實永無止盡的代墊會掏空基金,因此有三十八、三十九 條的求償機制。」A1
二等九號道路的整治過程中,環保署土基會對於中石化污染場址進行污染調 查與污染物質清除,整治後將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 條、39 條,
61 向污染行為人進行求償。直到 2007 年 11 月中旬,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石化公 司為污染行為人,需負起過去與未來環保署土基會墊付之污染整治費用,同時,
截至97 年 05 月為止,目前調查與整治之費用皆是由土基會先行墊付,未來向 中石化求償部分,包括污染場址的調查檢測、二等九號道路污染物移除與竹筏港 溪第二河段污染物整治移除等部分,此外,中石化公司也必須依法律之判定,
於提出97 年 06 月 30 號提出中石化(台鹼)安順廠場址之整體整治計畫書。
61 第 38 條規定:「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支出之費用,所在地 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污染行為人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按其規定支出費用加計二倍,命其繳入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又第39 條規定:「污染土地關係人未依第 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支付費用,經所在地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按其規定支出
二、政府外部因素
根據作者訪談發現,中石化(台鹼)安順廠環境污染案中,利益團體以環保 團體為主,而此案參與並涉入最深者,又以台南社大以及黃煥彰為最,故此,
本部分將會根據受訪的利害關係人,以瞭解黃煥彰與台南社大在二等九號道路 整 治 政 策 以 及 竹 筏 港 溪 整 治 政 策 的 形 成 過 程 中 , 扮 演 怎 樣 的 角 色 。 同 時 , Kingdon 在政策形成理論指出,利益團體之特徵包括會透過遊說,影響政策形 成或是議案通過,以及,利益團體通常有高度的凝聚力,可以聚集力量讓政策 形成,同時利益團體也是某個領域的菁英,本身即對於政策形成有很大的影響 力。台南社大投入中石化整治政策的形成過程,如受訪者A1 指出:
「黃老師因他是環保團體,他要推動執行,所以他會罵。但身在行政體系,申 請機費什麼都須經層層關卡,在汙染案中我相信黃老師要求較高,他的立場不是 讚美官員,他須讓自己的立場較鮮明,我覺得讓一事能執行,除中央有規劃外,
地方政府如何執行也很重要。…我覺得民間環保組織、環保團體在監督政府發揮很 大的功用,黃老師很熱心,剛發現汙染時他就要求政府、問政府要做什麼?環保 團體發揮他的力量。我覺得在這中間我自己覺得他們給政府一些壓力,政府只好 這樣去推動。」A1
「工程會有人負責設計,施工,監督。在每個過程黃煥彰、許淑茹等人到施工 現場去拍照了解進度,我看到這樣我很開心有人幫我監督廠商,他們非常用心。
晁瑞光老師對於攝影很有專長,他有架設一個網站,討論遺漏缺失,讓資訊公開 , 這機制很好。」A1
根據受訪者 A1 所言,台南社區大學在中石化環境污染整治過程中,立場偏 向環保團體,同時要求政府應有積極作為,並且扮演監督的角色要求政府,給 政府壓力,同時在工程進行中,會拍照瞭解進度監督廠商,台南社大中也不乏 許多專業能力的人,並設置網站平台,讓台南市社區大學的學員可以多瞭解中
石化的環境污染案。環保團體在中石化污染整治的參與過程,開始約莫從2002 年黃煥彰老師從二仁溪河川污染抗爭一段落時,走訪到鹿耳門溪,發現此河川 與台灣各地受污染河川截然不同,原本被視為乾淨清流的鹿耳門溪,經當地居 民閒聊發現,當地因為前台鹼安順廠而讓當地環境土壤與居民蒙受其害,進而 將台南社大的力量轉戰至鹿耳門溪周遭的安順廠污染場址,並積極監督政府的 整治政策過程,尤其在二等九號道路的整治政策推動上,如受訪者所言:
「這個污染的問題,可以說是黃煥彰最早,不是說發現者,但他把問 題突顯出來,目的就是把污染移除,…黃煥彰老師在郝龍斌下來時陳情,
發現這個嚴重性,二等九號道路污染不移除,他一定抗爭到底,就跑到旁 邊和他說,蠻多記者在那邊,主要就是希望把這些問題突顯。」B3
「當時工程在開挖的時候沒有想到那麼多,做了一半而停工,因為發現到污 染。黃煥彰老師介入檢測,是因為當時候過去整個廠區的變化,這原本草叢區,
他這邊的污染是因為過去工廠的傾倒,這是因為要把馬路拓寬,會侵犯到當初傾 倒的廠區。」B2
「包商挖到單一植被區有污泥,污泥他不挖除沒有辦法做路基,做到那邊還 有那些本身的缺失,停工以後,黃煥彰老師他發現單一植被區都不會長草,他發 現底下都是石灰泥,他就叫人家取土樣,去化驗,化驗出來的結果有戴奧辛的成 分。」B3
「二等九號道路就是我們俗稱的顯草街一段整治,也就是顯宮里到四草里這 一段,那顯草街一段二段現在改成北汕尾一路跟二路。比較有爭議的是在鹿耳門
「二等九號道路就是我們俗稱的顯草街一段整治,也就是顯宮里到四草里這 一段,那顯草街一段二段現在改成北汕尾一路跟二路。比較有爭議的是在鹿耳門